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成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的具体内容之一。其中法治政府建设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没有法治政府的建成,法治国家建设将难以实现。
法治政府建设的价值引领
从一般意义上讲,法治政府是指政府的设立、变更、运作的整体流程都必须依据法律,并且政府的组织和其行为也应遵循合法化、规范化、程序化的原则。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过程中,法治政府建设居于尤为重要的地位,这不仅因为政府是法律的主要实施者,是公权力的代表者,也因为政府工作与人民的日常生活联系最为紧密,直接影响人们对法治的感受与认同度。
第一,确立价值目标是法治政府建设的核心任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进行了部署,提出了法治政府建设的目标定位,指出:“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创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推进综合执法,严格执法责任,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要实现上述目标,除了完成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等任务外,明确法治政府建设的价值目标,也是其中的一项重要任务。在政府实施依法治理、履行法定职责的过程中,在对政府治理能力进行引导、评判和影响时,价值引领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明确法治政府建设的价值目标、培育正确的价值取向,也是完善法治政府建设、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针对当下中国价值多样化和复杂性的突出现实,在法治政府建设的过程中,一方面要制定使各方面都能适应的社会总体治理体系,另一方面要强化政府各方面工作的价值引领,以推动社会健康良性发展。
第二,法治政府建设的价值目标追求。不同国家具有不同的法治政府建设实践,其中既有对法治精神的共同理解,又有民族性和文化性的个性特征的体现,表现在法治政府建设价值目标的追求上,既具有共性价值也具有个性价值。共性价值目标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政府权力来源的合法性。关于政府权力的来源,有一种“人民委托赋予”的学说,虽然只是一种理论学说,但其的确为政府权力的合法性提供了解释,这种对权力来源的认识在法治政府建设过程中会形成一种价值引领作用,即政府自觉认识到其权力来自人民的授权,从而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二是政府权力的有限性。法治政府权力的有限性必然会要求其作出各项行为要受法律的约束,必须通过法律明确规定政府各部门之间的权力边界,同时明确上下级政府之间的权力限度。三是政府依良法而治。从法治政府的理论与实践上来看,法治政府所涉及的“依法而治”是指一种“依良法而治”思想。良法是指法律的制定要以正当性价值理念为基础,所制定的法律能够遵循公平正义、保障人权和尊严、符合道德和程序公正等理念,通过现实的法律制定和法律实践加以贯彻落实。在当下中国,“良法”就是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能够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的法律法规。
个性价值实质上是由于各国历史文化传统的不同,反映在法治政府建设及其价值目标实现过程中所特有的文化性和民族性特征。由于不同国家和民族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等方面的差别很大,因此其所选择的法治道路、模式等也具有多样性,这也就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法治政府建设的价值目标必然具有民族性。具体到中国法治政府建设的价值基础,则要从国情出发,对我国法治政府建设遵循的法治精神与法治文化进行具有民族性与时代性的阐释,形成中国特色法治政府建设的价值目标。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价值基础
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的价值基础,是巩固全体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的必然要求。一方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涵括了主流意识形态和社会主流价值观。法治政府建设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价值基础,与坚持马克思主义法治指导思想的主流意识形态地位及体现社会主流价值观是统一的。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首要内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内核、高度凝练和集中表达,集中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指导思想、发展方向和共同理想。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表明,对一个民族、一个国家来说,最持久、最深层的力量是全社会共同认可的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明确了国家发展目标,彰显了社会核心理念,确立了公民的基本价值遵循,起到了凝聚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思想的重要作用。
另一方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契合了法律的价值目标追求。建设法治政府,严格依法行政,确立良法之治是核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则为良法的制定提供了价值基础。在法治政府建设的过程中,实现法的价值是其重要目标之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主流意识形态和社会主流价值观,其与法律价值目标具有高度的一致性,既为法治政府建设提供了价值支撑,也引领着法治政府建设的根本方向。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法治政府建设,有利于全社会法治观念和法治意识的确立,有利于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弘扬,也有利于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建设。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法治政府建设路径
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法治政府建设,就是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理念体现在法治政府建设的各个环节,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政策、法规制定的全过程,提升政策、法规的公平正义内涵,弘扬彰显法治信仰和法治正义;同时将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等价值融入政府的行政及决策的过程,推动政府行政权力的规范化,进而发挥政府在增进全体社会成员福祉、促进社会稳定和谐方面的作用,依靠推动社会主流价值体系的形成,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
第一,提升行政立法的科学性、公正性。应当结合社会生活的实际情况,将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倡导和鼓励体现在立法过程之中,不仅要使其价值理念体现在行政立法程序之中,而且还可将相关内容转化为具有刚性约束力的法律规定。第二,营造安全的社会环境。社会安全感是人民美好生活需求的重要内容。在行政执法阶段融入和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提升公民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接受与遵守的同时,也有助于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第三,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在进行法治政府建设的过程当中,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防止其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侵害。要“坚持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的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第四,增进全体社会成员福祉。政府的每一项重大决策都关乎人民的切身利益和福祉,在重大决策的程序上,要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等法定程序。在决策内容上,对涉及基础设施建设、民生领域等重大决策,应当体现国家富强、人民幸福等目标导向;对决策产生的社会效果及其对社会道德风尚的引导作用予以重视,尽可能减少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的行政决策。第五,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在化解社会矛盾的过程中,要改进社会矛盾处理方式,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形成和健全公正、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第六,无论是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进程中,还是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过程中,党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都需要发挥带动示范作用,不仅要做法治建设的践行者,更要成为推动者。
(作者系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院长、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