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评估助推法治中国建设
发布日期:2021-04-23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法治评估是推动法治中国建设伟大工程的重要手段之一,评估报告是法治中国建设伟大实践理论成果的重要载体。法治评估为法治建设确立目标,不但是一种法治的推进机制,也是一种制度创新,法治评估以其特有的功能和作用助推着法治中国建设。

  随着法治中国建设工作的深入推进,如何科学地总结过去的经验,评价现实工作状况,把握未来发展方向,就成为法治建设工作能否深入的重要课题。法治建设工作开展得好不好、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都存在一个如何评价的问题。以往的法治建设工作无论是在规划的制定中,还是在依法治国的实际运作中,都没有明确地提出这一问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建设科学的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评标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这就要求我们扎根中国法治实践,立足社会科学研究最前沿,大胆推进法学理论创新方法创新和成果创新,其中一项重要举措就是构建科学的法治建设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对法治建设工作进行比较全面的评估和考核。通过法治评估发现并解决法治建设自身的问题。

  法治评估是实证法学研究最为重要的方法之一,能使法治建设的具体举措和绩效评价趋于统一化。近年来,不少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法院、检察院开展量化绩效考核,地方政府也纷纷通过建立法治指标及其他实证方法对社会的法治建设状况进行评价,以法治评估为契机推进区域治理法治化。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必须要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和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而法治评估实质上是一种法治建设的倒逼机制和有效的公众参与机制,是形成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和法治保障体系的重要路径、手段和方法,更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抓手。

  什么标准才算得上是法治社会、法治政府、法治国家?如何评价和判断?这些问题都仰赖具体而明确的量化技术标准。法治评估是基于中国的法治实践,对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法治研究对象采取大量的观察、实验、调查和统计等方法,科学获取第一手客观真实的材料,从个别到一般、从特殊到普遍,充分运用应用经济学、统计学、管理学、社会学、法学等学科的思维和方法,总结归纳出法治现象的本质属性和发展规律,发现可能存在的风险、问题和不足,并做出前瞻性的分析预测,提出现实性的对策建议的研究方法和研究范式。法治评估的关键是法治建设评价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的构建,这些指标和标准可以作为判断某一社会法律制度及运行状况的依据。这些法治指标能够用于具体问题的分析与评价,同时对建立一套全面的法治建设统计数据系统也有技术支撑价值。

  通过法治评估,在准确描述法治建设状况以及存在的实际问题的基础上,经过高度概括和量化设计,能够为科学评价法治化水平提供客观依据,使决策者对法治建设的总体状况、结果和影响等有一个全面、客观的认识和把握,进而引导决策者和职能部门适时调整工作方向和方案,弥补不足,改进工作。以法治评估助推法治中国建设,应着重坚持以下几个方面不动摇。

  第一,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不仅要从实际出发,关注各级党组织贯彻落实依法执政的情况,把实现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法治评估的主要任务和责任,并作为衡量一切法治建设工作和方针政策的最高标准。法治评估不但要对现有国情和法治建设的实际状况进行客观的考察和分析,而且还要在充分把握法治建设发展规律的基础上与时俱进,不断创新评估方法和手段,为法治中国建设伟大实践服务。

  第二,必须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当代中国精神的集中体现,凝结着全体人民共同的价值追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承载着中华民族的精神追求、体现着社会道德判断的价值标准、引领着国民的整体素质和理想信念、支撑着和谐社会建设的思想基础、凝聚着国家治理的精神支撑、培育着文化软实力的根本基石。以法治评估助推法治中国建设,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一重要引领,坚持以评促改,评改并举,尊重法治建设规律,法治指标要体现新时代人民群众的朴素价值取向和追求,反映社会大众普遍的常识常情常理,以法治评估彰显社会主义道德理念,以社会主义道德理念支撑法治评估。

  第三,必须坚持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公平正义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一贯主张,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价值取向。习近平总书记明确要求,“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以法治评估助推法治中国建设,必须坚持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通过法治评估推动逐步建立并从法律上保障公平的机制、公平的规则、公平的环境、公平的条件和公平发展的机会。在法治评估时既注重对立法、执法和司法工作中体现、维护和保障公平正义的程序评价,也要注重对社会公平正义的实质评价,科学合理地安排指标权重和赋值比例。

  第四,必须坚持宪法法律至上的基本原则。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树立宪法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实现良法善治的重要内容和根本遵循。“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我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以法治评估助推法治中国建设,必须坚持宪法法律至上的基本原则,培养和树立宪法法律至上的理念和思维,在法治评估过程中注重对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及广大民众的宪法法律素养和宪法法律意识状况进行评价,以考察整个社会对宪法法律权威的信仰程度。“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法治评估的过程其实就是普法的过程,通过法治评估引导我们各级领导干部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依据,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作者:李宏伟 单位:河南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责任编辑:徐子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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