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构建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应急管理体制,优化国家应急管理能力体系建设,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这给实现应急管理常态化,重构应急管理体系,推进应急管理机构职能优化指明了路径和方向。
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是应急管理制度和制度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应急管理体系是应急管理的制度体系,包括体制机制、法律法规的安排,是一套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的管理制度;应急管理能力在本质上是国家和社会拥有的应急资源及对其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以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就是要适应时代变化,既改革不适应实践和发展要求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又不断构建新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使应急管理各方面制度更加科学、更加完善,实现应急管理事务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手段是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最基本、最主要的手段,也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加强应急管理的法律法规建设,提供科学的法治保障是当前的工作重点。为实现这一目标,当下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理顺应急管理法律法规体系之间的冲突。我国与应急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主要有《突发事件应对法》《防震减灾法》《消防法》《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法》等多部法律。既有的应急管理法律法规是以分散部门为应急管理单位制定的,面临职能分散、权责不清、机制不健全、保障措施不完善等不足,难以适应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的现代化要求。应急管理部成立后,我国应急管理实现了管理对象、管理职责、管理过程3个方面的外在统一。然而,统一领导和部署的应急管理体系融合了原公安、消防、水利等部门的应急管理职责,亟需系统梳理应急管理部管理体制下单行法中应急管理职权不协调的法律冲突,理顺应急管理体系的体制、机制保障,为应急管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提供法治保障。
二是完善应急管理法律法规体系。现阶段,我国自然灾害和各类事故隐患、安全风险交织叠加、易发多发,影响公共安全的因素日益增多。既有应急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在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但也存在《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法》作用发挥不明显,单行法规定不够具体,上下位法律法规之间关联协调不够等问题。此外,机构改革后,应急管理工作面临新形势新问题,缺乏必要的法律法规作为支持和指导。因此,抓紧研究制定应急管理、自然灾害防治、应急救援组织、国家消防救援人员、危险化学品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强彼此之间的相互配套和衔接,是形成统一的应急法律体系的内在要求。
三是加强监管执法,落实责任追究。应急管理是一个循环过程,从应急管理目标的设定、管理措施的实施、管理行为的监督、管理结果的反馈,到目标的再设定,循环往复。全过程的应急管理工作包括事前、事发、事中、事后所有应急管理环节。精准监管执法是对应急管理精细化的新要求,应急管理法律体系的有效实施取决于监管执法的精细化程度。此外,公开透明、严格的责任追究对于提高认识、建立清晰的应急管理责任体系具有重要意义。但是,责任追究不是目的,而是为了增强责任意识,推动各责任主体重视应急管理工作。
四是鼓励引导应急管理的社会参与。坚持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坚持社会共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典型特征,这也是以政府为主导应急管理的有益补充。在我国各方面社会力量发展壮大的今天,社会动员所产生的人员、资源、技术等方面的强大力量,更需要政府履行管理责任,加强对社会力量参与应急管理的理念引导与行为规制。
(本文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 执笔:侯佳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