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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与法律》2024年第1期
发布日期:2024-02-05 来源:政治与法律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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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1

过程民主化自我革命:党的政治领导法规之共同体价值论

作者:赵谦西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党的政治领导法规作为执政党在政治建设目标、方向上的革新性规范表达,旨在设定巩固政治领导所涉功能目标层面的自我革命事项,并往往外化至执政党领导下的依宪执政共同体来予以确证。可依循全过程人民民主功能目标定位下的过程民主化自我革命策略指引,从民主认同维度的共同体价值认同规范和民主创新维度的共同体价值创新规范这两个方面,来阐明党的政治领导法规的事项范围。共同体价值认同规范作为一种预设权威创制规范设定,具体指向实现价值层面宣示与教化的政治领导法规,以达到相应政治合法性基础的有机融合。共同体价值创新规范则作为一种设权威变迁规范设定,具体指向实现价值层面形式与方法创新的政治领导法规,以切实推动执政党价值革新。基于此,应通过明晰这两个方面的规范事项表达要旨,来检视、固化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践导向下人民民主与执政党领导的辩证统一。


  关键词:政治领导法规;全过程人民民主;自我革命;价值认同;价值创新


主题研讨——《立法法》修改专题



2

地方执行性立法的路径选择与优化生成

作者:朱最新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地方立法研究基地主任、法学院教授

  摘要:地方执行性立法是地方立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细化和补充是地方执行性立法的基本方式。实践中地方执行性立法不重复上位法的立法路径存在技术障碍和现实困境,已难以满足新时代地方立法的要求。在内容上形成一个逻辑自洽、体系严谨、协调统一的规范整体的体系化路径成为地方执行性立法功能实现的必然选择。鉴于地方执行性立法体系化存在着一系列合法性、合理性难题,地方执行性立法应当创新立法技术,通过“嵌入式立法”,即在上位法立法计划内,将基于“地方性知识”产生的制度需求细化、补充到上位法规范体系之中,形成一个统一的规范整体,从而解决地方执行性立法的合法性、合理性难题,确保上位法的有效实施,提升地方法治的整体水平。


  关键词:地方执行性立法;体系化;嵌入式立法



3

全国人大决定行权方式的全面规范化——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68条为制度支点

作者:谭清值西南政法大学智能司法研究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全国人大决定行权方式的全面规范化是宪法全面实施的内在要求,因而其具有显著意义。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68条特别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该适用规则成为全国人大决定行权方式全面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的一个最重要的制度支点。全国人大决定行权方式的规范化命题蕴含三个子议题:一是规范类型上,全国人大决定行权方式包含抽象规范性决定、具体规范性决定和政策性决定三种规范类型;二是效力原则上,效力分层原则、程序判断效力原则构成了全国人大决定行权方式复合效力原则的核心;三是拣选标准上,“形式与内容的合比例性”构成了全国人大拣选决定行使方式的总理据,经立法程序决定之拣选标准的本质是立法便宜主义的政策考量,非经立法程序决定的拣选标准首先要考虑法律保留原则。


  关键词:全国人大;《立法法》第68条;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有关重大问题的决定;宪法全面实施



4
《立法法》试点立法条款的分离设置及其权力逻辑

作者:周宇骏湖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本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改过程中形成了一种统一规范试点立法条款的共识性建议,但最终并未被采纳,而是对有关制度采取了分离设置模式。盖因此种建议的强守法主义逻辑与立法内在要求相悖,其单向视角亦未能顾及央地关系的核心现实。试点立法分离设置设计体现出差异化的权力运行方式与制度目的:由中央主导的试点制度,授出专属事权以实现特殊法治状态;由地方负责的试点制度,创新规范形式以塑造特定法治区域。其差异背后仍呈现出一以贯之的立法权配置逻辑:明确中央专属立法事权以维护法制统一,根据距离专属事权远近分层次减少对其他事权规定限制以释放改革活力。


  关键词:立法法修改;试点立法;央地关系;权力配置


【经济刑法】



5
污染环境罪的关键问题

作者:周光权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行为违反国家规定属于污染环境罪的违法要素,对其认定应当按照法秩序统一性的逻辑进行,必须顾及前置法。行为人通过签订买卖合同等形式转移、处置危险物质的,可以认定为违反国家规定。对于本罪中排放、倾倒、处置等实行行为的判断,需要考虑刑法固有的违法性,且不能离开客观归责的法理。在行为人委托他人处置危险废物的场合,如果其不关心受托人的资质和实际经营情况,转移并任由受托人倾倒废物的,可以构成本罪共犯;但行为人因对方违约而拒绝将废物运回的,其犯罪故意可能被阻却。对“严重污染环境”的理解与本罪的保护法益有关,将生态学的人类中心论理解为生态学的法益与人类中心的法益不相抵触;认为本罪既可以是行为犯也可以是结果犯,既可以是抽象危险犯也可以是侵害犯的主张,未必具有合理性,且实益极其有限。对于“外环境”的确认要本罪保护法益的指导下进行,避免出现保护不力的局面。对于实务中确定严重污染环境时不当运用鉴定方法,导致损害被放大的问题,也应给予充分关注。


  关键词:污染环境罪;实行行为;严重污染环境;生态学的人类中心论;法秩序统一性


【专论】



6

民法典编纂知识史与当代中国民法典特色

作者:苏彦新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摘要:从知识史的视角来梳理近代欧洲民法典编纂,无疑会为理解当代中国民法典提供重要的知识支援以及反思的参照物。中西古今都存在集合式的法律汇编,而在理性思想指导下,以特定的工商经济需要作为基础,围绕个人权利本位,进而实现民族国家法律统一,并以逻辑化、体系化方式编纂民法典,是近代欧陆民法法系的现象。防止法官擅断,实现权力平衡,满足自由竞争经济,划定个人与国家的法律边界,构成了近代欧洲民法典的立法用意。然而,法国、德国的民法典对公共福祉失却先见,更遑论对社会伦理、实质正义进行回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既汲取以往的民法典编纂经验,又弥补其缺失,在恪守逻辑化、体系化的同时,始终以中国的现实生活为鹄的,在保障个人权益,促进社会主体创造性、积极性时,注重个人权利与社会利益实现平衡。实践中,面对个人权利与社会利益内在的张力,需严守职业主义与现代知识分工,以法律教义学方法兼顾民法典内在体系与外在体系的融贯,以敏感识见、精细操作的解释论来解决。


  关键词:理性思想;民法典编纂;经验教训;中国特色



7

单一正犯体系的反思性检讨

作者:周啸天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我国于共犯体系的选择上存在单一制与区分制两种不同主张。近年来,双方的理论对立逐渐深化且仍然激烈。对单一制作出系统性反思与检讨,既有利于廓清理论争议,也是抉择所需。经反思,在观察视角层面,单一制无视共同犯罪的团体性本质;在立法层面,单一制与我国立法进程及胁从犯规定不符;在理论层面,单一制无法真正引入归责理念,并且存在不当扩大、缩小处罚范围以及不能合理说明身份犯共犯的可罚性之缺陷;在实践层面,单一制不具有量刑以及主犯、从犯刑事证明指导功能。应从共同犯罪的团体性本质出发,构建中国特色“主—从”区分式共犯参与体系。


  关键词:共犯体系;单一制正犯体系;区分制共犯体系;反思性检讨


【争鸣园地】



8

科研自主权的法理阐释与制度完善

作者:郭创拓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后


  摘要:科研自主权并非来源于行政机关的授权或权力让渡,而是基于科研人员学术能力与专业背景的“信任自主”与科研项目合同的“绩效自主”,包含作为个体科研人员的科研自主与作为科学共同体的科研自治两个维度,其权能在于排除公权力的不当干扰与积极实现科研责任。科研自主权改革既需“还权”也要“赋能”。我国当前科研自主权改革在渐进式放权的同时,存在强化科研绩效评价“隐性控制”、混淆法律监督与专业监督、容错免责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欲真正落实科研自主权,需恪守权责利相统一原则,由政策性放权转变为法治化赋能,通过建立以法律监督为核心、专业监督为辅助的科研监督体系,弱化绩效评价指标的刚性约束,完善容错免责机制等,实现静态层面的权利回归与动态层面的权利行使的统筹协调,最终建立与科研自主性相匹配的自主权改革路径。


  关键词:科研自主;绩效评价;契约精神;还权赋能;容错免责


【实务研究】



9

劳动者休假正当事由的判断标准与规范路径

作者:程凌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法学博士


  摘要:休假的本质是具备正当事由的劳动给付义务不履行。休假正当事由判断的理论基础是劳动给付是否可期待。整体而言,休假正当事由判断的一般规则涉及权利义务的位阶划分、比例原则与个案的利益衡量。具体而言,休假事由正当性的判断可类型化为两种矛盾情形,包括劳动给付义务与劳动者的权利冲突、劳动给付义务与劳动者的其他义务冲突。在休假正当事由的规范路径方面,一方面,在劳动合同法领域,劳动给付义务的免除规定须遵循从一般到特殊的规范方式,关于劳动给付义务免除的正当事由则采取列举式与开放性规定,确保社会变迁背景下规定的灵活性;另一方面,在劳动基准法领域,应当对假期做出更精细的类型化规范,注重女性平等权,贯彻“工作—家庭平衡理念”,强化用人单位的准假义务,完善假期用工成本的多元化分担机制,促进劳动者休假权的落实。


  关键词:休假事由;正当性判断;利益衡量;规范路径;位阶划分



10

论监管科技的双层容错机制

作者:许多奇复旦大学数字经济法治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摘要:数字经济发展进入“深化应用、规范发展和普惠共享”时期,金融科技与监管科技却仍处于错步演进过程中。监管科技创新易于失败有其特殊性和深刻根源,有必要强化监管科技和金融科技双层容错机制。在监管机关、第三方技术提供方和被监管机构的三元目标冲突下,监管科技与合规科技面临衔接失灵的困境,应转变理念走向容错性监管。容错性监管并非不监管抑或运动式监管,而是按照法定程序给予相对容错空间,激励创新并推动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监管,其以社会整体利益为导向,强调在常态化监管中稳定预期。在双层容错机制中,中央金融委员会和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是上层容错主体,容错免责的客体是担当作为、勇于创新的金融监管者,容错内容应从单纯的开发区域试验田,向全面推动监管科技创新发展与风险防范双头并进转化,同时突出程序优先性与问责精准化。


  关键词:金融科技;监管科技;合规科技;双层容错机制;包容性监管

【域外视野】



11

身份识别信息“使用”的界定纷争——基于美国加重身份盗窃犯罪的判例考察

作者:陈玲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法学博士)


  摘要:非法使用个人信息行为的刑法规制问题是当前我国刑法研究的一大热点,但“使用”含义的多重性及极具争议性尚未引起学者们的关注。在最早单独制定身份信息犯罪立法的美国,对于如何理解身份识别信息的“使用”存在宽泛解释和限缩解释之间的严重对立。考察美国加重身份盗窃犯罪的判例,可以发现检方都极力主张宽泛解释,辩方则再三强调限缩解释的必要性,而各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之间也存在严重分歧。美国最高法院通过杜宾案明确了对“使用”应当采取限缩解释的立场,并提出了“关键所在”标准,而该判决的协同意见则提出了对这一新标准的质疑,认为只有国会立法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对“使用”的界定争议问题。美国司法实践中对身份识别信息“使用”的界定争议为我国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的刑法规制研究提供了借鉴,进而提升我国营商环境得分和排名,为企业营造具有获得感的法律环境。


  关键词:个人信息的使用;含义多重性;宽泛解释;限缩解释;“关键所在”标准

责任编辑:郝魁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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