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积极作为 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民商事审判工作
发布日期:2020-04-17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张伟

2020年2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时强调,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发力,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出现的各类涉疫新情况和涉诉新问题,是对人民法院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巨大考验。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转变思维方式,主动积极作为,依法应对疫情防控给民商事审判工作提出的新挑战、新要求。

  一、坚持“回应型”思维,全力保障经济社会发展

  “回应型”思维,就是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应当更加主动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服务,积极回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疫情防控期间,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的指导思想应当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各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上来,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必要司法保障和服务。坚持立足审判、服务大局的责任担当,主动作为、积极应对,通过调研、评估、预判梳理汇总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可能产生的涉疫情民商事纠纷和法律需求,努力减少涉疫情衍生案件,切实降低当事人涉疫情的纠纷消耗和诉讼消耗。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经济平稳运行、社会和谐稳定以及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和优化营商环境等角度,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稳妥调整建设工程、融资借贷、房屋租赁与买卖合同、服务合同、劳动用工、婚姻家庭等法律关系,为社会提供纠纷解决的明确预期,促进纠纷自行和解和调解。

  二、坚持“转变型”思维,全力服务疫情防控工作

  疫情防控期间,人民法院的民商事审判应坚持便捷高效的诉讼服务,从线下审判转变为“专业化审判+线上”办案模式。一是优化诉讼服务。受疫情防控因素影响,相关民商事诉讼案件将逐步增加。为此,应当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办案节奏、提高司法效率,缩短诉讼周期,最大限度降低涉诉当事人诉讼成本。充分运用诉调对接网上平台,提供一站式线上调解服务。依托智慧法院建设成果,综合运用“两个一站式”、网上诉讼服务中心、移动微法院和12368诉讼服务热线等诉讼服务平台,畅通网上立案、网上查询渠道。积极推进案件办理从传统“纸质”工作模式向全流程网上“非接触”模式转变,引导当事人将庭审活动从“线下”搬到“线上”。对确因疫情防控导致资金或生活困难的危困当事人,按司法救助程序办理其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助力摆脱困境。在充分考量财产保全申请必要性及当事人经济状况基础上,采取减少保全费用、保全保险担保等灵活担保方式。二是推行“专业化审判+线上”办案模式。对涉疫情民商事案件,组成专门审判团队,采用院庭长包案、集中审理、类案同办等措施,统一裁判尺度,提高案件质量、效率和效果,依法保障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优先适用网上送达、举证、质证和调解,有序推进案件审理。充分运用电话、微信、短信等“非接触”方式强化与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联系沟通,送达相关诉讼材料,引导诉讼当事人通过网上提交证据材料和质证意见,开展案件调解工作。优先适用在线庭审。为减少人员聚集,积极征求当事人意见,大力推行在线庭审、云庭审,积极劝导旁听人员通过在线直播方式参加庭审活动。对确因特殊情形需进行线下庭审的案件,在做好安全防控措施后,及时进行线下庭审。对确因疫情原因不能到庭的当事人,可依法延期至疫情防控结束后再开庭。合理引导保全,以保促调,积极开启诉讼全流程申请财产保全快速办理的“非接触”在线保全机制,提高涉疫纠纷解决效率。审慎冻结企业银行基本账户,原则上不冻结用于恢复生产、发放工资的资金以及留存的生产设备、原料等物品。允许企业使用、销售,对销售所得予以保全。三是前移纠纷化解关口。疫情防控期间,人民法院应密切关注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生产销售、餐饮旅游、交通物流、建设施工、租赁等行业和领域,加强与工商联、商(协)会及企业的沟通,实时掌握、及时回应企业涉法诉求。深入企业“把脉问诊”,主动梳理排查在办涉企案件中企业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情况,主动评估并制定法律风险提示手册,提供视频法治讲座、线上法律咨询、网上诉讼指导等“订单式”司法服务,帮助防范化解法律风险,解除后顾之忧。加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联动,及时配合、指导相关职能部门、行业商(协)会、基层调解组织等做好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工作,减少形成诉讼案件。

  三、坚持“法治型”思维,强化司法导向作用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在法治的框架内,人民法院应积极开展法治宣传,公正高效便捷解决民商事纠纷,尊重并调整各类市场主体的利益,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切实发挥法治安商、稳商作用。一是加强疫情防控期间法治宣传。针对涉疫情纠纷案件办理中发现的共性问题,认真梳理研判,提出司法建议,提升依法防控与依法治理水平。积极开展以案释法工作,及时公开发布涉疫民商事典型案例,增强社会预判意识,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提升。多渠道、多方式积极开展“非接触”式的民商事法官进社区、进企业、进校园、进农村等法治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合同法、劳动法、诉讼法以及传染病防治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引导全社会知法、懂法、守法。二是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要按照“立足审判、服务大局、同舟共济、共克时艰”的总体要求,依法妥善审理因疫情防控引发的新类型民商事案件,以期恢复因疫情受到影响的经济社会关系。鼓励因疫情原因引发的买卖、租赁、旅游、餐饮、运输、建设工程等合同当事人按约履行,维护稳定的经济合同关系。依法对涉疫具体案件中影响合同履行的因素进行研判,对不可抗力作出认定,合理确定当事人合同履行责任。发挥裁审衔接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加大调解力度,妥善化解劳动纠纷,促进稳岗就业。以支持维护企业发展为导向,妥善处理企业因疫情暂时出现资金困难,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具备重整、和解条件提出的破产申请,和已经进入破产程序企业的重整问题。三是依法支持政府实施的复工复产企业发展政策。在企业全面进入复工复产的阶段,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金融借款、劳动争议、房屋租赁等政策适用等民商事案件案件时,应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按照政府政策精神进行磋商,平衡利益,公平合理地达成和解。对不能及时化解且具有典型意义的相关案件,依法及时裁判,树立社会预期。同时,积极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工作,让符合条件的涉诉企业在房租、税收、用工、社保、贷款等方面享受相关政策扶持。

  (作者系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责任编辑:徐子凡
本站系非盈利性学术网站,所有文章均为学术研究用途,如有任何权利问题请与我们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