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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与法律》2014年第10期
发布日期:2014-09-30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主题研讨 ——环保法理论与制度创新研究

论企业环境监督员的法律地位 ……………………………………………………郑少华

论区域环境信息协作法律机制 ……………………………………………………李长友

论行政管制标准在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中的类型化效力 …………………………张敏纯

经济刑法

德国刑法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以德国司法判例为中心 …………………王 

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司法疑难与理论解答 …………………………………………涂龙科

论公私协力的公法救济模式及体系现代化

——以担保国家理论为视角 ………………………………………………………邹焕聪

反恐怖犯罪刑事法完善研究——兼论反恐怖系统化立法 ………………………王利宾

非贸易关注单边措施的法律争议问题… …………………………………………樊 

争鸣园地

宪法可以选择适用吗——与张千帆教授商榷 ……………………………………饶龙飞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特殊性辩驳

——从“教育机构侵权责任”展开……………………………………………… 韩 

实务研究

被告人认罪简易审案二审的定量分析与相关问题研究 …………………………李本森

临终会见:究竟是谁的权利

——死刑临行会见权的归属及保障探寻 …………………………………………何成兵

域外视野

离婚时按揭房屋的增值分配:以瑞士法为中心 …………………………………贺 论美国既判力援引程序及其借鉴 …………………………………………………胡军辉

☆主题研讨——环保法理论与制度创新研究

编者按:环境保护法理论与制度如何进行自身创新、如何完善,不仅是现实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环境保护法学得以在法学学科领域不断成熟的需要。为了适应这一需要,本期特选取了讨论企业环境监督员法律地位、区域环境信息协作法律机制、环境行政管制标准在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中的效力等主题的论文,以求从理论和制度创新视阈展示学者的探索成果。

论企业环境监督员的法律地位  

郑少华(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上海200433)  

  摘要: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是为了应对日趋严重的环境危机,在国家管控、社会自我管制以及市场(企业)自律的三重组合下发展起来的。在考查企业环境监督员法律地位时,应将其定位于行政、公众和企业的受托人,使其享有知情权、建议权、阐明权、监控权等权利并负咨询义务、报告义务等。同时,为了应对企业环境监督员多重主体受托人地位所产生的角色冲突与利益冲突,应通过法律的进一步调适,将其法律地位与职责明确规定于环境污染防治、环境污染治理、环境污染纠纷处理与救济的各个方面,并通过准入、培训、职权保障等相关制度的建立,切实发挥该法律规范的作用。

  关键词:企业环境监督员;环境保护受托人;忠实义务;企业环境责任

论区域环境信息协作法律机制

李长友(吉首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南吉首416000)  

  摘要:区域环境信息协作是区域环境法治主体对区域环境信息的生成、公开、获取乃至运用等所进行的建设性活动。它既是区域环境法制科学建构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区域环境法律健康运行的前提和基础。进行区域环境信息协作才能形成区域环境共识并推动区域性环保行动。目前,我国现行环境信息公开法制缺乏区域性规定,宗旨的偏失阻碍了区域环境信息协作动力的生成,基层社会主体缺位也制约着区域环境信息生成和发布并使其无法覆盖整个区域。应该将保障环境知情权作为环境信息公开法制宗旨贯穿始终,并改进区域环境信息生成方式、强调区域内乡镇以上政府和所有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法律义务、鼓励区域社会组织合法生成和公开区域环境信息、明确区域环境信息公开内容、将区域环境信息公开超越行政边界,以此建立和健全区域环境信息协作法律机制。

  关键词:跨行政区;区域环境信息公开;区域环境信息协作;知情权

论行政管制标准在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中的类型化效力 

张敏纯(长沙理工大学文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11)  

  摘要:我国已成为通说的权威观点对于环境管制标准的民事规范效力持否定态度,不仅引发学说争议,也无法解释噪声污染侵权实践中认可合规抗辩的做法。其根源在于争议双方均采取了一种全有或者全无的做法,忽视了物质污染和能量污染在内在机理和社会效果上的差异。承认合规抗辩效力,须以管制标准的制定和执行能够真正保障公众健康与福祉为前提。在能量污染场合,由于侵害过程相对简单、损害后果相对轻微、力量对比较为均衡,可以承认合规抗辩的效力;而鉴于物质污染侵权的累积和潜伏效应,仅符合排放标准并不能实现环境质量标准的控制目标,加之标准制定与实施过程中实际存在的目标偏离,应否定其合规抗辩的效力。

  关键词:环境侵权;行政管制标准;民事规范效应;类型化适用

 

经济刑法

德国刑法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以德国司法判例为中心  

钢(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4)  

  摘要:德国刑法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体现为行为人就事实进行欺骗,导致被害人或受骗人陷入认识错误并基于这种认识错误进行了财产处分,而且这种财产处分造成了被害人的财产损失。欺骗行为只能针对事实成立,单纯的价值判断不能构成诈骗罪。行为人必须是明示或默示地虚构事实或者歪曲真相,或者是不作为地隐瞒事实,并由此引起或维持了被害人或受骗人的认识错误。财产处分意味着被害人或受骗人在知道尚有选择余地的情况下有意识地自愿处分了财产,并由此直接造成了财产的减损。对于财产损失的认定则应当从法律-经济财产说的立场出发,借助客观的经济标准比较财产处分行为前后被害人整体财产的状态。例外情况下也应当承认个人化的财产损失。

  关键词:诈骗罪;认识错误;财产处分;财产损失

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司法疑难与理论解答 

涂龙科(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上海200020)  

  摘要:《刑法》第213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罪,在司法认定上还存在诸多的疑难问题需要进一步探讨。“基本相同”的判断标准为两个商标的结构要素在实质上相同;司法解释确立的“相同商标”的判断主体为“司法审查人员+公众”。当前司法实践中,应建立相关公众混淆度调查制度;注册商标数量的判断依据为注册商标证的数量;“同一种商品”的理解,关键在于通常情况下相关公众是否认为两者为同一种商品,司法上不宜扩大对“同一种商品”的解释。

  关键词:假冒注册商标;相同商标;同种商品

  

论公私协力的公法救济模式及体系现代化——以担保国家理论为视角  

邹焕聪(江苏大学文法学院,江苏镇江212013)  

  摘要:当代中国兴起的公私协力,体现了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本质,同时也提出了公法救济模式转型的需求。为了实现有效治理,需要借鉴德国担保国家理论,建构公私协力的“救济担保”模式。作为担保国家理论在国家司法权和公法救济的具体化,这一模式从理念上、性质上、结构上等多个方面实现了对公私协力的公法救济转型,同时也为公私协力的行政诉讼机制等公法救济体系革新奠定基础。基于此种模式,实现公私协力的公法救济体系现代化的路径选择应为:按照修正后的法律关系理论实现全方位的救济,构建对非型式化公私协力的公法救济担保机制,整合基于公私协力行为性质的公私法救济途径,发展与公私协力模式相符的新型行政诉讼种类。

  关键词:公私协力;救济担保;担保国家理论;行政诉讼;国家治理现代化

反恐怖犯罪刑事法完善研究——兼论反恐怖系统化立法

王利宾(河南大学,河南郑州450046)  

  摘要:当下,我国恐怖活动犯罪常态化、普遍化趋势明显,对反恐怖立法形成了新挑战、提出了新要求。我国反恐怖系统化立法尚存在理念保守、系统性不强、可操作性不够、缺乏专门法指引、刑事法及相关法滞后等问题。为有效防治恐怖活动犯罪,需要对刑事法重点完善,对相关法进行补足。在刑事法完善方面,要准确界定恐怖活动犯罪概念,类型化其犯罪构成;将纯正的恐怖活动犯罪定位为行政犯;完善其罪刑内容;调整其级别管辖;明确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侦查权划分;严格强制措施的适用;强化相关主体的法律保护。在相关法补足方面,要修改《宪法》第28条;科学制定《反恐怖法》;完善立体防御的法律体系;强化单行条例、自治条例的反恐作用。

  关键词:反恐系统立法;恐怖活动;相关法补足

非贸易关注单边措施的法律争议问题  

穗(中南大学法学院,410081)  

  摘要:动物福利、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劳动者社会保障等非贸易关注事项渐成学术热点。WTO迄今没有达成一项专门管理非贸易关注的国际协定。自由贸易之外的价值一贯为WTO成员所重视。WTO成员国实施的单边非贸易关注措施引起的法律争议包括单边性、歧视性、武断性和与WTO规则的不一致性。我国应当采取的化解措施包括积极参与多边规则制定过程,争取规则话语权;切实加强国内单边非贸易关注措施的合法性设计,避免授柄于人;密切追踪研究欧盟、美国、日本等主要贸易伙伴的单边措施,适时启动WTO争端解决程序,化被动为主动。

  关键词:WTO法;非贸易关注;单边措施;正当性;合法性

  

争鸣园地

宪法可以选择适用吗——与张千帆教授商榷  

饶龙飞(同济大学法学院,上海200092)  

  摘要:认真地对待和实施宪法,并不意味着“普适性、明晰性、稳定性和可实现性”可作为判断宪法条款是否具有可直接适用性(即是否可作为合宪性审查依据)的标准,因为这些标准既不是“价值中立的”,其本身的内涵亦是模糊和不确定的。此外,这些标准的采用将错误地否定宪法中的特定主体权利或义务条款、社会权条款、宣示性条款、政策性条款以及公民义务条款的直接适用性。基于成文宪法所规定内容的特殊性,判断某一宪法内容或条款是否可作为合宪性判断标准的惟一准则是“规范性”而非其他。

  关键词:宪法;法律适用;合宪性判断;规范性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特殊性辩驳——从“教育机构侵权责任”展开 

强(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  

  摘要: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8条至第40条是关于教育机构侵权责任的规定。上述条文被规定在“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一章中。上述条文中关于责任主体的规定特殊之处甚少,基本上仍属于一般侵权责任的范畴。由此需要对侵权责任法的立法技术和立法指导思想作反思。侵权责任本为债的发生原因之一,我国将其与债法分离而单独立法,且为了充实这一单行法又创造出大量无用条文。这一做法不仅破坏了固有的民法知识体系,在实践中造成了法律适用上的困难,在侵权责任法内部也大量出现法条竞合的现象。《侵权责任法》第四章所表现出来的混乱现象,难以通过法律解释的方法予以化解,只能在法律修正之时另作整体性的考虑。

  关键词:教育机构侵权责任;责任主体特殊规定;一般侵权责任;特殊侵权责任

 

实务研究

被告人认罪简易审案二审的定量分析与相关问题研究  

李本森(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北京102249)  

  摘要:刑事简易程序在中国刑事诉讼的程序改革中居于基础性地位,其程序上的改革和完善对于提高整个刑事诉讼的效率和促进刑事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刑事简易程序的制度设计和改革不能仅仅局限在一审,还必须考虑与二审实现恰当的对接。根据被告人认罪案件简易审的二审样本案例的统计分析,刑事简易程序的二审的审理结构和方式等还有很大的改进和完善的空间。被告人认罪简易审案的二审必须充分考虑原审审理方式的特殊性,对被告人的自愿认罪以及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实质性审查,充分保护被告人上诉和辩护的权利,同时尊重和保障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以促进刑事简易程序在更高层次上实现效率与公正。

  关键词:被告人认罪;刑事简易程序;上诉审;定量分析

临终会见:究竟是谁的权利——死刑临行会见权的归属及保障探寻  

何成兵(南京理工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江苏南京210094)  

  摘要:死刑犯的人权保障是司法人性化的一个重大课题。死刑临终告别应当成为一项对生命伦理关怀的法律权利。现今的死刑临行会见权规定于司法解释而非基本法律中,权利的实现也稍显力不从心。死刑临刑会见权基于其人格权特性归属于死刑犯,基于其身份权特性归属于死刑犯的近亲属。为保障死刑犯及其近亲属双方临行会见权的实现,合理的思路是将这一权利规定在法律或立法解释中,科学的方案是明确权利行使的条件、方式、时间以及权利救济等程序性架构。

  关键词:死刑临刑会见权;人格权;身份权;法律保障

域外视野

离婚时按揭房屋的增值分配:以瑞士法为中心 

剑(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摘要:在瑞士民法上,按揭房屋的增值分配主要涉及两项规则:其一,所分配的增值仅仅指由于货币贬值、市场行情等因素而产生的景气增值;其二,偿还抵押债务的行为应区分为还本行为和付息行为,二者应作不同评价,从而使得在诸如夫妻婚后共同还贷的情形,抵押债务对应的增值在经济上都归属于婚姻共同体。这些规则有助于反思我国《婚姻法》之《解释三》第5条将夫妻个人财产婚后的自然增值一律作为夫妻个人财产的做法是否正确,并纠正《解释三》第10条在实务中的适用误区,如将利息与本金混为一谈、将尚未偿还的抵押债务所对应的房屋增值一律作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等。上述规则及其立法理念也提示,《解释三》第5条、第10条是婚后劳动所得共同制的拥趸,可能与我国现行法上的婚后所得共同制有悖。

  关键词:劳力增值;景气增值;婚后劳动所得共同制;瑞士民法;婚姻法解释三

论美国既判力援引程序及其借鉴

胡军辉(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105)  

  摘要:美国既判力援引程序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援引请求排除效力或者争点排除效力以对抗对方当事人的程序。这一程序具有突出的特点和重要的价值,其核心内容包括援引时间、主体和方式;援引证明责任、证明对象及证据种类;援引权利的放弃、反驳和裁判等内容。我国现行立法没有明确规定既判力援引程序,相关问题的理论研究也相当薄弱,司法实践中法官只能凭借个人对法律的理解和经验进行适用,因而造成了一些负面问题。我国有必要也有可能在借鉴美国相关立法的基础上建构一套符合中国国情的既判力援引程序。

  关键词:民事诉讼;美国法;既判力援引程序;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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