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推进反恐维稳法治化常态化
发布日期:2020-12-25 来源:《检察日报》12月25日第03版 作者:李永君

  □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是重要组成部分,我们要善于利用立法、司法手段开展对外斗争。处理疆内事务,特别是社会治理,要以法律思维视之,以法治方式行之,符合法治化要求。

  □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要高举法治旗帜,坚定弘扬法治精神。要在理念和实操两个层面做到严把“五关”:把好定罪关、把好量刑关、把好程序关、把好监督关、把好底线关。

  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明确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指导地位。不久前举行的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明确了新时期新疆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战略举措,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讲话强调指出的“推进反恐维稳法治化常态化”,是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的重要要求,也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具体体现,我们一定要深刻领悟、努力践行。

  推进反恐维稳法治化常态化,是法治本身的特性使然。习近平法治思想强调,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社会治理现代化是我党的努力目标,而法治是诸多治理方式中最理性、最公允的一种治理方式。较之其他方式,法治效率相对较慢,程序较多,但是也较除根治本。当面临一些急迫风险、严峻局面的时候,刑事政策可以根据特殊时期的特殊任务进行一些调整。在社会秩序恢复常态之后,就要强调规范状态、正常程序和精准定罪量刑,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以求固根本、利长远之效。

  推进反恐维稳法治化常态化,是依法治国的大势所趋。全面依法治国是“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新疆作为地方行政区域,依法治疆是依法治国在新疆的具体化。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保持新疆社会大局持续稳定长期稳定,要高举社会主义法治旗帜,弘扬法治精神,把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落实到新疆工作各个领域。并进一步指出,法治化才能常态化,常态化必须法治化。在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上,“依法治疆”作为“三疆方针”之首;在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上,“依法治疆”再次位居“五疆方针”之首,充分体现了依法治疆在推进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中不可替代的首要作用。

  推进反恐维稳法治化常态化,是争取人心的战略考量。三股势力为害新疆多年,制造了仇恨、搅乱了人心。新疆要想长治久安,必须以凝聚人心为根本。对少数严重暴恐分子、宗教极端犯罪分子和民族分裂分子要严惩不贷,同时也要注重团结大多数,把敌人孤立得越少越好,把拥护党和政府的群众团结得越多越好。这就要求我们以谦抑态度使用法律利器,注意少捕慎刑,多教勤帮,让广大群众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和社会主义制度温暖。

  推进反恐维稳法治化常态化,是对外斗争的现实需要。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是重要组成部分,我们要善于利用立法、司法手段开展对外斗争。处理疆内事务,特别是社会治理,要以法律思维视之,以法治方式行之,符合法治化要求。我们维护社会稳定的措施,不仅要考虑国内人民的感受,还要适当考虑国际社会的一般看法和国际形象的塑造。不仅要用好国内法治手段,还要注意到和使用好国际法治手段,维护国家核心利益。

  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要高举法治旗帜,坚定弘扬法治精神。首先要自我审视,自我反思,在理念和实操两个层面有哪些不符合法治化、常态化要求的问题,从而对症下药,有效整改,促进工作,特别是做到严把“五关”:

  一、把好定罪关。这是我们投入工作量最大的部分,也是出问题最多的地方,务必坚守罪刑法定、主客观相一致等基本原则,提高工作水平。一是定罪要遵守证据裁判原则,无论是在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都应从严把握证据标准。定案证据应该确实充分,形成链条;所有证据都应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二是定罪要满足犯罪构成要件,既不能客观归罪,也不能主观归罪。要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不仅要证明行为人在客观上已经实施了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而且还要证明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反之,有犯罪故意,无犯罪行为,也不能认定为犯罪。三是定罪要符合刑事违法性、社会危害性、应受惩罚性的犯罪特征,在办理逮捕、起诉案件时,确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不仅要看刑法有没有明文规定,还要看社会危害性是否达到了应受刑罚惩罚的程度。这三个特征缺一不可,否则就不能认定为犯罪。

  二、把好量刑关。过去,量刑主要是法院工作职责。现在,检察机关正在发挥一些重要作用,特别是确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后。日前,“两高三部”又印发了《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应当规范量刑建议”,这说明,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已经法定化。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量刑工作不仅是一种权力,更是一种责任,务必认真履职,尽好责任。一是同类案件量刑要体现均衡。依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避免同案不同判、同罪不同罚的现象。二是同一案件量刑要达到平衡。无论是否系认罪认罚案件,量刑都应当以定性分析为主,情节分析为辅,依次确定起点刑、基准刑和宣告刑,坚持实事求是,不能一律把法定最高刑或最低刑作为基准刑。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应当注意主犯、从犯之间的量刑平衡,防止从犯重于主犯,使量刑偏离一般司法认知。

  三、把好程序关。重实体轻程序问题长期存在,近年虽有明显好转,但未彻底解决,必须一以贯之给予注意和坚持。一是要处理好程序公正和打击效果之间的关系。一味追求程序完美和苛求细节,可能会影响打击犯罪的效率。但是忽视正当程序,势必出现办案瑕疵,降低案件质量,同样会影响打击犯罪的效果。特别是我们越来越讲究以审判为中心,不仅定案的证据要经过法庭的质证,收集证据的过程也要经过庭审的质证,违反程序规定收集的证据有可能作为非法证据被排除。我们必须保证,让我们的每一起案件都能经得住法庭的考验,经得住辩方的质疑,经得住媒体的曝光。二是要处理好程序公正和法律权威的关系。检察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能,发挥好审前过滤功能,千方百计从源头上防止违反法定程序的案件“带病”进入审判程序,防止出现“一步错”“步步错”“错到底”等问题。要维护审判的权威,尊重刑事判决的既判力,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监督。

  四、把好监督关。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维护司法公正,这是重过千斤的宪定职责。必须坚守客观公正的立场,把监督的理念贯穿到反恐维稳刑事司法办案的全过程和各环节,使有罪的人受到追究,使无罪的人免受追究。第一,加强立案监督。要用好派驻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检察室这个“前哨”,加强对公安机关“该立案而不立”“不该立案而立”的监督,把好刑事案件的第一道关口。第二,狠抓侦查监督。规范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机制,引导侦查人员按照出庭公诉要求全面及时收集、固定证据。对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要敢于提出纠正意见,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违反法定程序的案件“带病”进入审判程序。第三,深化刑事审判监督。坚持审判监督方式多元化,综合运用好抗诉、检察建议、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等监督手段,特别是对同案不同判、同罪不同罚的案件要加大监督力度,确保法律统一正确适用。第四,密实执行监督。完善派驻检察和巡回检察职责分工、衔接配合制度,加强执法信息联网,监督全覆盖,做到“有事早知,日常必知”。依法依规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案件,确保监管秩序规范、成效良好。在安全监管的同时,加强人权保障,不断改进服刑人员生活条件。一手抓“墙内”,一手抓“墙外”,统筹做好社区矫正监督。在抓好主刑监督的同时,还要注重对附加刑的监督,切实扫除监督的“盲区”。

  五、把好底线关。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要提高底线思维能力,这既是一种思想方法,也是一种工作要求。对检察机关来说,作为监督者,更要把底线思维贯穿法律监督全过程。第一,永远不忘坚持“两线”。一条是政治红线,一条是法律底线。要正确理解和把握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和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关系,讲政治是前提,讲法治是基础,二者不是对立关系,而是高度统一的。具体工作中要反对以讲政治的名义忽视讲法治,不讲法治,就不是真正的讲政治,反而给讲政治添乱。第二,关键时刻勇于担当。法律监督是一项技术活,需要专业能力,也是一件硬邦事,需要胆魄,需要勇气,勇气与能力缺一不可。下级院在法律监督中要勇于担当,勇于护法,勿愧职责;上级检察院要加强对下指导,及时帮助基层破解难题,关键时刻要为下级院撑腰壮胆,遮风挡雨,排解工作压力。

  反恐维稳常态化、法治化是一个战略工程,也是一个重大课题。需要做的工作很多,需要思考研究的问题也很多。我们就要从现在的事情做起,既沉着用力,步步坚实,又绵绵用力,久久为功,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到具体检察实践中,促进新疆社会早日实现由稳向治的新飞跃。

  (作者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责任编辑:徐子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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