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医务人员,不妨将疫情防控中的医疗行为列为执行公务
发布日期:2020-04-02 来源:中国经济导报 作者:曹艳林

在本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大批医务人员不顾个人安危,不惧感染风险,承担了国家指派的病人救治工作,体现了崇高的职业精神和高尚人格。他们是最美逆行者,是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英雄。即便如此,在疫情防控和病人救治的过程中,仍然发生了个别患者及家属辱骂、殴打医务人员的事件,严重侵害了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为了保障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医务人员安全,维护医疗秩序,国家卫健委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月7日下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保障医务人员安全维护良好医疗秩序的通知》,要求对实施殴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等七种情形,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后,几部门又下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依照刑法第234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293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符合刑法第246条、第293条规定的,以侮辱罪或者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尽管如此,笔者认为,疫情防控期间,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具有典型的公务性,应按照执行公务对待。

首先,疫情防控中医务人员开展医疗救治业务是按照国家要求开展的疫情防控救治任务,与通常情况下开展的医疗活动有明显的区别。通常情况的医疗行为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而疫情防控中的医疗救治行为更多是属于行政行为,医务人员在疫情防控期间的医疗救治行为不是医务人员可以选择开展或不开展的医疗行为,而是医务人员必须开展的医疗行为,认定为公务行为更合适。其次,疫情防控期间的医疗救治的对象是国家要求强制隔离治疗的传染病病人,病人没有接受治疗或不接受治疗的选择权,必须配合医务人员接受治疗,说明治疗行为不仅是为了公民个人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更是为公众的健康和安全,因此,医疗行为也应当被认定为公务行为。此外,本次疫情防控中要求应收尽收,应治尽治,且治疗费用都由基本医疗保险和国家财政经费承担,也说明本次疫情防控中的医疗救治行为不同于平常意义上的病人就诊行为,是公务性的医疗救治行为。

大“疫”当前,医务人员是坚强的防线和堡垒,加大对疫情防控中承担医疗救治工作的医务人员权益保护非常必要。尽管按照扰乱社会秩序和寻衅滋事罪对侮辱、恐吓、殴打医务人员的违法行为已经进行了法律制裁,但是,如能将医务人员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承担政府指派的医疗救治任务按照执行公务对待,对妨碍医务人员开展诊疗活动或是伤害医务人员的行为按照妨碍公务论处,则在保护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同时,既符合医疗救治行为的公共行政属性,也能体现国家对医务人员疫情防控医疗救治行为的应有尊重。因此,有必要在《传染病防治法》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规定医务人员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承担政府指派的传染病医疗救治任务按照执行公务对待。

(作者系中国医学科学院医学信息研究所医疗卫生法制研究室主任、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

责任编辑:徐子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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