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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2021年第2期
发布日期:2021-02-09 来源:法学杂志

目录

【特  稿】

1.刘俊海 | 新《公司法》的设计理念与框架建议

【航天法治专题】

2.李寿平 | 全球卫星导航系统民航应用的国际法律规制

3.杨君琳 | 论北斗时代的个人位置信息法律保护

4.周长玲 方宇菲 | 卫星导航系统信号保护的法理基础与制度完善

【各科专论】

5.温世扬 | 《民法典》物权编的守成、进步与缺憾

6.丁晓东 | 互联网反不正当竞争的法理思考与制度重构

——以合同性与财产性权益保护为中心

7.朱晓娟 | 论跨境电商中个人信息保护的制度构建与完善

8.王秀梅 唐 玲 | 人工智能在防范刑事错案中的应用与制度设计

9.陈  刚 | 民事诉讼法的实质规范和程序规范

【司法实践与改革】

10.王思思 |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诉程序的完善研究

——以审执分离背景下法院的角色厘定为前提

【青年法苑】

11.方安安 | 论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的可诉性及相关制度完善


【特  稿】

1.新《公司法》的设计理念与框架建议

作者:刘俊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为提高新《公司法》立法质量,践行其历史使命,增强其全球竞争力,我国应推进公司法全面现代化,全面尊重和鼓励公司理性自治,提升公司法的可诉性和可裁性,兼顾立法的前瞻性与连续性,确保公司法体系的和谐统一,择优借鉴国际先进经验,优化公司组织类型,重构公司立法体例。鼓励公司在理性自治基础上进行章程个性化设计,承认章程详略文本的二元化惯例;建议明确强制性规定中的效力性规范,私法规范中的强制性规范均为效力性规范,私法规范不应被肢解为效力性规范与管理性规范。“立法宜粗不宜细”的思路应升级为“宜细不宜粗”的新模式;要增强公司法规范的可诉性、可裁性与可执行性,慎用模糊语词,适度增加程序规范,预留制度接口,增加争讼解决条款,激活股东代表仲裁与公司决议效力仲裁机制;建议《公司法》设股东权利专章,确立股东协会制度,明确不同权利行使与救济的优先序。消除同案不同判现象的治本之策在于靶向立法。要重视解决法律规避现象,废除恶法条款,堵塞良法漏洞。建议立法者取消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二分法,采取统一的“公司”概念,仅在涉及特殊类型公司时标注特殊公司。新《公司法》可由现有13章重组扩张为17章。

关键词:新公司法;公司自治;可诉可裁;靶向修法;同案不同判


 【航天法治专题】

2.全球卫星导航系统民航应用的国际法律规制

作者:李寿平(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全球卫星导航系统是现代空中航行系统的重要基础。作为全球卫星导航系统新要素,北斗系统核心星座的民航应用对提高空中航行安全与效率意义重大。《芝加哥公约》及其附件、国际民航组织大会决议、相关指南规定了全球卫星导航系统民航应用的基本原则,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使用者的基本规范,试图确保全球卫星导航系统民航应用的安全与效率。然而,现行国际法律框架对全球卫星导航系统的体制、法律责任等关键问题规制不甚明确,给服务提供者、使用者带来了法律不确定性,阻碍了新的全球卫星导航系统服务组件的应用,也不利于全球卫星导航系统频率的保护。现行国际法亟待形成合理的全球卫星导航系统长期法律框架,建立促进双频多卫星星座全球卫星导航系统应用和全球卫星导航系统频率保护的国际法律制度。

关键词:全球卫星导航系统;国际民航组织;芝加哥公约;无线电频谱

 

3.论北斗时代的个人位置信息法律保护

作者:杨君琳(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斗政策法规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我国北斗时代的到来使得基于卫星导航的个人位置信息呈指数级增长。但对个人位置信息内涵、类型、特征和其承载的正当利益的基本认识的缺乏影响了我们对法律应当如何保护个人位置信息这一问题的判断。个人位置信息是个人信息的一种新类型,具有弱识别性、高私密性、强法益关联性,不仅与个人的人格利益紧密相关,还具有极高的经济价值和公共利益属性。我国应当明确个人位置信息的法律地位,以确保现有法律的适用;依据个人位置信息滥用风险的制造力和控制力的强弱,分配利益相关者保护的义务与责任,防止在侵害和保护个人位置信息上“搭便车”;同时制定为公共利益处理个人位置信息的规则以防止权力被滥用。

关键词:北斗系统;卫星导航系统;个人位置信息;隐私权;财产利益;公共利益

 

4.卫星导航系统信号保护的法理基础与制度完善

作者:周长玲;方宇菲(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内容提要:卫星导航系统为各行业和人们生产生活提供必不可少的定位、导航和授时服务,服务于国家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导航信号是卫星导航系统运行的必备要素,应通过法律制度强化对导航信号的保护。然而当前保护制度的特殊性、有效性和强制性不足,难以有效防范侵害导航信号行为的发生,归根结底是法律制度的演进滞后于社会的发展。我们应当在认识和尊重卫星导航系统重要作用和发展规律以及无线电信号自身属性的情况下完善导航信号保护制度。在频率的划分和使用上优先确保北斗系统频率;在优化外防信号干扰机制的同时着眼于自身抗干扰能力制度建设;在对侵害行为和损害后果分级分类的基础上确保责任相称,以发挥法律责任预防侵害导航信号的行为、救济被侵害的合法权利的作用。

关键词:卫星导航系统;导航信号;无线电频率;信号干扰;侵害行为

 

【各科专论】

5.《民法典》物权编的守成、进步与缺憾

作者:温世扬(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民法典》物权编以《物权法》为基础,既有守成,又有进步,也有缺憾。在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混合模式、物权保护的综合模式、所有权制度的"非主非客"模式及城乡分治的用益物权立法模式上,《民法典》物权编体现了对《物权法》的继受。《民法典》物权编的进步体现在添附制度、居住权制度的新增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行使规则、担保物权竞存规则、抵押物转让规则的完善等方面。不动产物权变动立法模式的统合、物权法定原则的缓和、物权保护制度的纯化、先占制度的增补、遗失物归属制度、典权制度、城乡一体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混合担保制度、流质条款规则、营业质权制度、动产让与担保制度等仍有待补充完善。

关键词:《民法典》物权编;《物权法》;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6.互联网反不正当竞争的法理思考与制度重构——以合同性与财产性权益保护为中心

作者:丁晓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频发,但《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互联网的专门规定与既有的司法判断标准均难以提供有效指引。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法理反思,可以发现这一法律意在建构具有时代性与全球性的市场竞争秩序。互联网反不正当竞争在反映反不正当竞争一般规律的同时,也提出了新的挑战。互联网空间更具公共性、用户新型权益逐渐确立,经济要素与政治社会文化要素融合。互联网反不正当竞争的制度应当重构,就当前若干类型的互联网反不正当竞争案件而言,应当尽量避免直接认定竞争手段本身非法,而应以企业的合同性权益或财产性权益是否受到侵害,以及消费者是否受到欺骗或刻意误导作为判断标准。

关键词: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法理;商业道德;企业权益;消费者利益

 

7.论跨境电商中个人信息保护的制度构建与完善

作者:朱晓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商法研究所)

内容提要:跨越关境或边境的特点使得跨境电商中的个人信息保护具有特殊性。我国现行个人信息保护法律规范或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或过于强调公权力的介入、行政色彩浓厚,亦或过于强调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而忽略经济增长的需求、增加企业负担,尚不能为跨境电商中的个人信息保护提供充分的制度供给。跨境电商中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亟待完善,在立法上应坚持个人信息保护与商业利益保护平衡、行政权力规制与经营主体自治平衡、国内立法完善与国际规则借鉴平衡的基本原则;在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模式下,须从合理清晰地界定个人信息的范围、完善跨境数据流动规则、明确跨境电商经营者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对相关制度予以完善。

关键词:跨境电商;跨境电商法;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完善

 

8.人工智能在防范刑事错案中的应用与制度设计

作者:王秀梅;唐玲(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内容提要:针对因证据导致发生刑事错案的问题,司法机关积极探索将人工智能融入证据裁判过程,通过数据编码、文本——数据链接、标准化司法产品输出等阶段参与证据裁判过程,以实现刑事错案的有效防范。当前,人工智能在证据标准指引、证据校验及证据链审查判断等领域都有较多应用。但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如智能算法运行效率低下造成证据标准难以统一,以及智能算法运行数据偏差与隐秘导致刑事证据裁判的失正与失真等。因此,只有在实体上明确智能化决策模型的辅助功能,限定其应用范围,在程序上从启动方式、算法解释路径、算法评估与验证、救济程序等对智能化决策模型进行规范,才能真正建立起智能化的刑事错案防范体系。

关键词:人工智能;刑事错案;证据裁判;算法

 

9.民事诉讼法的实质规范和程序规范

作者:陈刚(广州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独立的民事诉讼法是19世纪欧陆国家法典化运动之产物,它是脱离私法体系的诉权法意义上的实质诉讼规范与从属于公法的“法院程序”意义上的诉讼程序规范之集合。两种诉讼规范各具独立的固有功能,相互之间不具有可替代性。从法系意识方法上考察,我国民事诉讼法制的现代化过程,是经日本法和苏联法对欧陆国家近代民事诉讼法典的移植与本土化。因此,我国民事诉讼法学应当以集合两种诉讼规范的民事诉讼法为研究对象,克服当下通说将之待于单纯的诉讼程序法学之偏识,从理论上说明两种诉讼规范的独立性和固有功能,为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和指导司法实践提供助益。

关键词:民事诉讼;实质诉讼规范;诉讼程序规范;法系意识;诉权法

 

【司法实践与改革】

10.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诉程序的完善研究——以审执分离背景下法院的角色厘定为前提

作者:王思思(中国农业大学农业与农村法制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司法实践中,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面临适用率低、程序启动难、执行法官适用动力不足等困境,导致其在制裁“老赖”、化解“执行难”以及维护裁判权威上的功能几近空置。实质上,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司法适用困境的根源主要在于相关程序机制的运行存在障碍。如何破除追诉程序的运行障碍,打破审判与执行主体竞合的局面,需要厘清法院的角色定位,进一步明晰各主体的职责界限。具体可以尝试变更执行主体,实现执行权配置三分法,将行政非诉执行交行政机关,刑事财产刑执行交侦查、起诉、刑罚执行机关,民事执行等其他内容交法院执行局。法院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实行异地审理,避免审判与执行法院再次竞合。同时,推行双轨模式,对于行政非诉、财产刑执行中的抗拒执行犯罪行为,沿用传统公诉模式;法院对于民事执行中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行为,借鉴监狱内犯罪赋予法警部门立案侦查权。在具体实践中实行执行权、侦查权横向和纵向分工制约,案件移送异地审理,确保程序公正。

关键词: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诉程序;审执分离;诉讼结构;双轨模式

 

【司法实践与改革】

11.论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的可诉性及相关制度完善

作者:方安安(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否具有可诉性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从法治的逻辑看,将其纳入到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没有理论障碍的。从行政行为性质、行政过程以及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关系看,将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纳入到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理想选择,符合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断扩大的趋势,也有利于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利。然而有必要修改完善《水上交通安全条例》,明确水上交通事故处理的主体、权限、程序、依据以及内容,有利于规范水上交通事故处理行为,也为人民法院审理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案件提供法律依据。同时,也有必要加强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诉讼案件中司法程序之间的衔接,以免浪费司法资源。

关键词: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行政诉讼;可诉性;合法性审查;程序衔接

责任编辑:徐子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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