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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2024年第5期
发布日期:2024-09-10 来源: 法学杂志

研究阐释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专题

1.范进学  李紫琦 | 区域协同立法的规范依据与立法完善

2.张  栋 | 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制度的问题与完善

数字法治专题
3.彭诚信  龚思涵 | 公共数据资产质押的理论澄清与规范构造 
4.曾庆醒 | 涌现效应下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数据污染及其治理路径
5.王文华 | 论《数字经济促进法》法律责任章之应然建构
热点透视
6.潘剑锋 | 论《检察公益诉讼法》基本原则中的特有原则
7.黄  辉 | 行政复议调解的制度演进与适用逻辑——兼论《行政复议法》相关条款的修订
8.葛伟军 | 中国特色影子董事:新《公司法》第192条评析
9.郭志媛 | 我国刑事证据规则的现代化与本土化
10.刘仁文 |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的法益识别与规范阐释
11.邓建鹏 | 非同质化通证的法律风险及其规制——以交易平台为视角


研究阐释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专题


1.区域协同立法的规范依据与立法完善


  作者:范进学  李紫琦(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内容提要:区域协同立法作为一种创新型立法制度在社会治理中日益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不成熟的区域协同立法规范难以满足区域协同实践中的现实制度需求,导致诸如立法主体具有争议、立法权限有待完善、立法效力有待细化、备案审查机制需要健全等区域协同立法基本问题的产生。在对区域协同立法规范的完善中,应当在明确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为主导立法主体的同时,承认地方政府的立法主体地位,肯定不同层级立法主体协同立法的可行性;为区域协同立法权限划定界限,厘清不同层级立法主体协同立法的权限划分;明确区域协同法规效力相较于一般地方性法规的适用优先性,与一般地方性法规冲突时应当由各地方制定机关共同的上级机关进行效力裁决;构建纵向“交叉备案”与横向“共同备案”的区域协同立法备案审查机制,保障区域内各个地方间的“协同性”。对区域协同法治实践基本问题的回应对接立法规范的完善,能够更好地促进区域协同制度的创新,从而推动我国社会治理现代化与法治健康发展。


  关键词:区域协同立法;立法主体;立法权限;立法效力;备案审查机制


2.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制度的问题与完善


  作者:张  栋(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内容提要: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涉及公民人身权利强制措施以及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制度”,完善涉案财物制度有助于充分回应司法实践需要,衔接国际刑事司法准则,实现中国式刑事诉讼法治发展目标。然而,由于立法保障与司法认知不足,涉案财物面临着强制措施适用不当、管理方式混乱、权属审查不清、判后执行困难等实践阻碍。涉案财物处置程序具有独立性,不应附随于定罪量刑的对人诉讼中,而应通过现代法治模式的重塑变革,革新涉案财物处置的理念、原则、方式,实现其独立、科学、文明价值。在下一轮《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应进一步完善对物强制措施体系、规范审前处置程序、明确涉案财物裁判标准、强化涉案财物追缴方式,为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制度完善提供理论指引和制度框架,增强涉案财物处置程序的系统性与规范性。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修改;涉案财物处置;财产保全;先行处置;高度可能性


数字法治专题


3.公共数据资产质押的理论澄清与规范构造


  者:彭诚信  龚思涵(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内容提要:公共数据资产质押作为一种担保融资的新方式,其本质是权利质押,质权客体是对公共数据的加工使用权。出质人包括公共数据资产运营公司和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组织,质权人则应限定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出质人以担保自身债务为限设立质权,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登记仅能发挥设权效力、警示功能的作用。目前,登记可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中办理,未来可由国家数据局或其授权的专门职能组织经形式审查后办理登记。公共数据资产质押贷款只能用于数据资产价值利用领域,出质人以公共数据资产质押后应及时向授权机构或数据主管部门备案。由于拍卖、变卖受到一定条件的限制,可充分利用质押财产的使用价值,通过强制管理的方式实现质权。


  关键词:公共数据资产;授权运营;权利质押;加工使用权;登记生效;强制管理


4.涌现效应下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数据污染及其治理路径


  作者曾庆醒(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迅速普及推动了社会进步,但也衍生出数据污染风险。作为复杂系统的一种特性,涌现效应从系统的底层相互作用中出现,并在AIGC的数据生成和数据传播阶段不断作用。涌现效应叠加导致数据污染问题日趋严峻,由此诱发偏见性表达等权益侵害问题。技术源头治理困难、风险预防理念遇阻、责任归属原则失灵构成数据污染治理的核心困境,为平衡技术进步与社会安全,应坚持审慎原则,采用渐进式技术治理策略,并引入全过程风险管理理念;坚持发展原则,明确归责的基本要件和例外情形,建立合理的责任剥离机制;坚持生态原则,引入多元综合治理模式,经由原则释法补充规则空白,并建立数据污染联动治理机制。


  关键词:AIGC;涌现效应;数据污染;法律治理;风险预防


5.论《数字经济促进法》法律责任章之应然建构


  者:王文华(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随着数字技术的飞速发展,数字经济已成为驱动全球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为了引导和规范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各国纷纷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我国先后有10余个省、市制定了地方数字经济促进条例,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将《数字经济促进法》列入第二类项目,属于“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数字经济促进法》法律责任的设计不仅关乎数字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也涉及社会公平、公正和法治建设。《数字经济促进法》法律责任单独成章存在重要意义和必要性,在进行宏观制度和具体条款设计时,应秉持促进发展和监管规范并重的原则,明确对数字经济领域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形成有效的法律威慑,同时避免过度监管抑制创新,从而保障数字经济在法律框架内有序、高质量发展。


  关键词:《数字经济促进法》;法律责任;立法规划;制度设计



热点透视


6.论《检察公益诉讼法》基本原则中的特有原则


  作者:潘剑锋(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公益保护法律制度,在立法即将对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加以规范定位和系统构造的背景下,应优先明晰《检察公益诉讼法》的基本原则问题。基本原则属于基础理论范畴,对检察公益诉讼具体程序制度构建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检察公益诉讼法》有多项基本原则,其中特有原则包括检察权和审判权科学配置原则、诉前程序和诉讼程序有机衔接原则、案件公开和公众参与原则,以及检察公益诉讼和其他程序制度合理协调原则。


  关键词: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公益诉讼立法;基本原则;程序制度


7.行政复议调解的制度演进与适用逻辑——兼论《行政复议法》相关条款的修订


  作者:黄  辉(上海政法学院法律学院)


  内容提要:作为及时与有效化解行政争议的重要手段,调解在行政复议实践中广泛运用。行政复议调解历经调解禁止、调解引入与调解原则的立法演进。为适应行政复议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功能,《行政复议法》(2023)对行政复议调解制度作出较大修订,确立调解原则、新设调解程序与效力条款。为推进复议调解修订内容的具体适用及其与行政诉讼的衔接,应结合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地方试点成果,在融通调解原则基础上,通过可调解事项与禁止调解事项的类型化方式明确行政复议调解的适用范围;细化调解的启动、协商、终结、监督等程序规则;明确行政复议调解的审查效力、审查内容,探索与推动行政复议调解司法审查。


  关键词:行政复议调解;制度演进;范围;程序;效力


8.中国特色影子董事:新《公司法》第192条评析


  作者:葛伟军(复旦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影子董事是指公司董事习惯于按照其指示而行事的人。影子董事对公司董事的指示是一种惯常和持续的指示,且该指示构成对公司董事会或者大多数董事的控制,而非个别董事的控制。新《公司法》第192条将适用主体限定于双控人,并未明确指示系惯常指示且对董事会或者大多数董事构成控制,也未明确将双控人视为董事或者将双控人置于董事地位而规制。相反,该条对双控人的行为直接予以规制,双控人与董高承担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因此,第192条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影子董事,是借助影子董事的某些特征而对双控人行为的直接规制。派出董事根据委派股东的指示而行事,是其法定义务,但是受到派出董事和公司之间组织关系的制约。


  关键词:双控人;影子董事;共同侵权;连带责任;派出董事


9.我国刑事证据规则的现代化与本土化


  作者:郭志媛(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内容提要:刑事证据规则是指刑事诉讼中收集、审查、判断证据所运用的各种规范和准则,其在发现事实真相、保障诉讼参与人权利、限制裁判者自由裁量权和维护特定社会关系等方面均具有重要意义。然而,我国的刑事证据规则尚处于起步阶段:刑事证据规则的立法过于分散且权威性较低,不同刑事证据规则获得的立法资源不均衡,刑事证据规则的种类和内容也并不完整。在即将迎来的《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中,刑事证据规则的修改应以现代化、本土化为方向,一方面完善现行法中有关证据调查规则、证据可采性规则和证据审查判断规则的内容,并将其吸收、凝练,写入《刑事诉讼法》;另一方面对传闻证据规则、品格证据规则等国外较为成熟的刑事证据规则加以借鉴。


  关键词:刑事证据规则;现代化;本土化


10.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的法益识别与规范阐释


  作者:刘仁文(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内容提要:作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背景下野生动物领域的新增罪名,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以防范因食用陆生野生动物而引发病毒、疫病传播风险为规范保护目的,其背后的法益结构应以公共卫生安全为内核法益,以国家对野生动物的合理保护、野生动物伦理、生物多样性为保护带法益。本罪的行为对象是指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野生性是本罪行为对象的本质特征。“以食用为目的”具有控制本罪处罚范围的功能,观赏、药用等非食用目的不构成本罪。本罪对前置性规范的从属程度应坚持相对性,并明确前置性规范的效力层级和范围。


  关键词:法益结构;陆生野生动物;食用目的;前置性规范


11.非同质化通证的法律风险及其规制——以交易平台为视角


  作者:邓建鹏(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非同质化通证一般包括区块链上发行的代币(载体层)与所映射的数字作品(映射层),这一结构使该行业主要存在金融法风险与知识产权法风险,两类风险高度集中于交易平台。为规制该行业风险,监管机构需要以交易平台为主要规制目标。一方面,平台经营者作为规制交易双方的主体,重在尽到数字作品合法性审查义务;另一方面,监管机构将平台经营者作为被规制重点,以消费者权益保护为导向,防范平台滋生金融法制风险。


  关键词:非同质化通证法律风险交易平台区块链载体层映射层

责任编辑:郝魁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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