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思想的理论渊源
发布日期:2020-04-19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作者:戴艳军 段中卫

作者简介:戴艳军,大连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段中卫,大连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生。

  内容提要: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思想既是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中国化的最新成果,又是以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为指导,在全面继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充分借鉴西方优秀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综合创新的产物。追溯其生成的理论渊源,对于深入理解其重大意义,加快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理论研究与实践落实具有极其重要的指导意义。

  关 键 词: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思想/理论渊源/马克思主义法学

  标题注释:本文为辽宁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网络时代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话语创新研究”[项目编号:L14CSZ05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围绕建设法治国家提出了一系列重要论断,逐渐形成了全面依法治国思想。当前理论界对于全面依法治国思想的重大意义、主要内容、鲜明特征等主题多有研讨,但是对于这一思想的理论渊源挖掘不够。作为与当前中国法治建设实践相适应的真理性认识,探讨和阐释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思想的理论渊源,对于正确认识和深刻把握这一科学理论是非常有必要的。

  一、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源头

  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的科学理论体系是由马克思恩格斯最先创立的。马克思恩格斯不仅发表过一些专门法学著述,诸如《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等等,而且在《德意志意识形态》等论及其他问题的著述中也大量涉及了法哲学问题,科学地揭示了法律的本质属性,指出“由他们的共同利益所决定的这种意志的表现,就是法律”①。在这里,马克思恩格斯从历史唯物主义角度对法律的概念做了完整解释,完成了由唯心主义法律观向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法律观的革命性转变,完成了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的创建,为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思想的形成和发展提供了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

  列宁运用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的基本原理,揭示了法律发展的规律性,同时作为社会主义法制的创设者,他第一次对社会主义历史条件下的法制建设问题进行了系统阐述。列宁在《什么是“人民之友”以及他们如何攻击社会民主党人》、《我们拒绝什么遗产?》等文中明确指出,社会基本矛盾是推动法律发展的内在根据,而人民群众则是法律进步和社会发展的根本决定力量。列宁在《论“双重”领导和法制》一文中明确提出要维护法制统一、实施依法治国。列宁指出,“法制不能有卡卢加省的法制,喀山省的法制,而应是全俄统一的法制,甚至是全苏维埃共和国联邦统一的法制”②,而实行依法治国的目标是建设一个社会主义“高度发展的文明和同它密切相关的法制”③。此外,列宁在俄共(布)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等场合特别强调,执政党要正确处理党政、党法关系,在坚持党对立法和司法工作领导的同时,执政党及其党员更要带头守法。列宁对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基本问题以及苏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问题进行的一系列理论和实践探索,既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的科学精神,又首次在无产阶级取得国家政权的新的历史条件下为其注入了法制和党性原则,为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的与时俱进做出了巨大理论贡献,为习近平提出依宪执政、正确处理党与法的关系等思想均提供了十分有益的借鉴。

  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对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发展最大的理论贡献,在于其在《矛盾论》、《实践论》等文章中,运用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的基本原理,全面系统地论述了对立统一规律、量变质变规律的基本原理,为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以及以此为基础构建的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在中国条件下的继承和发展做出了巨大理论贡献,进一步夯实了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思想的哲学基础和理论依据。毛泽东对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发展的另一大现实贡献,在于其领导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年)过程中所进行的一系列理论和实践探索。毛泽东认为,要“用宪法这样一个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固定下来,使全国人民有一条清楚的轨道”④。在毛泽东的直接领导下,1954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了新中国的国体、政体。毛泽东对宪法所规定的国体与政体关系的科学认识,以及对宪法根本大法地位的高度肯定,既为我国现行宪法确立国体与政体,从根本上解决国家的权力归属与权力行使方式问题提供了基本理论依据,也最终为“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思想的提出奠定了根本政治基础。

  以邓小平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对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发展最大的理论贡献,在于其提出的“邓小平理论”为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的中国化成功地开辟了一条唯一正确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在开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过程中,邓小平把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的基本原理同中国改革开放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具体实践紧密结合起来,创立了邓小平法制思想。邓小平法制思想的核心集中体现在邓小平对民主与法制的关系、法治与人治的关系以及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的科学阐述上。“文化大革命”结束后,邓小平认真总结反思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法制建设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及时果断地否定了“人治”的治国方式,强调“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⑤。与此同时,针对当时立法严重滞后以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问题,邓小平审时度势,首次从现代法治必备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四大要素角度,完整系统地提出了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的十六字方针,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⑥。依据邓小平理论创立的邓小平法制思想,为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思想确立了正确的发展方向,并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和现实基础。

  以江泽民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对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发展最大的理论贡献,在于其提出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把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的人民性、党性等原则进一步强化、具体化,并为法律调整确立了“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这一根本价值取向。江泽民对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发展的另一大现实贡献,集中体现在他对依法治国的概念、意义的深刻阐述上,以及他对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以及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的关系的辩证分析上。江泽民在1996年2月8日举办的法制讲座上,对依法治国的概念和意义做了科学界定,并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做了进一步深刻论述,这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最终入宪彻底扫清了思想和政治障碍。在法治与德治的关系上,江泽民对“德主刑辅”的传统治国思想进行了扬弃,辩证吸取了其合理成分,认为“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应该相互结合,统一发挥作用”⑦。在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的关系上,江泽民从保证人民当家做主这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出发,将二者内在联系在一起,认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⑧。江泽民依据“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提出的一系列法治思想,有力推进了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的中国化进程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并为习近平全面继承和发展其法学思想中的人民性、党性等原则奠定了重要思想基础。

  以胡锦涛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对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发展最大的理论贡献,在于其提出的科学发展观把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的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等原则进一步明确和具体化。胡锦涛对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发展的另一大现实贡献,集中体现在他对宪法全面贯彻实施的高度重视上,以及他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内涵、要义的深刻阐述上。在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入宪以后,要全面贯彻落实这一基本治国方略,胡锦涛认为“首先要全面贯彻实施宪法”⑨。为此他从树立宪法意识、健全宪法监督机制、模范遵守宪法等方面对全面贯彻实施宪法予以部署。此外,胡锦涛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角度出发,提出了“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⑩的司法制度建设思想,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一重大理论课题。胡锦涛依据科学发展观提出的一系列法治思想,最终促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正式形成,并为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思想的形成和完善提供了直接的现实基础和先进的法治理念保障。

  习近平在前人科学认识、辩证分析的基础上,自觉地坚持和运用唯物辩证法中的矛盾分析法,辩证分析了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从严治党,以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党的领导等诸多影响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认为它们彼此之间都是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对立统一关系,为妥善处理各方关系提供了清晰指引。同时依据唯物辩证法中的“两点论”与“重点论”,基于对法治工作中全局和局部、重点和非重点的精准把握,在全面依法治国所涉及的多方面工作中,确立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一总抓手,并为总抓手的落实明确了法治道路、法治布局与法治格局,并明确要求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11),确保了依法治国布局的全面性与落实的有效性。

二、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源流

  上下5000年的华夏文明,孕育着极为丰厚的治国理政养分,蕴藏着解决当代中国法治建设难题的重要启示。习近平指出:“要注意研究我国古代法制传统和成败得失,挖掘和继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汲取营养、择善而用。”(12)虽然中华法律文化精华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和政权载体均已消亡,但是其内蕴的“以民为本”、“以法治国”等思想,以其超越时代的生命力和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的潜隐性,已与当代中国法治建设实践形成某些呼应和共鸣,为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思想的形成和发展提供了深厚的历史文化滋养。

  (一)“以民为本”与“司法为民”

  “以民为本”思想最早可追溯至商周时期。商周时提出“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治国理念,认为敬天、敬祖、保民者方为有德之君,此时的民本思想强调通过德、罚并用的方式来保护人民,这为“礼法结合”为主要特征的中华传统法律文化奠定了理论基础。后经《尚书·五子之歌》、《孟子·梁惠王下》、《管子·牧民》、《淮南子·汜论训》等一系列经典文章的深刻阐述,以及历代封建统治者为缓和社会矛盾而采取的有益借鉴,使得“以民为本”思想逐渐成为中华法律文化精华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民为本”思想主要体现在“民惟邦本,本固邦宁”、“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乐民之乐者,民亦乐其乐;忧民之忧者,民亦忧其忧”等方面。“以民为本”思想所具有的深刻哲理性已为历代王朝兴衰更替的历史事实所反复证明,也对历代的封建统治者产生了一定的警醒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为正确处理民众、国家、君主三者之间的关系问题提供了清晰指引,为下层民众反抗君权暴政提供了一个较为有力的思想武器。虽然“以民为本”思想的本质是用于调和社会矛盾、维护专制统治,但是其内蕴的察民情、重民意等某些民主的因素,与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思想所倡导的“司法为民”等理念已十分接近,是构建全面依法治国思想体系的重要历史基础。全面依法治国思想明确提出了“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的重要论断,并要求把“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作为一项重要的法治原则坚持贯彻下去。因此,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要把“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贯穿法治建设全过程,把维护和保障人民根本利益作为一切法治活动的出发点与落脚点。

  (二)“以法治国”与“依法治国”

  “以法治国”思想主要由韩非子首先提出。韩非子是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他在《韩非子》一书中明确提出:“治民无常,唯以法治。”韩非子认为,趋利避害乃人之本性。对于儒家所倡导的以礼治为主要手段的治国方式,韩非子认为,其若逢乱世则毫无用处,且后患无穷;只有赏罚分明、厉行法治,方可安邦定国、定纷止争。此外,韩非子还认为,实行法治乃大势所趋。因相较人治的“千世乱而一治”,法治更有利于社会长期稳定,且往往能带来“千世治而一乱”的效果。“以法治国”思想后经商鞅、管仲等人进一步倡导和实践,得以不断丰富和完善。“以法治国”思想从立法、司法、执法等不同角度进行深刻阐述,个别见解十分独到,至今仍有重要的借鉴价值。首先,从立法角度而言,它主张根据一国国情进行立法,体现法的时效性与区域差异性,并要求要按照良善标准、遵循客观规律进行立法,体现法的道德性与科学性。如《商君书·算地》中明确提出了“观俗立法”的思想,王安石所著的《周公》中则更进一步明确提出了“立善法”的思想。再次,从司法角度而言,它明确主张要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如在明朝张居正所著的《请稽查章奏随事考成以修实政疏》、东汉王符所著的《潜夫论·述赦》,以及唐代的王勃所著的《上刘左相书》中都明确提出了“法之必行”、“犯而必施”的思想。最后,从执法角度而言,它明确要求要有一批严格依法、严于律己的执法者。如《韩非子·有度》、《申鉴·政体》,以及明朝海瑞所著的《治黎策》中都明确要求执法者要“奉法者强”、“先禁其身”、“人法兼资”。

  法家所倡导的“以法治国”思想对当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然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来,我党始终坚持从正反两个角度不断深刻总结历史经验教训,对法治在治国理政过程中的重要作用认识日益深刻。当前,我国正处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阶段,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从严治党均需要更好地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这就需要我们要不断加深对法治的理论研究与思想借鉴。虽然法家所倡导的“以法治国”思想其本质上是把法律作为维护君主专制统治的工具,但是其内蕴的重法传统等法治精华,与全面依法治国思想内在要求的推进科学立法、严格依法行政、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队伍等法治理念却均存在着明显的源流关系。

  (三)“德主刑辅”与“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从商周时倡导的“明德慎罚”,到春秋时孔子倡导的“为政以德”、西汉时董仲舒倡导的“德主刑辅”,再到宋明时期朱熹等人所倡导的“明刑弼教”,虽然历代统治者们对于德与刑、礼治与法治主次关系的认识因时代要求的不同而略有差异,但是主张德刑并用、礼律合一,以及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的理念却在中华传统法律思想中长期占据主导地位。它对当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持法治、德治“两手抓”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当前,随着中西方法治思想的交流、碰撞、融合日趋激烈,西方的“法律中心主义”思潮也日益产生重要影响。但是,法律本身客观存在的局限性、滞后性,使其不能也不可能调整所有的人类关系,这就需要充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而“法律中心主义”在强调法律规范作用的同时,却并没有将道德的教化作用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虽然中华传统法律思想中主张的“德主刑辅”等思想其本质上是把德与刑均作为维护君主专制统治的工具,其所提倡的一些道德观念具有欺骗性、虚伪性、落后性,但是其对道德教化作用的高度重视,以及其所主张的将道德与法治并用等思想,与全面依法治国坚持的“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等法治理念却存在一定程度的契合,二者之间也存在着明显的源流关系。

  总之,中华法律文化精华中的“以民为本”、“以法治国”、“德主刑辅”等思想,作为社会生产力不断发展、进步的产物,曾对有效维护君主专制统治、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均起到了一定的积极进步作用。虽然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它们的某些方面内容已无法适应时代发展的客观要求,但是它们与全面依法治国思想的文化同源性与内核相容性,为其成为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思想的重要理论来源提供了重要依据。

三、西方优秀法治文明成果借鉴

  起源于古希腊时期、发端于文艺复兴时期、发展于启蒙运动时期的西方法治思想,历经数百年的理论发展和实践完善,已构建了一套较为完整系统的理论体系,蕴含着一些可资借鉴的法治精髓和要旨。习近平指出:“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对于各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具有普遍意义,我们要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13)虽然西方优秀法治文明成果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和政权载体形式与我国均截然不同,但是其内蕴的“公平正义”、“法的信仰”等思想,体现了法治发展的永恒追求与有效实施的一般规律,为全面依法治国思想的发展和完善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一)“公平正义”研究为“法治公正”问题阐释提供了理论参考

  “公平正义”是法治发展的永恒追求。在西方法治思想史上,从亚里士多德、培根、霍尔巴赫、狄德罗,到现代的约翰·罗尔斯等人,均对法律与公正的关系问题有过专门论述,其中不乏真知灼见。如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学》中就曾就法律与正义的关系做过精彩的阐述。他认为法律应当是正义的具体体现,正义应是评判法律好坏、善恶的标准:“相应于城邦政体的好坏,法律也有好坏,或者是合乎正义或者是不合乎正义。”(14)17世纪的英国哲学家弗朗西斯·培根在其《论司法》一文中就不公正裁判所带来的巨大破坏做过精彩阐述:“一次不公的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15)美国当代著名政治学家约翰·罗尔斯则在其《正义论》中对正义原则在法治中的具体应用做了深刻阐述,认为正义应是法律改革或废除的客观标准:“法律和体制如果是不正义的,那么无论它们多么有效,多么有条不紊,也必然会为人们所改革或废除。”(16)此外,罗尔斯强调,正义应是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有机统一。他以若干人分一个蛋糕为例,并假定公平分配的结果就是平分。他认为:“让一个人去分蛋糕,让其他人先拿,他自己拿最后一块。他将把这个蛋糕等分,因为只有这样,他才能保证自己得到尽可能大的一份。”(17)罗尔斯进而提出了“纯粹程序正义”的概念。

  西方学者关于“公平正义”的理论探讨,对丰富和完善全面依法治国所倡导的“法治公正”的科学内涵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长期以来,无论是在学术界的理论研究过程中,还是在具体的司法实务过程中,人们对实体公正的重视程度都要远远高于程序公正。为了得到实体公正的结果,对程序公正的不当侵害往往不被人所重视,甚至更多时候会被人为忽视。但是,西方学者关于“公平正义”的理论研究表明,没有正当程序所带来的形式意义上的公正,结果意义上的实体公正不仅很难得到切实保障,而且往往会导致难以挽回的严重后果。虽然西方学者关于“公平正义”的理论研究,并没有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角度客观指出生产资料私有制是导致资本主义世界一切不公正问题的根源,但是其对“公平正义”问题的深刻批判与深入研究,并由此所产生的一系列重要研究成果,对全面依法治国所提倡的“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等理念的形成和发展无疑产生了积极影响,是全面依法治国思想不断完善可资借鉴的宝贵思想资源。

  (二)“法的信仰”研究为“全民守法”思想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法的信仰”是法理学的一个根本性问题。它是法治的内在要求,决定了法的价值。关于“法的信仰”问题的论述,早在古希腊、古罗马时期便已有所涉及,后经罗马法复兴运动、文艺复兴运动、资产阶级启蒙运动的不断推动而日趋完善。从苏格拉底、亚里士多德,到卢梭、耶林,再到现代的哈罗德·伯尔曼等人,均对“法的信仰”问题有过深刻阐释。苏格拉底虽然一直坚称自己无罪,但是对于法庭的生效死刑判决,他却拒绝越狱以逃避死刑处罚,而是以慷慨赴死的方式为后人确立“法的信仰”树立了一个悲壮动人的典范。亚里士多德则在其名著《政治学》中对法治的基本内涵进行了诠释:“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18)在亚里士多德看来,真正的法治应是“良法之治”加“法的信仰”。他为后世法治内涵的解说确立了基本的理论框架。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对“法的信仰”也曾有过精彩阐述。他认为:“这第四种法律是所有法律中最重要的,它不是刻在大理石上或铜表上的,而是刻在人民心里的……我这里就是在说道德、习俗,而且最重要的是信仰。”(19)在卢梭看来,“法的信仰”是其他所有法律所赖以成功的基础。伯尔曼则在《法律与宗教》中对西方传统的法律与宗教相分离的二元论思维模式进行了扬弃,明确指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20)以卢梭等为代表的西方法学家们关于“法的信仰”的论述,对全面依法治国所提倡的“全民守法”、“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等产生了积极影响。

  (三)公法与政治的关系研究为党与法的关系研究提供了重要借鉴

  此外,探讨公法与政治的关系问题,是全面依法治国理论视阈下解决党与法的关系问题的关键。这也一直是西方学界公法学研究的核心问题。关于这一问题的论述,当前主要形成两大学术流派:一派是以戴雪等为主要代表,强调公法是一个封闭的规范理论体系,主张割裂法律与社会情境的联系,建立一个独立、自治的法律科学;另一派则以马丁·洛克林等为主要代表,更加关注公法与政治之间的互动关系,致力于探析各种公法理论背后所潜藏的政治价值取向。如马丁·洛克林在《公法与政治理论》一书中明确指出:“公法只是一种复杂的政治话语形态;公法领域内的争论只是政治争论的延伸。”(21)以马丁·洛克林等为代表的兼具经验维度和规范维度的公法理论,为全面依法治国思想从政治角度全面阐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法治理论、法治体系的理论本质,以及妥善解决党与法的关系问题均提供了可资借鉴的重要思想资源。

  总之,以“公平正义”、“法的信仰”等思想精华为核心的西方优秀法治文明成果,作为现代法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已成为全人类共同的精神财富。虽然其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决定了其形式意蕴大于实质意蕴,但是其闪烁的理性光辉与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思想所具有的包容性、开放性、普适性等特征遥相呼应,为其成为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思想的重要理论来源提供了重要依据。

  以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中华法律文化精华、西方优秀法治文明成果为主要理论渊源的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思想,在不断继承与发展、借鉴与创新的过程中,日益呈现出与时俱进、开放包容的理论品质,极大地影响和推进了当代中国的法治理论与实践建设。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版第3卷第378页。

  ②《列宁全集》第2版第43卷第195页。

  ③《列宁全集》第2版第43卷第197页。

  ④《毛泽东文集》第6卷第328页。

  ⑤《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46页。

  ⑥《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47页。

  ⑦《江泽民文选》第3卷第91页。

  ⑧《江泽民文选》第3卷第553页。

  ⑨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68页。

  ⑩《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全局,扎扎实实开创我国政法工作新局面》,载《人民日报》2007年12月26日。

  (11)习近平:《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求是》2015年第1期。

  (12)同上。

  (13)习近平:《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求是》2015年第1期。

  (14)[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48页。

  (15)[英]培根:《培根论说文集》,水天同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93页。

  (16)[美]罗尔斯:《正义论》,谢延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1年版第4页。

  (17)同上书,第94页。

  (18)[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199页。

  (19)[法]卢梭:《社会契约论》,徐强译,九州出版社2006年版第137页。

  (20)[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28页。

  (21)[英]洛克林:《公法与政治理论》,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8页。

责任编辑:徐子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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