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百年来,优良家风作为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为家庭成员树立行为准则,为家庭与社会和谐提供内在价值与秩序支持的重要功能。在传统社会,家风可在一定情况下诉诸“家法”而获得在家族内部的强制性落实。到现代社会,随着道德与法律相互界限的澄清,“家法”的强制力被国家法治权威替代,家风也最终转化为关于构建良好婚姻家庭关系的道德要求。
最近面世的我国民法典草案再次赋予了优良家风以“法律地位”:在婚姻家庭编(草案)第1043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该条第二款紧接着解释道“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优良家风条款进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是对民法总则第一条关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的落实。那么,“优良家风”条款在未来可望拥有何种意义的法律效力?
2018年出台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规定,从党规党纪的角度明确了关于家风建设与维护的要求,在特定场合具有超越道德说教与谴责效用的真正的外部强制力。虽然在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婚姻家庭关系中,并不存在党规党纪中领导干部对配偶与子女及其配偶的“管教”职权,但在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尤其是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确实存在基于监护权产生的“管教”职责。事实上,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失管失教已成为近年来校园伤害、霸凌等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事件,或其自残自杀事件多发频发的重要诱因。在此,优良家风要求父母或监护人以身作则,将对被监护人的严管善管融入亲情厚爱,切实帮助被监护人完善人格、促使其和谐于家庭、和谐于社会。反之,对被监护人伤害虐待、不管不顾或溺爱无度,又或监护人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发生婚外情、违背家庭成员相互关爱要求粗暴冷漠对待家人等,都可能因直接或间接损害对被监护人的管教效果,而成为衡量监护人是否尽到监护职责的考量依据。换言之,在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认定、监护人选任或改任等案件中,监护人在对被监护人的管教过程中及日常家庭生活中的家风建设或破坏情况,将可能成为法官在衡量监护人在被监护人致人损害问题上是否尽到监护职责、可以减轻赔偿责任,或者衡量监护人是否适格、需要更换时的考量因素。
优良家风在监护关系以外的其他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法律效力在于:其一,帮助明确婚姻家庭关系中“公序良俗”的内涵,帮助判断相关民事行为效力、弥补含义漏洞的标准。结合民法总则第153条,根据婚约彩礼、分家析产、家庭劳动、离婚补偿等协议内容是否符合平等、忠实、尊重、关爱和帮助的家风要求,判断协议内容是否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又如根据优良家风要求解释与弥补上述协议中约定不明之处。其二,可成为评价赡养义务等履行状况的标准。例如义务人是否做到在提供物质供养的同时力所能及地保障了被赡养人的精神幸福与家庭幸福,可成为在遗产分配纠纷案件中衡量各方继承人赡养义务履行程度,从而决定遗产分配方案的考量因素。其三,优良家风还可强化家庭成员相互责任感,阻止家庭轻率解体。这又将强化法律对草率离婚等的规制力度,增加“离婚冷静期”制度、强化离婚等家庭关系严重变动场合弱势成员的专门保护措施等。由此确保家庭成为每个人的生活港湾、成为社会稳定的伦理基石。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