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5日,湖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为了保障《决定》的全面准确实施,3月7日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负责人接受了记者采访,就《决定》有关问题进行解读,回应社会关切。
省人大常委会为什么要作出这一《决定》?
答:滥食野生动物不仅破坏自然环境和生态平衡,而且容易引发疫病传染,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科学研究表明,引发这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病毒,包括此前的非典、高致病性禽流感等疫情的病毒,多数病原体来自野生动物或与之有关。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要坚决取缔和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市场和贸易,坚决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从源头上控制重大公共卫生风险。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确立了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制度,同时启动了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改工作。
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是认识自然、顺应自然、敬畏自然的必然选择,同时也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迫切需要。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全面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有效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决定》,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坚决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同时,省人大常委会还及时调整,将修订我省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列入今年立法工作计划。
对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范围,《决定》是如何规定的?
答: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明确了禁食野生动物的总体范围。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我省《决定》进一步明确了禁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范围:一是所有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二是法律法规规定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与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相衔接;三是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动物。《决定》还明确,所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
《决定》还规定,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属于家畜家禽,如猪、牛、羊、鸡、鸭、鹅等,对其养殖、检疫以及食用等,按照畜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此外,除法律法规规定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外,鱼类等水生野生动物不列入禁食范围,对其养殖、捕捞以及食用等,按照渔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医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因科学研究、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可以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对此,《决定》也作了相应规定,明确要求进行上述非食用性利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
《决定》对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作了哪些规定?
答: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必须同时严厉打击以食用为目的的野生动物交易及相关行为和活动,斩断非法交易利益链条。据此,《决定》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生产、加工、经营使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不得以食用或者生产、加工、经营食品为目的,猎捕、繁育、饲养、交易、运输、携带、寄递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不得采取发布广告、制作招牌或者菜谱等方式,宣传、招揽、诱导食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从事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同时,《决定》还规定,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农(集)贸市场、餐饮场所等交易、消费场所,以及运输、仓储、寄递等经营者和媒体,不得为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提供交易、消费、宣传的条件、场所或者服务。
如何保障《决定》的实施,《决定》对政府以及社会各相关方面的职责义务作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决定》首先是对政府以及相关国家机关的职责作了明确规定。一方面是,严格执法,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决定》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健全执法管理体制,落实执法管理责任,加大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同时,《决定》还要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等相关违法犯罪行为。
另一方面是,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决定》实施。为了保障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实施,目前国家农业农村部、林业和草原局等正在抓紧制定、调整和修改相关名录和配套规定。我省《决定》也明确,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及时制定、调整相关名录和配套规定。此外,考虑到《决定》的实施可能会给部分饲养、经营动物的农户、经营者带来一些经济损失,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总体要求,我省《决定》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指导、帮助受影响的农户和经营者调整、转变生产经营活动,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给予一定补偿。
全面禁食野生动物,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为了加强相关宣传教育,广泛凝聚共识,《决定》规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科研机构和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媒体等社会各方面,应当组织开展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生态环境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的宣传教育。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学校对学生开展相关科学知识教育。社会公众应当自觉增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养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对违反《决定》规定的行为,如何追究法律责任?
答:对于非法野生动物交易、滥食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已作了一些法律责任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也对相关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适用问题作了总体要求,即对违反现行法律规定的,在现行法律基础上加重处罚;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增加的违法行为,参照适用现行法律有关规定处罚。据此,同时考虑到野生动物保护法正在修改,我省《决定》规定:“对违反本决定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与上位法现有法律责任规定相衔接。此外,《决定》还增加了信用惩戒措施,对违反《决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将违法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依法实施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