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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研究》2016年第5期
发布日期:2016-09-27 来源:比较法研究


论文

农村承包地经营权抵押融资改革的立法跟进……许明月(1)

保险业适用反垄断法问题研究……周学峰(14)

刑事庭审实质化与审判方式改革……熊秋红(31)

诱惑侦查及其合法性认定

——法国模式与借鉴意义……施鹏鹏(45)

犯罪的本质与刑罚的证成:基于共同善的重构……郑玉双(63)

美国宪法的力量和弱点

——社会系统理论的观察视角……余成峰(77)

行政特许法律关系新论……翟 翌(96)

讲法治的法理学家:胡适对先秦法家的理解……喻 中(111)

司法如何民主:人民司法的历史阐释与反思……陈洪杰(126)

 

民法典编纂

污染环境与破坏生态侵权责任的再法典化思考……张新宝 汪榆淼(140)

论我国《民法总则(草案)》的构造、创新与完善……陈华彬(156)

 

法政时评

德国业务性促进自杀罪评析…………王 钢(168)

德州扑克是赌博吗?一个比较法律与公共政策的考察……王长斌(190)

 

 

农村承包地经营权抵押融资改革的立法跟进

许明月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摘 要:农村承包地经营权抵押融资改革已在全国进入试点阶段,随之而来的将是在改革经验基础上适时作出立法跟进。农村承包地经营权抵押融资立法应当充分体现改革政策的精神,但也要遵循立法的一般规律。在承包地经营权抵押制度设计时,应当对承包地经营权与承包地经营权抵押制度统一筹划;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并充分考虑承包地经营权的特殊性;坚持集体所有,稳定承包关系,不改变土地用途;努力实现抵押权对承包地经营影响最小化。根据承包地经营权的特点对相关抵押制度作出合理的安排。

关键词:农村承包地经营权 承包经营权 承包地经营权抵押融资

 

 

保险业适用反垄断法问题研究

周学峰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摘 要:保险业是一个专业性较强且受到严格监管的领域,其在适用反垄断法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是,不宜采用行业豁免的做法,而是应采取行为豁免的方法,即保险业原则上仍应适用反垄断法,但对于保险业所存在的某些特定的保险经营行为可给予反垄断豁免。应在反垄断执法机构与保险监管机构之间建立起协调机制,以保障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保险 反垄断 豁免

 

 

刑事庭审实质化与审判方式改革

熊秋红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法学博士

摘 要:庭审实质化是刑事审判活动的应然要求,但庭审虚化是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突出问题。将审判方式从审问式转为控辩式,为摆脱庭审虚化现象、推进庭审实质化奠定了基础。为了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需要完善举证、质证和认证规则,充实法庭调查和辩论程序。与此同时,还需推动刑事审判模式从传统型向现代型、从“伞形结构”向“三角形结构”转变。我国的刑事审判方式兼具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色彩,但它并非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的简单相加,而是受到文化传统、司法体制、刑事政策、资源状况等多重因素限制,体现出明显的混合性、过渡性和变动性。综合考虑制度路径、立法技术、法治环境等方面因素,我国宜确立直接言词原则和维持卷宗移送主义,并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经验,细化直接言词原则的例外情形和加强案卷移送制度自身的正当性。

关键词:庭审实质化 审判方式 职权主义 当事人主义

 

 

诱惑侦查及其合法性认定

——法国模式与借鉴意义

施鹏鹏 “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成员,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教授,法学博士

摘 要:法国诱惑侦查最早起源于司法实践,主要用于打击毒品交易、淫媒以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一些犯罪。20世纪90年代,里昂海关官员涉讼案在法国政坛引起轩然大波,直接促成立法者表决通过诱惑侦查的正式法律,确立了诱惑侦查的程序框架。此后,新的立法尤其是2004年的贝尔本二号法律又对诱惑侦查制度进行了全面的改革,引发了对该侦查机制合法性规制的担忧。与其他国家相比,法国的诱惑侦查模式具有四大特质:较周密的判例设定、较审慎的适用原则、较独特的合法性认定标准以及较宽泛的法官裁量权。其中,严格限定诱惑侦查的适用范围以及“以客观标准为主、主观标准为辅”的合法性认定标准尤其值得中国学习。

关键词:诱惑侦查 合法性认定 法国模式 借鉴

 

 

犯罪的本质与刑罚的证成:基于共同善的重构

郑玉双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摘 要:刑法实践以犯罪为核心而展开,犯罪是引发共同体的道德评价并受国家刑罚回应的行为,因此需要对犯罪的价值本质和为什么国家要以刑罚加以回应的证成难题作出解释。从自然法的视角看,法律的道德基础在于共同善。法律通过设置一个制度性框架让社会成员可以追求和实现共同善,而刑法是以强制方式保护社会成员的共同善实践机制的特殊规范。刑法通过将某些行为规定为犯罪,反映了这些行为对共同善的不尊重。共同善的本质决定了国家将犯罪者驱离共同善之外是内在回应性的,这支持了刑罚报应主义的合理性,也能回应报应主义所面对的诸多传统挑战。

关键词:自然法 共同善 犯罪 刑罚 报应主义

 

 

美国宪法的力量和弱点

——社会系统理论的观察视角

余成峰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人文与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讲师,法学博士

摘 要:美国宪法内涵了基本权利体系演化的巨大潜力,通过以权利为中心的宪法技术发展,实现了普通法原则与革命原则的有机结合,从而使美国达到了国家能力建设的历史高度。新自由主义和身份/承认政治的特殊联姻,对战后美国的“新政”宪法秩序形成了巨大冲击。当代美国宪法不仅面临来自内部矛盾的撕裂,其传统依托的“威斯特伐利亚”宪法框架也在全球化潮流中遭遇冲击。全球社会正在经历的深刻结构变迁,预示着美国宪法模式全球化的内在危机。在私法化、全球化与治理化趋势的多重挑战下,美国宪法已经陷入去政治化和泛政治化的双重困境之中。美国宪法的当代困境具有普遍代表性,这要求我们重新思考18世纪的宪法革命遗产,从中寻找新的历史进步动力。

关键词:社会系统论 宪法私法化 去政治化 新自由主义 美国宪法

 

 

行政特许法律关系新论

翟翌 重庆大学法学院特聘研究员,法学博士

摘 要:“受许人的对象人”应从“利害关系人”中独立为新的行政特许法律关系主要主体。该法律关系客体(标的)是完成行政任务的“行为”,而非“物”。该法律关系“标的物”并非“标的”,因是完成行政任务的基础而具公物属性,含“公有公物”与“私有公物”,其效力有公共役权对私权的优先性、物主的维护义务、融通受限等。行政特许各主体基于此客体、标的物产生的多维权利义务构成其法律关系的内容。行政特许法律关系的精细化研究结论有重要的理论及实践价值。

关键词:行政特许法律关系 主体 客体 标的物 内容

 

 

讲法治的法理学家:胡适对先秦法家的理解

喻中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摘 要:胡适是中国现代思想史上聚光灯式的人物。胡适对先秦法家的理解,既是其思想的一个组成部分,也是重新认识中国法治与中国法家的一个切入点。胡适以西方学术的视野理解法家,以“讲法治的书”与“法理学家”定性法家。胡适对法家之名的质疑,对法家身份的认定,对法家人物的辨析,对法家哲学的分述,对法治逻辑的梳理,对“韩非学”的概括与归纳,都具有思想史意义。胡适关于法家的著述主要集中在1917年前后。在一百年后的今日回望胡适描绘的法家思想肖像,不仅有助于接续先哲学思,而且可以为法家学说与法治理论的再研究确立一个不容忽视的思想参照。

关键词:胡适 法家 法治 法理学 韩非

 

 

司法如何民主:人民司法的历史阐释与反思

陈洪杰 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摘 要:在残酷的革命斗争年代,出于取得合法性的政治紧迫性,大众化司法成为人民政权展示其民主实践成就的重要政治象征。然而,司法的大众化实践却存在与生俱来的政治技术难题:如果允许缺乏政治觉悟的普罗大众完全自主地广泛参与司法决策,则有可能导致“法意”被“民意”所裹挟,这并不利于人民政权“改造社会”之目标达成。尽管“马锡五审判方式”成功塑造出一种“法意”兼顾“民意”的实践典范,但这种政治化典范所能起到的道德示范效应与实践应用价值是有限的。对于那种有可能影响政治宣传效果的“非典型性”实践,必须以相对于公众而言“不可视”的方式掩藏起来。在唯有“讲政治”的“典范”才具有“可视性”的二元体制中,“个体”的主体性价值与意义难以得到自我呈现,这反而在事实上压制了司法的民主决策潜力。

关键词:司法民主 马锡五审判方式 群众路线 二元体制 政治典范

 

 

污染环境与破坏生态侵权责任的再法典化思考

张新宝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成员侵权责任编牵头人

汪榆淼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 要:我国未来民法典分则侵权责任编应该增加破坏生态侵权责任的规定。新增的破坏生态侵权责任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与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在数人环境、生态侵权中,应该扩大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除严格比例因果关系下适用按份责任外,其他数人环境、生态侵权应该适用连带责任。在企业法人等环境、生态侵权案件中,有过错的特定个人与该法人承担连带责任。环境、生态侵权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保护范围不同,是两种不同的制度,环境、生态侵权责任较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责任应优先受偿。

关键词:破坏生态侵权责任 连带责任 直索责任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论我国《民法总则(草案)》的构造、创新与完善

陈华彬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摘 要:近现代及当代民法对于是否于民法典之始设立总则编,存在罗马式编纂体例与德国式编纂体例的迥异立场。设置民法典总则编既有缺点,也有优点。因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的民事法律行为是私法领域最高程度的提取公因式的结果,所以我国以意思表示为中心概念,经由多层次的抽象化过程而建构民法(私法)总则,是适宜的、恰当的,由此应对我国现今积极制定民法总则给予肯定性评价。民法总则立法是我国民法典制定过程中的前置性工作。目前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民法总则(草案)》尽管结构体系简洁、清晰、明了,但仍缺少对一些重要事项如民事权利的行使的限制、民事义务、戏谑行为、隐藏行为及无效行为的转换等的规定。另外,该《民法总则(草案)》不启用“法律行为”概念而仍然使用“民事法律行为”一语,以及未能依据现今新时代的特点与急剧变迁的社会生活而启用“错误”概念,却依旧使用“重大误解”的概念及规则体系等,均值得斟酌并加以改进或完善。

关键词:民法典总则编 《民法总则(草案)》 构造 创新 完善

 

 

德国业务性促进自杀罪评析

王钢 清华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摘 要:德国立法者于2015年底在刑法中增设第217条“业务性促进自杀罪”,将以促进他人自杀为目的,业务性地向其提供、创设或介绍机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这次立法旨在禁止死亡介助社团的活动、遏制有组织的自杀帮助行为,并未否定自杀参与行为原则上不具刑事可罚性的传统立场。尽管如此,该条规定仍然激起了德国学界的普遍反对。其不仅具有严重的违宪嫌疑,在刑法教义学方面存在诸多缺陷,从刑事政策的角度来看也颇具疑问。此次立法体现出了忽视公民自主决定权、过度扩张刑罚范围、臆测行为危险性和高估刑法对自杀预防的有效性等问题,我国应当引以为戒。

关键词:自杀 自杀参与 业务性促进自杀 自杀预防 自主决定

 

 

德州扑克是赌博吗?一个比较法律与公共政策的考察

王长斌 澳门理工学院博彩教学暨研究中心研究员,法学博士及公共管理硕士

摘 要:德州扑克是娱乐活动、竞技性赛事还是赌博的争议,既与赌博的定义存在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有关,也与以何种标准及方法确定德州扑克是技能占优还是运气占优有关。与下象棋等纯粹技能性的游戏相比,德州扑克因其存在系统性的机会因素以及信息的不完全性,运气成分相当显著。与桥牌等同类型的纸牌游戏相比,德州扑克具有更强的心理对抗性以及与金钱绑定、易学易普及的特质,更容易发展成群众性赌博。西方国家通常在一定条件下允许私人、社交性以及慈善目的的德州扑克,禁止专门的“德州扑克俱乐部”。少数法域将德州扑克合法化,作为一种赌场游戏进行管理。我国允许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但对这些活动缺乏进一步的管制措施,容易使其演变成群众性的赌博。对于德州扑克等其他赌博形式,我国需要制定更精细和有针对性的法律与公共政策。

关键词:体育博彩 赌博三要素 优势地位标准 社交性博彩 博彩法律与公共政策

责任编辑:徐子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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