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3月26日电(池梦蕊)3月26日上午,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二审《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草案)》,对医疗废物及涉疫情生活垃圾的源头管控、及时收运和应急处置进行了进一步规定。
涉疫情医疗卫生机构的生活垃圾 按照医疗废物管理
北京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主任委员郝志兰介绍,2018年5月,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一审,考虑到当时国家固废法修改已经进入全国人大审议程序,本市条例暂时搁置审议。当前,鉴于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需要精准处理危险废物,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尽快推进地方立法,为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危险废物特别是医疗废物的应急处置,是本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薄弱环节。经同意,二审稿提出,涉疫情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当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开展就地消毒、分类收集包装等工作。涉疫情单位和住宅小区产生的按照医疗废物管理的生活垃圾,物业应当落实就地消毒、分类收集运输等应急措施。经市政府同意,可以使用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应急处置涉疫情医疗废物。
同时,市、区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重大突发事件中危险废物应急处置联防联控协调机制,规范危险废物应急处置,科学调配危险废物处置资源,保障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加强监督管理。市有关部门应制定本市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废物和按照医疗废物管理的生活垃圾的应急处置预案。
集中处置设施将享受资金支持
“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与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性质类似,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应当对其建设和运行给予相应政策支持。”郝志兰介绍,二审稿明确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是重要的城市基础设施。有关部门应采用投资、补助、补贴等方式,制定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运行的资金支持政策。
为加强偏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二审稿提出,区政府应当通过招投标、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具备专业资质的单位,统筹安排收集、运输本行政区域内规模较小、分布分散或者交通不便的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相关部门应制定医疗废物收运管理规定并开展考核评价。
企业需申请危废排污许可
二审稿进一步完善了各方的污染防治责任,提出,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违反规定的,将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市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按照规定公布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相关信息。同时建立信用管理机制,企业相关信用记录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依法予以公示、实施联合惩戒。
符合规定可按照普通货物运输
运输方面,二审稿规定,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在车辆上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确保其正常运行,不得在运输途中抛撒、泄漏、丢弃、倾倒。
值得一提的是,由交通运输等六部委联合制定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于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提到,针对84消毒液等小包装日化品,以及气雾剂和化工品试剂等低度危害物品合规运输成本高问题,《办法》对符合要求的小件危险品按照普通货物豁免管理。二审稿也进行了相应规定,提出,运输的危险废物符合国家有关例外数量和有限数量危险货物要求的,可以依国家规定按照普通货物运输。
此外,对非工业源危险废物,二审稿规定,机动车维修中产生的废铅蓄电池、废矿物油等,应通过维修企业交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回收处理。实验室应设置有明显警示标识的危险废物专门贮存设施、场所,分类存放因过期、失效及其他原因废弃的药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遗撒和渗漏,不得随意丢弃、填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