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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研究》2013年第2期
发布日期:2013-04-11 来源:《比较法研究》编辑部  作者:佚名

论 文

比较法视野下的中国特色司法独立原则……………………………………陈光中

儒家思想对西夏法制的影响…………………………………………………邵 方

从事先审查到事后审查:法国违宪审查的改革与实践……………………吴天昊

德国行政诉讼中司法权的边界及其成因……………………………………黄先雄

一般人格权财产性内容的承认、论证及其限度

——基于对德国理论和实践的考察…………………………………………沈建峰

比较法上的个人数据信息自决权……………………………………………贺栩栩

新刑诉法视域下的刑事和解制度研究………………………………………郑丽萍

羁押替代性措施的涵义、模式与功能省思…………………………………王贞会

法政时评

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范围的反思………………………………………申建平

“最密切联系原则”考证……………………………………………………方 杰

人文对话

中国传统刑事诉讼文化的双重性格…………………………………………李 麒

法学译介

摸着石头过河:中国的法治…………………[美]约翰·W·海德(李松锋 译)

法学信息

法律殖民与法文化品格的塑造——以澳门刑法文化为中心的考察………李 梁

比较法视野下的中国特色司法独立原则

陈光中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

摘 要:司法独立原则作为一项重要法治原则,已为世界各国宪法所确立,但表述不一,或仅规定司法权属于法院而不作明确规定;或明确规定法院、法官独立;或强调法院、法官独立的同时,也涉及其他司法主体的独立。司法独立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首要保障,是树立司法权威的必要条件,也是法官职业化的题中之义。中国特色司法独立原则在司法独立主体、司法机关的上下级关系以及独立的程度上有别于西方国家。要确保中国特色司法独立原则的有效实施,必须理顺司法机关与党的领导、司法机关与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上下级法院之间、法院内部合议庭与院长、庭长以及司法独立与法官职业稳定性等几个方面的关系。

关键词:司法独立 外国宪法规定 中国特色司法独立原则 确保实施

儒家思想对西夏法制的影响

邵 方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教授,法学博士

摘 要:西夏党项人深受中原儒家思想的影响,统治者期望借鉴和仿效中原王朝的政治法律制度作为强国之策。儒家思想在西夏广泛传播并深入社会生活,成为西夏法律的思想基础。与此同时,“以孝道为核心”的儒家思想也对西夏社会风尚产生显著的影响。因此,儒家“尊君孝亲”、“慎刑德政”思想在西夏法制中都有深刻体现。

关键词:西夏 儒家思想 尊君孝亲 慎刑德政

从事先审查到事后审查:法国违宪审查的改革与实践

吴天昊

上海市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法学博士

摘 要:为了克服原有事先审查模式的局限,法国在2008年对违宪审查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引入了事后审查的机制,建立了具有法国特色的混合模式。这一制度已经付诸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同时也暴露了一些问题。法国违宪审查的新动向是国际宪法领域的一项重要“试验”,具有比较法上的借鉴意义,有助于我们加深对宪政制度发展的复杂性、特殊性和长期性的认识。

关键词:宪法修改 宪法委员会 违宪审查

德国行政诉讼中司法权的边界及其成因

黄先雄

中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摘 要:德国行政诉讼中法院的受案范围非常广泛;法院一般可以主动、全面、深入地审查案件中的事实问题、行政裁量权问题以及法律问题等,无须尊重行政机关的专业知识与经验。不过,自上个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有关解释不确定法律概念的理论的发展,德国行政法院对行政机关进行强势监督与制约的格局有所松动。同时,值得注意的是,行政法院在判决与执行中恪守权力分立的原则。德国行政诉讼中司法权边界的形成,是与其宪政体制、法院分工格局、法定法官原则、二战后对公民权利的重视以及发达的公法理论等紧密相关的。

关键词:行政诉讼 司法权 边界 成因 德国

一般人格权财产性内容的承认、论证及其限度

——基于对德国理论和实践的考察

沈建峰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系讲师,法学博士

摘 要:德国法学的主流理论和司法实践认为,一般人格权包含财产性内容和精神性内容两部分,但对此观点一直存在争议。基于现有制度困境、一般人格权财产性内容的价值基础以及一般人格权和人格利(用)益权二元共存的模式不可行等三个方面的原因,承认一般人格权财产性内容有其合理性。由于承认一般人格权财产性内容的目的在于更好地保护人格本身,因此,一般人格权的财产性内容应受到一般人格权的基本规则、一般人格权的精神性内容、生者之间转让以及救济时的实际履行排除等多方面的限制。

关键词:一般人格权 财产性内容 精神性内容 限度

比较法上的个人数据信息自决权

贺栩栩

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助理研究员,慕尼黑大学法学博士

摘 要:体现个人人格的肖像、个性表达和言论、个人数据信息等在一定程度上表现的是人内心层面的心理和情感的过程。在社会现实和社会共同生活中,它们是通过个人的决定权来转化和实现的。个人信息自决权应该作为独立的人格权,还是隐私权在信息社会的新外延,美国法和德国法作出了不同的回答。

关键词:个人数据 比较法 自决权 隐私

新刑诉法视域下的刑事和解制度研究

郑丽萍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摘 要:刑事和解制度化是刑事和解必然的发展趋势,也是刑事和解合法性的必然要求。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虽然对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适用后果、适用阶段以及和解方式等方面的内容作了直接或间接的规定,但是其中有些规定并不尽科学和完善。因此,应在现有基础上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对刑事和解制度予以进一步构建。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修正案 刑事和解 理念 制度 完善

羁押替代性措施的涵义、模式与功能省思

王贞会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院博士后

摘 要:羁押替代性措施是用以代替羁押而实现诉讼保障目的的各种非羁押方法。羁押替代性措施以满足羁押条件为前提,却与羁押存在本质区别,是通过附加一定的义务规范而在审前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性明显弱于羁押。羁押替代性措施分为权力主导型和权利主导型两种模式,侧重点有所不同,但均以诉讼保障和人权保障为目的,同时具有诉讼效益功能。我国《刑事诉讼法》将监视居住界定为逮捕的替代措施,可以有效减少逮捕适用,在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之外,很好地实现人权保障目的。

关键词:羁押替代性措施 诉讼保障 人权保障 监视居住

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范围的反思

申建平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 要:在制定《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之际,征收补偿范围应与提高补偿标准一样值得关注。宅基地使用权的无期限性意味着宅基地实际上已经演变为近乎农民的私产。宅基地使用权取得的无偿性是基于集体土地所有权产生的历史背景这一深层原因,但并不能成为征收不予补偿的理由。《物权法》第132条原则性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获得补偿,这条规定仅具有宣示作用。我国目前的法律实际上并未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独立的征收对象,真正纳入征收补偿范围。这不仅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相悖,而且也严重侵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房屋作为农民惟一可以享有所有权的不动产,其重要性不言而喻,而现有的补偿标准实际上是将农村房屋作为动产进行补偿,根本就没有体现房屋的不动产价值。这是对农民私有财产的极大漠视。农民的房屋不应通过地上附着物的形式进行补偿,而应作为独立的征收对象进行合理补偿。

关键词:集体土地 宅基地 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房屋

“最密切联系原则”考证

方 杰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法学院教师,法学博士

摘 要:从目前国际冲突公约和世界上主要国家冲突法立法看,涉外民事案件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的冲突规则,已经获得普遍认可。尽管目前我国国内不乏对与该冲突规则对应的理论——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研究,但始终没有揭示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真实情况。本文对产生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原始资料进行考证研究,揭示了最密切联系原则理论残缺和不具操作性的严重缺陷,指出了该原则在我国适用存在的问题,以期我们能够更准确认识和评价这一原则。

关键词:最密切联系原则 法律选择方法 法律文化

中国传统刑事诉讼文化的双重性格

李 麒

山西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摘 要:中国传统刑事诉讼文化在整体上呈现出由对立矛盾因素组合形成的双重性格,具体表现为制度构造上的程序与恣意、基本精神上的恤刑与滥刑、思维方式上的直觉与理性。理解和把握这一特征,有助于我们在历史的反思中寻找其对现实建构的意义。

关键词:中国 传统刑事诉讼文化 双重性格

摸着石头过河:中国的法治

[美]约翰·W·海德 李松锋 译

摘 要:本文从两个角度分析中国的“法治”,这两个角度与近年来该领域的大量研究有所不同。首先是通过比较中国王朝时代的法治来分析当代中国的法治,因为不理解中国的过去,就不可能理解中国的现在,而西方学者很少这样做。其次是梳理了一些当代中国学者针对本国读者用中文撰写的关于中国法治的论文。通过这两个视角我们看到,当中国在纪念法制改革30周年的伟大成就时,目前所流行的“厚”(thick)法治与“薄”(thin)法治之分在中国的适用情况。本文的主要结论是:(1)可能除了一个重要的例外,中国不但渴望,并且已经实现了“薄”法治;(2)(如果有可能的话)中国是否应当实现“厚”法治,以及如何实现,在中国内部还存在严重分歧;(3)中国法治目前还有一些事项具有不确定性,核心的一点是王朝时代“人治”与“以法治国”经验中的某些方面在当今中国仍能产生很深的共鸣。

关键词:“厚”法治 “薄”法治 儒学思想 法律儒家化 依法治国

法律殖民与法文化品格的塑造

——以澳门刑法文化为中心的考察

李 梁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刑法学博士研究生

摘 要:澳门的刑法文化在中西法律文化的碰撞与融合中极具典型性。就发展的历史时期特点而言,澳门刑法文化的发展史可分为五个阶段,即混合管辖权时期(从“单一性”走向“双向性”),殖民时期(法律殖民),非殖民化运动期(去殖民化),非殖民化过渡期(本地化),高度自治期(澳人治澳)。融合中西法律传统的澳门刑法体现出人文关怀、谦抑性、轻刑化等法文化品格。澳门刑法文化的发展历程及其品格使我们更加清晰地认知法律殖民下的澳门刑法如何完成了本土化,并在这个历程中塑造独具一格的法文化品格。这为当下中国法律移植与本土化乃至中国法的品格塑造提供一定意义上的启示。

关键词:法律殖民 澳门刑法 刑法文化 刑法文化品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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