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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与法律》2015年第11期
发布日期:2015-11-10 来源:《政治与法律》编辑部  作者:佚名

☆主题研讨 ——税法改革与完善

反跨国逃税避税的法律问题研究……………………………………………廖 / 2

宪政视野下央地税权分配体制之重构

——以《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的修改为中心……… 冯 / 11

论房产税改革的配套法制完善………………………………………………姚海放/ 23

经济刑法

“双层社会”背景下侵犯著作权罪定罪量刑标准新构

——基于306份刑事判决书的实证分析……………………………………陈志鑫/ 30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不特定对象”标准之改良………………………金善达/ 38

宪法解释之于宪法实施的作用及其发挥——兼论我国释宪机制的完善…刘 / 45

论我国迁徙自由的宪法保障和法律实施……………………………………朱全宝/ 56

关于东京审判的历史反思 ——以东京审判对现代国际法的贡献为中心何勤华/ 65

移动智能终端网络安全的刑法应对——从个案样本切入 ………………孙道萃/ 73

域外视野

环境污名损害的侵权法证成与类型构造 ——以域外经验为借鉴…………刘 / 88

死亡给付保险中被保险人同意撤销权的规则构建…………………………张力毅/102

争鸣园地

死者有形人身遗存的法律属性辨析…………………………………………陈国军/111

驳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理论的两个假定前提…………………… 叶自强 叶 /124

实务研究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困境与出路………………………………………练育强/135

不予行政处罚论——基于我国《行政处罚法》第27条第2款规定之展开尹培培/149

主题研讨——税法改革与完善

 编者按: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重申了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同时在中央与地方财税关系、房产税改革等具体问题上提出了新的思路。此外,近年来以美国为代表的部分国家不断加强对海外逃税的法律规制,我国学者也在思考如何借鉴。本期特刊出“税法改革与完善”专题,分别从央地税权分配体制、房地产税收法制建设、反海外逃税法制建设三个角度,针对我国税制改革以及税收法治建设中出现的体制、制度与实践问题予以分析并提出对策,为我国税收法治建设的进步、国家治理能力的提升提供理论与制度支持。

反跨国逃税避税的法律问题研究  

凡(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北京100720  

摘要:各国税收法律制度存在的差异和国家之间税收征管信息的不对称是跨国逃税避税得以盛行的根源所在。各国为了应对跨国逃税避免,从单边、双边和多边三个层面采取相应的措施。美国推行《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瑞士在双边税收协定中强化税收情报交换义务,经合组织修订《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实施《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问题行动计划》、制定《涉税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标准》,分别代表了这三个层面上的国际动向和趋势。我国近年来在反跨国逃税避税国内立法和国际合作方面均取得显著进展,目前需要从适应《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要求完善《税收征管法》及相关制度、提高税收情报交换和利用能力、完善一般反避税措施及其他反避税规则、妥善应对美国推行《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实施等四个方面做出进一步努力。

关键词:跨国逃税避税;一般反避税规则;自动情报交换;预提税;政府间协定

 

宪政视野下央地税权分配体制之重构

——以《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的修改为中心  

辉(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29)  

摘要:央地税权分配体制是财税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央地关系中的核心问题,更具有重要的宪法意义。国务院制定的《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形成了过于偏向中央的税权分配格局,并导致税权分配与事责(权)分配相脱节,受益权、征管权分配缺乏立法权分配的协同,引发土地财政、非税收入乱象及税收不当竞争,税权分配及央地关系被简化、异化为利益分割。应以宪政理念和宪法制度为基础重构央地税权分配体制;促进税权分配与事责(权)分配的协同;完善税收立法权的分配,加强其与受益权、征管权分配的协同;加强配套制度建设,解决土地财政、非税收入乱象、税收不当竞争等实践难题。

关键词:央地税权分配;分税制;税收立法权;政府非税收入

  

论房产税改革的配套法制完善 

姚海放(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9)  

摘要:房产税改革应协调税收法定原则与地方税立法权,在法律对房产税基本要素灵活规定的基础上,由省级地方人大确定诸如征收区域等具体实行措施。在依托统一不动产登记的基础上,税收管理部门还应与规划、建设、城管、人口等管理部门协同,对违章建筑、房屋租赁或借用、政府办公用房出租等情形,按照经济实质进行征税,以体现税收公平。需要改变直接按房屋交易价值征税的方式,参照房屋现值为计税依据,做好政府房产估值机构和制度建设。应构建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将纳税人信息纳入信用征信制度,从根本上保障纳税人权利,以消除征收直接税过程中的各种困难。

关键词:税收法定;地方税权;房产税征收对象;房产估值;纳税人识别号

 

经济刑法

“双层社会”背景下侵犯著作权罪定罪量刑标准新构——基于306份刑事判决书的实证分析  

陈志鑫(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福建厦门361021)  

摘要:通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306件侵犯著作权罪刑事判决书的分析可以得出:在“传统社会”与“网络社会”并存的“双层社会”背景下,侵犯著作权罪定罪量刑标准选择较为混乱且普遍存在量刑失衡。从表面看,产生此问题的原因是不断增加的司法解释对定罪量刑标准的增加以及各标准之间的难以转化。其问题的实质根源在于立法与司法之间在侵犯著作权罪法益保护上的错乱。侵犯著作权罪有必要转变为以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为主。相应地,刑法有必要确立侵犯著作权罪定罪量刑标准“类型固定+数额浮动”的模式,具体而言是指立法上固定以著作权人所遭受的损失程度为定罪量刑标准,定罪量刑参照的具体数额标准则由司法部门结合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并经实证统计分析后再作科学规定。

关键词:侵犯著作权罪;定罪量刑标准;著作权人损失程度;网络社会;传统社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不特定对象”标准之改良

金善达(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上海200025  

摘要:“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是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一个必备要件。司法解释将“单位内部人员”和“亲友”作为判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特定对象”与“不特定对象”的标准存在明显的理念误区、逻辑缺陷和技术障碍:试图以身份上的概念描述和判断市场经济行为的做法严重违背了基本认识规律和立法技术科学性的要求;这种认定标准与立法目的不存在实质的关联;“亲友”概念本身存在模糊性。这也是造成实务中“不特定对象”标准司法认定困难的根本原因。“不特定对象”标准改良应当借鉴美国私募融资安全港制度,将“投资人有充分的时间了解并且已经了解关于筹资的必要信息”、“投资人具有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这两种情形排除在“不特定对象”认定的考虑范围外,并由筹资人对此承担证明责任。

关键词:不特定对象;亲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安全港制度;社会性

  

宪法解释之于宪法实施的作用及其发挥——兼论我国释宪机制的完善  

国(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江西南昌330013  

摘要:宪法解释对于人们遵守和适用宪法、弭除宪法问题上的分歧和争议等具有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宪法解释的政治性并不能使其失去在宪法实施中的作用,因为宪法解释所具有的法释义学性质使其受到法解释规则和法学方法论的约束,不仅可以确保涉宪问题以法的方式得到解决,防止释宪者借道宪法的政治性“走私”的现象发生,还能够增强宪法解释的逻辑性并提高宪法实施的完整性和准确度。中国宪法实施的关键在于充分发挥宪法解释的作用,这必须以完善现行释宪机制为前提,为此,构建复合型释宪机制不失为一种合理的路径选择。

关键词:宪法解释;宪法实施;宪法审查;释宪机制

  

论我国迁徙自由的宪法保障和法律实施  

朱全宝(宁波大学法学院,浙江宁波315211)  

摘要:迁徙自由具有不同于其他宪法权利的深层宪法内涵:形式意义上的人身自由和实质意义上的平等权。从现实进路看,迁徙自由可以经由我国宪法上的平等权条款导出,通过宪法解释予以保障。从入宪层面看,迁徙自由的保障和限制均应通过宪法文本予以明确,此有助于将一切限制迁徙自由的制度和行为置于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基于我国基本权利的保障模式和立法体制,迁徙自由宜通过专门立法使其具体化,并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使其得到具体实施,进而促进迁徙自由在我国宪法和法律上的全面实现。

关键词:迁徙自由;宪法保障;法律实施;平等权;宪法解释

  

关于东京审判的历史反思——以东京审判对现代国际法的贡献为中心  

何勤华(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  

摘要:对日本的反侵略战争胜利以后,盟军组织军事法庭、适用英美法审判程序、给予被告以充分的辩护权利、以证据为定罪量刑的基础,以及东京审判建立在一系列国际条约和国际公约的基础之上等客观现实,都说明了“东京审判是战胜国对战败国的报复”、“东京审判没有法理依据”等说法是站不住脚的。以东京审判的法理依据以及其对现代国际法的贡献为中心,展开对东京审判的法理反思后可以看到,东京审判继承了纽伦堡审判的原则,在传统战争犯罪的基础上,发展了若干基本准则,从而对现代国际法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关键词:东京审判;反法西斯战争;法理依据;现代国际法

 

移动智能终端网络安全的刑法应对——从个案样本切入 

孙道萃(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006)  

摘要:移动智能终端的高速发展极大地推动了移动互联网的普及,同时,移动互联网安全问题越来越严重,新型疑难个案频发,对这些典型样本进行分析,可以明确相关法律的完善方向。从行为对象的保护范围看,应将移动智能终端纳入立法序列,扩容网络安全保护界限以换代升级。目前立法确立的危害行为类型具有不完整性和散乱性,应当借鉴域外立法和国际经验,丰富和拓展网络危害行为的类型,促进罪名体系的再整合。随着互联网空间日益独立化,移动智能终端同时成为犯罪手段、犯罪对象和独立法益空间,独立法益空间值得立法单独予以保护。

关键词:移动智能终端;移动互联网安全;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网络安全法;独立法益空间

  

域外视野

环境污名损害的侵权法证成与类型构造——以域外经验为借鉴  

超(华侨大学法学院,福建泉州362021)  

摘要:“剩余污染”导致的私益损害未能充分得到法律表达是我国当前环境司法困境的重要原因之一。对比于当前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制的环境污染损害具有的真实性、客观性和确定性等特征,环境污名损害是一种流变的、不确定的社会建构的损害,对其予以重视与规制能够因应环境污染致害特殊机理,契合损害赔偿完全补偿原则,实现捕获逃逸污染的效果。环境污名损害可以划分为邻近污染损害与修复污染财产的环境污名损害两种类型,在未来的法理解析与司法解释中,应当借用既有的制度资源,在法律实践中重视、承认与规制这种新型环境损害。

关键词:环境污名损害;污染逃逸;侵权责任法;环境保护法

 

死亡给付保险中被保险人同意撤销权的规则构建  

张力毅(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上海200030  

摘要:死亡给付保险合同生效之后,是否可因情事变更、道德风险之预防、对被保险人人格自主尊重等理由,而赋予被保险人无条件撤销先前同意之权利,比较法上有着不同的处理模式。在我国现行《保险法》下,被保险人可通过直接变更受益人来防免道德危险的发生,道德风险之预防无法成为被保险人同意撤销权构建的急迫理由。因此基于被保险人人格权保护与人格自由之尊重,虽可允许被保险人对于先前同意予以撤销,但在构建相应的规则时应引入“有相对人的单方行为”撤销的一般法律效果,即赋予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以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保险合同的安定性。

关键词:死亡给付保险;被保险人同意;道德风险预防;人格自由;单方法律行为的撤销

  

争鸣园地

死者有形人身遗存的法律属性辨析  

陈国军(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1)  

摘要:-物二分理论系近现代民法体系得以构建的重要基石。该理论虽有助于彰显生命人的主体资格和人格尊严,但在处理因尸体及与尸体分离的器官、组织、细胞而生的法律问题时,不免捉襟见肘且易产生人体生物利用与人性伦理之间的价值冲突。通过历史的、逻辑的、伦理的和法释义学的综合考量可知,死者有形人身遗存蕴含着人性伦理要素,即人类作为物种享有的人类尊严,该客体不可交易但可移转,具有专属性,可准用调整人身的法律规则。死者有形人身遗存属于类人身。应将绝对身份权和人类尊严纳入死者有形人身遗存的权益构造中,并通过建立和运用“人类尊严紧密度原则”,修正以上不足。

关键词:死者有形人身遗存;类人身;绝对身份权;人格

 

驳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理论的两个假定前提 

叶自强 叶 蓁(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北京100720  

摘要: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理论是我国有影响的一种举证责任理论。该理论存在两个重要的假设前提:一是在实现结果责任之前发生的一系列行为中,它们的性质是相同的,它们之间不存在冲突;二是所有这些行为都指向一个目标——结果责任。该理论是一种错误的理论假说。以普通民事诉讼为考察对象,把诉讼的全过程(从起诉、立案、到提交证据、法庭辩论和判决)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分析可以发现“事实审言词辩论终结时”这个极为重要的节点和理论工具。从起诉、提供证据到事实审言词辩论终结这个时间范围内,本身构成一个密切联系的、自成体系的证据行为发生系统——提供证据行为。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理论的建立者忽略了此点,以为得出最后结果之前的所有行为,都可以由“行为责任”一词中的“行为”所抽象涵盖。在举证责任领域,举证行为包含提供证据和对证据加以说明以使证据具有说服力两个行为。提供证据行为对应提供证据的责任,原被告均有提供证据的权利和责任,该责任可以在原被告双方之间转移。说服行为对应的说服责任是不可转移的,在一般的民事诉讼中它由原告负担,在特殊的民事诉讼中它由被告负担,它也是由法官或陪审团作出的对争议事实的认定与判断所形成的结果责任。

关键词:行为责任;结果责任;民事诉讼;提供证据行为;说服行为;因果关系

 

实务研究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困境与出路 

练育强(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  

摘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不仅是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问题之一,还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问题之一。当前,两者之间的衔接面临着实体、程序以及监督等多方面的困境。实体衔接上的困境主要表现在针对特定的“违法行为”,如何认定其已涉嫌构成犯罪,如何认定其与犯罪行为是同一行为,以及针对该行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之间如何折抵。程序衔接上的困境主要表现在对于涉嫌犯罪的“违法行为”,行政执法机关在移送过程中应采取哪种步骤,移送后行政执法的状态,以及衔接过程中的接受主体如何确定等方面。衔接监督上的困境主要体现为监督主体虚置、监督依据缺少,以及监督效果堪忧等方面。产生这些困境,既有理论研究上的原因,也有立法上的原因,还有衔接运作机制上的因素。应在反思衔接目的的基础上,探寻健全和完善衔接机制的最佳方案。

关键词:行政执法;刑事司法;衔接;困境

  

不予行政处罚论——基于我国《行政处罚法》第27条第2款规定之展开  

尹培培(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08)  

摘要:我国《行政处罚法》第27条第2款中的不予行政处罚是指,某个违法行为同时满足“轻微”、“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这三个要件时,行政机关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然而,由于三者语义空间较大,对其具体内涵的厘定需借助个案进行。司法实践表明,法院在认定“轻微”时,通常将数量、主观恶意、场合、手段等要素纳入考虑;在认定“及时纠正”时,以“危害后果发生之前”的纠正视为及时,且不考虑当事人做出纠正行为时的主观状态;对“危害后果”的认定限定于“法律所保护的利益”。然而三个要件之间并非泾渭分明、非此即彼,因此,法院对于某个违法行为能否适用该款规定的判断通常是综合各项因素进行的,但就考量因素本身却并未形成统一的判断标准。此外,不应将不予处罚与免予处罚混为一谈,二者在是否具有“违法性”问题上有着根本区别;与刑法上的“不认为是犯罪”相比,二者仅在违法行为的“度”上有所区别,在“质”上皆属不具有“可罚性”的违法行为。

关键词:不予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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