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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研究》2022年第1期
发布日期:2022-06-16 来源:行政法学研究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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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系统观与法治政府建设

  作者:刘青(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博士后流动站,江苏 南京 210044 博士后研究人员)

  摘要:习近平法治思想中蕴含着深刻的系统观,其系统观主要表现为要素联系观、整体布局观、一体建设观、重点突破观。法治政府建设应以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系统观为引领,一方面在法治系统下加强法治政府整体建设,构建具有政治性、人民性、本土性、一体性、统一性的政府特质,另一方面加强法治政府子系统内部建设,强化其要素建设、协调其各环节、注重特别领域和涉外方面的行政法治建设。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系统观;法治政府


  论行政协议非诉执行制度的优化

  作者:张卿(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学研究院,北京 100088 教授)

  摘要:行政协议约定内容的设定没有受到立法程序中关于公众参与程序和立法机关备案审查程序的控制,也往往没有协议内容公开和相关程序的要求。相较于行政决定(由行政协议转化而来的除外)作为非诉执行依据的情形,行政协议作为非诉执行依据时更难以解决行政法上的代理人问题,即行政协议中行政主体一方更难以全面地代表公共利益。从现行行政协议非诉执行制度的执行名义、申请程序、审查程序和标准来看,应进一步加强对行政主体一方应代表的公共利益的全面考量和保护,并提出如何完善相关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行政协议;非诉执行;代理人问题;执行名义;审查标准和程序


  关于构建土地非诉行政案件“裁执分离”模式的调研报告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课题组,江苏 南京 210024

  摘要:基于现行土地管理法律规范并没有赋予土地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强制执行权,针对非法占地建筑物和设施所作的行政决定的强制执行,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于非法占地建筑物和设施形成的原因及强制执行,与其他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有诸多不同的特点,由法院进行审查并执行的“审执一体”模式,弊端日益凸显。为有效破解土地非诉行政案件“执行难”,本文以数据、案例等为基础,在分析现有模式的前提下,对土地管理领域的非诉行政案件实践“裁执分离”模式,从适用范围、理论基础、法律依据、实践经验等方面展开论证,提出在宏观层面完善立法、中观层面建立协作、微观层面细化规定,构建土地非诉行政案件“裁执分离”新型模式。

  关键词:土地管理;非诉执行;“裁执分离”新模式


  跨行政区联合应急制度的实施状况分析

  作者:叶必丰(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上海 200030 教授)

  摘要:跨行政区联合应急制度建立后,地方主体的实施准备都比较积极。实施准备的内容大多是综合性的机制建设,大多系对制度的概括和复制,主要发挥了制度传导作用;少部分为具体化和工作安排,起到了具体落实作用。通过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检验表明,跨行政区联合应急措施在实施主体上广泛,川渝区域和基层主体表现更为突出;各地方主体对跨行政区联合应急措施的充分运用,珠三角区域和省级主体表现更为突出。各区各级各类主体对信息通报、处置措施衔接、应急资源共享及其他跨行政区联合应急措施四个选项的偏好,呈依次减弱的态势,其中珠三角区域在实质性措施上表现最佳。跨行政区联合应急的效果总体良好,省级地方主体与基层地方主体对是否有待继续完善持相反的态度。从理论上看,一项制度能得以有效实施,与需求、资源、技术、习惯和上级指挥等因素紧密相关。

  关键词:突发事件应急;跨行政区联合应急;应急执法;区域合作


  论行政执法外部监督中正式监督机关的确立

  作者:秦前红1、陈家勋2(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1.教授2.博士研究生)

  摘要:在检察机关、监察机关的参与之下,行政执法外部监督的力量越来越充足,但这些主体皆为非正式行政执法监督机关,监督活动缺乏统筹安排,难以形成稳定可靠的监督秩序,因而需要确立正式的外部监督机关,发挥一定的牵引作用。检察机关因法律监督对象的广泛性,具备将监督对象拓展至行政机关的可行性,因其在法律实施中开展合法性监督的专业优势,具备将其机关职能拓展至行政执法监督的适当性,所以比监察机关更适于成为正式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这也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对现行国家行政监督体系的补强优化。在权力配置上,检察机关需要配以调查权、合法性评议权和程序性处置权,同时要保持监督权行使的限度,避免脱离行政执法合法性监督的焦点,尊重行政执法的独立自主,并与其他国家机关分工协作、形成监督合力。

  关键词:行政执法外部监督;检察机关;监察机关;正式监督机关


  法定犯中行政前置性要件的法理基础与制度构造

  作者:姜涛(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上海 201620 教授)

  摘要:行政前置性要件作为刑法分则个罪中的限制性要件,强调行政处理优先性,包含着以刑罚处罚确保行政执法效果的制度期待,是刑法谦抑性的新表达。在法定犯日趋增多的时代背景下,刑法修正中的犯罪化不可避免,单一强调犯罪化或非犯罪化均存在较大副作用,在个罪中设置行政前置性要件,重视法益恢复在阻却犯罪成立中的积极价值,有利于追寻犯罪化与非犯罪化的最佳平衡点。行政前置性要件的法理基础在于部分犯罪存在法益侵害待定状态。立法者在增设法定犯时,若认为该犯罪存在法益侵害待定状态,并且不直接涉及人身法益,当优先考虑设置行政前置性要件。

  关键词:行政前置性要件;法益侵害待定状态;刑法的谦抑性;象征性立法;法定犯


  行政执法文书中的瑕疵问题研究——基于468份律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分析

  作者:袁钢(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88 教授)

  摘要:瑕疵行政是指行政主体在履行行政职责中所作出的不合法、不合理、不正确的行政行为,包含重大明显瑕疵、一般瑕疵、轻微瑕疵和明显轻微瑕疵四种类型,并对应不同的法律后果。468份律师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存在说明违法理由不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不清晰、法律依据适用不准确、决定程序表述不明确、救济途径告知不完整等情形,可归属为不同瑕疵行政类型,以明显轻微瑕疵为主。实体规定适用困难、程序价值不受重视、文书价值认知不足、文书制作能力欠缺等分别是出现上述情形的主次成因。明确行政补正的主体责任、规定行政补正的实施时间、强化行政补正的启动机制,有助于完善行政补正实施机制;修订相关法律的具体规定,制定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有助于消弭引发行政补正客观因素;健全人员招录培训、明确文书制作样式、制定处罚裁量基准、强化文书释法说理,有助于消减引发行政补正主观因素。

  关键词:瑕疵行政;行政处罚;律师;行政补正


  论监察法学的研究论域

  作者:张红哲(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0088 助理研究员)

  摘要:《监察法》的出台既是对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果的立法确认,也是腐败治理法治化的政治共识和社会共识的集中表达。近年来,围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监察法》立法与适用的理论研究方兴未艾,各种思想观点的荟萃和制度理论的创新开创了一个全新的研究论域。监察法学的研究论域具有独立性和集中性,这是由其特殊的理论基础和特定的研究对象所决定。当前,要加快创设和建构监察法学学科,推动监察法学研究方法的整合与更新,持续为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提供稳定的理论知识供给和制度选择方案。监察法学的研究要确立其学科论域的基本构成,包括监察法基本原则的体系建构论、法律关系的主体适用论、监察制度的过程控制论和监察程序的衔接保障论等。在确立研究论域的基础上,监察法学应当坚持以现实问题为研究导向来保持其实践性品格,并继续兼蓄其他学科的思想资源和分析框架,以期形成具有中国特色、中国话语和中国气派的监察法学研究格局。

  关键词:监察法学;研究论域;研究方法;监察法基本原则


  过程论视野下自动化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以道路交通非现场执法时空情境分析为视角

  作者:周文清(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湖南郴州 423000)

  摘要: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道路交通管理领域也迎来了自动化执法时代。闯红灯、超速等各类交通技术监控系统的引入将传统街道执法空间改造成一个“全景敞视”规训平台,大幅提升了交通违章查处效率。然而,作为被规训一方的行政相对人并未真正享受到“科技+行政”的发展红利,其根源在于信息技术赋权不均衡导致交通执法“便行不便民”,使得“电子警察”饱受诟病。面对非现场执法这一新生事物,司法裁判应跳出传统现场执法的固有逻辑,运用行政过程论对非现场执法行为进行全流程、动态审查,对非现场执法的不同行为阶段采取不同的司法审查方法和审查强度,兼顾行政执法方式革新与行政相对人权益保障的需求,实现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的有效融合。

  关键词:自动化行政;电子警察;权力规训;行政过程论


  敏感个人信息保护的特殊制度逻辑及其规制策略

  作者:孙清白(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江苏南京 211106 讲师)

  摘要:敏感个人信息因其对个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具有极端重要性,需要特别的法律保护。我国现行立法对敏感个人信息的特别保护存在制度供给不足。《个人信息保护法》虽秉持对一般个人信息和敏感个人信息区别规制的立法思路,但有关敏感个人信息特别保护的规范较为简略。从我国敏感个人信息保护的实践需求及域外立法经验来看,敏感个人信息保护在“知情同意”的适用、法定处理事由的明确、技术治理的实现、损害认定的完善等方面应有区别于一般个人信息保护的特殊制度逻辑。相应地,敏感个人信息保护也应有区别于一般个人信息保护的特殊规制策略。

  关键词:敏感个人信息;《个人信息保护法》;《民法典》;风险


  论个人信息保护的行政规制路径

  作者:孔祥稳(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29 讲师)

  摘要:个人信息保护存在私法诉讼与行政规制两种主要路径,私法诉讼多以侵权之诉的形式展开。由于个人信息处理者与信息主体的地位失衡,信息主体举证困难,维权难度高;由于损害难以界定,诉讼存在成本与收益不均衡的激励困境;同时,个别性的诉讼也难以有效回应系统性的社会风险。行政规制路径以基本权利的国家保护义务作为法权基础,在专业性、信息充分程度、治理效率等方面具有比较优势。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应当更妥善地处理两种路径的协调。未来个人信息保护的行政规制路径需要进一步明确规制体制,充分运用行政处罚、自我规制、内部管理型规制、第三方规制等多元化的规制机制。

  关键词:个人信息保护;行政规制;公共执行;基本权利国家保护义务


  行政投诉案件中原告资格的本土逻辑与实践反思

  作者:李策(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88 博士研究生)

  摘要:举报投诉人原告资格问题是行政诉讼理论和实践争议的焦点。《行诉解释》第12条第5项认可了投诉人的原告资格,但在理论和实践中仍存在较大的争议,需要梳理并回应。就保护规范理论而言,在实体法和程序法没有规定主观公权利的前提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也可以赋予投诉人原告资格,并可以据此推导出与原告资格相对应的主观公权利;就保护必要性而言,第5项中合法权益的规范功能能够替代保护必要性的适用;就投诉人的定位而言,第5项与司法实践存在冲突,建议将第5项对投诉人的定位由其他利害关系人改为行政相对人。

  关键词:举报投诉;原告资格;保护规范理论;保护必要性;行政相对人


  数据时代网络爬虫的内部管理型规制

  作者:朱峥(东南大学法学院,江苏 南京 211189 博士研究生)

  摘要:网络爬虫作为数据时代一种被普遍应用的自动化数据收集技术,有着独特功能和价值。目前爬虫行为失范却对现有法律制度适用及网络空间秩序产生了严峻挑战,亟需在反思现有网络爬虫规范体系不足的基础上,引入内部管理型规制以回应网络爬虫规制的现实需求。基于网络爬虫的技术逻辑,内部管理型规制适用有行为限定、内容延展和效力涵摄面向,且功能多元。由于内部管理型规制兼有行政规制与自我规制的双重因素,因而可以上述两种规制方式为基点,对网络爬虫内部管理型规制进行横向和纵向的体系化构建。横向体系化构建应明确所涉主体形态、权义结构和责任内容;而纵向体系化构建应包括标准制定、组织建制、守法监督和执行反馈。

  关键词:网络爬虫;内部管理型规制;行政规制;自我规制


  论美国行政法中的保护意图规则——兼议其对保护规范理论引入的启示

  作者:张雪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88 博士研究生)

  摘要:美国行政诉讼原告制度在自普通法样态逐步“公法化”的进程中形成了以实体法“保护意图”判定原告资格的保护意图规则,其核心逻辑同源起德国法的保护规范理论存在异曲同工之妙。作为类似法理在美国法背景下规则化的产物,保护意图规则对实体法“保护意图”的解读路径、规则构造,乃至其存在本身,和对于探讨我国有无必要排斥保护规范理论,以及构建保护规范理论的“中国法表达”等议题均极具参考意义。

  关键词:保护意图规则;原告适格;法律保护意图;保护规范理论

责任编辑:郝魁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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