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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研究》2024年第3期
发布日期:2024-07-15 来源:比较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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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


1.企业行政合规的制度定位及其构建路径


  作者:周佑勇(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


  摘要:随着我国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推进,企业合规逐渐渗入到行政监管领域而成为一种不依附于刑事合规或行政处罚的新型行政监管模式。相对于传统高权行政监管模式而言,经由自主建构的企业行政合规能够有效提升规制效能、填补规范疏失空白和应对全新规制挑战。为更好发挥企业行政合规的制度功能,应以激励机制为核心,在激励制约相融、保障企业自主、差异区分建构等要点的指引下构建企业行政合规的多层次协同激励结构。结合这种层次性激励结构,在企业行政合规的制度构建上则应遵循从柔性激励到刚性激励的路径稳步推进,并通过健全裁量基准重点实现事前合规激励和事后合规从宽制度的构建。


  关键词:企业合规;行政合规;行政监管;合规激励


2.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与环境法的转型


  作者:秦天宝(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


  摘要:中国式现代化是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重大论断,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其五大特征之一。推进环境法治建设,既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的应有之义和本质要求,也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的有力保障。因此,我们需要提炼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关键所蕴藏的事理,将其转化为环境法转型的法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的内涵特征包括党的领导、绿色发展、人民至上、“五位一体”与系统思维等五个方面,它们分别提出了环境法体系的二元化转型、范式的利益增进转换、目的价值的一元论转向、调整范围的开放融合与实施机制的系统嬗变等范式转型要求。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下展开体系化的环境法转型,既是为建构人类文明新形态探求环境法的因应路径,也可为构建中国自主的环境法学知识体系贡献方案和智慧。


  关键词:中国式现代化;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环境法;转型;范式;体系化


3.论股东直接诉讼与派生诉讼的识别与合并


  作者:王丹(北京建筑大学)


  摘要:股东直接诉讼和派生诉讼的提起分别基于侵害与保护的对象是股东权利抑或公司权利。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以来秉持股东间接损害不能以直接诉讼起诉的原则,导致大量的股东损害只能通过派生诉讼方式来主张救济。从诉讼要素观察,股东派生诉讼与直接诉讼具有相同的诉讼当事人、类似的法律事实和诉讼请求、趋同的裁判标准,诉因亦具有极大的交叉重叠性。从理论基础来看,抽象的“公司利益”与相对具象的“股东团体性利益”高度重合,股东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边界模糊。刻意区分股东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进而否认针对间接损害提起股东直接诉讼的做法并不可行。在特定情形下,应当将股东“间接损害”识别为“直接损害”,肯定股东以直接诉讼方式救济,同时允许股东在一定条件下合并提起直接诉讼与派生诉讼,为股东提供更多的维权路径。


  关键词:股东直接诉讼;股东派生诉讼;直接损害;间接损害;个体性权利;团体性权利;诉讼合并


4.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版权属性与保护路径


  作者:毕文轩(东南大学法学院)


  摘要:根据不同的运行逻辑,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目前可以体现为“文生文”、“文生图”以及“图生图”等三种模式。通过横向比较美国、欧盟、英国以及我国的相关实践可以发现,对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否可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仍存在较大争议。对于当前阶段根据人工智能“文生图”模型产生的内容而言,生成式人工智能本身、设计者以及用户都不宜被认定为作者。由于用户输入的提示词与人工智能生成的图片之间并不具有直接的对应关系,故而提示词相对于图片而言仅属于思想而不构成表达,不能仅因其体现了用户的劳动就认定具有可版权性基础。著作权法保护摄影作品但不保护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做法并非“双标”,也不会破坏现有著作权体系。因为二者的核心区别在于作者的智力活动是否直接影响并产生了作品,由于用户无法对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加以控制,故而无法获得著作权法保护。在保护路径上,原则上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属于公有领域的公共产品,只有在特殊商业竞争环境下,使用者或可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方式对未经许可使用其利用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实施损害市场正当竞争秩序的行为加以规制。


  关键词:生成式人工智能;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不可版权性;思想/表达二分法;二元保护框架


【论文】


5.商业数据保护的实践反思与立法展望
——基于数据信息财产属性的保护路径构想


  作者:孔祥俊(上海交通大学)


  摘要:当前盛极一时的数据确权研究与波澜不惊的数据保护实践形成了强烈的反差,并明显地在各说各话。理论上的数据确权必要性并未转化为实践中的现实紧迫性,理论上的完美性未必能够有效地解决实践问题。当前数据实践毕竟刚刚展开,系统的理想化的数据确权体系构建仍然是一种远期的愿景,现行的数据保护路径则是更具实操性的理性选择。数据保护与知识产权有高度近似的类比点,基于信息财产保护的既有路径适于纳入知识产权法框架体系,并特别契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额头汗水说”底层逻辑。当前的数据反不正当竞争裁判融确权于保护之中,基本满足了数据实践需求,但实践发展迅速,有必要在新一轮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中设置数据保护专条,创设更有确定性和可预见性的专门规则,构建定位于类权利和弱权利的数据保护制度。


  关键词:商业数据;数据确权;知识产权;反不正当竞争法;额头汗水说;商业数据专条


6.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效果及其在程序上的实现


  作者:王洪亮(清华大学法学院)


  摘要:依据《民法典》第542条,诈害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拘束力。对此,《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46条进行了完善,首先规定了债权人有权要求相对人向债务人返还、价值补偿、履行义务,其次构建了债权人在相对人处实现债权的路线图,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一并审理撤销之诉与本诉,然后,债权人基于本诉与撤销之诉的胜诉判决可以在该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上进行强制执行。相对于德国法、法国法上的直接请求权模式,强制执行模式存在执行名义不足、不能避免债务人转移财产或与相对人串通不恢复责任财产、过度破坏债务人与相对人法律关系等弊端。在程序上,撤销之诉应以本诉为前提,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也要提起本诉与撤销之诉,才可以对相对人的返还请求权进行强制执行,或者参加第一个撤销权人的强制执行程序,参与财产分配。债权人提起的撤销之诉的内容应包含相对人返还标的物或价值补偿给债务人,以及要求债务人将标的物或价值补偿用于清偿债务的内容。在撤销之诉主文上,可以表达为相对人返还标的物或价值补偿给债务人,并要求债务人将标的物或价值补偿用于清偿债务。撤销之诉的判决原则上没有扩张效力。


  关键词:债权人撤销权;撤销之诉;强制执行;容忍之诉


7.中国法上的买卖契约与物权变动


  作者:朱庆育(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买卖契约与所有权移转之间的规范关联乃是物权行为理论在中国实证法上是否以及如何得到体现的观察基点。概念架构上,我国以民法典为核心的制定法框架并未排斥物权行为概念,因而在否认与肯定两个方向上,有着相同的逻辑可能。在此前提下,可从法律效果角度对所涉行为的性质作正面观察。一方面,无论买卖契约的定义、出卖人的主给付义务,还是关于出卖他人之物、所有权保留买卖、双重买卖的规则,均表明买卖契约并无移转所有权之处分效力。另一方面,中国实证法显示,所有权移转须具备独立的物权合意,不仅如此,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则还进一步显示,物权合意具有抽象性。因此,中国实证法对于物权行为理论,不仅贯彻分离原则,亦认可抽象原则。


  关键词:买卖契约;所有权移转;物权合意;分离原则;抽象原则


8.应对网络安全风险的保险保障机制论要


  作者:何启豪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


  摘要:网络安全风险引发了沉默风险保障争议,甚至可能重演“石棉赔付危机”。政府有必要构建专门的网络安全保险保障机制,以有效救济受害人。可保性与网络战是构建网络安全保险保障机制的主要挑战。通过对网络风险性质以及精算、偿付能力、道德风险和供需关系标准的分析,网络安全风险基本符合可保性要求。战争通常是保险保障的除外责任。由于对战争行为、归因规则等重要问题仍有争议,司法实践中对网络战除外责任的适用尚比较谨慎。我国的网络安全保险仍处于起步阶段,保险保障机制仍有待完善。应在政府与保险业的公私合作框架下,建立多层级网络风险分散机制,提供可负担的网络安全保险,并制定网络安全保险标准保单,以减少赔付争议与司法纠纷。


  关键词:网络安全保险;保险保障机制;沉默网络风险;可保性;网络战争除外责任


9.中国预防性监禁制度的完善路径
——基于对域外预防性监禁制度的比较与反思


  作者:简小文(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科学院)


  摘要:预防性监禁措施的产生是现实发展和新时代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需要。目前,不少国家都建立了预防性监禁制度,但在制度设计环节、适用环节、监禁环节、适用程序和社会危险性评估机制等方面各有优劣。探索中国预防性监禁制度的完善路径,需要对域外预防性监禁制度进行比较与反思。通过深入研究域外预防性监禁制度的主要特征、存在的不足和可供借鉴的有益做法,为在适用原则、制度设计、危险评估、量刑内容等多方面合力推动完善中国预防性监禁制度提供参考。


  关键词:预防性监禁制度;制度设计;社会危险性评估;量刑;比较;反思


10.我国抽象危险犯立法的整体考察及法益分析


  作者:刘浩(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摘要:抽象危险犯的构成要件表述中缺乏实害结果或者危险结果的内容,其存在立法推定的危险要件设置。在对我国刑法关于抽象危险犯的立法整体考察后可以发现,抽象危险犯的数量较多且法定刑相对较重,其合理性存在一定的问题,对此应当在解释论层面围绕不同的法益内容予以目的解释,从而合理限缩抽象危险犯的处罚范围与处罚力度。抽象危险犯的安全法益与秩序法益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个人法益对不同类型的抽象危险犯具有不同的平衡内容。一方面,需要以传统的个人法益进行目的解释的指引,另一方面,也应注意其他法益内容间的价值协调。除了在定罪方面外,在对抽象危险犯的量刑中应坚持比例原则意义上的罪刑均衡。


  关键词:刑事立法;抽象危险犯;安全法益;秩序法益;个人法益;解释论


11.结构主义视阈下认罪认罚案件抗诉机制研究


  作者:王刚(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


  摘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引发我国刑事诉讼结构的重构,形塑了“双向复合型”诉讼结构。该制度实施中的主要争议问题,都可以在这种诉讼结构中得以复盘和解释。当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中的重大疑难问题是控辩审三方对量刑建议的不同抉择及其引发的冲突。检察机关倾向于以抗诉来应对,由此会对辩审两方利益产生重要影响,认罪认罚案件的抗诉理论和抗诉标准成为聚焦前述问题的核心论题。在现行立法框架下,应以结构主义方法论为指导,全面、辩证地审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控辩审三方的相互关系和利益诉求,构建符合双向复合型诉讼结构的抗诉理论,确立被告人全面上诉、检察机关有限抗诉、法院客观审理的理念,类型化地探讨检察机关的抗诉标准。长远之策是修改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抗诉和二审的相关条文,明确认罪认罚案件上诉权、抗诉权和二审裁判权的行使问题,为解决因量刑建议产生的控辩冲突、控审冲突和辩审冲突提供法律依据。


  关键词:诉讼结构;控辩冲突;控审冲突;抗诉理论;抗诉标准


12.欧洲数字税税制杂糅之批判
——以欧洲法院数字服务税司法判决为依据


  作者:赵天书(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


  摘要: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推动的“双支柱方案”似乎成为了各国数字税立法的一致选择,然而“支柱一”迟迟无法落实,同时欧洲各国的立法发展中普遍呈现出税制杂糅的问题。为了解决税制杂糅问题,促进优良的直接税在各国落地,欧盟立法实践倾向于通过“用户价值”理论扩张性地解释税收联结度规则。然而“用户价值”理论在根本上扭曲了数字经济现象背后的经济规律,也不是符合我国税收利益的最优解。我们应剥离数字税税制杂糅背后独属于欧盟法上的因由,找到对中国而言的共性因素,探索一种更为合理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数字税;用户价值理论;供给原则;需求原则


13.认识论视角下中美国际数字贸易规制比较研究


  作者:杜康平(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


  摘要:变革全球治理、建立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经济秩序需要规则创造,更需要认识论上的革新。中国多样自主的数字贸易规制模式相比于美国的市场主导模式,更加有利于发展中国家自主探索和塑造数字贸易规制知识。美国新自由主义模式在全球的扩张导致了发展中国家的灾难,具体表现为对数据的掠夺性积累和规则的强制输出。美国模式的背后,正是效率逻辑和线性时间观的普世化。中国模式形成了认识论上的解放区域。在此区域,发展中国家可以探索适合自身的数字贸易规制知识。《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的一般性审查程序和联合委员会解释程序构成了认识论上的知识生态学。发展中国家的数字贸易知识可以在此知识生态学项下同发达国家数字贸易知识平等对话,共同塑造国际数字贸易规则。


  关键词:数据殖民主义;规制帝国主义;解放区域;知识生态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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