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全面建成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承上启下之年 特约
发布日期:2019-12-26 来源:观点中国 作者:丛文胜

2019年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取得历史性发展的关键之年,加快国家立法步伐,以构建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是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首要任务,也是关键基础和重中之重。

编者按:对世界来说,2019年并不平静。国际局势风起云涌,各种意想不到的冲突与矛盾在全球各地相继涌现。

对中国来说,2019年并不轻松。中美贸易谈判一波三折,国内经济面临的下行压力持续加大。

习近平总书记说,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绝不是轻轻松松就能实现的。面对挑战,中国只有坚持自己的既定步伐,才能经得住前进道路上的风吹浪打。

《向稳徐行》将带您回顾2019年中国所走过的历史轨迹,展望未来的前行方向。

丛文胜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2019年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取得历史性发展的关键之年,加快国家立法步伐,以构建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是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首要任务,也是关键基础和重中之重。

回首2014年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上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到2019年11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再次提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 全会还要求“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都贯穿了一条全面推进和加强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主线。

2019年作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承上启下关键年,在加快国家立法方面取得了突出成就,为实现把中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第一个阶段目标,即从2020年到2035年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打下了坚实的法治体系基础。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围绕体系构建,全面推进国家立法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为实现全面建成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目标,2018年9月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了包括116件法律的立法规划,其中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有69件。鉴于立法工作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诸多相关领域,立法过程往往会遇到各种复杂因素而影响立法进程。但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国家立法机关齐心合力,不负重望,据不完全统计,仅在2019年就已经完成了16件法律的制定和修改,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这些国家立法的数量、质量以及在依法治国中所发挥出的重要作用都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对于加快构建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有重要骨干和支撑作用。

二、满足现实急需,完善重点领域配套立法

2019年的国家立法立足于满足现实急需,紧贴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现实需要,突出重点领域立法,促进改革开放和保持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完善配套立法。如:为推进我国自由贸易区建设,2019年10月2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为支持特别行政区的发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对横琴口岸澳方口岸区及相关延伸区实施管辖的决定》;为推进深圳创新示范区建设,2019年8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在强化国家监察制度方面,2019年10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监察法规的决定》。又如在法律法规衔接配套方面,2019年4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同日国务院即发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作为配套法规保证了法律的有效实施。同时,在国防和军事立法领域的《军民融合发展法》、《兵役法》、《现役军官法》和《退役军人保障法》等多项重要立法正在积极推进。

三、确保立法质量,强化立法备案审查

加快立法与保证立法质量是一对矛盾共同体。2019年我国在全面加强立法的同时,也特别注重了通过强化立法的备案审查保证立法的质量。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十八届四中全会再次提出,“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指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充分说明,完善备案审查制度对于加快提升立法质量,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全面开展法律法规的备案审查工作是当前我国立法工作的一个理论和实践创新热点。我国已经形成由党委、人大、政府、军队各系统备案审查规范所组成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其中,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备案审查;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人民政府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由国务院进行备案审查;地方人民政府规章以及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和地方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由地方人大常委会进行备案审查。根据201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受理的备案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达12397件的情况,2019年的备案审查数量也将会超过这个数字。按照以往惯例,即将于12月下旬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将听取并审议2019年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年度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将会进一步展现2019年备案审查工作的显著成效。目前,各地方人大的备案审查工作报告已经陆续出台,有些案例是因为与上位法规定构成明显冲突和抵触,主要表现为法律责任条款抵触、直接违反上位法或者与上位法的规定不符而被纠正;还有些案例是规范性文件因不当扩大政府主管部门的职权范围、违规设定行政许可或行政强制措施等而被纠正。如,2019年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处理下级人大常委会关于限定常委会工作机构组成人员资格的规范性文件,纠正了其中的相关限制性规定;北京市某区级人大常委会审查纠正了本级政府关于规范共享自行车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审查纠正地方“两院”关于规范伤害案件伤情鉴定工作程序的规范性文件;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审查纠正甘肃省有关工伤保险事务的政府规章等。

在探索全面强化备案审查制度的新时代,我国还将建成全国统一的备案审查信息平台,推动地方人大信息平台延伸到设区的市、自治州、自治县,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立法备案审查制度在保证立法质量中的重要作用。

责任编辑:徐子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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