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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2023年第1期
发布日期:2023-02-17 来源:法学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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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稿】

  1.平台经济犯罪的刑法解释研究

  作者:高铭暄 郭玮(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

  内容提要:平台经济犯罪治理应以平台责任为中心,实现从“避风港”到“看门人”,从单方治理到合作共治的转变。在解释立场方面,应以实质解释为基础,实现从“单一主体”到“多元主体”,从“概念”到“类型”,从“结果导向”到“路径导向”的转型。在解释规则方面,应基于范式性强弱调整语义位阶,增强刑法规范的回应性;应注重解释的外部性,将技术中立与刑事政策因素纳入解释过程;应采主体间性的解释模式,确保平台及用户充分参与刑事诉讼。

  关键词:平台经济;看门人;类型;刑法解释


  【中国特色税法典编纂专题】

  2.税法典制定的时机、难点与路径

  作者:蒋悟真(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税法典是税收法律体系化的呈现形式,我国税法典的制定已具备理论层面的必要性、技术层面的可行性与时机层面的有利性。然而,税法典制定仍面临着简洁性与膨大性、通俗性与专业性、稳定性与发展性、目的性与工具性等价值之间的兼容困境,应寻求多元价值平衡与协调之道,明确税法典的发展方向。面向新时代的税收立法,应将法典式立法理念和技术植入其中,达成制定税法典的统一共识,从形象定位、模式选择、框架安排、实施步骤等方面开展工作,最终制定出一部“反映中国国情、突出中国特色、贡献中国智慧”的现代税法典,以发挥其规范政府征税权力、保障纳税人权利、提升国家治理效能的作用。

  关键词:法典化;税法典;法律体系化;税收立法


  3.税收法定原则的法典化诉求及其实现路径

  作者:熊伟(深圳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税法法典化是新时代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也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必要步骤。“平移式”税收立法完成后,提升质量将成为我国立法工作的重点,一方面要贯彻实质正义,强化公正平等、尊重人权、财产保护等原则,另一方面要加强税法体系化建设,促进内容完备、逻辑清晰、效力统一。法典化有助于同时实现这两个方面的目标,符合党和国家在新时期的法治战略,应该创造条件大力推进。相对于其他法律领域,税法法典化拥有独到的便利性,但仍然需要科学规划、稳步前行。基于分步推进、重点突破的原则,除了完成形式上的税收法定任务,当务之急是尽快启动税法总则的立法。待税法总则出台、全部税种实现法律化、税收征管法完成修订,即可考虑正式启动税法典的编纂工作。

  关键词:税法典;税收法定;法治原则;税法总则


  4.税法典编纂的宪法基础

  作者:胡明(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宪法是未来税法典编纂的最重要基础,宪法理念、宪法依据、宪法功能以及宪法统合都构成税法典最根本的编纂指引。贯彻宪法至上理念、法律至上理念是编纂税法典的形式要求,遵循人民至上理念则是税法典编纂的实质根基。税法典编纂的宪法规范供给,主要分为确认性规范、授权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及义务性规范,形成具体编纂的宪法底线、边界和要求。此外,税法典编纂应立足全局、着眼长远,实现国家能力建构、市场资源配置、公民社会整合,这是时代赋予税法典应承载的宪法功能。未来税法典的创制,还应前瞻性考量税法与民法、经济法、财政法之间关系,体现宪法对税法典所涉法域关系的统合。

  关键词:税法典;宪法理念;宪法依据;宪法功能;宪法统合


  【家事法专题】

  5.我国家事非讼程序的立法设计——诉讼与非讼二元并立格局

  作者:张艳丽 郭爽(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家事案件从程序的角度可分为家事诉讼案件和家事非讼案件两大类型,域外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在其单独的家事程序法中,大都依据案件类型实现了家事纠纷解决程序的“诉讼与非讼二元并立格局”。我国没有单独的家事程序法,也没有诉讼与非讼程序分别立法的历史传统,因此,法院在适用“大一统”的《民事诉讼法》处理家事案件过程中,形成了诉讼与非讼案件全面“争讼化”的一元格局状态。随着我国家事审判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以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对家事实体法律规范的完善,要制定单独的“家事程序法”,首先要充分认识到家事诉讼程序与家事非讼程序相互独立的地位,并基于案件类型与程序相称论、诉讼法理与非讼法理二元分离以及交错适用等理论,从立法上确立“诉讼与非讼二元并立格局”。进而从家事非讼程序的适用范围、审理原则、基本制度及统合处理等几方面,在诉讼法理和非讼法理交错适用的基础上,科学设置与家事诉讼程序相互独立的家事非讼程序,以充分发挥家事非讼程序的特殊司法功能,最终妥善及统合地处理复杂的家事案件。

  关键词:家事程序法;家事非讼程序;家事诉讼程序;二元并立格局


  6.亲子关系确认诉讼的类型化:案例、问题与思考——兼议《民法典》第1073条的规定

  作者:陈爱武(南京师范大学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

  内容提要:亲子关系承载着家庭领域诸多的权利和义务,是家庭稳定、社会和谐的基础性因素。因此,通过诉讼厘清血统、明确基因,对于国家、社会、家庭都具有重要意义。实践中,亲子关系确认诉讼主要是确认生父,包括非婚生子女要求确认生父,母亲再婚后一定时间内所生子女的生父确认等,上述确认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实现要求抚养费或者确定抚养权的目的;少数情况下也会出现要求确认生母的诉讼,尤其在人工辅助生殖技术越来越成熟的当下,基因母、怀孕母、养育母可能出现分离,在发生争议时也有确认的必要。亲子关系确认诉讼既包括父或母针对子女提起的诉讼,也包括成年子女针对父或母提起的诉讼。在具体诉讼层面,确认亲子关系涉及当事人适格、诉讼证明、推定等诸多问题,需要引起理论和实务界的足够重视。

  关键词:亲子关系;亲子确认诉讼;确认生父;确认生母


  【各科专论】

  7.证券法中适当性义务的解释论——以《证券法》第88条为中心

  作者:朱大明(东京大学法学政治学研究科)

  内容提要:新《证券法》第88条规定了证券公司的了解义务、说明义务、匹配义务。但是,第88条的规则内容庞大、体系复杂,如果没有明确的适用标准对于其功能发挥而言将会产生巨大的障碍。该条应当定位于保护投资者利益,其功能中所具有的维护证券市场秩序的功能应当服从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要求。并在此前提下,将了解义务作为说明义务与匹配义务的前提,将说明义务与匹配义务作为两个互相独立的义务,从而构筑起清晰的适用标准,使第88条真正成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利剑。

  关键词:投资者保护;了解义务;说明义务;匹配义务;适当性义务


  8.公司社会责任在德国:理念与落实

  作者:杨大可(同济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国内法学界关于公司社会责任(CSR)的研究已走出理念探索、步入实施机制的构建阶段,尝试提出更具操作性的法律规则和公司实践中的具体落实方案。自《股份法》最早形塑法定CSR雏形以来,德国法学界紧跟经济学、社会学等兄弟学科的脚步,对CSR展开系统研究。在《商法典》第289b及以下各条构建起德国股份法规范中CSR理念的首个桥头堡之后,理论与实践遂聚焦于新CSR报告义务。法人治理结构是决定公司行为的核心要素和践行社会责任的组织保障;公司利益作为确定或调整公司目的的根本依循,是公司机关的行为准则。深入探讨董/监事会所承担的与CSR相关的义务成为必须完成的作业。

  关键词:公司社会责任(CSR);新报告义务;CSR理念与落实;董/监事会义务


  9.论育种创新成果的商业秘密保护——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首例亲本商业秘密保护案

  作者:李菊丹(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内容提要:亲本“W68”商业秘密保护案是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的首起涉及育种创新成果商业秘密保护的典型案例,其核心问题是如何认定育种创新成果的秘密保护。审理法院结合育种创新成果的特点,系统分析了技术秘密、秘密性以及保密措施是否合理的判断等问题,强调育种创新主体可灵活选择植物新品种权或者商业秘密或者两种配合使用,为育种创新成果提供有效保护。育种创新主体应强化内部管理,提升商业秘密保护能力,重视留痕工作,支持创新成果有效保护,构建全链条立体化保护机制,增加育种成果的商业附加值,增强产品的市场价值和竞争能力。

  关键词:育种创新成果;植物新品种;技术秘密;秘密性;合理保密措施


  10.庭审实质化背景下律师庭外言论的规制——兼谈律师庭外声明的谨慎发布

  作者:韩旭(四川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律师庭外言论具有公民言论自由权的性质,它是律师在庭审中言论的延伸。律师对庭外言论具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律师庭外言论具有不同于普通公众言论的特点,包括监督性和补偿性、权威性和公信性、误导性和煽动性、猜测性和评论性。正是由于具有上述特点,有必要对律师庭外言论进行规制。律师的职业身份要求在庭外慎言;律师庭外言论较少受到监控;律师庭外言论具有更强的传播力;庭审实质化改革使律师庭上言论对裁判的影响加强。律师庭外言论应当遵循如下规则:内外有别规则、当事人利益至上且经其同意规则、品格免提规则、禁止过度披露规则、避免自我炒作规则、反制规则和司法主体适度隔离规则。舆情并非真正民意的表达,“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政理念并非以舆情为中心。庭审实质化改革背景下,律师应将意见发表在庭内,而不是搞“庭外辩护”。

  关键词:律师;庭外言论;规制


  【司法实践与改革】

  11.催收非法债务罪的法益厘清与规范展开

  作者:刘仁文(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内容提要:催收非法债务行为入刑是加害人视角与被害人视角互动平衡的结果,其刑事不法涉及两个要素的叠加:一是催收手段之不法性,二是非法债务之反社会性。当前我国刑法保护的法益逐步由物质性法益向以维护人格尊严为核心的精神性法益延伸,催收非法债务罪保护的法益应当是非法债务中债务人的私生活安宁,当不法催收非法债务的行为达到严重扰乱债务人私生活安宁的程度即可成立本罪。基于反向检验的视角,私生活安宁法益说与“以刑制罪”原理的解释结论亦相契合。司法实践中催收非法债务罪的适用面临口袋化风险,有必要根据法益的违法性评价和构成要件的解释机能,合理限缩本罪的适用范围。“非法债务”的界定形式上应符合“规范违反性”,实质上应具备较强的“反社会性”。本罪中“情节严重”的认定,需要综合考量催收行为的频率、次数、持续时间及造成的后果等。

  关键词:催收非法债务罪;法益;私生活安宁;法教义学

责任编辑:郝魁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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