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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研究》2023年第4期
发布日期:2023-10-26 来源:比较法研究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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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研讨】

1、轻罪立法的推进与附随后果的变更

作者:张明楷(清华大学法学院)

摘要:区分重罪与轻罪,不仅有利于节省刑法条文的表述,而且有利于实现刑法的明确性,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对“轻罪”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不利于实现程序正义和保障人权;对“轻罪”规定较轻的法定刑,符合法治原则与比例原则。其他法律、法规等对犯罪规定的终身性附随后果,既与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不协调,也不符合宪法规定,缺乏合理性;不应以附随后果的严厉性为根据否认轻罪立法,而应修改有关附随后果的规定,继续推进和完善轻罪立法;与其在保留现行有关犯罪附随后果规定的前提下建立前科消灭制度,不如删除其他法律、法规有关犯罪附随后果的规定,同时完善刑法中的附加刑(资格刑),将禁止在一定期限内从事特定职务或者职业规定为既可附加适用也可独立适用、既可择一适用也可合并适用的资格刑,该资格刑的适用以必要性与关联性为前提。

关键词:轻罪立法;法治原则;附随后果;前科消灭;资格刑


2.轻罪治理背景下出罪模式研究——实体与程序路径的双重反思

作者:王迎龙(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摘要:在积极刑法观主导下,我国刑事法网向“严而不厉”的一元化制裁结构发展,轻微违法行为面临如何出罪的法治难题。基于法教义学的基本态度,在司法层面完善出罪体系更合理务实。实体出罪路径面临不法如何判断、“但书”条款如何适用、抽象危险犯如何认定以及实质解释如何操作等方面的困境。而程序出罪路径亦需在出罪依据的限制、程序供给的不足以及自由裁量的质疑等方面进行反思。虽然两种路径对应解决不同层面的问题,并不具有可比性,但实体出罪路径受制于当前刑事立法的整体趋势与犯罪治理的总体方略,在司法实践中无法有效缓和过度的犯罪化与刑罚化,程序出罪路径具有更加广阔的适用空间。因此,在刑法变革与治理转型背景下,刑事诉讼程序亦应充分发挥自身的刑事政策机能,积极回应社会变革的现实需求,构建与完善程序出罪体系,促进犯罪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关键词:轻罪治理;实体出罪;程序出罪;附条件不起诉;企业合规


【论文】

3.刑法教义学中的历史解释

作者:陈兴良(北京大学)

摘要:历史解释在刑法解释中虽然并不常用,但它具有对语义解释的补充性。历史解释中往往引入立法史、立法资料和适用资料等各种素材,以此作为探寻法律文本含义的一种手段。因为刑法是经常修改的,在新、旧刑法之间具有一定的连续性,通过新、旧文本的对比,有助于解释者更为准确地理解法律规定的含义。当然,历史解释并不能直接给出法律文本的含义,它是在语义解释的结论存在含混或者模糊的情况下,对刑法规定进行补强解释的方法。

关键词:历史解释;立法史;立法资料;主观的历史解释;客观的历史解释


4.元宇宙空间中数据的分类分级与刑法保护

作者:刘宪权(华东政法大学)

摘要:元宇宙空间将会发生万物数字化现象,数据将成为元宇宙空间一切事物的本源。刑法理论上可以列入数据犯罪范畴的只能是以数据为犯罪对象且直接或间接侵害法益为国家数据管理秩序的犯罪。纯正的数据犯罪是指以国家数据管理秩序为主要直接侵害法益的犯罪;不纯正的数据犯罪是指将国家数据管理秩序依附于信息、公共安全等其他法益而进行间接侵害的犯罪。元宇宙数据可以分为表规则的数据、表人和表物的数据以及表信息内容的数据,分别对应数据的规则层、数字符号层和信息内容层三个维度。侵害元宇宙空间表规则数据的行为可能构成计算机犯罪而无法构成数据犯罪;侵害元宇宙空间表人和表物数据的行为可能构成相应的人身、财产犯罪而无法构成数据犯罪;侵害元宇宙空间表信息内容数据的行为应构成数据犯罪。

关键词:元宇宙空间;数据分类分级;现行刑法规定缺陷;刑法保护;路径选择


5.自动驾驶中过失犯归责体系的展开

作者:蔡仙(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摘要:自动驾驶时代的到来并未根本性地动摇传统过失犯理论,由此不存在革新过失犯归责体系的必要性。自动驾驶技术给过失犯理论带来的真正挑战在于,如何将现有理论适用于这种新场景,以应对算法黑箱、交通参与主体多样化等局面。为此,刑法应与其他部门法、监管政策有效协调,理性地介入到自动驾驶的风险分配过程中。分配风险及确定注意义务时,要考虑自动驾驶汽车生产者、使用者等主体间的利益权衡、对汽车的现实支配程度、风险控制能力、技术发展水平和公众认知等因素。从自动驾驶系统的可解释水平和技术发展趋势来看,算法黑箱不能成为放弃过失犯中预见可能性要素或者降低归因归责标准的缘由。这种突破只会创设新一轮风险,阻碍自动驾驶技术的发展。

关键词:自动驾驶;过失犯;风险分配;注意义务;因果关系


6.宪法隐私权的道德限制——从Roev.Wade案被推翻说起

作者:田芳(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以个人自主为基础的宪法隐私权涵摄了性活动自决权、生育权、尊严死亡权等。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一系列相关案例的探索,逐渐将宪法隐私权内涵从实质性正当转为了程序性正当,2022年的Dobbs案将堕胎问题交还给民主程序解决。宪法隐私权与哲学意义上的个人自主概念有着实质性的区别。面对复杂的事实和道德问题,法院应当尊重立法机关的决断。民主程序能够保障绝大部分宪法权利,只有当民主程序出现偏差的时候,宪法权利才能出场。

关键词:宪法隐私权;道德立法;合宪性审查;程序正当


7.比例原则私法化的体系定位与调整对象

作者:冷传莉(贵州大学法学院)

摘要:当下比例原则的适用形态出现了从其原初定位的行为规范立场向工具方法、法律方法论、一般法理念发生多重嬗变的泛化倾向。引起比例原则向技术方法、一般法理念嬗变的原因是论者没有坚守比例原则的概念内涵,而引起比例原则向法律方法论嬗变的原因则是论者混淆了法律规范意义上的行为规范和法律方法论的概念内涵,乃至错将本就在行为规范形态上适用的比例原则误认为是在法律方法论形态上适用的比例原则。事实上,比例原则在私法中的适用从未脱离其原初定位的行为规范立场,旨在调整权利发生冲突时任何一方权利主体的权利行使行为,此系由权利冲突的发生原理及其规制逻辑所共同决定的。其中,适当性原则判断两个权利是否发生了权利冲突,必要性原则继续厘定二者各自于权利交叉范围下真正发生冲突的两个“权利部分”,均衡性原则最后确定该两个“权利部分”的权利位阶,从而妥适决定权利发生冲突时任何一方权利主体能否行使其权利及权利行使限度。该结论可见于本土累积的民事规范与判例实践。

关键词:比例原则私法化;体系定位;行为规范立场;权利冲突;规制原理


8.生成式人工智能侵权责任探析

作者:周学峰(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摘要: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侵权责任,在理论上可以从产品责任和一般侵权责任两种路径进行分析。在当前的法律框架下,对于以大语言模型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系统而言,不宜将其纳入到产品责任的范畴,而宜通过一般侵权责任制度并辅之以过错推定规则,这样既可以解决受害人的举证困难问题,也便于通过司法控制机制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提供者的责任负担进行动态调整。为了维持生成式人工智能提供者与受害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可以通过“通知—处置”规则对提供者施加消除侵权信息影响并防止系统再次生成侵权信息的义务。

关键词:生成式人工智能;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产品责任;过错责任


9.个人信息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研究

作者:朱晓峰(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摘要:个人信息侵权责任成立的认定涉及两组规范关系的处理:一是我国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9条第1款的规范适用关系;二是规定侵权责任成立构成要件的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9条第1款与引入利益权衡方法的民法典第998条的规范关系。其中,对于民法典第1034条第3款规定的私密信息优先适用隐私权保护规则导致第1165条第1款与第69条第1款在适用上的紧张关系,应在现行法秩序内外在体系融贯的视角下通过目的扩张解释第1034条第3款“没有规定的”内涵来解决。对于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9条第1款规定的责任成立构成要件与民法典第998条规定的利益权衡方法之间的规范关系,应在赋权保护模式与行为规制模式的体系协调下确定,将能够清晰界定事实构成的个人信息侵害行为通过预先概括规定标准性事实构成要件+正当理由的例外检验模式来判断相应的责任是否成立,将那些不能清晰界定事实构成的侵害行为,通过利益权衡方法评价其在侵权责任法上的效果。

关键词:个人信息侵权;构成要件;利益权衡;体系融贯;动态体系


10.控股股东信义义务的理论反思与类型化

作者:邹学庚(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摘要:我国学界多数意见主张公司法应构建控股股东的信义义务,但既有研究尚未澄清其内涵和外延。在内涵上,控股股东信义义务是填补“公司合同”漏洞的法律技术,旨在赋予法官在个案中的裁量权,将公平、正义和良心等人类社会共同价值准则引入公司法,以应对控股股东在公司治理中引发的各类问题。在外延上,根据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依行使权利/职权的不同,可将控股股东信义义务分为行使股东会职权时的专属信义义务、行使董事会职权时的董事信义义务和出售控制权时的特殊信义义务三类。如此划分,能够恰当协调控股股东作为股东有权追求“私益”与作为全体股东受托人须为“共益”服务之间的冲突。

关键词:控股股东;信义义务;公司合同理论;公司治理;类型化


11.约束数字守门人:超大型数字平台加重义务研究

作者:解正山(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

摘要:数字时代,超大型数字平台正在不断聚集数据权力并对用户隐私与信息自主以及公平竞争等产生显著影响。作为数字守门人,一方面,超大型数字平台应承担用户守护者的角色,因此,在数据法上应负担额外的隐私与数据保护义务以及避免用户受第三方侵害的“准监管”义务,本质上,这也是民法上高度注意义务的直接体现;另一方面,超大型数字平台还应承担反垄断法上的数字竞争促进义务。颇具挑战的问题是,围绕个人数据,隐私或数据保护与竞争促进呈现高度交织与冲突趋势。这也意味着无论是反垄断法抑或数据保护法都无法独自发挥作用,唯有打破两者之间的藩篱,才能更好地化解隐私与竞争这对法益之间的潜在冲突。

关键词:数字平台;数据权力;数字守门人;加重义务


12.商业数据的私法保护与路径选择

作者:吴桂德(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目前作为新生产要素的数据的界权、交易与保护议题颇受关注,特别是其中可流通并具有经济价值的商业数据。当前法学界对商业数据提出的保护进路,大致有“商业数据财产权论”“商业数据控制权论”“商业数据‘权利束’论”以及“商业数据权论”几种观点,但上述观点都有其不足。笔者基于商业数据蕴含的多重私权属性以及其独创性的不同程度,并以司法适用的一般原理和请求权基础检索为依据,在现有私法制度内提出由知识产权、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构成的“商业数据综合保护论”及其渐进式“三层五步走”具体保护路径,以期在现行法框架下促进商业数据的共享利用与有序保护。

关键词:数据;商业数据;数据流通;私法保护;三层五步走保护路径


责任编辑:李怡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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