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法治思想之宪法理论研究论纲
发布日期:2021-03-23 来源:《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21年第2期

作者:江必新(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蒋清华(中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内容提要:习近平法治思想包含一系列关于宪法理念、宪法制度、宪法实施的重要论述,涵括宪法概念、地位作用、基本原则、国体政体、国家结构形式、政党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党和国家机构、宪法修改、宪法实施与监督、宪法宣传教育等宪法学的主要理论要素,构成一整套科学完备的宪法理论体系,呈现出深厚法理基础、强烈问题意识、科学制度自信等突出特点。要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宪法理论,加强党对宪法实施的领导,健全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和制度体系,完善宪法解释与合宪性审查具体制度,把保障人民权益作为全面实施宪法的根本目的,继续拓展宪法宣传教育途径形式,从而把我国宪法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关键词:宪法理念;宪法制度;宪法实施;宪法自信;体系化整理

  2020年11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正式提出“习近平法治思想”,将其明确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宪法乃法治之基,法治首先是宪治。习近平总书记一贯高度重视宪法。在地方任职时,就发表过专门论述宪法的文章,以及在有关讲话中涉及宪法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伟大实践中,就宪法问题作出一系列讲话、文章、指示、批示等,这些宪法论述立意高远、内容丰富,逻辑严谨、体系完整,系统深刻、发展创新,与关于其他部门法的论述相比,习近平关于宪法的系列重要论述涵括了宪法学的主要理论要素,构成了一整套科学完备的宪法理论体系,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标志着我们党对宪法问题的认识上升到一个新高度。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之宪法理论的指导下,党领导人民从事的伟大的宪法实践达到一个新境界,并在继续深化拓展。

  目前,关于习近平法治思想之宪法理论的专门研究成果还较少,有的就依宪执政、人大制度等某方面的思想进行研究,有的进行整体性研究。在吸收这些成果养分的基础上,本文进一步对习近平系列宪法论述进行全面梳理并作出体系化整理,这是学习领会、研究阐释习近平法治思想之宪法理论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有助于我们更好地把握其理论特点以及对于推进全面实施宪法、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指导意义。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之宪法理论的体系化整理

  对习近平作出的大量的宪法论述进行全面检索是相对容易的工作,而从理论研究的任务来看,还必须对这些论述进行体系化的整理。体系化整理的前提是确定体系建构方案。本文认为,可以采用“宪法理念—宪法制度—宪法实施”这一通识性的宪法学体系框架,这有助于我们对习近平系列宪法论述进行理论概括和学术凝练。

  (一)关于宪法理念的思想

  宪法理念是指关于宪法的本体、地位、作用,以及宪法基本原则、价值、精神的认识和信念。宪法理念贯穿于静态的宪法制度和动态的宪法运行,是宪法学的起点和指导,是宪法理论的核心和灵魂。习近平系列宪法论述体现出丰富而明确的宪法理念。

  1.关于宪法的基本认识

  第一,宪法的概念。习近平对宪法是什么的问题作出系列论述,在纪念现行《宪法》颁行三十周年大会上重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2018年1月19日在,十九届二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强调:“宪法集中体现了党和人民的统一意志和共同愿望,是国家意志的最高表现形式。‘法者,国家所以布大信于天下。’可以说,宪法是国家布最大的公信于天下。”2018年2月24日,在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时进一步指出:“宪法是国家根本法,是国家各种制度和法律法规的总依据。”

  第二,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习近平强调,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法治权威能不能树立起来,首先要看宪法有没有权威。”近代宪法诞生以来,其首要任务是约束立法机关,这是其最高法律地位的核心要义。习近平明确要求:“要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立法体制和程序,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

  第三,宪法的重大作用。习近平指出:“我国宪法以其至上的法制地位和强大的法制力量,有力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有力促进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力推动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有力促进了人权事业发展,有力维护了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产生了极为深刻的影响。”习近平强调,回顾我们党领导的宪法建设史,第一条结论就是“制定和实施宪法,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是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社会进步、人民幸福的必然要求”。

  2.关于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从比较宪法角度看,民主、法治、人权,是现代各国宪法的三大公理性原则。当然,不同国家宪法贯彻这些原则的制度安排是不同的。我国实行的民主是人民民主。“法治的关键是制约权力。”关于法治原则,这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总体研究对象,为了不与关于法治思想的研究相重复,并抓住宪法上法治原则的重点,可将其聚焦为权力监督制约原则。同时,很多国家宪法还有自身的国别性原则,例如德国宪法上的“社会国原则”。我国宪法最大的国别性原则就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故本文从人民民主原则、权力监督制约原则、人权保障原则、党的领导原则四个方面来进行整理。

  第一,人民民主原则。民主是近代宪法诞生的政治基础,是宪法的重要价值和规范保障对象。(1)坚持主权在民的现代宪法理念。宪法上的民主原则首先指人民主权原则。习近平强调:“我们要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理念,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共同建设,共同享有,共同发展,成为国家、社会和自己命运的主人。”2020年5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习近平指出:“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清醒认识到,自己手中的权力、所处的岗位,是党和人民赋予的,是为党和人民做事用的,只能用来为民谋利。”(2)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政原则。坚持人民主权原则内在地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习近平于2014年10月23日在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讲话指出:“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也保证了人民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这是我们的制度优势,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区别于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所在。”在庆祝人民政协成立65周年大会上,习近平指出:“中国共产党的一切执政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治理活动,都要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尊重人民首创精神,拜人民为师,把政治智慧的增长、治国理政本领的增强深深扎根于人民的创造性实践之中,使各方面提出的真知灼见都能运用于治国理政。”(3)坚持和完善实现人民民主的制度安排。宪法上的民主原则还包括实现人民主权的制度性原则,主要是包括我国在内的现代各国普遍实行的代议制民主原则。习近平指出,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新型政治制度”。同时,我国人民民主的实现还有自己的重要特色,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协商民主原则。习近平对协商民主作出了系统论述。例如,他指出:“实行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要求我们在治国理政时在人民内部各方面进行广泛商量。……协商民主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独特的、独有的、独到的民主形式,……深深嵌入了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全过程。……中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丰富了民主的形式、拓展了民主的渠道、加深了民主的内涵。”

  第二,权力监督制约原则。2018年12月13日,习近平主持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时指出:“只要公权力存在,就必须有制约和监督。”(1)权力有限。这是监督和制约权力的观念基础。2013年1月22日,在中央纪委全会上,习近平强调:“各级领导干部都要牢记,任何人都没有法律之外的绝对权力。”2015年2月2日,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习近平指出:“各级党政组织、各级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是上下左右有界受控的,不是可以为所欲为、随心所欲的。”(2)权力为民。这是监督和制约权力的根本目的。“任何人行使权力都必须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并自觉接受人民监督。”(3)用法律和制度来管好权力。“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就是要依法设定权力、规范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把厉行法治作为治本之策,把权力运行的规矩立起来、讲起来、守起来。”(4)权力监督制约的内容。“一方面要管住乱用滥用权力的渎职行为,另一方面要管住不用弃用权力的失职行为,……注意保护那些敢于负责、敢于担当作为的干部。”(5)权力监督之道。习近平于2014年1月14日在中央纪委全会上系统地指出,其一,“着力改进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行使权力的监督”;其二,“加强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其三,加强行政监察、审计监督、巡视监督以及纪委派驻监督;其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推行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让广大干部群众在公开中监督。(6)权力制约之道。“合理分解权力,科学配置权力,不同性质的权力由不同部门、单位、个人行使,形成科学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

  第三,人权保障原则。2012年11月15日,习近平同志当选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总书记之后与记者会面时说:“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这是人权保障理念的通俗表达,感染了全体人民,激励着广大干部。习近平强调:“检验我们一切工作的成效,最终都要看人民是否真正得到了实惠,人民生活是否真正得到了改善,人民权益是否真正得到了保障。”“中国梦是中华民族的梦,也是每个中国人的梦。我们的方向就是让每个人获得发展自我和奉献社会的机会,共同享有人生出彩的机会,共同享有梦想成真的机会,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方向稳步前进。”具体到宪法上的人权思想:(1)人权是宪法的核心内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宪法的核心内容,宪法是每个公民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根本保证。”“宪法不仅是全体公民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而且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武器。”(2)人权保障是宪法实施的重要任务,也是宪法实施的重要动力。早在2002年12月3日,习近平出席浙江省暨杭州市纪念现行《宪法》颁布实施20周年大会发表讲话就指出:“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必须切实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努力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2012年12月4日,在纪念现行《宪法》30周年大会上,习近平强调:“只有保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宪法才能深入人心,走入人民群众,宪法实施才能真正成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3)人权保障的重要途径是实现个案的公平正义。2018年8月24日,习近平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提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4)人权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结合。2018年12月10日,习近平向纪念《世界人权宣言》发表70周年座谈会致的贺信中说:“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中国坚持把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和当代实际相结合,走符合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奉行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把生存权、发展权作为首要的基本人权,协调增进全体人民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环境权利,努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5)保障和促进人权的重大意义。习近平于2019年10月31日在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指出:“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始终着眼于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因而可以有效避免出现党派纷争、利益集团偏私、少数政治‘精英’操弄等现象,具有无可比拟的先进性。”(6)生命权是宪法权利体系中的优先性权利。2013年6月6日,习近平就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中说:“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2020年9月8日,习近平在全国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以下简称新冠肺炎)疫情表彰大会上讲话指出:“保护人民生命安全面前,我们必须不惜一切代价,我们也能够做到不惜一切代价,因为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我们的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伟大斗争中,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把保障生命权摆在首位的宪法理念,作出了一系列果断、科学的决策部署,交出了一份中国抗疫的漂亮答卷。

  第四,党的领导原则。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宪法的根本政治原则。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高度重视坚持党的领导,作出了一系列重要论述,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党的领导理论。其中,不乏专门从宪法角度阐释、论述党的领导的思想。(1)宪法确定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2014年10月20日,习近平在作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稿说明时鲜明地指出:“我国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反映了党带领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取得的成果,确立了在历史和人民选择中形成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对这一点,要理直气壮讲、大张旗鼓讲。”(2)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国宪法的一条基本原则。2015年2月2日,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上,习近平强调:“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我们的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最大的区别。……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就包括坚持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不动摇。”(3)党的领导在宪法制度上的主要内涵和意义。国家治理体系是由众多子系统构成的复杂系统,这个系统的核心是中国共产党,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等,都要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习近平指出:“坚持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切实防止出现群龙无首、一盘散沙的现象。……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的制度和原则,促使各类国家机关提高能力和效率、增进协调和配合,形成治国理政的强大合力,切实防止出现相互掣肘、内耗严重的现象。”(4)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习近平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强调:“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既是加强党的领导的应有之义,也是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这次修改宪法,在宪法序言确定党的领导地位的基础上,我们又在总纲中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强化了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地位。”2018年宪法修正案的这一增写,从社会主义本质属性的高度确定党在国家中的领导地位,将坚持党的领导从具体制度层面上升到国家根本制度层面,使之具有更强的制度约束力和更高的法律效力,有利于把党的领导更好地贯彻落实到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5)注重改善党的领导。党章总纲规定,党要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习近平强调:“坚持党的领导,更加注重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新形势下,我们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职责,必须依据党章从严治党、依据宪法治国理政。”并且,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进一步形成了“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以及“三统一、四善于”的思想。

  (二)关于宪法制度的思想

  宪法制度是指宪法为一个国家所确立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宪法制度是宪法典的主体内容,因而也是宪法学的主体内容。所谓实施宪法,就是要实施宪法所规定的制度。习近平对于坚持和完善我国宪法所规定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都作出了重要阐释和部署,并亲自推动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专题研究制度问题,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宪法的原貌和核心是“政治法”,即关于政治国家的根本法;同时,宪法发展到现代社会,在内容上已不再只是政治法,也是市民社会的根本法,即规定了经济、社会、文化、生态文明建设等各方面的基本制度和基本政策。因而,宪法学知识体系也就不仅包括国家实行的根本的和基本的政治制度,还包括国家实行的基本的经济制度、社会制度、文化制度、生态文明制度等内容。这些都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构成,在理论研究上分别由不同学科开展专门深入的研究,加之篇幅所限,因而本文聚焦于作为宪法本源和核心内容的政治制度。宪法政治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国体、政体、国家结构形式、政党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国家机构相关制度等。在这些方面,习近平都作出了专门论述。

  1.关于国体

  国体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即国家的阶级本质。习近平的国体思想可以归纳为三个主要方面。第一,坚持国体不动摇。习近平于2015年2月2日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上强调:“坚持宪法确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不动摇。”第二,国体是分配政治权力的根本标准。习近平于2017年1月6日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上要求:“无论是党委换届还是人大、政府、政协换届,都要体现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要保证基本群众代表比例,党政干部、企业负责人不要挤占应该给基本群众的名额,不得搞偷天换日、移花接木的欺骗手段。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决不能依据地位、财富、关系分配政治权力。”第三,从国体角度论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习近平于2018年3月20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指出:“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我们必须始终坚持人民立场,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虚心向人民学习,倾听人民呼声,汲取人民智慧,把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衡量一切工作得失的根本标准,着力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让全体中国人民和中华儿女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中共享幸福和荣光。”

  2.关于政体

  政体是指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制度。如前所述,习近平强调坚持宪法规定的政体不动摇。此外,习近平在庆祝全国人大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集中体现了他的政体思想,可以归纳为如下几个主要方面。第一,我国政体的历史地位。“在中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在人类政治制度史上的伟大创造,是深刻总结近代以后中国政治生活惨痛教训得出的基本结论,是中国社会一百多年激越变革、激荡发展的历史结果,是中国人民翻身作主、掌握自己命运的必然选择。”第二,我国政体的宪制定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制度安排。……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支撑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根本政治制度。”第三,我国政体的根本功能。“必须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作用,继续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牢牢把国家和民族前途命运掌握在人民手中。”第四,我国政体的四大具体作用。即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1)“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国家工作中得到全面贯彻和有效执行”;(2)“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3)“依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法规来展开和推进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4)“国家机关实行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有合理分工又有相互协调;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主动性和积极性,保证国家统一高效组织推进各项事业。”

  3.关于国家结构形式

  国家结构形式是指国家整体与其组成部分之间、中央政权与地方政权之间的关系制度。我国是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我国国家结构形式制度除了中央与地方关系的一般宪法规范之外,还有重要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特别行政区制度。

  第一,关于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宪法规定,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习近平于2018年2月26日在十九届三中全会上作的《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决定稿和方案稿的说明》中指出:“要理顺中央和地方职责关系,中央加强宏观事务管理,地方在保证党中央令行禁止前提下管理好本地区事务,合理配置各层级间职能,构建简约高效的基层管理体制,保证有效贯彻落实党中央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习近平于2018年2月28日在十九届三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强调,发挥好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始终是我们在处理中央和地方关系时把握的根本原则。……我们是单一制国家,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首先要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到实处。我们的国家性质和地方的职责特点决定了省市县各级主要机构设置必须同中央保持基本对应,不能搞得五花八门。同时,在上下对应设置的机构之外,各地可以在一些领域因地制宜设置机构,适应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需要,充分发挥地方积极性。……除了党中央授权的部门外,今后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地方机构设置。”

  第二,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宪法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正确道路的重要内容和制度保障。习近平于2014年9月28日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的讲话集中论述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关问题,主要是:(1)重大作用。“我们党采取民族区域自治这个新办法,既保证了国家团结统一,又实现了各民族共同当家作主。”(2)坚持统一和自治相结合。“团结统一是国家最高利益,是各族人民共同利益,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前提和基础。没有国家团结统一,就谈不上民族区域自治。同时,要在确保国家法律和政令实施的基础上,依法保障自治地方行使自治权,给予自治地方特殊支持,解决好自治地方特殊问题。”(3)坚持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相结合。“民族区域自治,既包含了民族因素,又包含了区域因素。民族区域自治不是某个民族独享的自治,民族自治地方更不是某个民族独有的地方。这一点必须搞清楚,否则就会走到错误的方向上去。”

  第三,关于特别行政区制度。特别行政区是根据“一国两制”方针依法设立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政治、经济制度的地方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制度是我国单一制之下的一种重要的地方自治制度。习近平的特区制度思想主要包括:(1)宪法和基本法共同构成特区宪制基础。在庆祝香港回归祖国20周年大会上,习近平指出:“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是特别行政区制度的法律渊源。基本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基本法律。”宪法在包括特别行政区在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范围内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2)中央对特区拥有全面管治权。白皮书《“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指出,在特别行政区制度下,“中央拥有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面管治权,既包括中央直接行使的权力,也包括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实行高度自治。对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中央具有监督权力。”(3)特区的高度自治权不是固有的。上述白皮书指出,特区的“高度自治权不是固有的,其唯一来源是中央授权。……高度自治权不是完全自治,也不是分权,而是中央授予的地方事务管理权。高度自治权的限度在于中央授予多少权力,香港特别行政区就享有多少权力,不存在‘剩余权力’”。

  4.关于政党制度

  宪法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这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习近平将其称之为“从中国土壤中生长出来的新型政党制度”。(1)重要地位。习近平于2015年5月18日在中央统战工作会议上指出:“讲我们党、我们国家的制度优势和特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几十年的实践证明,这个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的,已植根于我国土壤,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一个鲜明特色。……反映了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是我国政治格局稳定的重要制度保证。”(2)三大优势功能。2018年3月4日,在参加全国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民盟等委员联组会时,习近平系统总结了我国政党制度的三大比较优势:其一,“能够真实、广泛、持久代表和实现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全国各族各界根本利益,有效避免了旧式政党制度代表少数人、少数利益集团的弊端”;其二,“把各个政党和无党派人士紧密团结起来、为着共同目标而奋斗,有效避免了一党缺乏监督或者多党轮流坐庄、恶性竞争的弊端”;其三,“通过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的安排集中各种意见和建议、推动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有效避免了旧式政党制度囿于党派利益、阶级利益、区域和集团利益决策施政导致社会撕裂的弊端”。

  与新型政党制度密切相关的是政协制度。习近平在2019年中央政协工作会议上指出:“人民政协作为统一战线的组织、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机构、人民民主的重要实现形式,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安排。”“发挥人民政协专门协商机构作用,需要完善制度机制。要坚持党委会同政府、政协制定年度协商计划制度,完善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的落实机制,对明确规定需要政协协商的事项必须经协商后提交决策实施,对协商的参加范围、讨论原则、基本程序、交流方式等作出规定。”

  5.关于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也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人民群众对农村村级、城市社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直接行使当家作主民主权利的一种基层民主制度。习近平指出:“坚持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发展基层民主,保障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切实防止出现人民形式上有权、实际上无权的现象。”习近平从社会治理角度论述基层群众自治。例如,2018年11月6日,在上海考察时,习近平指出:“加强社区治理,既要发挥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作用,也要发挥居民自治功能,把社区居民积极性、主动性调动起来,做到人人参与、人人负责、人人奉献、人人共享。”2019年1月15日,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指出:“要完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调动城乡群众、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自主自治的积极性,打造人人有责、人人尽责的社会治理共同体。”

  6.关于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

  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是宪法制度的重要内容。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习近平就批评部门林立、分工过细、层次繁多、机构臃肿等致使运转不灵、效率低下、官僚主义严重的弊端,认为如果不下决心进行机构改革,那么不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怎样正确,工作怎样有成绩,也是难以为继的。经过多年思考,习近平形成了以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为统领,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导向,以推进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优化协同高效为着力点的系统成熟的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的思想,并通过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的决策部署付诸实践,对党和国家组织结构和管理体制进行了系统性、整体性重构。

  第一,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的内涵和定位。“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党和国家管理活动各个环节、各个层面、各个领域的相互关系和内在联系构成的有机整体,既有机构层面的,也有职能层面的。”

  第二,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的大格局。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不仅包括党的领导体系、政府治理体系、武装力量体系,还包括群团工作体系、事业单位工作体系。

  第三,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的理想功能。“各类机构、各种职能相互衔接、相互融合,推动党和国家各项工作协调行动、高效运行”,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武装力量等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各就其位、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有序协同,保证中央和地方各级政令统一、运行顺畅、执行高效、充满活力”。据此,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提出,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目标是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全面提高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

  第四,统筹设置党政机构。习近平《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决定稿和方案稿的说明》指出:“坚持一类事项原则上由一个部门统筹,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避免政出多门、责任不明、推诿扯皮,科学设定党和国家机构,正确定位、合理分工、增强合力,防止机构重叠、职能重复、工作重合。”“统筹调配资源,减少多头管理,减少职责分散交叉,使党政机构职能分工合理、责任明确、运转协调,形成统一高效的领导体制,保证党实施集中统一领导,保证其他机构协调联动。”

  第五,设立国家的监察机关。习近平于2018年12月13日在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时指出:“国家监察是对公权力最直接最有效的监督”,“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初心,就是要把增强对公权力和公职人员的监督全覆盖、有效性作为着力点,推进公权力运行法治化,消除权力监督的真空地带,压缩权力行使的任性空间,建立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严肃的责任追究机制”。为此,将监察行政部门、预防腐败局的职责,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反腐败相关职责整合,组建国家、省、市、县四级监察委员会,由同级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并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制定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

  (三)关于宪法实施的思想

  宪法实施是指宪法规定的制度及其蕴含的价值和精神得以具体化和现实化,从而使宪法理念和宪法制度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起到应有的作用。习近平高度重视宪法实施,提出了一系列重要观点。

  1.宪法实施总论

  第一,必须维护宪法权威。习近平从国家前途、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高度来强调维护宪法权威的极端重要性。“宪法与国家前途、人民命运息息相关。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必须把宣传和树立宪法权威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事项抓紧抓好,切实在宪法实施和监督上下功夫。”

  第二,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全面实施宪法。习近平深刻地指出:“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这个目标要求,必须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

  第三,实施宪法的“四个坚持”。根据习近平在纪念现行《宪法》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全面贯彻实施宪法要做到四个坚持:一是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二是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三是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切实保障公民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四是坚持党的领导,更加注重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

  第四,立法是实施宪法的首要途径。习近平指出:“要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用科学有效、系统完备的制度体系保证宪法实施。”

  2.关于宪法修改

  第一,宪法修改的理论基础。我国现行宪法是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宪法。同时,“宪法只有不断适应新形势、吸纳新经验、确认新成果,才能具有持久生命力。”

  第二,宪法修改必须慎重、科学。习近平在十九届二中全会上强调,“党中央决定对宪法进行适当修改是经过反复考虑、综合方方面面情况作出的”。宪法修改是国家最为重要的政治活动和立法活动,“必须以极其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来对待”。

  第三,宪法修改的目的。习近平指出,宪法修改“目的是在保持宪法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的前提下,通过修改使我国宪法更好体现人民意志,更好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更好适应提高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能力、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宪法保障”。

  第四,宪法修改的基本原则。根据习近平于2017年12月15日在中共中央召开党外人士座谈会上的讲话,以及王晨同志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上所作的修宪说明,宪法修改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党中央对修宪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严格依法按程序进行;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凝聚共识,充分体现人民的意志;坚持对宪法作部分修改、不作大改。

  3.关于宪法实施的监督

  党的“十八大”胜利闭幕后不久,习近平就强调,“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为此,提出了以下要求:

  第一,宪法监督机关要负起责任。习近平强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家有关监督机关要担负起宪法和法律监督职责,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健全监督机制和程序,坚决纠正违宪违法行为。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行使职权,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遵守和执行。”

  第二,做好宪法解释工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十九届四中全会要求“落实宪法解释程序机制”。

  第三,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习近平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之后又在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完善宪法监督制度,积极稳妥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十九届四中全会都强调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

  4.关于宪法宣传教育

  第一,宪法宣传教育的重要性。习近平指出:“加强宪法学习宣传教育,弘扬宪法精神、普及宪法知识,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营造良好氛围。宪法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加强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是实施宪法的重要基础。”

  第二,宪法宣传教育的目标。习近平先后提出,“让宪法家喻户晓”。“在全社会形成宪法至上、守法光荣的良好氛围。”“使全体人民成为宪法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第三,加强领导干部宪法教育。在纪念现行宪法施行30周年大会上,习近平指出:“要把宪法教育作为党员干部教育的重要内容,使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掌握宪法的基本知识,树立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自觉意识。”2018年2月24日,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进一步要求:“要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习宪法法律的制度,推动领导干部加强宪法学习,增强宪法意识,带头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为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

  第四,宪法教育要从青少年抓起。习近平强调:“要坚持从青少年抓起,把宪法法律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引导青少年从小掌握宪法法律知识、树立宪法法律意识、养成遵法守法习惯。”

二、习近平法治思想之宪法理论的鲜明特征

  张文显教授认为,习近平法治思想展现出守正创新的理论思维、高瞻远瞩的战略思维、求真务实的实践思维、运筹全局的改革思维、精准练达的辩证思维等特征。汪习根教授等认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特征体现为延续性和创新性统一、中国化和全球性统一、系统化和针对性统一、学理性和实践性统一。习近平法治思想之宪法理论无疑也具有上述特征。为突出重点,本文主要从深厚的法理基础、强烈的问题意识、科学的制度自信等三个方面来呈现习近平法治思想之宪法理论的鲜明特征。

  (一)深厚的法理基础

  习近平法治思想之宪法理论具有深厚的法理基础。宪法首先是法,然后才是根本法,法治思想中的有关基础理论也适用于宪法问题。习近平系列宪法论述以法治一般原理为基础,与关于法治建设的其他重要论述有机融合、相互促进,体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一个内部协调融贯的理论体系。例如,习近平关于宪法重大作用和维护宪法权威重要性的思想,与其关于法的重大作用和厉行法治重要性的思想是息息相通的。习近平引用我国古代政论法谚:“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并强调:“历史是最好的老师。经验和教训使我们党深刻认识到,法治是治国理政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什么时候重视法治、法治昌明,什么时候就国泰民安;什么时候忽视法治、法治松弛,什么时候就国乱民怨。”习近平宪法理论也体现了这一逻辑——“只要我们切实尊重和有效实施宪法,人民当家作主就有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能顺利发展。反之,如果宪法受到漠视、削弱甚至破坏,人民权利和自由就无法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会遭受挫折。这些从长期实践中得出的宝贵启示,必须倍加珍惜。我们要更加自觉地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

  又如,习近平关于把宪法实施提高到一个新水平的思想,具有严格实施法律的坚实思想基础。习近平强调:“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如果有了法律而不实施、束之高阁,或者实施不力、做表面文章,那制定再多法律也无济于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点应该是保证法律严格实施,做到‘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习近平宪法理论也体现了这一逻辑——“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我们要坚持不懈抓好宪法实施工作,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

  再如,习近平关于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思想,是其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思想的必然逻辑结论。早在2006年4月25日浙江省委十一届十次全会上的报告中,习近平就对依法治国、依法执政问题讲过一段深刻的论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体现了我们党对治国方略和执政规律的深化认识。依法治国是关于国家的治国方略,侧重于国家和社会事务;依法执政是关于执政党的执政方略,侧重于对国家的领导和执政事务,两者都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党执政问题上的具体体现。我们要按照依法治国对执政党的要求,把依法执政作为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我们党依法执政,就是要把党的执政活动纳入法治轨道,依法掌权、依法用权并依法接受监督,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在治国理政的实践中贯彻党的执政宗旨。为此,一方面要保证党对国家大政方针和全局工作的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这是依法执政的基本政治前提;另一方面要通过完善党的执政方式来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党的先进性,使我们党始终走在时代前列。”在习近平主持起草的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发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号召,第一次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重大论断,重申“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十八大”胜利闭幕后不久,习近平出席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并发表重要讲话,强调“坚持党的领导,更加注重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

  (二)强烈的问题意识

  习近平法治思想之宪法理论具有强烈的问题意识。习近平作为马克思主义政治家、理论家、战略家,思考宪法问题、部署宪法实施,都是从如何更好解决我国法治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出发的,具有很强的现实性、针对性、指导性。

  关于理论方面的问题意识,例如,针对一些人别有用心宣扬或者盲目崇拜西方“宪政”的思潮,习近平以深刻洞察力、敏锐判断力和坚强战略定力明确指出,我们不折不扣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实行依宪治国、依宪执政,这不同于西方的“宪政”。2014年2月17日,习近平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专题研讨班上指出:“我们必须搞清楚,我国人民民主与西方所谓的‘宪政’本质上是不同的。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我们说的依法治国,党的十五大早就明确了,……我们讲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不是要否定和放弃党的领导,而是强调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2015年2月2日,习近平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强调:“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就包括坚持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不动摇,坚持宪法确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不动摇。任何人以任何借口否定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都是错误的、有害的,都是违反宪法的,都是绝对不能接受的。”2018年8月24日,习近平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走对路。要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走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决不能照搬别国模式和做法,决不能走西方‘宪政’、‘三权鼎立’、‘司法独立’的路子。”

  关于实践方面的问题意识,例如,习近平直面我国宪法实施工作存在的问题,并陆续提出系列举措加以改善。他指出:“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存在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保证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制和具体制度还不健全,……公民包括一些领导干部的宪法意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对这些问题,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以解决。”为此,习近平把全面实施宪法定位为法治建设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提出了设立国家宪法日、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等系列举措来加强宪法实施监督。以建立宪法宣誓制度为例。习近平指出,宪法宣誓制度“是世界上大多数有成文宪法的国家所采取的一种制度。……全会决定规定,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这样做,有利于彰显宪法权威,增强公职人员宪法观念,激励公职人员忠于和维护宪法,也有利于在全社会增强宪法意识、树立宪法权威。”2018年3月17日,新当选的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进行宪法宣誓。这是修宪规定宪法宣誓制度之后举行的第一次宪法宣誓活动。习近平是新中国历史上第一位进行宪法宣誓的国家领导人。这次宪法宣誓由电视台、网络平台直播和录播,广大干部群众受到强烈感染和震撼,极大地弘扬了宪法精神、提升了宪法权威,很好地在国家工作人员和全体人民中树立宪法意识,为推动宪法全面实施注入强大精神动力。

  (三)科学的制度自信

  习近平法治思想之宪法理论具有科学的制度自信。高度且科学的宪法自信,是习近平宪法理论的一个突出特点,这与习近平强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是紧密关联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和文化在国家法制上的集中体现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以,“四个自信”就必然要求宪法自信,宪法自信是“四个自信”的法治表达,全面实施宪法为坚持“四个自信”提供根本法治保障。

  习近平从总体上高度评价现行《宪法》。其一,提出“三个好宪法”的论断。“我国宪法是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宪法,是充分体现人民共同意志、充分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充分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好宪法,是推动国家发展进步、保证人民创造幸福生活、保障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好宪法,是我们国家和人民经受住各种困难和风险考验、始终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根本法制保证。”其二,明确提出宪法自信。“我们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要对我国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发展道路、奋斗目标充满自信,对我国宪法确认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充满自信,对我国宪法确认的我们党领导人民创造的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充满自信。”

  习近平对宪法规定的有关重要制度作出高度评价。例如,指出人大制度是好制度。“实践充分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和实际、体现社会主义国家性质、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保障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好制度。”又如,指出中国式民主是好民主。“实现民主政治的形式是丰富多彩的,不能拘泥于刻板的模式。实践充分证明,中国式民主在中国行得通、很管用。”

  习近平的宪法自信源于科学的研究分析,并且强调自信不等于自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制度之所以值得自信,习近平讲出了充分的理由(“四个能够”):“这样一套制度安排,能够有效保证人民享有更加广泛、更加充实的权利和自由,保证人民广泛参加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能够有效调节国家政治关系,发展充满活力的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增强民族凝聚力,形成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能够集中力量办大事,有效促进社会生产力解放和发展,促进现代化建设各项事业,促进人民生活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能够有效维护国家独立自主,有力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维护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福祉。”同时,习近平也强调:“当然,这并不是说,中国政治制度就完美无缺了,就不需要完善和发展了。制度自信不是自视清高、自我满足,更不是裹足不前、固步自封,而是要把坚定制度自信和不断改革创新统一起来。”

三、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宪法全面实施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学习的目的全在于运用。学好用好习近平法治思想,就必须学好用好习近平法治思想之宪法理论,推进我国宪法全面有效实施,更好地发挥宪法在党和国家事业中的作用,推动依法治国、依宪治国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一)加强党对宪法实施的领导

  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推动宪法全面有效实施,关键也在党。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保证。习近平指出:“我们党高度重视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坚定维护宪法尊严和权威,推动宪法完善和发展,这是我国宪法保持生机活力的根本原因所在。”宪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集中体现,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维护宪法权威、捍卫宪法尊严、推进宪法全面有效实施是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一项重要职责使命。加强党对全面实施宪法的领导,既指党自身要坚持依宪执政,也指党要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积极稳妥促进宪法全面有效实施。

  习近平强调:“我们党首先要带头尊崇和执行宪法,把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法治是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可以说,依宪执政是治国理政基本方式中的根本。坚持依宪执政方才能够建成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国家,依宪执政是科学执政的题中之义,依宪执政方能实现政通人和。各级党委、党组都应当坚持以“三统一,四善于”为基本遵循,把党中央关于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重大要求贯彻好落实好。

  党的领导首先是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党要成为“宪法的守护者”,关键是发挥党中央的决定性作用。宪法问题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法律问题。党中央把握宪法实施的政治方向。有关党组织对于涉及宪法问题的事项,必须按照《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的规定进行请示报告。作出宪法解释、作出合宪性审查结论的事项,必须严格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党中央推动宪法实施体制机制不断健全完善,支持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依法行使宪法解释、宪法监督等职权,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地方各级党委要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实施宪法的重要精神,研究解决本地区在贯彻实施宪法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地方党委要支持同级人大常委会加强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以切实提高审查能力,健全党委、人大、政府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支持人大依法履职,落实《宪法》99条规定的地方各级人大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

  (二)健全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和制度体系

  宪法首先靠完备的法律以及各种规章制度来具体化,以促进实施。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要求,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习近平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也提出了很多立法任务。在新形势下,我们应着力筑法治之基、行法治之力、积法治之势,为党和国家应对重大挑战、抵御重大风险、克服重大阻力、解决重大矛盾提供法律支撑,有效保障国家治理体系的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促进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为全面实施宪法、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长期性的制度保障。例如,要研究和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深层次问题,用科学管用的法律制度保障新发展格局的构建,确保“十四五”规划任务的完成;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用法治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积极推进重要领域立法,抓紧补齐数字经济、互联网金融、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新应用方面的法律短板,确保立法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通过立法给行政权力定规矩、划界限,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政府公信力。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把党内法规体系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习近平指出,宪法是国家各种制度和法律法规的总依据。这意味着,不仅国法要符合宪法精神,而且党规、社会自治规范等也要符合宪法精神。党章和宪法是高度统一的。党内法规体系既要符合党章,也要以宪法为总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27条、第32条明确了党内法规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宪法规定了党的领导地位,国家法律一般不具体规定党如何来领导,党的领导主体具体化、职责任务清单化、工作运行机制化、保障措施制度化的任务主要是由党的领导法规来完成的。党的领导法规不仅要巩固党的领导地位、强化党的领导权责,也要规范党的领导行为,促进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党的组织法规、自身建设法规、监督保障法规也都要贯彻宪法的精神和价值。党内法规制定机关和审查机关应严格执行党章、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确保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符合宪法精神、保障宪法实施。

  (三)完善宪法解释与合宪性审查的具体制度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特别是党的“十九大”有力地推动了作为宪法实施之法律机制的宪法解释工作、合宪性审查工作。宪法解释是宪法实施的必然途径,特别是在处理宪法的稳定性和社会适应性之间的关系上,可以起到重要作用。为做好宪法解释工作,我们需要进一步促进宪法解释程序机制的制度化。可以考虑制定一部“宪法解释程序法”,或者先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内部工作规则形式制定“宪法解释程序工作规定”。这样的法律或者工作规定要明确宪法解释的提请主体,启动事由和方式,征求意见机制,宪法解释案的审议程序,表决通过的比例要求,宪法解释的效力位阶,宪法解释的名称和公布等具体问题。例如,宪法解释的提请主体是直接比照《立法法》99条关于法规审查提请主体的规定,还是可以有新的设计?宪法解释草案是否原则上应当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宪法解释案是否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一次审议即可交付表决?表决通过的比例是否应设计为2/3以上等。

  合宪性审查是宪法实施监督的基本途径,广义上的合宪性审查还包括立法草案表决之前、施政行为作出之前的合宪性审核。有关方面拟出台的法规规章、重要政策和重大举措若涉及宪法有关规定如何理解的,都应事先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合宪性审查。为做好合宪性审查工作,我们需要进一步明确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承担合宪性审查有关工作在组织、权力、程序、责任等方面的具体规定;需要认真研究在审查对象形成过程之中和生效之后不同阶段的合宪性审查结果的作出主体、表现形式、处理方式、效力类型等具体问题。例如,在立法过程中的合宪性审核情况是否需要一个专门报告来说明,抑或是在草案审议结果报告中以专门部分予以陈述即可?认为生效法规存在合宪性问题的,处理方式除了目前《立法法》规定的“改变”、“撤销”之外,还可以有哪些方式?撤销决定是否产生溯及力等。又如,《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在《立法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审查处理工作中的沟通、询问、提出书面审查研究意见、发函督促、约谈等具体方式,但未规定有关环节的具体时限。制定机关未按照书面审查研究意见对法规、司法解释及时予以修改或废止的,审查机构可以依法提出撤销法规、修改废止司法解释的议案。这一规定中的“及时”,是否需要对其明确一个时限,等等。

  同时,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既要积极,也要稳妥。习近平在部署全面深化改革时指出:“提出改革举措当然要慎重,要反复研究、反复论证,但也不能因此就谨小慎微、裹足不前,什么也不敢干、不敢试。搞改革,现有的工作格局和体制运行不可能一点都不打破,不可能都是四平八稳、没有任何风险。只要经过了充分论证和评估,只要是符合实际、必须做的,该干的还是要大胆干。”如前所引,习近平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要求完善宪法监督制度,积极稳妥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这要求我们处理好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中积极与稳妥的关系。

  积极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就是要勇于担当、主动作为、乘势而上,顺应时代发展和人民意愿,把合宪性审查的具体制度尽快完善起来,把审查工作队伍尽快壮大起来,进一步提高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权威,提高审查工作效率,使每一部立法、每一项施政行为都符合宪法精神。

  稳妥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主要是保持战略定力,把握正确政治方向,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既不轻言违宪,也不拒言违宪,而是慎言违宪,以宪法问题来定性和处理时,要坚持“穷尽法律救济”、“合宪性推定”、“政治问题不审查”等通行原则,使每一个合宪性审查结论都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四)把保障人民权益作为全面实施宪法的根本目的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涵。习近平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指出:“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系统研究谋划和解决法治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用法治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必须切实维护人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努力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长期以来,我们的备案审查制度(包含合宪性审查和合法性审查)侧重以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为主要功能定位,这与改革开放以来持续向地方下放权力的历史背景分不开,也是非常必要的。同时,也要看到,国家法制统一最终是统一到宪法上来,统一到宪法的精神、原则和价值追求上来。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现代宪法的根本价值追求。宪法解释也好,合宪性审查、合法性审查也好,都应以切实维护基本权利为价值指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已明确提出:“保证党中央令行禁止,保障宪法法律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利,是实行备案审查制度、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的初衷所在、职责所在。”

  为此,宪法解释、合宪性审查具体制度的完善,要考虑如何更好地保护基本权利。这主要是指具体案件所涉及的具体当事人的权利保障。如前所引,中国梦是中华民族的梦,也是每个中国人的梦。全面依法治国、全面实施宪法,就要保障每个人发展自我、追求幸福的权利。在这个问题上,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立法法》99条的规定,更加积极、主动地担负起相关责任。具体而言,最高人民法院应在法院系统中明确,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认为规范性文件、规章或者法规涉嫌违背宪法基本权利保障精神的,应当中止审理,将情况层报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研究认为有必要的,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宪法解释或者合宪性审查的要求。对于不需要作出宪法解释、不存在违法宪法的,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回复意见;否则,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应决定。然后,人民法院再据此进行裁判。通过这样的制度安排,既可以使合宪性审查工作更加“亲民”,更大发挥其权利保障功能,也可以避免公民随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建议,从而降低合宪性审查工作的整体成本。

  (五)继续拓展宪法实践活动的主体范围

  宪法的全面有效实施,离不开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增强宪法观念、提高依宪履职尽责的能力水平。宪法实践,首先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实践。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建立宪法宣誓制度。根据党中央的决策,2015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并于2018年2月修订,规定了宪法宣誓的主体范围、誓词、仪式组织、宣誓的基本动作等事项。2018年3月修宪将宪法宣誓制度载入宪法。习近平在十九届二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指出:“宪法的实施,同每一个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都密切相关。我国宪法对国家工作人员明确规定了义务性规范。这次宪法修改建议又增加了一个新内容,就是‘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宪法宣誓誓词开头就讲,‘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

  在深化宪法实践活动方面,首先可以做的是拓展宪法宣誓的主体范围。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宪法宣誓的主体范围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决定任命的,以及各级“一府一委两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2018年修订后的《公务员法》9条规定“公务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目前实践中组织开展宪法宣誓活动主要在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层面。为此,应落实宪法的规定,将包括全体公务员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内的所有国家工作人员都纳入宪法宣誓的主体范围,并制定专门的“宪法宣誓法”。

  习近平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上强调,各级领导干部要做学法的模范,“首要的是学习宪法”。因此,针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教育需要从面向普通民众的宪法教育中独立出来。除了就职时公开进行宪法宣誓之外,还要编写专门针对国家工作人员的高质量的宪法教育读本,在每年的全国宪法宣传周期间组织所有国家工作人员原原本本阅读我国宪法典,加大国家工作人员学法考试中的宪法内容比重,等等。

  (六)继续丰富宪法宣传教育的途径形式

  保证宪法全面有效实施离不开合宪性审查这样的法律机制,也离不开宪法学习宣传教育等文化机制,对这两个机制,应当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我们当然不能认为仅凭宪法教育就能很好捍卫宪法尊严,但也不可认为仅靠宪法监督制度就能很好维护宪法权威。在加强宪法解释与合宪性审查制度建设的同时,还应继续加强宪法实施的文化机制建设。彭真同志在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作宪法修改草案报告时讲过一句深刻的话:10亿人民“同违反宪法和破坏宪法的行为进行斗争,这是一个伟大的力量”。彭真在其他公开和内部的讲话中,多次提出要靠人民群众监督宪法实施的思想,他十分重视以群众力量和社会力量来监督宪法实施,甚至把这一监督的重要性置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之前、之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作为一个最后的法律手段。习近平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指出,全面有效实施宪法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2014年1月7日,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法律要发挥作用,需要全社会信仰法律。卢梭说,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2014年11月1日,在福建调研时指出:“要通过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普及宪法法律。”把宪法交给人民掌握,就必须重视宪法宣传教育,培育全体公民的宪法意识,在全社会养成深厚的宪法文化。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设立了国家宪法日,“五四宪法”历史资料陈列馆建成开馆],全国学生“宪法晨读”、“学宪法讲宪法”活动持续开展,“宪法七进”(宪法进企业、进农村、进机关、进校园、进社区、进军营、进网络)活动扎实推进,这些推动宪法实施的文化机制卓有成效。

  在此基础上,我们还可以进一步丰富和细化面向社会公众的宪法宣传教育途径形式。例如,在首都建设一座全国性的宪法中心(博物馆),各地人大、政府等国家机关办公楼墙面或者附近构筑物镌刻重要宪法条文,鼓励各地以严肃、恰当方式用“宪法”命名街道、村落、广场、楼宇等;于每年宪法日发行邮政首日封,在“五四宪法”逢十纪念日、“八二宪法”逢五纪念日发行邮票套票;编写专门针对普通群众的高质量的宪法学习读物,拍摄宪法主题的电视专题片、电影,谱写宪法主题歌曲;发行宪法纪念纸币、硬币,在通用纸币、硬币上印制宪法图案等。概言之,就是要通过生动活泼的形式、喜闻乐见的语言、灵活多样的途径,讲好中国宪法故事,让宪法精神深入人心。

  总之,我们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之宪法理论为指导,深化中国宪法学理论研究,深化全面实施宪法实践,为把宪法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做出更大贡献。



责任编辑:徐子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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