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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2022年第5期
发布日期:2023-01-19 来源:法学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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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 稿】

  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关于公平竞争的重要论述研究

  作者:孙  晋(武汉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科学回答了新时代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程中的实践之问——在全面深化改革中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重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通过公平竞争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强调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重大改革于法有据,重视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竞争法律和政策,为维护和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提供强大的制度保障。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关于公平竞争的重要论述,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成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体系的重要组成。公平竞争重要论述反过来指导国家不断健全公平竞争制度,强化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司法,指引新时代国家公平竞争发展模式转型,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在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鲜活实践中,公平竞争重要论述得到实践检验并在实践中不断发展。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公平竞争重要论述;反垄断;公平竞争发展转型;经济高质量发展

  【数据产权专题】

  论数据产权保护的制度路径

  作者:李爱君 夏菲(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内容提要:数据的生产要素地位已成为共识,数据要素市场的构建是激发数据价值、助力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路径。数据产权的界定与保护是规范数据要素市场行为和促进数据流通利用的核心诉求。由于数据客体的特殊性及数据财产权与传统财产权体系的差异性,数据产权应作为新型财产权予以保护。我国现有的制度体系存在较大局限性,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实现部分数据财产权的保护,无法应对数据要素市场构建目标下日益突出的数据财产权保护问题。应构建和完善数据财产权制度体系,从立法层面明确界定数据财产权并划定其各项权能的归属,从监管层面对数据财产权的主体资格及相关行为进行规范,从司法层面构建多种纠纷解决机制并行的财产权救济手段。

  关键词:数据产权;数据财产权;数据财产权保护;制度构建

  我国需要制定统一的《数字经济促进法》

  作者:席月民(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内容提要:制定统一的《数字经济促进法》,是我国数字经济多元立法的体系化需要,是全方位深入推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的需要,是统筹并理顺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关系的需要。从2020年至今,一些省、市制定了地方《数字经济促进条例》,这些地方立法虽然普遍重视运用法律手段引导和保障当地数字经济发展,但难以克服自身承载能力有限的固有局限。科学制定统一的《数字经济促进法》,需要重点把握好五个问题,即结构设计与法律责任、概念使用及其解释、重点制度、国际竞争合作以及立法协调。

  关键词:数字经济;地方立法;产业政策法;数字经济促进法

  新数据观下的数据权属制度实践与思考

  作者:唐建国(北京市大数据中心)

  内容提要:树立新数据观,需要深入认识数据以及数据资源、要素、资产和资本,探索数字经济制度创新。从数据二元化结构的视角分析数据权属,进行数据权益的双层制度设计,形成以数据载体为基础、以承载的信息内容为抓手的数据权利行使结构。维护各数据主体的正当权益,确保数据交易更加稳定安全可靠,最大程度降低数据流动的权属不确定性,以此推动数字经济立法和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促进数据流动共享和应用赋能,助力数字经济可持续健康发展。

  关键词:数字经济;数据权属;法律制度;改革实践

  【各科专论】

  行政法代际问题研究

  作者:关保英(上海政法学院)

  内容提要:行政法的发展变化与社会、时代的发展变化息息相关,而两者之间很难保持完全契合,由此产生了行政法的代际问题。行政法代际问题是将行政法限定于主权国家之内,作为社会现象和发展的事物进行认知的。时代变迁、政府机构改革、规制事态改换、重大社会事件发生等可能导致行政法代际问题的产生。行政法代际问题的产生带来了立法选择、修正选择、适用选择和拟制措施选择等多方面的法治难题,应通过制定新法、典则修正、法律解释和裁量处置等路径来保障行政法治与当下的法治时代精神相契合。

  关键词:行政法代际;行政实在法;法律适用;法治时代精神

  论粤港澳大湾区立法协调的示范法方法

  作者:王春业(河海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一国两制三法域的特殊现状,不仅使得粤港澳大湾区立法冲突问题在所难免,而且也给其立法的协调带来很大困难。适用于不同法域或不同国家和地区法律协调的示范法方法,可以较好地适用于大湾区复杂的法治状况,尤其是示范法文本由非官方主体起草、本身不具有法律强制力的灵活性特点,契合了大湾区的现实情况。先由粤港澳三地确定要协调的立法领域,然后由非官方团体起草示范法文本,再经三地立法机关选用采纳,最后由各地立法机关通过各自立法程序将示范法文本转换成本地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立法规范,达到协调立法冲突的目的。

  关键词:示范法;立法协调;粤港澳大湾区

  股权隐名投资人成为显名股东的路径探析

  作者:郭富青(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内容提要:股权隐名投资人成为显名股东,实质上是结束隐名投资造成的股权与投资权益分离的状态,重新恢复为统一完整的股权。对股权隐名投资关系的司法解释、学理解释进行综合考察,发现隐名投资人成为显名股东存在三条并行的路径:第一是隐名投资人诉请认定其拥有目标公司的股权;第二是隐名投资人经目标公司过半数股东承认其股东身份;第三是名义股东将代持股权转让给隐名投资人。第一条路径,隐名投资人寄托于司法干预支持其享有股权,只有借名出资的情形,法院才会以真实意思表示支持其显名的请求,否则,会形成错误裁判;第二条路径,割断了隐名投资的法律关系链条,让过半数的股东接受与公司没有直接法律关系的主体为股东,不仅抛开了委托投资合同的约定,而且无视名义股东注册登记和公示的存在,有违法理;第三条路径,名义股东将股权转让给隐名出资人,并经公司内部程序确认而显名,始终以意思自治为轴心,不但照应了先前的隐名委托投资合同,而且完全符合公司法受让取得股权的规定。

  关键词:股权隐名投资人;委托投资合同;实际出资人;名义股东;显名股东

  论核损害责任国际法律机制的发展

  作者:刘  久(哈尔滨工程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内容提要:任何能源的开发与利用都伴随着风险,核能也不例外,即使采取最高规格的安全标准,也无法保证发生核事故的可能性为零。这就需要各国乃至相关国际组织进行核损害责任国内法制与国际机制的构建。自成立以来,国际原子能机构和经合组织核能署始终在为建立一个全球性的国际核损害责任机制而努力,现已制订并通过包括《关于核能领域中第三方责任的巴黎公约》《关于核损害民事责任的维也纳公约》《核损害补充赔偿公约》在内的多部国际条约。这些条约确立了例如唯一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事前财务保证原则等诸多法律原则,指导着世界各国建立与完善其核损害责任法律制度。应当以核损害责任相关国际条约为切入点,总结由这些国际条约确立的法律原则,分析条约内容的发展规律,将我国核损害责任制度的构建作为落脚点,明确我国必须针对核损害责任进行立法,完善核损害事前财务保证机制,确认与巩固唯一责任,严格责任等原则。

  关键词:核损害;责任;国际条约;营运人

  论污染环境罪共同犯罪的“规范”性归责

  作者:陈  冉(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着眼于污染环境罪共同犯罪在罪过认定上的现实困境,从司法实践中大量污染环境罪共同犯罪认定的现实需求出发,肯定污染环境罪过失共同犯罪的成立。根据污染环境罪法定犯的特质,提出从“规范违反”的共同性解释共同犯罪成立的罪过要求与意思联络程度,确立共同犯罪成立基础,并以“规范义务”限缩共犯成立范围,避免因共犯成立范围的扩大导致对单纯业务行为甚至基层人员的苛责。

  关键词:污染环境罪;共同犯罪;“规范”性归责

  【青年法苑】

  以信息收集义务解决过失犯具体预见可能性的困境

  作者:沈奕含(京都大学法学研究科)

  内容提要:在判例显现出具体预见可能性难以认定困境的情况下,理论上出现对新新过失论进行重新审视和修正的动向。以“预见可能性的法益关联性”和“预见可能性的结果回避义务关联性”为基础,危惧感和具体预见可能性可通过信息收集义务连接。信息收集义务是为了达到对结果一定程度的预见而进行事前检查、充实预见资料的义务,具有外部预见义务属性。该义务在具备危惧感时被科处,履行目标是达至具体预见可能性。实际在过失构造诸立场中均可适用该义务,不过在不同立场中所要达到的预见可能性目标程度不同。影响预见可能性认定的仅是该义务的预见可能性提升可能性,在不具有履行可能性和履行无效时应进行义务免除。在我国语境下的过失犯认定中,信息收集义务对于仅具备危惧感之行为人的预见可能性认定具有重要的解释论意义,且通过排除义务免除情形,能够实质减少司法实践中直接认定结果责任的做法。实践中适用该义务需兼采主客观标准,范围应被限制在高风险业务以及监督过失领域。

  关键词:新新过失论;信息收集义务;注意义务;预见可能性

  刑事“听取意见规则”的规范生成与理性反思

  作者:刘金松(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内容提要: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中大量存在的“听取意见”规定,可以体系性地概括为刑事“听取意见规则”。已有的成果未能对之从抽象、宏观层面作一般性研究。程序的“诉讼化改革”是“听取意见规则”的理论指导。“听取意见规则”可以从权利、诉讼阶段和自由裁量权等角度提炼出多元化类型。不同类型的规则共同表明“听取意见规则”的观念基础是职权信赖,价值追求是程序民主与公正,作用机理是功能承担,程序表征是单方主导决策。然而,“听取意见规则”存在权利保障的元素不充分,有混淆“司法”与“行政”的风险,制约量刑协商机制的引入等弊端。未来,需要遵循合目的性原则,区分诉讼阶段和事项,从回应机制、程序性制裁机制等对“听取意见规则”进行完善,通过“听取意见规则”的经验积极探索刑事听证的本土资源并推进程序的诉讼化改革。在时机成熟的情况下,一些特定制度的功能不应当再通过“听取意见规则”来承载。

  关键词:听取意见规则;刑事听证;诉讼化改革;辩护意见;量刑协商

责任编辑:郝魁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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