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海纵览 >> 《政治与法律》
《政治与法律》2014年第8期
发布日期:2014-07-28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主题研讨 ——我国《食品安全法》的修订和完善

论食品安全卡特尔—一种食品安全法律治理的路径……………… 史际春

我国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困境之破解

——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相关法条…………张

我国食品安全民事责任制度研究

——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 杜国明

经济刑法

我国广义洗钱罪概念下的体系混乱及成因分析…………………………… 李云飞

“行政处罚后又实施”入罪的反思及限缩……………………………………胡剑锋

论行政承诺型式化…………………………………………………………… 袁文峰

裁量基准在行政诉讼中的客观化功能……………………………………… 熊樟林

私人参与执行环保任务法理正当性之探析

——以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为中心之考察…………………………………

争鸣园地

经济法是什么——经济法的法哲学反思…………………………………… 刘水林

地方性法规设定查封、扣押中“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解释

——领域、具体事项抑或行为…………………………………………… 申海平

“因逃逸致人死亡”情节的独立性解读…………………………………… 李会彬

域外视野

政治捐献立法规范研究——以香港特别行政区为讨论中心……………… 黎沛文

论沿海国对其专属经济区内石油开采设施环境污染的管辖权……………

实务研究

目的解释方法在指导性案例中的适用方式

——从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13号切入…………………………… 孙光宁

排除犯罪性事由的证明责任研究…………………………………………… 张薇薇

主题研讨——我国《食品安全法》的修订和完善

编者按: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全民的身体健康与生命,我国《食品安全法》的大规模修订备受全国人民关注。20131010,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向国务院报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从建立食品网络交易监管制度、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和保健食品监管制度,以及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地方政府责任落实、完善食品安全共会共治等等方面提出了较大幅度的修订建议。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初审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并于201472在中国人大网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本刊为配合此次法律修订,特约请有关专业人士从食品经营者运用食品安全和质量联盟方式进行食品安全经营者自律性治理的法律规制态度,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制度、食品安全民事责任制度等方面,针对上述送审稿及修订草案提出完善对策建议,以期为此次修法提供参考。

论食品安全卡特尔——一种食品安全法律治理的路径  

史际春 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1)  

  摘要:食品安全治理应当重视经营者自律的作用。为食品安全和质量达成卡特尔,作为经营者合作和自治的一种路径,不仅有反垄断法上的豁免制度可为其提供合法性支撑,更因其有助于重塑、培育市场正向淘汰机制而具有合理性。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为契机,围绕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创新监管机制、实现社会共治,制定关于垄断协议反垄断法适用豁免指南,为食品安全和其他领域的卡特尔豁免提供法律指引与规范。

关键词:食品安全卡特尔;反垄断豁免;企业主体责任;食品安全法;社会共治

  

我国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困境之破解——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相关法条  

云(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08)  

  摘要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中信息公布制度的相关修改不仅未能达到弥补消费者信息劣势的初衷,反而偏离了“提供更多更及时的信息”的方向,限制信息需求、减少舆论监督,这非但不能破解制度困境,还将引发更多风险。政府不是唯一更不是最佳的信息提供主体,增加食品生产者的信息公布义务,让政府和社会回归监督角色,才能破解目前的制度困局。

  关键词: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交易费用;有害物质排放目录

  

我国食品安全民事责任制度研究——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  

杜国明(华南农业大学人文与法学学院;广东广州510642

  摘要:《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在继续强化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扩大监管权力边界的同时,却忽视了食品安全的社会共同治理和民事责任制度的构建:“重行轻民”的立法思路没有得到根本改变;食品安全民事责任体系未能真正建立;请求赔偿主体狭窄;强制“先行赔付”易侵害经营者利益;虚假广告代言人承担无过错连带责任并不公平;检验、认证机构赔偿责任边界不清;虚假信息责任条款易损害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惩罚性赔偿条款主观过错条件缺位。我国《食品安全法》应当在保留综合式立法模式的同时,增加民事责任专章;把食品安全侵权赔偿主体范围由“消费者”扩大为“受害人”;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法定义务,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不宜采用“先行赔付”原则,而宜要求其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民事连带责任;构建虚假广告代言人过错连带责任和无过错有限(广告收入)责任制度;准确界定缺陷食品侵权责任的责任主体、缺陷食品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缺陷食品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

  关键词:食品安全;食品安全民事责任;食品安全监管

  

经济刑法

我国广义洗钱罪概念下的体系混乱及成因分析  

李云飞(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重庆401147)  

  摘要: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刑法第191条、第312条和第349条三足鼎立的洗钱罪刑事立法体系。看似完整、庞大的体系背后却存在罪名逻辑关系混乱、罪名分类体系混乱以及刑罚体系不协调等诸多问题。而上述问题的由来与我国早期以单行刑法新增罪名、对洗钱侵害法益的曲解、对洗钱罪特征的认识存在误区等历史成因密切相关。有必要对三者的关系进一步理顺,明确刑法第312条洗钱罪的主体地位,修改刑法第191条的内容以弥补故意不履行反洗钱义务的刑事责任或缺问题,协调刑法第312条与刑法第349条之间的量刑关系。

  关键词:洗钱;体系;罪名;刑量;混乱

  

“行政处罚后又实施”入罪的反思及限缩  

胡剑锋(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浙江宁波315600)  

  摘要:“行政处罚后又实施”入罪的刑法规定属于法律拟制,不能推而广之至司法解释。受过行政处罚征表人身危险性,刑法基于特殊价值目的使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等三种特定行为“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犯罪化。“行政处罚后又实施”行为的客观不法和特殊的人的主观不法相结合,才能揭示“行政处罚后又实施”入罪的刑法规范含义。从罪刑法定原则、刑法保障法地位、依法行政和刑法发展等角度分析,应该在司法中严格控制“行政处罚后又实施”情形的入罪。

  关键词:行政处罚后又实施;法律拟制;罪量要素;消极功能

  

论行政承诺型式化  

袁文峰(惠州学院政治法律系,广东惠州516007)  

  摘要:承诺的普遍存在、司法适用标准不甚明确和社会认知的混乱催生了行政承诺型式化的现实需求;我国学界目前的研究现状和行政承诺型式化利弊的对比反映了其理论需求。具有司法和程序等形式理性导向的型式化的目的是产生法治国家的规律。型式化的内容要求厘清行政承诺的概念内涵与外延、权限、程序、容许性与适法性要件、法律效果、救济途径等问题。行政承诺型式化绝非在空白画卷上的随心所想,其内容和界限构成了行政承诺型式化探讨的轨迹和脉络。经过组合,行政承诺型式化的内容可以从内涵、外延(反向界定)、型式化中的过程规范,以及行政承诺的权限、程序、容许性与适法性要件、法律效果、救济途径等方面进行探讨。如果将各种自称为承诺的现象囊括到行政承诺项下,行政承诺就会丧失自己的专业特征,失去了作为行政法学概念的意义,该概念将不堪重负,终有坍塌的可能。

  关键词:行政承诺;型式化;行政处理;非行政承诺;形式理论

  

裁量基准在行政诉讼中的客观化功能  

熊樟林(东南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1189)  

  摘要: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除了越权与程序正义的形式审查之外,亦有走向实质审查的整体要求。实质审查触及的是行政裁量本身,其始终具有恣意与多变的秉性,因而无论是基于对司法裁量权的担忧,还是对法官本身的有限智识的怀疑,其都需要一种更为确定的客观化标准。这一需求在形式审查中能够通过形式性规范获致满足,在实质审查中却存在政治与技术上的阻隔,因为其往往涉及权力的僭越以及诉讼标的的本质差异。现阶段能够适当缓解这一困境的公法技术是来自于行政机关自身制定的裁量基准。作为一种具有正当性基础的行政自制规范,裁量基准能够为实质审查提供直接的、文本式的参照论据,使司法实质审查的客观化任务获得质的突破。

  关键词:裁量基准;行政诉讼;实质审查;客观化

 

私人参与执行环保任务法理正当性之探析——以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为中心之考察

军(韶关学院法学院,广东韶关512005)  

  摘要:随着环境保护行政任务的剧增,行政机关不堪重负,开始开放和吸引私人参与执行部分环保任务。开放和吸引私人参与执行环保任务的实质是公私合作完成行政任务,其具有体现管理民主、社会国、基本权利保护等法理上的正当性。从民主性、社会国、基本权利保护视角探析私人参与废旧家电回收处理环境保护行政任务法理上的正当性,将对我国私人参与执行行政任务的行政法治有所裨益。

  关键词:私人;环保任务;公私合作;正当性;法治;废旧家电回收处理

争鸣园地

经济法是什么——经济法的法哲学反思  

刘水林(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上海200433)  

  摘要:法部门的不同主要在于其解决的社会问题不同,以及由此引起的法的目的、法规范的行为、法的规则形式以及法规范工具的不同。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社会经济背景决定了其解决的问题是社会经济整体发展的问题,其保护的利益是经济公益及作为其基础的社会经济秩序。经济法主要规范的是经济公害行为。经济公害行为损害的特性,决定了经济法采取的规则形式主要是以预防为主的事前规制规则。同时,社会经济秩序本身的动态性特点,对其状态评判标准的非纯客观性,以及作为公共物品的特性,决定了对其维护的较妥切工具是社会责任。因而,经济法的研究不应遵循以个体权利为中心的主流法研究范式,而应以社会责任为中心,以对经济公害行为的防范为目的重建自身的体系。

  关键词:经济法;秩序法;经济公害行为;事前规制;社会责任

  

地方性法规设定查封、扣押中“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解释——领域、具体事项抑或行为  

申海平(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上海200021)  

  摘要:如何理解我国《行政强制法》第10条第3款所规定的“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是地方性法规能否设定查封、扣押的重要前提之一。不同于权威机关对我国《行政许可法》第15条第1款中“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解释指向整体领域。通过历史解释、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等方法,应当认为我国《行政强制法》中的“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系指向具体事项,但具体事项只有进一步具体化为行为,才会为准确判断“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提供切实可行的标准。将“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指向行为,并不会导致地方性法规设定查封、扣押权的滥用。

  关键词:地方性法规;行政强制;设定权;查封;扣押

“因逃逸致人死亡”情节的独立性解读*  

李会彬(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100875)  

  摘要:将“因逃逸致人死亡”情节定性为结果加重犯或者情节加重犯的观点不具有合理性。该情节具有独立性,它不以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的成立为前提。同时,其主观罪过形式也不受基本犯的束缚,应定性为间接故意。加重犯作为一种解释理论并非不可违背,应根据因“逃逸致人死亡”情节具有独立性这一客观现实,对其作出独立性维度的新解读。

  关键词: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间接故意;独立维度

  

域外视野

政治捐献立法规范研究——以香港特别行政区为讨论中心 

黎沛文(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4)  

  摘要:现代选举竞选经费的日益庞大使政治捐献成为普遍政治现象,同时亦造成了金钱政治对选举民主公平原则的侵蚀。为限制金权对选举政治的干预,各国一般均要求政治捐献必须公开透明、接受监督以及由专门机构进行审计。目前,香港特别行政区针对政治捐献的立法十分有限,政治捐献在大多数的情况下仍处于不受法律规范的灰色地带,特区政府亦无法对本地区政治捐献活动进行有效监管。香港特别行政区未来应尽快制定方案完善相关立法,并确保立法能在保障政治表达自由权与遏制金权政治之间保持适度的价值平衡。

  关键词:政治捐献;竞选经费;政治捐献规范

  

论沿海国对其专属经济区内石油开采设施环境污染的管辖权 

赞(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006)  

  摘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国际公约虽然对专属经济区内船舶污染的管辖权有规定,但对石油开采设施造成的污染则规定不明。石油开采设施具有特殊的性质,不能套用船舶污染管辖权的规定。石油开采设施污染的管辖权宜采取“以沿海国为中心”的规则设计。固定式钻井平台和开采(固定)状态下的移动式钻井平台及钻探船符合“设施”定义,应由沿海国享有专属管辖权;航行状态下的移动式钻井平台及钻探船应由登记国(船旗国)与沿海国并行管辖。这样,能恰当平衡登记国航行自由与沿海国环境保护利益;将管辖权有效分配给最有监管动力的沿海国,亦能有效保证污染防治的效果,符合管辖权的联系和效率原理。

  关键词:海洋环境污染;石油开采设施;专属经济区;管辖权;海洋法公约

  

实务研究

目的解释方法在指导性案例中的适用方式——从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13号切入  

孙光宁(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学院,山东威海264209)  

  摘要:作为基本的法律解释方法之一,目的解释具有独特的理论地位和实践价值。在指导性案例13号中,焦点问题的解决都是依靠目的解释方法完成的。适用目的解释方法的难题在于其依据的确定。通过分析其他指导性案例可以看到,立法目的和司法政策都能够作为目的解释的依据,其中前者还可以分为法条目的和法典目的两个层次。深入分析法律解释方法在指导性案例中的适用方式,对于提升司法实践的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目的解释;法律解释;指导性案例;立法目的;司法政策

排除犯罪性事由的证明责任研究  

张薇薇(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4)  

  摘要:排除犯罪性事由在犯罪论中的体系地位不同,使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大法系公诉事实的范围存在明显差异;而两大法系的证明责任分配方案却十分相似,排除犯罪性事由的证明责任原则上都由控方承担,被告人只承担主张责任或提出证据的责任。这种趋势的出现具有深层次的原因,随着规范罪责理论和无罪推定原则的确立,刑事诉讼逐步从私法残余中摆脱,形成了契合自身特色的证明制度。相似的分配方案既能适用于德日三阶层体系、英美两阶层体系,也就能适用于中国的犯罪构成体系。证明责任的分配与犯罪论体系的选择没有必然关联,中国对排除犯罪性事由的证明责任分配也应当建立在两大法系的共识之上,并进一步细化程序规则。

  关键词:排除犯罪性事由;犯罪论体系;公诉事实;证明责任分配

本站系非盈利性学术网站,所有文章均为学术研究用途,如有任何权利问题请与我们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