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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法学》2022年第6期
发布日期:2022-10-25 来源:上海市法学会
《东方法学》2022年第6期目录



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公共法律服务理论

杨  凯

中华法系的立法文义解释方法与规则论析

魏治勋

智慧法治


智能合约的法律性质分析

夏庆锋

算法决策损害责任构成的要件分析

商建刚

数字平台成瘾性技术的滥用与反垄断监管

孙瑜晨

论数字资产的财物属性

杜牧真

元宇宙货币系统的风险分析与法律对策

刘嘉铮

理论前沿


企业合规改革试点中的程序衔接

李本灿

中央与地方金融事权的划分标准

 

我国轻罪立法的实践与反思

 

司法改革


“慎诉”视域下不起诉的范式改造研究

 

论中国环境诉讼类型的整合策略

 

教育法治


论学术自治框架下学位评价的组织法原理

戴国立

东方法学新锐


论数据财产权准占有制度

姜程潇

碳中和立法:何以可能与何以可为

 

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公共法律服务理论

作者:杨凯(华东政法大学公共法律服务研究院“经天学者”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摘要:公共法律服务是破解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化解难题的主要方法、实践路径和必要选择。当代中国基层社会治理法治体系建设的改革实践及其本土资源,集聚和沉淀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现代法治经验、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形成了逻辑严密、科学完备的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关于公共法律服务的理论。这一理论建构于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层社会治理的改革实践中,为破解基层社会矛盾纠纷难题和加强基层政权建设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具有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的重大指导意义,对于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发挥着重要的法治建设引领作用。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  公共法律服务  法治本土资源  基层社会治理  民事司法程序  理论话语体系

中华法系的立法文义解释方法与规则论析

作者:魏治勋(上海政法学院法律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摘要:中华法系历经二千多年的发展与积淀,形成了独特的法律文化和精湛的法律解释技法,其中立法文义解释在官方法律解释中长期居于主导地位。从对文义解释的不同运用方式看,可以区分为以下几个方面的操作机制:对于重要法律用语一般是直接在疏议中给出权威确定的解释;通过串解的方式对具有关联关系的律文和重要概念一并作出解释;通过援引或假定具体案件案情的方式对文义解释作出示例;对重要语词含义作出训诂解释;通过援引令格式、儒家义理或社会公理等权威性依据释明概念或律文含义。在中华法系立法文义解释时,遵循“通常含义”“余条准此”“释不破律”等方面的解释规则,将法律解释置于法的目的之下。中华法系博大精深、富蕴宝藏,当下中国法治建设应在整理、选择、汲取、融通包括法律解释方法在内的中华法系和世界制度文明史上的一切优秀知识资源基础上,付诸实用,必将极大地有利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顺利推进和“法治中国”的早日建成。

关键词:中华法系  立法解释  文义解释  法律答问  唐律疏议  解释规则

智慧法治

智能合约的法律性质分析

作者:夏庆锋(安徽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内容摘要:智能合约属于数字合同范畴,指包含一套以数字形式指定的承诺的协议。现有研究的主要局限在于,要么过于关注技术层面而忽略合同理论,要么注重其与传统合同的比较而未论及智能合约的全面特征,或者片面强调智能合约在适用中存在的监管风险,未能关注其具有的从缔约至纠纷解决的效率价值。对智能合约进行研究,需要不断审视与深入分析其法律性质,包括自动履行功能与去中心化纠纷解决机制、以合同信赖理论为基础等。智能合约与传统合同存在显著差别,其所具有的独特属性,能够为现代社会的经济发展提供高效率与低成本的缔约流程,并伴随区块链技术与网络技术的发展而不断优化与完善,最终实现公正、透明的交易结果。

关键词:智能合约  区块链  自动履行  信赖理论  去中心化纠纷解决机制  法律性质


算法决策损害责任构成的要件分析

作者:商建刚(上海政法学院经济法学院副教授)

内容摘要:算法决策的高速发展与其模糊的归责机制和相对后滞的裁判标准形成了巨大鸿沟。算法黑箱理论认为,算法决策者无需对算法决策造成的损害承担法律责任。客观上,算法决策内部的构建和自学习的缺陷会造成相对人直接损害,算法决策系统受到外部偏差数据的影响会造成相对人间接损害。主观上,算法决策控制者对决策目标先决已定、决策进程可干预以及逃逸风险可度量。算法决策控制者通过算法应用场景与手段限制、数据与算法系统自身适恰性保障等手段可有效地介入算法决策过程,进而有能力避免损害后果的发生。算法“解释权”理论无法消除算法决策的“非知”,应在理解算法决策“非知”的基础上配置算法决策控制者、产品提供者的法律责任。

关键词:算法歧视  算法决策损害  黑箱效应  产品责任  惩罚性赔偿  归责原则

数字平台成瘾性技术的滥用与反垄断监管

作者:孙瑜晨(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内容摘要:大型数字平台通过无限下拉刷新、极端个性化推送、创造稀缺性、界面操纵等技术诱导用户成瘾。这一方面可能使有限理性消费者沦为数字平台的非理性拥趸,使后者能以“瘾”为支点进行垄断势力的杠杆传导和跨界包络;另一方面会造成心理损害、暴力脱敏、信息茧房等社会性问题。复杂性数字成瘾须诉诸反垄断法、管制法、消费者保护法、数据法等多规范相互合作的体系化治理架构,而瘾性经济的高度垄断、成瘾性技术难于管制、私法无法控制经济极权等因素要求反垄断法应在该架构中发挥促进数字健康导向型质量竞争而规制流量导向型逐底竞争的重要功能。但价格中心主义分析范式限制了反垄断监管的效能,应将成瘾性纳入正式框架,通过强化对注意力剥削性滥用、扼杀与混合型并购、用户成瘾合谋的监管,打破平台的生物霸权和瘾性垄断。

关键词:平台垄断  成瘾性技术  法心理学  信息茧房  元宇宙  暗模式


论数字资产的财物属性

作者:杜牧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博士后)

内容摘要:法律意义上的财产概念具有开放性,并且呈现出脱实向虚的扩张趋势,这为容纳区块链私人数字资产提供了极大空间。在法理方面,区块链私人数字资产成为法律财产满足其应具备的条件。在合法性方面,相关法律法规并未禁止民间个人对区块链私人数字资产的持有与合法流转。从区块链技术与社会创新进步的角度来看,应承认数字资产的合法性,区块链私人数字资产是合法受保护的私有财产。区块链私人数字资产在民法上属于网络虚拟财产与物权之“物”,将其纳入刑法财物范畴并无概念与性质方面的障碍。区块链私人数字资产本身所具有的电磁数据属性以及罪刑法定原则、犯罪数额难以认定等因素,均难以对数字资产的财物属性的认定造成根本性影响。

关键词:区块链  数字资产  数据  网络虚拟财产  物  财物


元宇宙货币系统的风险分析与法律对策

作者:刘嘉铮(东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元宇宙满足构成社会的三种要素:个人、分工和进化,本质上是新的社会发展阶段,是由众多子系统构成功能分化的社会系统,区块链技术支撑着元宇宙以虚拟货币为核心的货币系统。元宇宙货币系统可能引发系统内部的风险以及与我国社会现实互动过程中的金融风险。元宇宙货币系统的内部风险是用户的购买能力与加密货币价格的不适配,进而可能导致元宇宙成为少数人的专属;元宇宙货币系统与我国社会现实的互动风险是去中心化蓝图尚未完美落实引发的金融市场风险、资本流失风险、资金蒸发风险。在治理元宇宙货币系统自身风险时,各大网络平台不能拒绝用户通过加密货币以外的货币进行支付结算,同时应当合理控制元宇宙商品的物价。在治理元宇宙货币系统的金融风险时,我国目前可以大力推广数字人民币,同时着力构建涉数字人民币违法活动的禁止规则;在未来应进一步构建非法定虚拟货币的监管制度。

关键词:元宇宙  社会系统  虚拟货币  去中心化  金融风险  金融监管

理论前沿

企业合规改革试点中的程序衔接

作者:李本灿(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摘要:当前的企业合规改革试点面临样本选择少、同质化严重问题,该问题可以通过畅通涉企案件的行刑衔接得到部分解决。涉企案件的行刑衔接可以通过“围绕重点罪名,明确行政与刑事违法界分标准”“明确行政与刑事证据转换规则”“畅通信息共享机制,强化监督刚性”等举措实现。在侦查与审查起诉的程序衔接方面,侦查机关应当对检察机关的合规改革诉求予以合理关照,但关照应有限度。将合规作为不立案或撤案的条件、在侦查阶段随意启动合规监管、通过合规监管促进挂案清理等做法应当慎行。在行政执法与审查起诉程序的衔接方面,行政机关可以通过主导第三方监管机制,有限度的合规互认参与到改革试点。在合规案件的筛选程序中,行政机关的意见应当被合理参考,但其不具有决定性。在审查起诉与刑事审判程序的衔接方面,法院可以通过参与合规听证方式参与到轻罪案件的试点,通过量刑激励(将合规整改作为预防刑的考虑要素)方式参与重罪案件的试点。

关键词:企业合规  程序衔接  合规监管  挂案清理  合规听证  刑事审判

中央与地方金融事权的划分标准

作者:孟飞(上海政法学院上海司法研究所教授)

内容摘要:中央与地方金融事权划分作为一种团体权限的纵向配置,应当体现划分标准的理性及其法治化。现行法律和政策大致采用了事务重要性和影响范围的划分标准,但尚未明确不同金融事项之间的差异。中央与地方金融事权划分应依据事务性质而进行,即根据金融事项涉及的利益主体范围和利益属性确定立法权限归属,并考虑执行效率而配置行政权限。据此,地方金融组织监督管理事项、风险处置事项归属中央和地方共同事权,而促进发展事项属于地方事权,剩余权限则归属中央。因此,完善中央与地方金融事权划分标准的法治化路径是推动金融基本制度和权限划分原则的宪法释义,在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中进行类型化构建,从而形成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合力。

关键词:中央与地方  金融监管  权限划分  事务性标准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我国轻罪立法的实践与反思

作者:杨楠(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法学博士)

内容摘要:刑法修正案(十一)中的轻罪立法呈现出法益保护前置化、罪名过度精细化和以规范宣示为目的的象征化等特征。轻罪立法通过扩张集体法益扩大了刑法处罚范围,限缩了个人权利的空间;对犯罪的过度类型化,导致罪刑体系支离;象征性的轻罪立法,还加剧了法律实效的短绌化。我国无论在实体法抑或程序法上均不存在罪刑分级的制度设计,单靠增设轻罪难以改善重刑刑法结构;区分轻罪与重罪的实质意义弱化,轻罪理论也难以证成轻罪立法的合理性。调整我国罪刑结构应先去重刑化、再严密法网,而轻罪立法会导致刑法“又严又厉”;轻罪立法蕴含的积极预防刑法观也非法治国刑法的应有之义。因此,对轻罪立法应保持谨慎,坚守刑法最小化的基本立场。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十一)  轻罪立法  重刑刑法  积极刑法观  依法治国  刑法最小化

司法改革

“慎诉”视域下不起诉的范式改造研究

作者:杨帆(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内容摘要:我国五种不起诉存在适用率低且不平衡、运行程序不畅以及各种不起诉之间边界模糊、交叉、不合理等问题,致使不起诉运行的效能发挥受到影响。针对“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贯彻、认罪认罚从宽的实施以及刑事合规的试点等司法改革对不起诉适用提出的新诉求,应对我国法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核定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重新进行边界厘定及体系重塑。其主要路径包括:扩大法定不起诉的适用范围;明确证据不足不起诉的“证据标准”;明确核准不起诉的实质条件;重置相对不起诉与附条件不起诉的关系、边界;加强对不起诉权运行的程序保障等。此外,构建刑事合规、认罪认罚从宽适用不起诉的具体选择模式,以规范司法改革中不起诉权的行使,推动司法改革的深入发展。

关键词:司法改革  慎诉  刑事合规  认罪认罚从宽  不起诉  刑事司法政策


论中国环境诉讼类型的整合策略

作者:郭武(甘肃政法大学环境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内容摘要:环境司法专门化的深入推进催生了中国环境诉讼制度的多元化发展。从发展现状来看,中国环境诉讼类型多样、功能重叠且专门诉讼程序规则建构不足,亟待整合。环境法权构造、环境法治机制从预防到管制再到救济的演进逻辑以及专门环境诉讼与传统涉环境诉讼的剥离,是整合中国现有环境诉讼类型的逻辑前提。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重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一体化整合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自然资源损害赔偿诉讼的分化,是未来中国环境诉讼三元构造的核心。未来中国环境诉讼类型的整合应当以专门立法模式为首要选择,在遵循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再到自然资源损害赔偿诉讼的一般性逻辑顺位的前提下,对海洋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等环境诉讼类型作出特别整合,以实现各类环境诉讼整合后立法顺位的整体性安排。

关键词:环境诉讼  环境法权结构  生态文明建设  专门立法模式  公益诉讼  环境法治

教育法治

论学术自治框架下学位评价的组织法原理

作者:戴国立(华东政法大学学校办公室副研究员)

内容摘要:高校法人化是落实学术自治的重要组织路径,是学术研究自由和受教育权合并实现的组织机制。从组织定位角度看,学生、导师、院系、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都是参与学位评价的主体。从学位评价的规范和标准方面看,学术委员会是规范和标准的制定机构,学位评定委员会是规范和标准的执行机构。学位评定过程中涉及学术不端调查的,学术委员会是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协助机构。为实现和落实学术自治,高校学位评价组织关系应当坚持学术评价,排除行政评价,同时还应当受到同行评议原则的约束。

关键词:高校法人化  学术自治  学位评价  组织法  学术委员会  同行评议

东方法学新锐

论数据财产权准占有制度

作者:姜程潇(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由于缺乏私法支持,数据生产要素的供给、转让、交易等在数字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被严重制约。由此,数据财产权的私法构建既是实现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的理论基础,又能够促进数据要素的价值发挥。在数据财产权私法构建中,占有关系是财产客体与财产主体关系在事实层面的体现,也是财产主体与抽象权利关系的底层逻辑。数据复制性仅体现数据作为商品的“非竞争性”,并不能否定数据具备排他性的财产性质,因此,可借鉴准占有概念对数据的排他性构造。数据财产权作为非源于有体物的权利,在数据财产权移转过程中,数据财产权依附于数据内容,而数据内容则是基于对数据载体的使用。数据载体可被数据财产权的权利人“准占有”。因此,在数据交易中,准占有的移转可作为一种公示手段,且该公示功能涉及权利推定、权利转让以及善意取得等方面。在数据财产权私法制度构建中,应进一步加大数据财产权准占有保护规范密度,该规范体系将在一定程度上保护数据财产、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相关利益,且为数据财产权的使用权能和变价权能实现表征实体本权之功能。

关键词:数据财产权  准占有  数据权益  善意取得  公示  准占有利益

碳中和立法:何以可能与何以可为

作者:王操(天津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碳中和立法作为一项晚近提出的立法命题,因应于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时代需要。基于碳中和从科学技术、国际政治、国家政策三重维度向法治转轨的需求强烈,而当前规范供给却严重不足的现实矛盾,碳中和立法的必要性得以证成。综合比较碳中和立法与应对气候变化法,其在命题来源、意图指向及类型归属等方面具有同一性,也有着差异化的预设定位、调整范围、立法模式、规范表达,呈现为似而不同的孪生关系。为进一步拓展共生空间,两者应在时序安排上先后错开并保持位阶层次上的高低有序。具体言之,碳中和立法应被定位为促进型立法,其具有宣示、回应、预防的原初功能以及示范、过渡、渗透等派生功能,并在体例编排上与外部规范系统相互映射。

关键词:碳达峰  碳中和  应对气候变化法  碳中和专项法律  促进型立法  法律体系

责任编辑:郝魁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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