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收容教育制度 依法取缔“法外之刑”
发布日期:2020-01-03 来源:财经评论 作者:刘武俊

  良法善治的共识堪称收容教育制度的终结者。我国法治在迈向程序正义的道路上又迈出了新的一步。

  2019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收容教育法律规定和制度的决定》,由此正式宣告存续了近三十年的收容教育制度被废止。这意味着我国法治在迈向程序正义的道路上又迈出了新的一步。

  被俗称“法外之刑”的收容遣送制度、劳动教养制度和收容教育制度,是我国分别针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轻微违法犯罪人员和卖淫嫖娼人员进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制度,是在刑法和行政处罚之间限制人身自由的制度,三者都属于未经制定法律而对人身自由实行强制限制,并且在实施过程中,都不同程度地出现了随意性大、执行机关滥用权力、公民权利受损甚至人身遭受严重伤害等问题。收容遣送制度和劳动教养制度分别于2003年6月和2013年12月被废除,收容教育制度的废止也顺理成章。

  收容教育制度有着法治上难以自圆其说的“硬伤”。2000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立法法》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收容教育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最高可达两年,按照《立法法》的规定,这样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但具体规定收容教育制度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属于行政法规,显然与上位法《立法法》的规定相抵触,严格地讲属于“于法无据”。收容教育制度主要依据的是《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但是全国人大的决定并不是立法法特指的法律。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而不能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与当年废止劳动教养制度颇为类似,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权威部门解释认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依法治国进程不断加快,我国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备,处理违法犯罪的法律不断完善,劳动教养的功能逐步被相关法律制度所替代,劳动教养的适用逐年减少乃至基本停用,废止劳动教养制度的时机日益成熟。与此颇为类似,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特别是2013年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后,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近年来收容教育措施的运用逐年减少,收容教育人数明显下降,有些地方已经停止执行,废止收容教育制度已形成社会共识,启动废止工作的时机已经成熟。

  实际上,近年来不断有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专家学者建议废止收容教育制度。如全国政协委员朱征夫2014年、2016年、2017年、2018年连续四次在全国“两会”期间提出建议,呼吁废除收容教育制度。废止收容教育制度,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是维护宪法和立法法权威和落实合宪性审查制度的必然要求,也是强化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管理社会的重要体现。废止收容教育制度,坚决对“法外之刑”说不,无疑将是我国法治建设的又一个重大进步。我们不仅要废止收容教育制度,同时也要以废止收容教育制度为契机,坚决依法废止其他领域类似的不符合依法治国原则和精神的类似旧法律法规和规定,坚决依法取缔一切“法外之法”、“法外之刑”。

  一言以蔽之,废止收容教育制度彰显了良法善治的理念和共识,良法善治的共识堪称收容教育制度的终结者。坚决依法取缔一切“法外之法”、“法外之刑”,才是全面依法治国的真谛和要义。

  (作者系司法部《中国司法》杂志总编、研究员)

责任编辑:徐子凡
本站系非盈利性学术网站,所有文章均为学术研究用途,如有任何权利问题请与我们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