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牢记习近平总书记 “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的指示精神,树立法治思维,坚持依法防控,对于有序、有效防控疫情,具有重要意义。
将法治思维与具体的疫情防控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是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具体体现。一是要有规范性思维。法治思维首先是规范化思维,社会主体的行为方式遵循法律、法规等制度的规定,是行为规范化的基本内涵。正是因为规范化的保障,社会主体的行为才具有可预期性,社会治理从而具有可控性。在重大疫情防控工作中,规范性指导对于克服公众对疫情的恐慌、指导疫情防控人员有序开展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二是程序性思维。法治通过精确、科学的程序性设置确保了法律的公平正义价值得以实现。在疫情防控中,同样离不开必要的程序性制约。宏观层面上,疫情信息的发布、紧急状态的确立、重大处置方式的出台等直接与公民的权利、义务及社会秩序的稳定紧密相关,必须遵循程序性审批原则,确保不引起大的争议。微观层面上,公民的个人行为,尤其是与疫情感染相关的信息应及时向社区、单位等进行程序性报备,对于疫情感染者或密切接触者的出行、居家等行为,均应遵循相关程序性规定,不得以个人隐私为由拒不履行。
三是公开性思维。法治的依据、运行、监督等都需要在公开、透明的环境内开展,公开是法治的活力所在,也是法治自我更新的动力所在。在法治成为社会治理基本方式的今天,任何与公平公正原则相悖离的暗箱操作都有可能成为引发社会质疑的“导火线”。疫情防控中同样离不开公开性的指引,公开性是疫情防控工作走向完善的“润滑剂”。我国历次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经验证明,越是在紧急的突发性事件处置中,公开、透明原则越为可贵,也越能激发社会的斗志。
四是强制性思维。强制性是法治的保障。法治与德治的重要区别在于法治有国家强制力作为重要保障,而德治主要依靠社会主体的道德自律。离开了国家强制力的保障,法治效果将大打折扣。重大突发疫情的防控,既需要社会民众的自觉配合,更离不开国家强制力的治理。在突发疫情面前,强制性是对抗公民因恐慌、侥幸等心理而实施的各种不道德、违法行为的力量,是政令得以畅通的重要保障。强制力体现在对各种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及时处置中,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在疫情防控中担当作为,从而有力地保障了疫情治理的秩序。
五是合理性思维。法治是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合体,当形式法治追求的结果明显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时,实质正义可进行矫正。因此,法治在强调合法性的同时,并不必然舍弃合理性,天理、国法、人情是法治的不同面相。疫情防控中遵循合理性思维要求疫情防控措施的出台在合规的前提下兼具理性。合理性思维要求防控举措既要符合上级总体规划,同时也要因地制宜,结合本地实际状况科学制订、精准施策。( 伍春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