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输水管受污损 法院判令船方赔偿损失750余万元
发布日期:2020-12-24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作者:通讯员黄丹 李思润

上千支亟待运往“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用于当地输水工程的铸铁管堆放在码头等待装船运输,却因停泊轮船的液压油泄漏事故受到污染,损失严重。上海海事法院受理了这起船舶污染损害责任纠纷。围绕这批特殊货物的定损,合议庭充分发挥专家智库作用,并对生产工艺进行详细调查,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船方向货运代理人赔偿各项损失750余万元。日前,该案经二审审理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承办法官积极向双方进行法律释明工作,为涉案纠纷出具放船保函的保险公司向原告履行了付款义务,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停泊于连云港码头的“特蕾莎朵”轮因液压油管破裂发生液压油泄漏事故,高达20多米的喷射油造成堆放在码头货场的1503支铸铁管受到污染。该批产品即将运至塞内加尔、摩洛哥、沙特、越南、老挝等多个国家,用于当地市政输水工程中的饮用水输送管。原定准备装船运输的铸铁管因被污染而滞留在码头,货方又相继产生船舶运输亏舱费、码头堆存费等费用。

  事发后,船货各方于事故现场进行清点,确认了被污染铸铁管数量,并就事故处置进行了多轮协商,但始终对货物受损程度及受损货物的后续处置方案存在争议。

  为更高效处置后续事宜,货方签署协议将货物索赔权益全部转让给货运代理人连云港予盛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货代公司)。货代公司诉至上海海事法院,请求船方哈罗娜航运私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运公司)和保险公司赔偿货物损失、亏舱费、运费差价、码头作业堆存费用等各项损失。

  法庭上,原被告围绕“原告作为涉案货物的货运代理人是否具有索赔权”“货方对货物污损是否有过错”“受污染货物的货损程度及损失金额”等问题展开激烈辩论。

  原告货代公司诉称,货方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即已将污染货物的索赔权利转让给货代公司,其具有索赔主体资格;铸铁管于港口的堆放未有违规操作,货方对污染事件没有责任;涉案铸铁管内衬受到污染,现有工艺及条件无法彻底清洗干净,并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现场检验鉴定,已不能作为输送饮用水管道的原用途使用。

  被告航运公司辩称,货代公司非涉案货物所有权人,无论是索赔权或债权转让均不能成立,故其不具备索赔主体资格;涉案货物露天堆放且未采取防护措施,应承担相应责任;可对货物受污染部分进行物理切割或修补,铸铁管不能用于原用途的主张不能成立。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货代公司作为涉案货物的货运代理,参与了事故处置协商,该转让协议为被告航运公司所知晓且不影响被告权益,从而认定货代公司具有索赔权;涉案货物作为待出运的铸铁件杂货,露天堆放于港口货场符合港口操作惯例,被告航运公司未举证证明货方违反了通常的操作规范,故货方对货物污损的发生并无过错。

  法院同时认为,原告提交了货物损失的鉴定报告,被告虽提交了公估报告,但未能就污损货物能否修复的问题予以证明。合议庭向船用燃油专家咨询,并对铸铁管产品的生产工艺进行详细调查,认为即便是微量油污也将对健康产生实质或潜在的有害影响,因此污损水管不能用于输送饮用水。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货物损失、亏舱费、运费差价、码头作业堆存费用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750余万元。

  在“一带一路”背景下,各类国外基建项目带动了相关产品出口,涉“一带一路”案件也相应增多。相关货损案件中常会遇到特殊定制货物损失评估较难,该案的妥善处理对于特殊货物定损处理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

责任编辑:徐子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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