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现代化中国模式的形成与证立——再论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的法治
作者:姚建龙(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摘要:法治是世界各国现代化的共同特征,一个现代化的国家必然是法治国家,法治现代化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应有之义。尊崇法治、厉行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矢志不渝的理想和方向,也是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的保障。在追求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所形成和实现的现代化法治在吸收世界各国现代化的共同成果的同时,也必然呈现中国式特征,并且形成法治现代化中国模式。中国共产党坚强有力的领导是法治现代化中国模式的本质特征,也是避免中国现代化转型陷入无序状态的根本保障。
关键词:法治;现代化;二十届三中全会;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国模式
论无讼文明
摘要:无讼是儒家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大学之道”的实践方案。“以德化诉”与“以德化争”提供了两种解决纠纷的方案,旨在实现案结事了人和。通过“知本”蕴含的无讼关系原理,孔子、康子和子路分别提出了中国传统社会解决纠纷的三种模式,突显了无讼作为理想类型的价值。无讼关系揭示了中国先贤关于人之关系究竟为何的理论假设,预设人的本质属性是人伦道德,人与他人是共存共生的关系。中华民族无讼观是中华民族宇宙观、天下观、社会观和道德观的反映和实践,深刻体现了息讼无讼、追求和合的价值理念和话语逻辑。与包含畏讼、轻讼、厌讼、贱讼等观念的抑讼文化不同,无讼表达了中华文明的和平性,是具有中国古代优秀法律文化基因的代表性文明形态之一。作为一种理想类型的分析方法,无讼关系是和合共生的关系理性,展现了实践、合作、和平等和谐理性结构。由无讼关系开发的新熟人关系否定了霍布斯式的敌人关系,超越了洛克式对抗性的竞争关系,体现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社会基础。基于无讼的人类关系理念,中华民族无讼观有助于提升国际争端解决体制机制的新高度,推动世界和平事业的发展,创造人类文明的新形态。
关键词:文明;中华民族无讼观;无讼关系;和解理性;人类和平
中国传统守法模式的特点、价值与优化途径——兼与西方“法律信仰”话语比较
作者:孙康(山东大学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心研究员、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摘要:“法律信仰”是对西方守法模式常见的概括性表达,具有高度经典性与广泛的话语影响力,但其难以解释中国传统守法模式。西方式法治体系建立在深厚的宗教背景之下,但这不意味着“法律信仰说”代表人类社会最理想的守法状态,同时西方的守法传统也不宜被夸大和拔高。中国传统守法模式深受儒家影响,法家亦在其中发挥一定功能。该模式具有原创性与独特性,亦存在需向现代性转化的面向。西方的法律信仰说虽在法学理论的建构上具有先发优势,但不适宜用来描述中国的守法传统。当下在中国对“法律信仰”的使用旨在强调对法律权威的服从,即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认同与遵守,并无宗教意味。将中国传统守法模式与法律信仰说进行对比,可发现中国以“家庭—教育—道德”为根基的传统守法模式比法律信仰话语更具有持久性、稳定性和实践性。通过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促进全民守法及德治、法治与自治相交融,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可提升中国传统守法模式的当代价值,助益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事业。
关键词:法律信仰;中国传统守法模式;法律儒家化;全民守法;基层组织
作者:栾兆星(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摘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已全方位融入当下中国的法治建设,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灵魂。中华传统礼法文化在近代中国解体造成的社会治理困境以及当下中国对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国家治理方式的强调,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文化背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了传统德礼观念,增强了法治的道德底蕴。在立法方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量入法入规,在形式上类似于中国中古时期法典编纂着力体现德礼的精神;在司法方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释法说理中起到的作用,与古代司法裁判所追求的情理法整体性思维与一体化平衡艺术风格类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是当下中国重构“礼法”的尝试,蕴含了“德性法治”这种既在实践上具有中国特色又在理论上具有普世之维的法治文明新形态。
关键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礼法;释法说理;整全性;德性法治
【经济刑法】
作者:庄劲(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填补空白罪状时,刑法应否从属于作为补充规范的民事、行政规范,取决于补充规范在空白罪状中居于何种地位。要回答这个问题,不能依赖于授权立法理论和法秩序统一原理,应立足于空白罪状的法律解释结构。补充规范并非刑法的法律渊源,而是刑法的解释渊源。补充空白罪状,就是参考而非遵照补充规范解释空白要素的过程。在空白罪状中,刑法和补充规范存在位阶关系,作为解释渊源的补充规范须服从于被解释的刑法。若二者存在价值目标、调整行为、归责规则、预设语境的差异,应在解释中修正补充规范的相关规定。
关键词:刑民行交叉;空白罪状;补充规范;解释渊源
【专论】
法律解释方法的位序问题再思考
作者:雷磊(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钱端升讲座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需排序的法律解释方法包括文义解释、体系解释、主观语义解释、主观目的解释、历史沿革解释和客观目的解释六种,比较解释和合宪性解释并非合适的排序对象。在法律论证的视角下,法律解释方法属于同位阶规则,这决定了解释方法的位序是“顺序”而非“位阶”。法律解释方法的论据属性要求一种运用顺序模式,而其理由属性要求一种优先顺序模式。在两种模式中,方法排序均可被确定为“文义解释—体系解释—主观语义解释—主观目的解释—历史沿革解释—客观目的解释”。运用顺序适用于普遍情形,其排序依据是语义的确认与确证的区分,以及解释方法与法律文本的“距离”远近,它是固定的、不可逆的;优先顺序仅适用于冲突情形,其排序依据是诸解释方法背后的法价值及其相互关系与实现程度,它是初步的、可逆的和推定的,只是对解释者的具体权衡过程施加了一种论证负担。解释方法的抽象位序虽无法代替个案中的论证说理,但同样有其实益。
关键词:法律解释方法;位序;同位阶规则;运用顺序;优先顺序
《立法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条款的体系解释
作者:邢伟星(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香港研究中心副研究员、法学博士)
摘要:《立法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条款建立了国家立法授权机制,但学界对以上条款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权限仍存在认识分歧,有必要予以厘清。在立法领域,我国宪法意义上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系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权力一元化基础上二次分配自身立法职权,权宜调整国家权力体系中的立法权分工,建构并运行国家授权立法体制的机制。在理论层面,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授权受到授权事项和立法权样态的双重限制,即针对法律保留事项只能授予法律制定权和法律修改权。相应地,存在两种具体的理论形态:针对尚未制定法律且不属于绝对保留范围的事项,可以授予法律制定权;对于已经制定法律的事项,可以授予法律修改权。我国现行法律中,《立法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条款规定了相应的授权权限及其现实路径。其中,授权暂调或者暂停适用法律规定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予其他国家机关法律修改权的行为,《立法法》第16条为此建构起相应的现实路径;第12条至第14条则建构起其授予国务院法律制定权的现实路径。
关键词:立法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授权;法律保留;体系解释
【争鸣园地】
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功能定位与优化路径
作者:秦天宝(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教授)
摘要: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是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基础性内容。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遵循从外源到内生、从边缘到核心、从个别到体系的演化逻辑,呈现出本土化改造不彻底、法律系统不兼容以及制度衔接不顺畅等问题,其核心在于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功能定位不清晰。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功能定位应当是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中的连接政府监管和企业自治的“桥梁”,是多元共治主体的连接点,是现代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中衔接性制度设计。自愿披露为主、强制披露为辅的披露模式难以实现对环境公共利益的保护以及对环境风险的预防与控制,而强制披露为主、自愿披露为辅的披露模式是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消弭环境信息不对称的现实需要。环境信息成本、比例原则以及规制模式转型的约束为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强制性与自愿性划清边界。
关键词:环境信息;信息披露;功能定位;环境规制
原因自由行为理论的责任主义困境及其化解——从行为时点到结果归属
作者:邓毅丞(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广州市法学会新型犯罪研究中心主任)
摘要:有关原因自由行为理论与责任主义的冲突,传统的化解方法是调整与责任能力同时存在的行为时点,并由此衍生出实行模式和责任模式的对立。这种方法论注重实行行为和责任行为的关系,却忽略了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整体评价的实质根据,很容易陷入循环论证和转移论题等误区。精神障碍状态是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之间的介入因素。如果原因行为创设足以让行为人在精神障碍状态下实施结果行为的类型危险性并使该危险现实化为结果行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就能整体评价。那么,原因行为实施时的责任能力就能成为谴责原因自由行为的基础。因此,应采取以行为危险现实化为中心的结果归属论。该理论对原因自由行为的故意认定同样适用。在结果行为能够归属于原因行为的情况下,原因行为时的故意和结果行为时的故意都能作为原因自由行为的故意。同时,应注意原因自由行为中对不同结果的故意以及中间阶段故意等特殊问题。
关键词:原因自由行为理论;行为时点论;结果归属论;行为危险现实化;故意认定
【实务研究】
刑法交互解释及其实践运用
作者:石聚航(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近年来,在形式解释论和实质解释论的争论中,由于学术立场的差异,双方对于诸如目的解释等具体解释方法的态度泾渭分明,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刑法解释方法的适用。与此同时,实务中出现由于机械理解刑法而进行的不当裁判。反思上述两种现象,根源在于缺乏交互思维。应当倡导刑法交互解释,刑法交互解释中的论证包括内部交互论证和内外交互论证两个环节。在内部交互论证中,强调不同解释方法之间的相互验证功能,在此基础上选择妥当的解释结论。在内外交互论证中,强调逻辑与经验的交互融通。在个案审理中,应摒弃机械理解构成要件的做法,适度关照经验知识对裁判结论的反思和纠偏功能。
关键词:刑法交互解释;教义学;经验知识;交互验证
法理抑或政争:民国初年行政审判模式之争的“表”与“里”
作者:胡译之(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法学博士)
摘要:行政审判模式究竟应采一元制抑或二元制,曾在民国初年思想界及宪法起草者中引发长达十余年的争论。过往研究并未揭示出,在思想界大论战中,章士钊的一元制理论实则存在明显的逻辑漏洞,二元制的领军人物张东荪、汪叔贤却蹊跷地倒向一元制。在制宪辩论中,论争双方逻辑一致,结论则完全相反,却又都能持之有故、言之成理;且论者不惜以论代史、删削学说,可见双方虽表面上言必称法理,背后实则另有动因。学界成说以为,论争双方留学经历及党派,是决定其模式偏好的最主要因素,但事实上二者皆不足恃。行政审判模式之争的真相,实为时局变换下,各方对行政权抑制与伸张的角力;而历次制宪的行政审判模式变化不定背后,反映出制宪者的利益诉求和不同时空下的权力格局。
关键词:行政诉讼;行政法院;平政院;法律移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