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法治护航|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国际法所学者观点撷英
发布日期:2019-04-26  来源:中国法学网

编者按:

4月25日至27日,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在北京举行。

“一带一路”(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是中国主动适应全球经济形势深刻变化提出的重大合作倡议。“一带一路”建设对法治保障提出了更高要求,给法学理论研究提出了新课题。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国际法所长期致力于 “一带一路”法治研究,建立最高人民法院“一带一路”司法研究基地,举办多场学术活动,积累了丰硕研究成果。“中国法学网”将陆续推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国际法所相关学术活动和学者观点集萃,与各界有识之士分享交流,共同为“一带一路”法治建设事业贡献力量。

最高人民法院“一带一路”司法研究基地

中国社会科学院是中国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最高学术机构和综合研究中心。法学研究所和国际法研究所(简称“两所”)在“一带一路”司法研究中具有明显的优势。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所长陈甦研究员被聘任为最高人民法院“一带一路”司法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国际法研究所刘敬东研究员被聘任为学术委员会委员,廖凡研究员、张文广副研究员被聘任为最高人民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专家库专家。

201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成立“一带一路”司法研究中心并在“两所”设立“一带一路”司法研究基地(简称“研究基地”),中国社科院国际法研究所陈泽宪研究员担任研究基地主任。目前研究基地有研究人员37名,其中研究员(教授)20名,副研究员9名,助理研究员8名。研究基地成立后,每年的“中国社科论坛”均设置了“一带一路”法律专题。除承担相关交办任务、委托课题外,研究基地的研究人员还发表了数十篇直接与"一带一路"相关的文章、要报和研究报告,其中多篇文章、要报获领导人批示。

未来,研究基地将充分发挥中国社会科学院的综合优势,以“两所”学者为主体,广泛吸收相关司法机关、政府部门、科研院所、跨国企业、行业协会和实务部门的专家学者和实际工作者参与,力争早日成为具有较高国际影响力的“一带一路”司法研究重镇和知名智库。

相关链接:最高人民法院“一带一路”司法研究基地2018年度座谈会成功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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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建文,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研究员

可持续发展是当今人类的共同课题和神圣使命,建设绿色丝绸之路是有关国家的共同利益和长远利益所在。中国发起“一带一路”建设,要跟其他国家分享中国改革开放的成果、分享中国经验,中国的可持续发展理论、制度和道路具有示范作用,因此推进绿色丝绸之路建设,需要走出去的中国企业的经营行为符合中国和东道国的有关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和法律的要求。

——赵建文“一带一路”建设与“可持续发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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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建文:“一带一路”建设与“可持续发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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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敬东,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国际经济法研究室主任、研究员,
最高人民法院“一带一路”司法研究基地副主任。

“一带一路”的制度建设和发展模式为世界瞩目,被视为全球经济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推进过程离不开法治的保障,只有选择法治化发展道路、构建科学的法治化体系,实现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的良性互动,才能确保“一带一路”建设的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一带一路”法治化体系构建,应遵循平等互利、规则导向以及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着眼于国际法和国内法两大领域:一方面,融合现代国际法、吸纳国际经贸规则发展的最新成果,结合“一带一路”建设特点,创新现有国际经贸法律体系;另一方面,借鉴各国先进法律经验,不断改进并完善我国对外经贸法律制度以及涉外民商事法律制度。公正、高效的争端解决机制对“一带一路”法治化体系不可或缺,应本着平等协商、谈判解决争端、坚持运用现代国际法规则及公认的国际商事规则、推动“一带一路”国家之间司法合作的基本原则,构建一套多层次、立体化、国际机制与国内机制相结合的经贸争端解决机制,从而为“一带一路”建设打造稳定性、可预见性的法治环境,为新世纪的全球经济治理树立典范。

——刘敬东“一带一路”法治化体系构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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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敬东:“一带一路”法治化体系构建研究

刘敬东、王路路:“一带一路”倡议创制国际法的路径研究

刘敬东:繁荣“一带一路”法治研究 构建“一带一路”法治理论体系

刘敬东、王路路:“一带一路”倡议下我国对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实证研究

刘敬东:“一带一路”建设的法治化与人民法院的职责

刘敬东:国际商事法庭的时代意义与使命

刘敬东:构建公正合理的“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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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凡,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科研处处长、研究员。

“一带一路”给中国企业“走出去”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巨大机遇,也带来了更多、更复杂的挑战,既有经营、管理、技术研发等商业上的风险,也有战争内乱、政策、汇兑等政治上的风险。中国企业应当背靠强大国家,善用法律武器,充分防范风险,妥善解决争议。充分利用国内法和国际法规则为中国企业“走出去”保驾护航,有助于“一带一路”战略的顺利推进。

——廖凡“一带一路”与“走出去”战略中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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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凡:Understandingthe BRI through 'five connectivities'

廖凡:齐头并进 相得益彰——“一带一路”与亚投行

廖凡:“一带一路”与“走出去”战略中的法律问题

廖凡:《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为人民法院提供了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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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月民,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经济法室主任,副研究员,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副主任和法硕办主任。

“一带一路”倡议顺应了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文化多样化、社会信息化的历史潮流,对助推开放、包容、均衡、普惠的区域经济合作发展意义深远。尤其是其中的科技与经贸合作,客观上有赖于一套系统、完整、有效的法律制度安排作为辅助和保障。在“一带一路”建设中,中国已成为新一轮全球化的引领者,为系统构建“一带一路”区域法律服务体系,我们应重视中国法律及其价值理念和法律文化的传播,为全球治理中的法治进步提供理性担当和中国智慧。

——席月民“一带一路”建设与中国法律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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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月民:“一带一路”建设与中国法律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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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广,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副研究员,
最高人民法院“一带一路”司法研究基地副主任兼秘书长。

“一带一路”战略为我国海事司法发展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机遇。我国是海运大国,但我国在国际海运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仍与我国的实力不相匹配。影响国际航运中心排名的关键因素是资源配置能力和软实力,中国应当由“吞吐量”的航运中心变为“定规则”的航运中心。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推进,中国海事司法争取较高国际地位和国际影响力、积极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并引领国际规则的发展,已是紧迫的现实需求和大国的应有担当。中国应树立大国司法理念,加快推进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但是也不应忽视,自1995年提出至2014年宣布建成,中国成为亚太地区海事司法中心用了十九年时间。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确立中国海事审判在国际海事司法中的应有地位,也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张文广《“一带一路”背景下的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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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广:“一带一路”背景下的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

张文广:加大海事司法公开力度 护航“一带一路”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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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晋,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副研究员,
国际经济法研究室副主任、国际法研究所竞争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兼秘书长。

由于历史、地理和经济成本等多方面的原因,中国进出口货物运输总量的90%都是通过海洋运输方式运输的,因此海运市场的良性发展关乎推进“一带一路”的成效。商务部附条件批准马士基收购汉堡南美属于在海运市场的事前控制执法,有助于促进海运市场内的公平竞争,保护海运企业、进出口商等相关经营者的利益,为“一带一路”的实施保驾护航。

——黄晋《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 为“一带一路”建设发展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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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晋: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 为“一带一路”建设发展助力——以商务部附条件批准马士基收购汉堡南美案为例

黄晋:以法治保障对外投资和贸易 助力一带一路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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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晶晶,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所国际经济法研究室的副研究员,
最高法“一带一路”司法基地副秘书长。

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推进与深化,国际商事纠纷特别是“一带一路”国家商事主体之间的纠纷势必不断增加,构建一套行之有效、普遍接受的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打造具有国际公信力、影响力和竞争力的高效的国际商事争端解决平台,对于保障和推动“一带一路”建设的顺利实施将发挥重要作用。鉴于“一带一路”国家在文化、历史传统以及法律体系上的巨大差异,现行的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已经不能适应“一带一路”商事纠纷解决的需求,亟须建立一个多元、便利、专业的一站式的国际商事争端解决平台,为国际商事纠纷提供更加高效、快捷、低成本的纠纷解决方案。

——何晶晶《一带一路建设中的商事争端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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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晶晶:一带一路建设中的商事争端解决

何晶晶:打造“绿色丝绸之路”传播生态文明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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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菊丹,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一带一路”沿线60多个国家大部分已加入版权领域的国际公约,各国版权制度的国际化程度较高。根据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原则,中国出版企业开展国际业务,必须充分了解和遵守特定国家或地区版权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其国内法赋予的救济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李菊丹《论“一带一路”国家版权制度的国际化与版权保护的地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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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菊丹:论“一带一路”国家版权制度的国际化与版权保护的地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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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西霞,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国际法研究》编辑部副主任、副研究员。

中国秉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倡导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推动经济全球化朝着更加开放、包容、普惠、平衡、共赢的方向发展。在此背景下,阐明“一带一路”建设的意图,应善于在现有国际规则体系中发展出理念,为拟设定议题和规则提供法律和道义上的合法性基础。对此,世界贸易组织合法例外机制——自由贸易协定,可在一定程度上助力推动“一带一路”建设的经济发展以及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和推动构建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治理体系。

——李西霞《借助国际法推进一带一路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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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西霞:借助国际法推进一带一路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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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晓飞,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国际经济法研究室助理研究员。

“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加强了我国与国际社会, 尤其是丝绸之路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国家间的商事交易。随着贸易与投资活动的日益频繁, 产生法律纠纷的可能性也在增加。仲裁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之一, 在国际商事纠纷处理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仲裁必然要在国家战略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这也为我国商事仲裁制度的改革带来了新契机。

——毛晓飞《“一带一路”倡议背景下我国商事仲裁制度的革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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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晓飞:“一带一路”倡议背景下我国商事仲裁制度的革新

责任编辑:于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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