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从统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全面回顾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历程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取得的历史性成就,明确提出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总体要求,用“十一个坚持”系统阐述了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思想和战略部署,深入回答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是指导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纲领性文献。这次会议主题重大,意义重大,首次提出并系统阐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明确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中的指导性地位,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擘画蓝图、指明方向。
法治建设每向前推进一步,法治工作者的队伍建设就要跟进一步。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征程中,公安机关作为国家重要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力量,是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者、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者、社会主义法治的捍卫者。要聚焦新时代法治公安建设目标,切实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到公安工作的各方面全过程,努力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中展现公安机关更大的担当和作为,为切实履行好捍卫政治安全、维护社会安定、保障人民安宁的新时代使命任务作出重要贡献。
建设法治公安,必须把握“公安姓党”的根本政治属性
党的领导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之魂。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党和人民手中的“刀把子”,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毫不动摇地坚持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从政治上建设和掌握公安机关,切实把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聚焦建设新时代法治公安,在思想层面,要始终以党的旗帜为旗帜、以党的方向为方向、以党的意志为意志,引导全警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做到忠诚核心、拥护核心、跟随核心、捍卫核心;在组织层面,要大力加强公安机关领导班子建设,把对党绝对忠诚作为选配公安机关领导干部的第一标准,切实强化党对公安工作绝对领导的组织保障;在制度层面,要严格执行各项党内法规,建立健全全面从严管党治警制度和政治巡视巡察制度,不断完善督促检查和问效问责机制,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重大决策部署在法治公安建设中不折不扣得到贯彻落实。
建设法治公安,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以人民为中心,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所在,也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内容。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中,公安机关要把保障人民安宁作为建设法治公安的奋斗目标,把人民满意作为检验公安工作的最高标准,以实际行动践行人民公安为人民的庄严承诺。
一是着力提高治安防控水平和综合治理能力,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要依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围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治安问题,深入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确保社会治安大局持续稳定。二是着力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提升人民群众的信任度。在新时代法治公安建设过程中,以执法规范化为目标,着力更新执法理念、规范执法行为、完善执法制度、强化执法监督,是提高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和依法行政水平的必由之路。三是着力提高行政管理效能和服务水平,提升人民群众的满意度。满意度是人民群众对社会治安状况的直接感受和综合反映,是评判公安机关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标准。公安机关要全面助推公安工作质量变革、效率变革,着力解决好群众“办事难、来回跑”等突出问题,切实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
建设法治公安,必须把公平正义作为核心价值追求
公安机关处于司法和执法工作的第一线,具有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双重职能。建设新时代法治公安,要求公安机关重视法治建设、恪守法治精神、提升法治能力、严守法治底线,当好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者。
一是以创新的法治思维提升维护公平正义的能力本领。坚持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武装头脑,恪守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理念,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坚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办理、每一件事情处理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二是以多元治理方式破解影响公平正义的社会问题。建立以法治为主导、辅之以多元治理方式的新机制,着力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灵活运用新时代“枫桥经验”,扎实推进全民普法教育。三是以强有力的监督机制确保执法活动的公平正义。监督执法活动就是要求民警规范办案流程、严格执法程序,把执法公正放在首位,秉公执法、敢于担当、不枉不纵,进一步深化“阳光警务”机制改革,发挥违纪违法举报平台的作用,努力让公平正义以看得见的形式实现。
建设法治公安,必须切实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法的实施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建设新时代法治公安,必须把法的实施工作落到实处。
一是厘清公安执法的权力边界,确保权力在法定的框架内运行。要建立权责清单制度,依法界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行政管理的职责权限和相关责任。特别是对刑民交叉案件,要明确立案标准和处理规则,防止有案不立、以民代刑等不良倾向;对涉及行刑衔接的案件,要运用行刑衔接数据平台,完善线索移送机制、卷宗移交机制,防止因衔接不畅导致司法不作为。二是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切实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要以法治化、精细化、规范化为建设目标,充分利用大数据信息化手段,紧扣执法管理的重点环节,推广应用智能系统,实现程序管控、自动预警,推进全流程、闭环式、可查询、能回溯的全方位监管。三是坚持“谁办案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落实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努力做到执法行为零失误、执法程序零差错、执法活动零投诉,有效提升执法公信力,坚决维护法治权威。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完善,公安法治建设也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也要看到,公安法律体系在某种程度上存在着地方公安立法质量不高等不适应社会治安防控现实需要的问题。要按照涉及事项的轻重缓急来开展工作、制定规划,以解决公安工作中面临的实际问题为导向,有针对性地完善相关立法,加快推进公安行政管理实务的法治化。
(作者为中国人民警察大学公安法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