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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22年第2期
发布日期:2022-05-31 来源: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法治文化】

1.中华文明与中国话语

李德顺(5)


2.数字社会的伦理困境与法治文化建设

黄丽云(12)


3.法治文化专业实践教学的体系化探索

李驰(20)


4.论法治文化阵地的思想渊源和理论内涵

李其瑞(29)


5.“后真相”与价值思维

阴昭晖(36)


【热点聚焦】

6.经济发展、网络安全及其经济法规制

张守文(44)


7.掣肘与破解: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的立法不足与完善

李爱年、何双凤(56)


8.“可比性”的法理

——基于社科法学的视角

刘顺峰(65)


9.习近平总体国家安全观的系统原理

姚晗(77)


10.马克思主义法学在西方的复兴

——分裂社会的理论重建

曾文晖(89)


【私法前沿】

11.董事对债权人的信义义务

——公司资本制度视角的考察

李建伟、岳万兵(100)


12.法经济学的限度

——美国公司反收购立法的合宪性论争及其启示

肖崇俊(113)


13.证券法的权利观

张钦昱(126)


14.证券交易税的功能变迁与制度重构

王彦光(141)


15.论公司出资债权不得抵销

——以出资债权的法律构造为中心

张其鉴(155)


16.国际航空碳排放体系构建的中国应对

高志宏(172)


17.食品损害民事责任体系优化研究

——兼论现行《食品安全法》相关条款的修改

陈松涛(183)


18.论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与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的衔接与适用

——以《民法典》第1234条、1235条为研究视角

任洪涛、唐珊瑚(193)


19.论实现担保物权程序中对申请和异议的审查

马丁(204)


20.RCEP背景下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创新与完善

张建(216)


【公法视点】

21.论司法鉴定立法的体系化

拜荣静(230)


22.论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的实行行为

王政勋(250)


23.人工智能时代量刑的价值追求与挑战

张燕龙(264)


【文学艺术】

24.介入,零度与沉默,抑或感性分配

——关于“什么是文学”的三种回答

郭思恒(277)


25.文学事件论的现实理论意义

张玉能(286)


【海外采英 | 国际水法译丛】

26.谈判和水外交中的国际水法原则

苏珊娜·施梅尔 著;杨焱 译(294)


27.公平合理利用原则与不造成重大损害义务之间的冲突

——可以调和吗?

萨曼·M. A.萨曼 著;胡德胜 译(299)





  【法治文化】

  中华文明与中国话语

  【作者】李德顺(中国政法大学)

  【摘要】语言是文明“基因”的第一载体。我们在思考中华文明与当代世界的关系时,要有一个自觉的视角,即通过自己“话语”来认识自己的文明,以克服在“中国故事”和“中国话语”之间存在着的某种脱节,如:中华民族多元主体意识的淡化,导致对“共有精神家园”整体理解的局限性,在构建中华文明话语体系时基础理论和方法的准备不足,等等。因此本文认为,对自己文化价值体系的反思和重建,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任务之一,其中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体系的形成,更需要形成和坚守自己的文化表达。

  【关键词】中华文明 中国话语 主体意识 精神家园 民主法治


  数字社会的伦理困境与法治文化建设

  【作者】黄丽云(福建省司法厅法治调研处)

  【摘要】本文以特斯拉女车主维权案、阿里巴巴集团实施“二选一”垄断行为罚款案、金德强北斗掉线案为例,探讨数字社会建设面临的伦理困境及主要成因。本文提出要警惕数字社会技术滥用,科技异化等过犹不及现象引发社会公平问题,探讨在全社会培育共建共治共享法治文化的思路。我们要明晰数字社会法治价值,从强调“治理有效性”转向追求“治理人本性”,建立基于数字社会伦理道德的新的公序良俗。我们要加强程序法治,使法治建设的各个环节更加透明,既视感和接近感更强;强化公民文化建设,塑造契约精神和守法观念,促进全民的文化共建和多层次的价值共识,保障数字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数字社会 伦理困境 法治文化建设


  法治文化专业实践教学的体系化探索

  【作者】李驰(中国政法大学人文学院)

  【摘要】随着《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意见》的颁布,法治文化专业实践教学将迎来空前发展。探索建立法治文化专业实践教学体系正当其时。法治文化实践教学体系包括核心课程、联动课程和学生活动。该体系的运作方式是以核心课程所开展的实践调研为驱动,联动相关课程和学生活动一体协同发展。建立和完善法治文化实践教学体系对推动法治文化理论建设和实践发展具有关键意义。

  【关键词】法治文化 实践教学 法学教育


  论法治文化阵地的思想渊源和理论内涵

  【作者】李其瑞(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

  【摘要】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阵地建设是新时代法治文化建设和“八五”普法规划所明确的主要任务和重点内容,对提升公民法治素养与依法治理实践相结合具有重要意义。“法治文化阵地”是列宁、葛兰西文化领导权理论与当代意识形态安全理论相结合而形成的一个新概念,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与法治意识形态建设之间良性互动的一个新领域。在思想理论渊源方面,其受益于马克思主义关于上层建筑相对独立性的丰富内涵,得益于对列宁文化领导权思想的深入理解和发扬光大,以及对葛兰西文化领导权思想的批判继承和扬弃吸收。法治文化阵地是以民主、自由、法治等价值理念和制度模式为基础,以权利保障和公平正义为目标的日常生活方式和社会文化空间或领域。

  【关键词】法治文化阵地 思想渊源 理论内涵


  “后真相”与价值思维

  【作者】阴昭晖(中国政法大学人文学院)

  【摘要】“后真相”所揭示出的重要哲学意义在于,它既突破了以往的“真相主义迷信”,推动了对简单僵化的真相观的时代超越;又为人们反思和把握生活实践中日益凸显的价值观念提供了重要启示。“后真相”的本质不是“无真相”,而是价值思维、主体性思维的彰显和反思。我们需要从哲学高度认真关注“后真相”研究,把这种研究从存在论、认识论推进到价值论的语境,从主体性权责的视角出发,自觉地加以反思、澄清和超越。哲学发展的新的契机和生长点,也许就在这里。与此有关的民主法治建设的理论切入点,也将由此进一步显露出来。

  【关键词】后真相 价值思维 多元主体 权责意识


  【热点聚焦】

  6.经济发展、网络安全及其经济法规制

  【作者】张守文(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人工智能研究院)

  【摘要】在市场化、信息化、法治化“三化”融合发展的背景下,探讨与其相应的经济发展、网络安全与经济法规制的“三者关系”甚为必要。为此,本文力图在“安全—发展”的分析框架下,揭示网络安全对经济发展的重要影响,以及兼顾安全与发展的重要价值;同时,还应在“技术—制度”的分析框架下,解释网络安全与经济法规制的内在关联,分析相关经济法规范在专门立法与非专门立法中的功能侧重,从而说明网络安全法不仅是网络法、安全法,也是规制法或监管法,进而揭示立法机关将其归入经济法的理据。上述两类分析框架有助于形成对“三者关系”的系统认识,从而有助于全面推进网络安全法治建设,并深化发展法学、信息法学和经济法学的交叉研究。

  【关键词】网络安全 经济发展 经济法规制 安全与发展


  掣肘与破解: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的立法不足与完善

  【作者】李爱年、何双凤(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要】近年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立法取得了突破性进展,法治体系已初具雏形,但仍存在高位阶立法支撑单薄、地方立法特色不足、内容规定不完善等问题。未来,应进一步梳理并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法治体系,尽快开展综合性立法,制定“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理顺既有文本规定,析清相关基础性概念;改善立法技术,强化立法“地方特色”。

  【关键词】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 生态环境保护 综合行政执法


  “可比性”的法理——基于社科法学的视角

  【作者】刘顺峰(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要】“可比性”作为当前我国“一带一路”法治化体系建构中的基础性理论问题,并未受到法学界的应有关注。对社科法学知识传统中“可比性”概念的历史主义辨析,可发现它与“可移植性”“相似性”存在着紧密的意义关联。“可比性”的实质在于,“比较”的展开围绕的是何种学科属性与学科视角、“比较”要达致何种价值、意义与目的。藉由英国法人类学家格拉克曼所记录的部落社会典型个案的实证分析,可完整揭示传统法学有关“可比性”标准的缺陷。基于“一带一路”法治理论与实践的发展需要,“历史—类型”分析框架的创设,不仅可以克服传统“可比性”标准的内在局限,还可为“可比性”问题的深入研究提供系统性学理支撑。

  【关键词】可比性 法理 社科法学 法人类学 一带一路


  习近平总体国家安全观的系统原理

  【作者】姚晗(武汉大学)

  【摘要】总体国家安全观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内容,是对国家安全实践这一复杂系统的认识,是具备系统性特征的科学理论。把握习近平总体国家安全观可以从其系统原理着眼:一是把握和理解其实践要素和理论视野的开放性原理;二是充分认识其各要素的有机统一也就是整体性原理;三是注重整体论与还原论的辩证统一以分析其层次性原理;四是重点关注其在实践与认识的辩证关系中产生的动态性原理。

  【关键词】总体国家安全观 开放性 整体性 层次性 动态性 系统原理


  马克思主义法学在西方的复兴——分裂社会的理论重建

  【作者】曾文晖(武汉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摘要】随着英美国家近些年社会分裂、阶级与种族压迫加剧,马克思理论在西方学术界开始回潮。在这一波方兴未艾的思潮中,马克思思想在法学界也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加拿大多伦多大学伊戈尔·肖赫德布罗德2019年出版的《重访马克思对自由主义的批判:正义、合法性和权利的再思考》一书可以说是马克思主义在西方法学中复兴的一部代表作。该书甫一出版,即引起诸多法学学者的关注,也触发众多讨论。评述肖赫德布罗德马克思法学专著及其引发的讨论,可以展现西方马克思主义在西方法学界的最新进展,知其良窳。同时在东方大地兴起的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需要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以弥补其局限性。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法学 分裂社会 理论重建 习近平法治思想


  【私法前沿】

  董事对债权人的信义义务——公司资本制度视角的考察

  【作者】李建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岳万兵(中国政法大学)

  【摘要】以公司资本制度为例,董事在未尽催缴义务、瑕疵减资、违法利润分配以及股东抽逃出资等情形下,很可能存在故意或过失的主观状态,具有可归责性。如若坚持组织法与行为法“内外区隔”的法律范式,将使债权人承担高于公司制度安排的投资风险,有违私法之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行为法体系下代位权、第三人侵犯债权、特别责任等理论无法周延地解释董事对债权人的责任类型,而组织法视角下的信义义务理论可担此重任。以信义义务理论解读董事-债权人关系是维护公司法风险与利益分配格局的必然要求,体现了在债权人保护问题上组织法对行为法的补充。

  【关键词】董事 债权人 信义义务 资本制度 组织法 行为法


  法经济学的限度——美国公司反收购立法的合宪性论争及其启示

  【作者】肖崇俊(华东政法大学法律文明史研究院)

  【摘要】法经济学在我国已经具有深远的影响,但是该理论对效率的追求与法的公平正义价值存在天然的冲突。这一冲突在美国公司要约收购立法史中表现得尤为明显。以亨利·G.曼尼为代表的法经济学者认为并购是公司控制权市场运作的结果,它可以导向效率,且对小股东而言是更有利的保护机制。这一理念得到美国联邦国会的认可,因此《威廉姆斯法案》改变了打击要约收购的立场转而选择在收购方与目标公司之间保持中立。州的反收购立场与此发生冲突,于是反收购立法的合宪性问题被提交给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决定反收购立法命运的两个案件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给出了两个截然相反的结论。怀特法官在迈特案中依据公司控制权市场理论判定以拖延为主要手段的第一代公司反收购立法违宪;而鲍威尔法官在CTS案中判定剥夺控制股份表决权的第二代公司反收购立法合宪。反收购立法的合宪性问题折射出的是公司控制权市场理论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被应用又被废弃的历史。同时,它深刻地反映出一个事实:法经济学是有限度的,这个限度就是法律的公平价值。

  【关键词】法经济学 公司控制权市场 威廉姆斯法案 要约收购 反收购


  证券法的权利观

  【作者】张钦昱(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摘要】证券法的属性争议不会影响其以权利为本位,却影响其权利的表达方式。证券法对投资者利益的维护并不是通过正面直接赋权,而是令投资者的交易相对方负担义务。“赋权-行权”路径无法充分维护证券法的法益,需要公益性组织承担维护证券市场社会公共利益的重任。《证券法》民事责任存在种类稀少、样态单一、构成要件过于严苛等弊端,修改后的追责程序没有从根本上改变投资者的维权动力,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用处不大。应当重新厘清《证券法》宗旨,显著增加《证券法》义务规则的强度,加大外部行政机关对《证券法》的干预,完善投服中心利用诉讼机制保护投资者整体利益与证券市场秩序的职能。

  【关键词】证券法 权利 资产收益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 证券行政和解 证券示范诉讼


  证券交易税的功能变迁与制度重构

  【作者】王彦光(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证券交易税是调制证券市场的重要手段,但中国尚未进行证券交易税的专门立法。证券交易印花税从17世纪末诞生发展至今,经历了从财政收入到调制市场的功能变迁,而利用证券交易税抑制金融投机的思想也经历了三次兴起与深化。证券交易税目的在于稳定金融市场,抑制其赌博性,以体现对富强、诚信、公正、和谐等价值的追求。基于证券交易税的上述立法价值追求,应当构建以“持有时间”为基础的累退制证券交易税,由全国人大以法律的形式立法,并授权证券监管机关临时调整,以应对突发金融事件。同时,与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差异化监管相对应,在不同的证券市场中应当适用不同税率的证券交易税。

  【关键词】证券交易税 累退制 调制证券市场 税收立法价值


  论公司出资债权不得抵销——以出资债权的法律构造为中心

  【作者】张其鉴(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摘要】公司出资债权能否与股东对公司债权抵销,是认缴制改革后司法实务中突出的争议问题,而目前仅《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46条规定了破产程序中禁止抵销,本次公司法修订应当作全面规制。从国外立法和实践看,德国、日本等立法禁止出资债权抵销,但实务中允许在股东对公司债权符合到期、明确、价值完整情形下由公司主动抵销,允许股东以对公司债权出资,英美法则禁止出资债权抵销。我国理论和实务界就出资债权能否抵销发生过争锋相对的论战,其背后暴露了对出资债权以及其与相关概念区别的认识不清。出资债权在法律构造上包括基于股东协议、公司章程的约定产生的本体性出资债权,也包括公司法基于出资亏空特别规定的发起人资本充实责任等衍生性的出资债权,在概念上区别于应当允许的以股东对公司债权出资、债转股。基于出资债权的公司资本属性、组织法属性,同时考虑到抵销规则节约成本的本旨,无论公司是否处于破产程序,无论是否由公司主动抵销,出资债权都不得抵销。

  【关键词】出资债权 法律构造 抵销 出资亏空 组织法


  国际航空碳排放体系构建的中国应对

  【作者】高志宏(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

  【摘要】在国际社会的强烈反对下欧盟国际航空碳排放机制仍处于停摆阶段,美国退出又重新加入《巴黎协定》的反复立场使全球气候治理面临重大考验,二者都凸显出国际气候治理规则尤其是国际航空碳排放规则的缺失。客观而言,欧盟航空碳排放机制具有积极意义,其为世界正视航空碳排放打开了缺口,也将加速国际航空碳排放交易法律框架的出台。美国对待《巴黎协定》的态度使中国面临着内部经济结构调整和外部国际社会期待的双重压力,中国在全球气候治理新进程中应扮演“积极引领、有限担当”的角色,将重点放在积极推动国际规则的制定方面。在积极倡导构建国际航空碳排放体系时,应发挥国际民航组织的核心作用,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促进我国民航业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欧盟碳排放交易机制 《巴黎协定》 国际航空碳排放体系 国际民航组织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食品损害民事责任体系优化研究——兼论现行《食品安全法》相关条款的修改

  【作者】陈松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总编室、中国人民大学经济法学研究中心)

  【摘要】现行《食品安全法》本着社会共治和重典治乱原则,重建了食品损害民事责任体系,构筑了较为严厉的首负责任制、连带责任制和惩罚性赔偿制等制度,充分提升民事责任的惩罚、填补、激励和预防功能。《食品安全法》在制度构架和规范设计上也存在一些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规范的正确适用。《食品安全法》的修订应当参酌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进一步优化食品损害民事责任体系,充分发挥民事责任制度的功能,积极鼓励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关键词】食品损害 民事责任 《食品安全法》


  论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与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的衔接与适用——以《民法典》第1234条、1235条为研究视角

  【作者】任洪涛、唐珊瑚(海南大学法学院)

  【摘要】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与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在《民法典》中是独立的民事责任。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与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共同构成了“绿色诉讼”请求权基础,二者兼遵循填补损失原则、均以生态环境损害救济为目的,这为二者的衔接提供了可行性。协调好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与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关系,关键是要设计好二者的衔接规则,要在法律上明确规定在生态修复具有可行性的情况下优先适用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以生态损害赔偿责任为补充。为了进一步实现二者的有效衔接,在设计好责任衔接规则后还应该明确该规则适用的条件,并分析在不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情形下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范围,以确保责任的合理适用,实现公正的司法救济。

  【关键词】生态环境修复责任 生态损害赔偿责任 衔接规则 责任适用


  论实现担保物权程序中对申请和异议的审查

  【作者】马丁(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要】对申请和异议进行审查并据此判断是否存在实质性争议是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的关键。就此,司法实践中存在显著分歧,严重影响该程序的稳定适用和效果发挥。形式审查说和实质审查说看似针锋相对,实则都认为在该程序中无法适度审查申请和异议、难以有效识别实质性争议是否存在。这两种观点应予反对。基于该程序有别于普通程序的功能定位和特殊结构,应当从要素的完备性、主张的对抗性、初步证据的支撑等方面对申请和异议进行审查。进而判断两者是否结合起来形成实质性争议,也即在该特别程序中难以判明是非的实体权利义务争议。最终根据是否存在实质性争议决定程序的结果。如果法官对这种特别程序中的审查工作理解准确、运用得当,立法者“既维护公平、又促进效率”的程序功能预设完全可以实现。

  【关键词】实现担保物权程序 申请 异议 实质性争议


  RCEP背景下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创新与完善

  【作者】张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摘要】2022年1月1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生效实施,这标志着世界上人口数量最多、成员结构最多元、发展潜力最大的自由贸易区就此诞生。除了在实体规则方面超越现有多边及区域性自由贸易协定外,RCEP第19章还创设了专门的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其出台背景主要是为了突破当前WTO争端解决机制所面临的现实困境,为全球贸易治理注入新的活力。鉴于国际经贸领域存在大量相互重叠和交织的自由贸易协定网络,RCEP专门规定了场所选择条款,旨在打破“意大利面碗效应”,增强争端解决管辖权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相较于世界贸易组织,RCEP争端解决机制更加重视磋商的作用,充分彰显自治性和高效性,同时在争端解决各项程序的运行方面注重协调。RCEP争端解决机制虽然在区域性合作的框架内展开,但其与多边自由贸易体制相辅相成,共同促进世界经济朝着开放、合作、共赢的方向发展。

  【关键词】区域贸易协定 RCEP 争端解决 场所选择条款


  【公法视点】

  论司法鉴定立法的体系化

  【作者】拜荣静(兰州大学法学院)

  【摘要】司法鉴定法立法应以2017年《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和2019年《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为指导。我国目前形成的特殊司法鉴定体制,既有分散式立法已经不能解决司法鉴定活动中的突出问题。因此,我国司法鉴定法立法制定应该立足国情,全面总结已有司法鉴定理论研究成果,梳理需要解决的司法鉴定实体和程序问题,结束之前的分散式立法模式,应采取体系化的立法模式。司法鉴定立法体系化需要做好法法衔接工作,融通司法体制改革和诉讼法修改成果,实现司法鉴定制度、诉讼制度的功能互补和结构协调。

  【关键词】司法鉴定法 体系化 诉讼法 鉴定机构 鉴定人


  论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的实行行为

  【作者】王政勋(西北政法大学)

  【摘要】在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中,古文化遗址不包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古墓葬限于墓室的封土堆。本罪是短缩的二行为犯,其实行行为表现为出于盗取其中文物的目的私自挖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在盗掘古文化遗址时,“掘”是指通过各种方式使隐藏于地下、水下的文物暴露出来;在盗掘古墓葬时,“掘”是指通过各种方式去除封土,打开墓穴、墓室,使放置在其中的文物暴露出来。实施盗掘行为,已损害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即使未窃得文物,也应认定既遂;未造成实质损害的,是本罪的未遂。

  【关键词】盗掘 古文化遗址 古墓葬 短缩的二行为犯 实质损害


  人工智能时代量刑的价值追求与挑战

  【作者】张燕龙(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

  【摘要】报应刑、威慑刑和教育刑的发展催生出正义、公平和人道的价值追求,三者既交叉重合,又有矛盾冲突之处,不同国家在特定时期存在价值追求上的位阶选择。受法感情、刑罚目的及国情因素的影响,我国的量刑规范化改革过于强调公平价值,重报应刑和威慑刑而忽视教育刑,存在价值位阶失衡问题。在社会防卫需求增加及威慑刑复兴的背景下,无论在数据收集标注还是算法领域,人工智能都更利于威慑刑与报应刑的实现,会强化“同案同判”式量刑公平,但会进一步压缩教育刑的生存空间,给量刑的人道价值带来挑战。未来应当在教育刑的指引下,对人工智能量刑进行价值上的纠偏,从诉讼模式、量刑规则及程序等角度重塑量刑的合理价值位阶。

  【关键词】人工智能 量刑规范化 报应刑 威慑刑 教育刑


  【文学艺术】

  介入,零度与沉默,抑或感性分配——关于“什么是文学”的三种回答

  【作者】郭思恒(上海大学文学院)

  【摘要】针对“什么是文学”的问题,萨特提出了介入观念,强调作家对外部现实的介入。然而此观点受到诸多质疑,罗兰·巴尔特与布朗肖在各自的理论文本中强调作者的消失与语言的自主性,或明或暗地将萨特介入理论作为标靶进行批判。朗西埃则以“感性分配”将文学/政治的二元划分打破,试图消除二者孰为体用的等级制度,这对于思考当今文学艺术与社会政治的关系提供了一种新的维度,也为新型的“介入”提供可能。

  【关键词】“什么是文学” 文学介入 文学自律性 感性分配 萨特 罗兰·巴尔特 朗西埃


  文学事件论的现实理论意义

  【作者】张玉能(华中师范大学文学院、南京大学和华中师范大学)

  【摘要】文学事件论是英国西方马克思主义文学理论家和批评家特里·伊格尔顿在《文学事件》(2012)中提出来的,立刻得到中国文艺理论和批评界的热烈反响,2017年出版了中文版。文学事件论实际上指的是,文学作为一种事件是生成性的,因此,文学并不具有古典形而上学的一成不变的本质,但是,却是具有不断生成发展的本质:虚构性、道德性、语言性、非实用性、规范性。作为一个曾经坚定的反本质主义者,从完全否定文学的本质到探讨文学的“家族相似”而维护文学本质探讨的合理性,这是文学事件论在中国当代现实中的主要启示意义。它提醒那些反本质主义者不要再跟着西方后现代主义亦步亦趋了,否则就会陷入邯郸学步的窘境。文学事件论关于文学的五种特质的阐释,不失为一种有益的探索,它指明了文学在当今现实中的语言本质、伦理本质、意象本质,对于进一步发挥文学的审美功能具有重要意义。文学事件论关于文学意义的生成和阐释注意到了作者和读者相结合的理解维度,应该也是一种比较全面的解释学理论,可以启发我们辩证地理解文本的意义生成和意义阐释。

  【关键词】文学事件论 文学事件 文学本质 特里·伊格尔顿 家族相似


  【海外采英 | 国际水法译丛】

  谈判和水外交中的国际水法原则

  【作者】苏珊娜·施梅尔(联合国教科文组织IHE德尔夫特水教育学院)

  【译者】杨焱(重庆大学法学院)

  【摘要】国际水法原则时常被援引用来指导共享水道沿岸国之间开展合作,解决它们之间的分歧、冲突或者争端。本文基于文本分析和案例分析的方法,研究国际水法原则在谈判和水外交中的作用。结果表明,国际水法原则不仅是治理共享水道的国际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水外交的重要手段,可以帮助塑造国家实践朝着一个更加合作和可持续的未来发展。

  【关键词】国际水法原则 国际关系 水外交 共享水道


  公平合理利用原则与不造成重大损害义务之间的冲突——可以调和吗?

  【作者】萨曼·M. A.萨曼(世界银行之环境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际法律团队、《博睿国际水法研究展望》编辑部)

  【译者】胡德胜(重庆大学法学院)

  【摘要】在国际水法发展演变的漫长历史中,公平合理利用原则与不造成重大损害义务之间的关系一直是最具挑战性的问题。讨论关于这两个概念之间关系的争论的起源,介绍不同沿岸国在这一问题上的对立立场,进而阐释[199]7年《国际水道法公约》是如何处理这一问题并使这两个概念得以调和的。认为,通过国际水道国之间合作可以调和两者之间的冲突。

  【关键词】公平合理利用原则 不造成重大损害义务 《国际水道法公约》 冲突 合作

责任编辑:郝魁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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