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下“全球行政法”的证成、范畴、效力模式 作者:翟翌(重庆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在全球化受阻及全球治理危机不断涌现等百年未有大变局下,“全球行政法”应运而生,但亦面临不少理论困境。作为中国原创智慧,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与“全球行政法”创新的结合,可为“全球行政法”重构提供理论基础,是中国开创原创性话语体系的努力。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下的“全球行政法”巧妙跳脱出传统国际法囿于常自愿缔约加入、退出导致的效力不彰等困局,从规制执行包括国际法等规范在内的行政行为,和完成全球行政任务的不同视角,新颖地以行政法方法探索“全球行政空间”中对各国政府在内的全球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规范方案。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可帮助“全球行政法”重新确立内涵;在外延上,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下“全球行政法”可实现与国际法、国际行政法、国内行政法的区分;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下“全球行政法”以“综合方式”发挥法效力。由于全球治理和国家治理相互关联,以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为基础重塑“全球行政法”也可提升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依法规范行政行为和实现善治是世界较为公认的理念和共识,在全球化不断受挫的时代背景下,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下的“全球行政法”也有利于在新的语境重新汇聚全球共识,从规范行政权行使角度进一步推进全球法治文明的发展、完善全球法治秩序。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下的“全球行政法”并非要取代传统国际法,而是与国际法相辅相成,以法治的方式共同促进全球治理目标的实现。 关键词:全球行政法;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全球行政空间;全球治理;原创话语体系 【主题研讨——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新进展】 在线诉讼的民事检察监督:证成及制度化路径 摘要:由数字化生产方式所决定的数字化司法变革催生了在线诉讼中民事检察监督的新形式,民事检察监督嵌入在线诉讼既是诉讼构造数字化的逻辑使然,也有益于实现诉讼程序中的检察监督功能。在线诉讼具备时空场域转换、有形要素缺失、技术壁垒显现等全新的特质,客观上也要求民事检察监督进行技术性和程序化的匹配。当前,在线诉讼民事检察监督作为检察监督的新命题,有必要从理念、规范以及实践的维度进行具体审视,促使其进入理论观照视野,探寻其未来的可能出路。在理念维度上,需要将技术赋权塑造为促使底层逻辑具象化的载体;在规范维度上,需要顺应在线诉讼的特质,明确检察监督的侧重点,并引入正当程序的理念实现具体规则的优化;在实践维度上,需要聚焦大数据监督平台及算法模型的适配性搭建,为全面提升在线诉讼民事检察监督的质效提供充足的技术支撑。 关键词:数字化生产逻辑;在线诉讼;民事检察监督;技术赋权;大数据法律监督 专门立法进程下公益诉讼发展进路的系统检视 作者:丁宝同(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我国公益诉讼的创制自始预设“公益维护”价值目标,其十多年显性发展历程包含四个“逻辑阶段”;德国团体诉讼的演进动力源于“公益属性”二阶进化,其百余年显性历程塑造立体化制度架构。制度功能的契合使未曾交集的两者暗含逻辑共性,发展进路的差异使这种共性呈现“片段化”特征。“超激进实用主义”进路之下,检察行政公益诉讼创制由司法引领,立法和配套解释同步以确保制度不断齐备,从而迅速定型;民事公益诉讼创制却由立法先导,“超简化”立法未能确保“给付之诉”完整创设以持续其司法展开进程,陷入发展进路危机。未来,应立足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完善公益诉讼制度”的明确要求,依托已纳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一类项目之《检察公益诉讼法》(《公益诉讼法》一并考虑)立法进程,统合公益诉讼零散的制度规则。为此,检察行政公益诉讼固可安享“超激进实用主义”进路的红利,民事公益诉讼却须系统调适发展进路。 关键词:检察公益诉讼法;公益诉讼;团体诉讼;程序统合 作者:张薰尹(国家检察官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检察建议作为中国检察实践的原创,是基于法律监督的属性要求和检察职权的发展需求在不变与变中相互融通、统一表达的生成结果。通过构建检察建议谱系图,可将检察建议的发展脉络分为三代:“法律守护人”角色、“法律守护人”“公益维护人”双角色、“法律守护人”“公益维护人”“治理参与人”三重角色,并呈现出“从监督者的督促纠正方式到建议者的协商共治方式”“从整体发展到分类发展”的趋势。检察建议的分类发展,应按照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和法律监督类检察建议重构:法律监督类检察建议是依附于相应的检察职权的一种可选择的“刚柔并济”的非诉监督方式,而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应通过立法成为检察职权外延发展下的社会治理检察职权。 关键词:检察建议;谱系图;法律监督;检察职权 【经济刑法】 作者:魏东(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洗钱罪不法的规范判断及其法理研究,应在借鉴吸纳传统的立法事实论和法教义学方法论的基础上转向金融领域刑法论范式路径。通过金融领域刑法论及累积犯论、集体法益论,可证立洗钱罪的不法实质是侵犯了金融安全和司法秩序双重保护法益。以“金融领域掩隐行为定型论”及其限定论的新法理塑造,能够有效解释洗钱罪不法的规范类型,合理确定洗钱罪与我国《刑法》第312条、第349条的不法竞合关系及其处断原则。 关键词:洗钱罪;不法实质;不法行为;不法竞合;金融领域刑法论 刑事合规的制度价值及其实现路径 作者:李本灿(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通过制度史的考察不难发现,刑事合规制度具有三个方面的价值,即作为直接目的的效率价值、作为终极目的的预防价值以及通过替代性惩罚实现的报应价值。以这三方面的制度价值为线索,梳理我国的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不难发现,预防价值受到“广泛不起诉”“专项合规”“合规监督考察形式化”等方面的多重折损,以自我报告为核心抓手的效率价值未受到重视,替代性惩罚严重弱化。结合我国的制度现实,未来应当重视合规制度的预防价值,也不能忽视效率价值以及通过替代性惩罚实现的报应价值。为了提升制度的预防价值,需要警惕对涉案企业及个人处罚的过度轻缓化和合规整改的形式化;为了提升制度的效率价值,认罪认罚应当是制度适用前提,同时提升自我报告在程序选择中的意义;为了强化制度的报应价值,即便认可合规互认机制,也应当保持在适当限度。 关键词:刑事合规;效率价值;预防价值;自我报告 【专论】 刑法谦抑性的系统论考察 作者:刘涛(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研究员) 摘要:刑法谦抑原则建立在法律对政治权力的有效抑制的理论基础以及刑法系统功能分出的社会基础上。刑法谦抑成为刑法系统自我指涉与外部指涉的沟通语义结构,为国家暴力的正当化使用提供必要条件。刑法谦抑的“话语—制度”构建,推动了政治系统与刑法系统结构上的耦合机制。暴力适用的合法化(政治权力运作)与个体权利保护(刑法规范运作)并不矛盾,权利与权力具有共生特点。面对当代社会中系统与系统性危害的不断涌现,刑法的适用范围有所扩张,且这种扩张具有正当性。不能将刑法谦抑原则仅仅限定为刑法系统对政治权力决策的外部指涉。借助社会沟通的无主体属性,将刑法谦抑理论视为识别社会诸领域危害的语义结构,这与传统行为主义刑法观下的规范理论具有显著区别。这种路径并不意味着放弃行为概念,而是用功能主义去改造刑法谦抑原则的实质内涵,推动个体权利体系的更新,创造系统沟通连接新的可能性。 关键词:刑法谦抑;社会系统论;沟通连接;沟通媒介;刑法功能主义 【争鸣园地】 土地经营权入股立法的反思与展望 作者:邵海(西南政法大学中国农村经济法制创新研究中心研究人员、法学博士) 摘要:自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施以来,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以入股等方式流转,在政策与法律层面经历了比较复杂的变迁过程。土地经营权入股在立法中得到确认是“三权分置”改革的重要成果之一,有利于在流转中更好地实现土地经营权的价值。土地经营权入股现行立法表达不规范、不统一,且与相关法律规定存在冲突,导致立法预期的实现受阻。以立法的基本原理来审视,立法用语不规范只是表面现象,土地经营权的性质不明才是立法困境的根源,对入股所致不利后果的担忧则进一步导致适用难题。实践中大量存在的“以租代转”、“名为入股、实为出租”现象表明,既有立法并不能有效满足土地经营权入股的需求,反而徒增解释与适用的混乱。为了弥合土地经营权入股的认知分歧,保持相关立法之间的协调,实现“三权分置”的立法目的,有必要在立法中统一相关表述,明确规定土地经营权的性质,移除土地经营权承载的不必要负担,让土地经营权真正成为“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进而以“作价出资”取代“入股”。 关键词:土地经营权;入股;作价出资;农村土地承包法;公司法 我国被羁押人通信权制度困境与合宪性调控 作者:刘婉婷(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法学博士) 摘要:被羁押人通信权一直是我国刑事诉讼立法“规避”的问题之一。当前,被羁押人通信权相关规定较为分散且缺乏制度配合,在审查主体、检查方式等方面存在制度疏漏,无法有效回应权利主体对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保障需求。完善被羁押人通信权保障体系,需要将被羁押人通信权置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0条“公民通信权”保护框架下,对刑事诉讼领域通信制度进行合宪性调控,以破解通信主体不明、检查权力扩张、辩护利益受损等问题。合宪性调控以“三阶层”审查逻辑展开,先明确被羁押人通信权保护范围,对特殊犯罪案件和普通犯罪案件适用“二元审查模式”,在此基础上将通信检查权拆分为“拆开信件”和“阅览文字内容”两项权力,以实现公共利益与被羁押人通信利益的并重。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第39条;被羁押人通信权;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检查;合宪性调控 【实务研究】 房地产登记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法律规制 作者:宋姝(四川外国语大学国际法学与社会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摘要:在数据要素市场化背景下,系统研究房地产登记数据开发利用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现有关于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利用的研究尚未触及房地产领域,房地产登记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存在法权规则障碍。房地产登记数据资源具有鲜明的公共属性,呈现出内容结构的双重性。对敏感数据的开发利用应以比例原则为遵循,平衡数据开发利用价值及其所带来的风险,进行公共利益衡量和损益衡量审查后作出决定。通过隐私风险评估明确敏感数据的隐私风险等级,有助于进一步限定可开发利用数据范围。数据分级分类可从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与影响、权益受侵害的可能性及其程度两个层面进行判断。除应严格限制政务场合的利用外,对一般数据可授权第三方机构开发利用,以政府采购和特许经营为主要方式。被授权运营主体享有对其开发数据产品和数据服务的财产权和收益权,同时应承担保障数据安全与合理利用的运营者责任。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房地产数据;公共数据资源;数据开放 【史论】 革命法制在传统乡村的实践 作者:侯欣一(山东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20世纪20年代至40年代,中国共产党依靠武装力量在广袤的中国大地从南到北陆续建立了若干大大小小的革命根据地,开始执掌局部政权,开始了最初的法制实践。这些根据地政权全都位于乡村,又均为近代中国地理位置最为偏僻、社会经济最为落后的地区,具有血缘组织强大、传统儒家伦理影响深远、人口少、居住分散、文盲率高、工商业不发达等特征,既无共产主义文明产生之元素,也非现代法治驰骋之场所。中国共产党按照马克思主义国家观、法律观,借鉴苏联以党建国的经验,对乡村进行重塑和改造。根据地政权建设和法制实践经历了从简单移植到自主创新两个阶段。在这一过程中,中国共产党或将法制作为革命工具,或将法制作为治理手段,或将法制作为政治动员工具,通过增强个体感受、斩断与传统乡村的联系、从整体上改造社会等各种办法,调整各种复杂的利益关系,在革命和秩序之间寻求平衡,在变动中构建新的社会秩序,使生活在乡村中的底层农民与革命法制有了真实接触。与此同时,中国共产党最初的法制实践也不可避免地深深打上了乡村的烙印。 关键词:中国共产党;乡村革命法制;重塑;治理;利益共同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