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国有常,而利民为本”。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强调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切实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权利。在金融领域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就是坚持以金融消费者为中心,金融消费者是金融市场的重要参与者,也是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推动者。只有坚持从金融消费者的长远和根本利益出发,坚持金融为民,加快建立完善有利于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法治体系,不断丰富金融产品供给,持续提升金融机构服务质量,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金融需要,增强金融消费者的幸福感、安全感和获得感。
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
党的十八大以来,为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金融监管部门统筹推进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金融机构逐步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公司治理,积极培育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企业文化;融入经营发展,建立全流程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体系;普及金融知识,提升金融消费者素养;理顺投诉处理渠道,及时妥善处理客户合理述求;运用问题驱动,持续改进提升,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但也应看到,在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的工作也面临着诸多挑战。当前,以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为代表的金融科技快速发展,有效提升了金融服务能力和效率,降低了金融交易成本,拓展了金融服务广度与深度,更要求我们要进一步做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一方面,金融消费者对新技术、新产品了解有限,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普惠金融指标分析报告(2018年)》显示,金融消费者金融知识平均得分仅6.52,金融风险意识亟待加强。另一方面,金融科技服务方式更加虚拟、业务边界逐渐模糊、经营环境不断开放的特质,加剧了传统金融风险的外溢效应。尤其是对金融消费者的信息安全造成了较大威胁,信息滥用、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事件仍时有发生。随着互联网金融发展,个别损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事件,引发了公众对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关注,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治建设势在必行。
二、当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现状
2013年10月25日通过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正案(以下简称《消法》,从个人信息保护、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风险信息警示等多方面加大了对消费者的保护,充实了消协的维权职责,并首次在条文中提及了金融机构的义务。除了《消法》,国务院2015年发布了《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指导意见》,人民银行2016年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原银监会2013年颁布了《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最高院2019年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专门明确了“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的审理”内容。此外、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等还下发了消保体制机制建设、规范营销宣传行为、投诉管理处理等规范性文件。这些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共同组成了我国金融系统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体系。
从目前国家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情况来看,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仍需进一步健全与完善。尽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了加强对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但立法背景主要还是针对传统消费领域,大多是强调保护消费者隐私信息、规范经营者经营行为的,并未就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作出专门规定。
三、健全金融法治体系的几点思考
通过深入学习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和个人体会,笔者认为当前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治体系建设可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
1.制定金融消费者保护法。金融消费者与一般商品消费者存在区别。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作了较多的倡导性规定。近年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也分别出台了一系列监管规则,在协调处理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之间的纠纷中也积累了大量的实践经验,可以在结合目前既有的成熟规则和实践基础上,总结上升为对金融消费者进行专门保护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金融消费者的概念、金融权益类型、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双方的权利义务、金融权益保护范围、救济途径、保护程序、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及其职责、权限、监管措施等,为强化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提供法律依据。
2.进一步加强金融数据保护制度建设。新金融发展高度依赖金融数据信息。制定金融数据法规,应坚持安全与发展并重、促进与规范并举的原则,明确数据资源采集、确权、开放、流通、交易相关制度,完善数据产权保护制度。让金融数据在采集时合情合理,使用时有法有据,缓解金融服务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进而推进金融机构提供更普惠、更精准的金融服务。
3.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的法律体系建设。金融监管的目标是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持续整治金融市场乱象,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促进金融健康稳定发展。面对新金融,要有新的治理体系,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对风险进行及时监测、预警和处置,建立起基于技术创新的金融风险治理规范体系。修订完善原来基于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规定,重构综合跨业发展的监管法律。积极探索适合新形势的金融科技监管模式,强化“穿透式监管”理念的贯彻和手段运用,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全流程监管,强化监管渗透的深度、广度和频率,防范和化解金融业务风险,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
4.进一步健全多元化解纠纷机制。认真落实《关于全面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审判机构与金融管理部门、行业协会、调解组织形成高效率诉调对接模式,推进一站式多元纠纷调解机制建设。加强分工协作,提升金融纠纷信息化水平,建立完善金融纠纷典型案例库、金融投诉数据库。深化司法、金融信息共享,充分发挥智慧法院、智慧金融建设对金融纠纷多元化解的积极作用,建设数字化的、网上的解决纠纷机制,更快、更及时地化解金融风险,维护良好的金融市场运行环境,推进和谐社会的发展。
5.完善专业化的金融审判机构。金融产品品种多、术语专业、法律关系复杂,经济、政策、法律相互交织,在当前还往往与互联网、金融科技交织。金融案件的复杂性、技术性和专业性需要专业化的金融审判人才和专业化的审判机构。设立金融法院或者成立金融审判庭行使金融商事案件审判职能,能够依法保护合法金融债权,解决金融纠纷,制裁金融违法行为,惩治各类金融犯罪,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为金融市场有序运行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金融消费者是金融业之“本”,唯“本”固,“业”方安。做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是建立一个完善的金融市场的关键环节,通过完善当前的立法,不断提升金融机构的服务质量,金融消费者权益能够得到更好的保护,金融业可以实现持续健康发展。
(作者:严斌,建行四川省分行党委副书记、副行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