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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2024年第1期
发布日期:2024-01-24 来源:法学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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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1.论党的二十大以来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新发展


  作者:黄文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党的二十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法治领域发表的一系列重要讲话文章和指示批示,深刻回答了新时代新征程全面依法治国重点难点痛点问题,创新发展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不断开辟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新境界。概括起来,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新发展集中体现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理论、法治道路理论、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理论、法律规范体系理论、法治政府理论、法治监督体系理论、依规治党理论、涉外法治理论、法学教育理论等领域的新思想新观点。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依规治党;涉外法治


2.新时代中华法系的伟大复兴:历史、现实与未来


  作者:施伟东(上海市法学会)


  内容提要:复兴中华法系是新时代法律人的文化使命,是在法治文化领域贯彻落实习近平文化思想的应有之义。新时代中华法系的复兴应当囊括历史、现实与未来三重维度,通过厘清中华法系的“瓶”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酒”之关系,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融合形成新时代中华法系的内在意涵。习近平文化思想作为指导思想,与新时代中华法系复兴有着重要的内在联系,包括坚定文化自信、秉持开放包容和坚持守正创新三个方面。中华法系复兴必须立足于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宏伟蓝图,从中国式现代化和法治现代化两个维度开展复兴伟业。回溯法统转型的历史,应当从历史中得到启示,将中华法系复兴融入新时代法学教育与法学理论研究,推动我国法学研究,助力法治中国建设。


  关键词:习近平文化思想;中华法系;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国式现代化;法治文化;法统转型


【网络暴力的法律治理专题】


3.网络暴力刑法治理中的“法不责众”困境及其化解


  作者:田宏杰(中国人民大学


  内容提要:网络暴力刑法治理中最核心、最重要的问题是“法不责众”困境,其比传统犯罪中的“法不责众”问题更为复杂,体现在“法”“责”“众”三个方面。在“法”的层面,法律规则的相对缺失导致特定情况下的无法可依;在“责”的层面,因果联系的薄弱导致结果归责的困难;在“众”的层面,归责对象繁多造成法律执行的障碍。因而网络暴力的刑法治理,应在价值理念层面重点关注以下三个问题:一是理性认识刑法的作用与功能,在实质解决方案尚未确定的情况下,仅仅在形式上制定“反网络暴力法”并不足以解决问题;二是将网络平台作为规制重点,同时注意应对网络平台的责任规避现象;三是注意保持网络暴力治理和言论自由保护之间的平衡。相应地,网络暴力刑法治理完善的具体措施包括:一是建议增设“煽动仇恨情绪罪”;二是在技术层面为网络平台设置网络暴力防控义务,激活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司法适用;三是在立法层面保留追究网络暴力一般参加者刑事责任的可能性,而将出罪途径放在个案的司法裁量之中。


  关键词:网络暴力;刑法治理;法不责众;仇恨言论


4.法治化视阈下网络暴力与舆论监督的分野


  者:韩旭(四川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确有严厉惩治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然而如何保证准确及时地进行打击,同时不损害作为公民宪法性权利的言论自由权是其中的难点。在现代社会,言论自由权主要体现为网络言论的自由行使,这也是舆论监督的重要载体。为此,首先需要明确处理二者关系的基本原则: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对官员的监督批评性言论优位原则、对特殊群体言论实行最大限度宽容原则、存疑有利于言论人原则、利益衡量原则等。识别方法采用一般识别法与具体识别法:一般识别法主要考量信息的来源、信息内容是否具有侮辱性和诽谤性、揭露和批评目的是否具有公益性、话题本身是否具有公共性、评论者是否客观中立、被评论对象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和道德、评论内容与事件本身是否具有相关性等。除了一般识别法外,还应具体甄别舆论监督与侮辱罪、诽谤罪和侵犯个人信息罪的区别。


  关键词:网络暴力;舆论监督;相似性;识别


【环境保护与可再生能源法专题】


5.可再生能源投资仲裁裁决的反执行行动及其破解


  作者:陈红彦  黄丽萍(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湖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多国在可再生能源改革中遭遇群发性的投资仲裁纠纷,针对裁决的反执行行动值得反思。以西班牙为代表的当事国反复申请对裁决的反执行禁令,不仅难以达到特殊临时措施的高门槛,还造成司法不经济和对国际投资仲裁机制的道德压力。欧盟依据欧盟法反复干预针对成员国裁决的执行,其正当性存疑。可再生能源投资仲裁裁决极其反常的执行困境,深刻暴露出能源转型过程中相关域内法与国际法的冲突以及传统国际投资条约的不足。国家在追求能源转型目标的同时须增强域内法与国际法的协调性,国际投资条约也急需深度转型,从而与全球气候目标相向而行。为应对现有的僵局,当事国可以考虑与相关投资者进行和解谈判,在不挑战裁决的前提下寻求双方均可接受的方案。


  关键词:国际投资仲裁;能源转型;反执行禁令;欧盟法;国际投资条约改革


6.论我国法院对环境标准的司法审查


  作者:方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内容提要:作为高度专业性的行政规则,环境标准对行政执法与行政诉讼具有规范效应。为防止环境法治的空心化,法院须对环境标准进行审查,但实践运作是复杂和困难的。基于对司法案例的分析,法院对环境标准的判决存在2种效力肯定情形和1种效力否定情形,且可被归为较浅审查和较深审查两类。较浅审查的机理有环境标准的专业性、环境标准未获挑战、法院制度能力论和环境标准法律属性论。较深审查的机理有环境标准遭受质疑、侵害行政相对人较大权益和案件审理无须环境标准。当前的实践存在审查义务规避、审查基准摇摆、审查论理不足等问题。从实用主义的视角出发,法院需转变审查观念、提升审查能力与重构审查流程,以强化环境标准的司法审查。


  关键词:环境标准;行政规则;分层审查;审查强度


【数字法治专题】


7.行政法经验主义及其在数字时代的走向


  作者:关保英(上海政法学院法律学院)


  内容提要:行政法经验主义是一种行政法哲学,其不仅凸显行政法的实在性,强调行政法的主体精神,而且是对行政法实效的证成。行政法经验主义在行政法哲学中长期占据主流地位,这是由行政法作为社会现象、面向复杂情势、作为动态化的事物、理念多元构型等本质因素所决定的。历史、政治、文化、法治等诸多因素保证了行政法经验主义强大的历史惯性,使其在大数据时代仍然没有过时。行政法经验主义在大数据时代的走向,既体现为大数据对行政法经验主义在经验模式、经验元素、经验文化、经验方式等方法上的补充和超越,也体现为大数据与行政立法、行政决策、行政程序、行政守法等重要行政法治领域的融合。


  关键词:行政法治;实用理性;经验主义;大数据


8.司法人工智能对裁判说理的辅助价值和实现路径


  作者:周翔(浙江大学)


  内容提要:较之于裁判结果预测,我们更应关注司法人工智能的辅助说理能力。司法人工智能定位于裁判说理的辅助地位,在于算法的解释技术难以满足司法公开的要求,推理过程难以对接庭审的复杂辩论,同时推理的方法也难以改造成司法推理的方式,以上局限决定了司法人工智能难以独立完成针对裁判结果的说理任务。人机间更合适的定位,应当是由法官承担说理责任,机器予以全面辅助。人工智能的辅助价值体现在为结论寻求充分的理由,集中于提升文书写作的水准。生成式大模型等新技术的出现,提升了司法人工智能辅助说理的能力,技术实现的方法具体包括实体方面提供更为充分的大小前提素材,形式方面提供文书写作的规范体例。


  关键词:司法人工智能;司法说理;法律文书;法律生成大模型


【各科专论】


9.《对外关系法》对我国涉外法治的统领


  作者:车丕照(清华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对外关系法》是我国涉外领域的基础性和综合性法律,对我国的涉外法治建设具有统领作用。这种统领作用主要通过该法的授权、协调和衔接三大功能的发挥而实现。所谓授权功能是指该法明确规定了在对外关系方面各国家机关和其他实体的职责范围;所谓协调功能是指该法可有效地协调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之间的关系,并有效地协调涉外法治内部各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而所谓衔接功能则是指该法可以连接国内法与国际法,保障两类法律的有效实施。为了更有效地发挥该法对涉外法治建设的统领作用,应特别注重强化该法外部的广泛性和内部的一致性。


  关键词:对外关系法;涉外法治;条约评估;条约适用


10.三权分置框架下农地流转路径的二元化构造


  作者:郭志京(天津大学中国绿色发展研究院)


  内容提要:农地三权分置改革的直接目的是促进承包地的流转。三权分置权利架构意味着承包地要以特定方式流转,则必须分置出土地经营权,承包地的流转通过分置土地经营权的方式来实现。三权分置的真正意义在于土地经营权的分置,而非土地经营权的流转。三权分置语境下的农地流转仅指需要分置土地经营权的分置型流转,但在功能主义的立法思路下,立法也同时确立了分置后的土地经营权等其他形态的农地流转,由此形成分置型流转与非分置型流转并存的农地流转路径二元化之格局,其法律结构存在根本差异。三权分置语境下,流转一词有其特定法律含义,特指需要新权利分置的农地流转,但农地流转路径的二元化拓展了流转一词的法律含义,立法上的流转一词同时具有土地经营权分置和土地经营权流转之两重含义。实证法上出现的所谓流转土地经营权、用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土地经营权流转、土地经营权再流转等法律含义复杂而多样,需要在农地流转路径二元化和流转一词法律含义二重性的原理下整合和统一。


  关键词:三权分置;农地流转;土地经营权分置;土地经营权流转


11.间接犯罪附随后果制度:利弊、适用原则及其规范路径


  作者:彭文华(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


  内容提要:间接犯罪附随后果是指刑法之外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对有犯罪前科者的特殊关系人适用的,对特定的权利和资质的限制、禁止或者剥夺。我国目前的间接犯罪附随后果制度与封建时期的“株连”制度有着本质不同。间接犯罪附随后果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且具有其独特的实用性,在适用时需要以权利保护原则、合理性原则和平衡性原则为指导。由于间接犯罪附随后果制度适用于犯罪者之外的第三人,因而原则上应当禁止适用,只有在基于保护公共安全等重大法益时才可以考虑适用。对于政审制度所涉间接犯罪附随后果制度,应当限制关系人范畴及其犯罪类型并规定相应的适用条件和期限,对入学政审适用间接犯罪附随后果制度的应予禁止,对其他间接犯罪附随后果制度适用应当加以差别化规制。对将要加入特殊组织或者取得特殊资质并因此获得特殊身份的群体,适用间接犯罪附随后果制度有其正当性。


  关键词:犯罪附随后果;间接犯罪附随后果;犯罪人;关系人;罪责自负


责任编辑:郝魁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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