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法学》2025年第2期
发布日期:2025-03-12 来源:上海市法学会公众号
《东方法学》是由上海人民出版社和上海市法学会联合主办的高端法学理论核心期刊。《中国学术期刊影响因子年报(人文社会科学)》公布的法律类期刊“复合影响因子(JIF)”、“影响力指数(CI)”,《东方法学》连续多年名列前茅。 《东方法学》以法安天下、德润人心为学术使命,以日出东方、及于全球为传播面向,以创新发展、承启经典为办刊追求,以精益求精、臻于至善为编辑标准,快速进步,获得广泛好评和重大学术影响力。《东方法学》现为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中国法学核心科研评价(CLSCI)来源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A刊)、全国中文核心期刊、RCCSE中国权威学术期刊(A+)、中国科技核心期刊(CSCD)(社会科学版),“复印报刊资料”重要转载来源期刊,第六届、第七届华东地区优秀期刊,在其“智慧法治”栏目获评华东地区优秀期刊栏目的基础上,其“元宇宙法治”专栏入选中宣部首批哲学社会科学期刊重点专栏建设名单。
王 静
元宇宙空间刑事风险与类型化规制
杨 猛
元宇宙空间虚拟财物的孪生耦合与刑法解构
王 魏
作者:何勤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法律文明史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上海文史研究馆馆员) 内容摘要:中华法律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古代东亚中华法系生成的土壤和形成的基础。厘清和梳理中华法律文化中的基础性范畴,以及中华法律文化研究的学术史,有助于揭示中华法律文化对东亚影响的形成和发展基础、中华法律文化与中华法系之间的关系。通过这些基础性研究,阐明中华法律文化能够成为中华法系的基础的内在逻辑和原因,中华法律文化能够成为周边国家建国立制、变法修律的模范,原因就在于中华法律文化有宽松、包容且合天、地、人为一体的法律运作指导理念,有以成文法典为中心、法律渊源多元化为基础的法律制度,有比较齐全且能满足各方当事人需求的法律设施,有包含法律人活动和法律机构较高水平实施的法律艺术,乃至贯穿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以及法律教育和法律研究的一整套法律运作智慧。 关键词:中华法治文明 中华法律文化 中华法系 古代东亚 东亚文明 法律史
编者按:2025年1月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完善数据流通安全治理 更好促进数据要素市场化价值化的实施方案》,强调“完善权益保护和责任界定机制”,要求“以成本最小化实现安全最优化”。1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数据局发布《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试行)》,为公共数据资源的开发利用与授权运营提供了制度框架。1月13日,国务院公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明确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管理规则,进一步强化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权益保护。这些政策法规文件的密集出台,体现了国家在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化、加强数据安全治理方面的系统性布局。然而,数据权益归属、隐私保护与技术应用安全仍有不少需要破解的现实难题,亟需法学界提供理论支撑与制度方案。 本期“数据法治三人谈”汇集了三篇富有学术深度的文章。张韬略副教授探讨了POI(信息点)数据的法律权益归属问题,分析数字平台与平台内经营者之间的数据控制冲突,并提出基于数据来源的细化分类厘清数据权益边界。林艳祺博士生关注自愿披露隐私数据所带来的法律问题,主张塑造合理可预测的信息流动方式,完善大数据时代的隐私损害救济机制。姜漪讲师的文章聚焦公共数据开发中的边缘计算应用,探讨如何从技术标准与法律规范两个层面优化其治理体系,提升数据安全保障水平。我们希望本期笔谈的讨论能够为数据法治建设提供新的思路与启发。
作者:李润生(北京中医药大学人文学院法律系副教授) 内容摘要:人工智能价值链是对人工智能组织过程的科学描述,是人工智能立法的重要线索。相较于有形产品和传统软件,人工智能价值链是一个整体协作、双轮驱动、动态发展和不透明的组织过程,这决定了人工智能的法律规制应当遵循协作规制、全生命周期规制和集中明确规制的核心理念。人工智能价值链的制度建构包含三个主要步骤,即提炼法律身份、选定中心节点和分配法律义务,以通用模型提供者、应用系统提供者、应用系统部署者和受影响者四种法律身份搭建人工智能价值链的组织骨架。其中,通用模型提供者和应用系统提供者位处中心节点,应当担负关键职责,推动构建公平、稳定和可信的人工智能价值链,应用系统部署者和受影响者也应当担负与其功能定位相匹配的义务和职责。 关键词:人工智能价值链 人工智能立法 生成式人工智能 通用模型提供者 责任分配 法律型塑 作者:张伟君(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浙江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内容摘要:在人工智能大模型技术快速发展的背景下,训练过程中使用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引发了著作权侵权争议。大模型训练中使用数据引发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是我国和外国(特别是美国)法院需要共同应对的新问题。因为大模型生成的内容可能是对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抄袭或复制,所以能否依据合理使用规则豁免大模型训练中的著作权侵权责任存在不确定性,而“豁免训练端、管住生成端”是更为合理与可行的方案。只要针对性开展执法,并允许著作权人对生成端可能出现的个案涉嫌侵权内容进行有效维权,就可以完全豁免模型训练中使用作品的著作权侵权责任。这样既能满足大模型训练对海量数据的客观需求,又能实现其与保护著作权人利益之间的平衡,同时也不会对著作权人造成实质性损害。 关键词:生成式人工智能 训练数据 著作权 合理使用 侵权责任 大模型
内容摘要:以区块链为底层技术的虚拟货币因其分布式、匿名化、跨境转移便捷等诸多特性给金融犯罪打击工作造成诸多困扰。虚拟货币犯罪所依凭的新型技术给传统证据法理论与实践形成巨大冲击。在证据方面,存在虚拟货币犯罪取证难,传统鉴定与鉴真模式难以有效适用等问题;在证明方面,存在虚拟货币犯罪数额证明难、完整证明链条难以构建、高度依赖口供印证等问题。究其成因主要包括与虚拟货币犯罪相关的概念和称谓混用导致虚拟货币犯罪证据和证明出现混乱;区块链技术的先进性与电子数据的虚拟性、流动性导致证据收集和固定陷入困境;证据规模巨大、货币价格变动与技术实力不足给犯罪数额的证明带来一系列不确定性。虚拟货币犯罪所涌现出的证据、证明问题,立法、司法、法学理论尚未给出有力回应。对此,既需要科技、经济、政治领域复合性、系统性的外部规制,也需要证据法规则体系、运行机制的内部完善。 关键词:虚拟货币 区块链 证据法 电子数据 司法鉴定 证据链条 作者:杨猛(同济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人工智能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中心副研究员) 内容摘要:元宇宙空间刑事风险主要体现为空间权法益的侵害风险。元宇宙空间权是以数据权利为基底而形成的类型化的权利束类集合,元宇宙空间权类型及其风险规制应以数据的权利属性作为划分依据。在具体的元宇宙空间场景中,可将数据三权分置的权利内容与数据相关法益相衔接,进而衍生出以不同权利内容为核心的元宇宙空间权:一是元宇宙虚拟房地产空间体现的持有权;二是元宇宙数字藏品知识产权空间体现的使用权;三是元宇宙金融交易空间体现的经营收益权。对以上权利内容的侵害也正是元宇宙空间刑事风险生成的逻辑基础。结合规范保护目的理论,可在类型化的规范范式下解释适用传统罪名,进而探究元宇宙空间刑事风险的规制路径。 关键词:元宇宙空间权 数据三权分置 法益保护 刑事风险 类型化规制 规范保护目的 内容摘要:技术嵌入使元宇宙虚拟物到虚拟财物的转化加速,价值、支配与流动性在助力虚拟“财物”摆脱中心化弊端的同时,也赋予虚拟物财产性表象。虚拟泛化加强了虚拟物与虚拟财物的孪生耦合,单一路径已然无法消解虚拟“财物”的强复合性涉罪困局。在元宇宙统一度量衡阙如及共识瓦解下,内部秩序不能仅停留于镜像模仿和企图径直移植来促成标准的数字化蜕变。为了实现价值体系的跨场域联动,需在外部鉴定中结合技术嬗变、规范保护能力及必要性综合限缩虚拟财物入罪口径。凭借多元标准的回溯限定,能够在剥离元数据与虚拟物后更新财物认定模型,通过法益内容的分层解构完成财产型数据与虚拟型财产等内容的刑法考察,在超拟像样态中落实规范的分块协同。 关键词:元宇宙 区块链 虚拟财物 财产犯罪 强财产权属性 复合性法益
1.新质生产力驱动下的法治范式转型——以DeepSeek为例
作者:王涛(西北工业大学公共政策与管理学院法学系副教授) 内容摘要:新质生产力正以数字化、智能化、网络化为显著特征,深刻重塑着生产关系,传统法律体系开始受到系统性挑战。立足唯物史观,新质生产力对法治变革的影响深入至法律主体地位界定、权利客体范畴拓展、法律关系重构等多个维度,使传统法理范式面临全面革新。应对智能革命的挑战,法治现代化须实现三重转型:一是突破人类中心主义桎梏,构建人机协同的法律本体论;二是建立开放动态的规则体系,以前瞻立法、柔性规制回应技术迭代;三是推进法律形式与技术逻辑深度融合,促进制度创新、技术赋能与文化重塑协同发展。以美国对中国的DeepSeek大模型实施技术遏制措施为研究样本,立足“技术—制度”互构的分析框架,通过“理念—规则—实践”三个维度的系统考察,剖析新质生产力语境下法治变革的理念重塑,并提出制度重构的路径。 关键词:新质生产力 法律变革 技术共生主义 全球数字治理 法律现代性 法律价值论 内容摘要:数据要素赋能新质生产力的基础是数据要素参与市场资源配置,科学的数据监管机制是数据要素高效参与市场化配置的法治保障。但是,目前的数据要素监管机制,存在包容性监管立场缺位、单向度监管模式主导、监管措施滞后性等缺陷,严重阻碍了数据要素在推动新质生产力生成中作用的发挥。为克服前述缺陷,应当在法治框架下,以包容审慎的监管立场确立新型监管制度供给的基本框架;由单向度主导的监管模式转向协同监管体系,提升监管质效;创新适应监管需求的监管措施,凝聚多元监管工具的监管合力。通过以上措施,构建规范性与灵活性兼备且具有可操作性的数据要素监管机制,从而促进以数据要素为核心的生产力的转型与创新。 关键词:新质生产力 数据要素 数据交易 数字平台 常态化监管 数字法治
作者:黄忠顺(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人民法院纠纷解决研究基地研究员) 内容摘要:债权人代位权的底层逻辑是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享有的权利,包括适用“入库规则”的代位保存权、适用“直接清偿规则”的代位请求权。代位保存权的性质是形式性实体请求权,行使该权利的债权人以自己名义请求相对人向债务人履行义务。代位请求权的性质是实质化了的形式性实体请求权,行使该权利的债权人以自己名义请求相对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义务。代位保存权依附于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作为形式当事人的债权人受债务人与相对人在先约定的纠纷解决条款拘束。代位请求权是独立的“请求诉权”,作为实质当事人的债权人不受债务人与相对人在先约定的纠纷解决条款拘束。 关键词:债权人代位权 形式性实体请求权 请求诉权 可仲裁性 仲裁协议 诉讼实施权
1.学生欺凌治理何以“二元”?——与张善根教授商榷
内容摘要:学生欺凌治理是保障学生权益,建构和谐校园环境的重要议题。张善根教授对学生欺凌治理二元论的基本结构进行了较为详细的展示,但对其内部逻辑机理的讨论稍显混沌。唯有进一步阐释,才能构建一个更加科学有效的校园欺凌治理体系。立足于二元视角,教育干预与法律约束两个维度共同构成了学生欺凌治理的二元结构。前者侧重于预防性,旨在通过营造安全环境、培养道德素养和同理心来减少欺凌事件的发生。后者则强调对欺凌行为的司法矫治和秩序维护,旨在为受害者提供法律保障的同时对施暴者进行行为矫正。学校教育惩戒权作为关键的衔接枢纽,其行使必须从始至终控制在合理范围内,避免将其与体罚学生混淆。遵循“二元论”的治理框架,应坚持以学校管教防治为主,以司法矫治为辅的二元制度框架,从而将学生欺凌治理融入法治轨道之中。 关键词:学生欺凌 二元论 管教防治 司法矫治 学校教育惩戒权 教育伦理
作者:赖成宇(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博士后在站研究人员) 内容摘要:共同个人信息的存在具有客观必然性,其在经济价值和主体控制能力上与单个个人信息存在显著差异。当前,共同个人信息侵权问题日益突出,而个人本位保护理论已无法提供全面有效的保护。因此,强化对共同个人信息的差异化保护显得尤为紧迫。保护共同个人信息,应遵循诚实信用、利益共享、禁止权利滥用以及合法、正当、必要等基本原则。构建共同个人信息保护规则,需从多方面入手:首先,明确信息主体的保管义务,限制其擅自处理行为;其次,增设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去个人标识义务,实现保护共同个人信息的同时兼顾有效利用;最后,在不宜采用去个人标识化技术的场景下,建立可溯源的算法保护机制,实现共同个人信息处理过程可追溯、可监管。 关键词:共同个人信息 共同信息保护 个人信息权益滥用 数据保管义务 去个人标识 可溯源的算法保护
责任编辑:郝魁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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