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根本政治保证
发布日期:2023-11-24 来源:民主与法制周刊 作者:公丕祥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深刻揭示了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特征,提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大论断,这是对中国式现代化定性的话,是管总、管根本的,并且将“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作为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的第一条。2023年2月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新进中央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和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研讨班开班式上进一步深刻指出:“为什么要强调党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的领导地位?这是因为,党的领导直接关系中国式现代化的根本方向、前途命运、最终成败。”这些重要论述旗帜鲜明地阐述了中国共产党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的领导地位,科学阐明了中国式现代化的定性问题。一个现代化国家必然是法治国家,这些重要论述也为我们正确认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本质特征提供了根本遵循。

  在世界法治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中,各个国家基于不同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历史、民族乃至地理等诸方面条件,必然形成各具特质的法治现代化类型。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在法治领域中的集中体现。从根本意义上讲,一个国家的政治体制与制度,是关乎这个国家法治现代化进程的基本性质和运动方向的首要决定性因素。在当代中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中国共产党对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领导,从根本上决定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定性问题,指引着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正确前进方向。

  

  一、党领导人民开辟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道路

  法律是以社会为基础的。中国共产党100多年以来,领导中国人民坚定推进气壮山河的伟大社会革命,完成了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进行了改革开放新的伟大革命,继续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社会革命。正是在这一前后相继的伟大社会革命进程中,历史性地形成和拓展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道路。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在领导全国人民开展反帝反封建反官僚资本主义的艰苦卓绝的伟大社会革命中,始终把建立新民主主义革命法制作为一项重要工作,高度重视宪法和法制建设,确立新民主主义的重要法律原则和法律制度,努力构建新民主主义司法制度,展开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道路的早期艰辛探索。诚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我们党制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和大量法律法令,创造了‘马锡五审判方式’,为建立新型法律制度积累了实践经验。”

  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人民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伟大社会革命,推动从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的历史性转变,废除中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的“六法全书”体系,建立和巩固崭新的国家政权,开创性地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制度体系,重建了新型的社会主义法律秩序,创设了国家迅速发展的政治与法律制度条件,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道路的形成奠定了重要基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新中国成立初期,我们党在废除旧法统的同时,积极运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建设的成功经验,抓紧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初步奠定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础。”“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我们党领导人民制定了宪法和国家机构组织法、选举法、婚姻法等一系列重要法律法规,建立起社会主义法制框架体系,确立了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1978年12月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改革开放历史新时期。中国共产党始终总揽这场新的伟大革命的战略全局,深入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强调“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推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道路的形成。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进入改革开放历史新时期,我们党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强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执政是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逐步形成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我们党领导人民进行伟大社会革命的继续。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高度,统筹谋划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法治工程方案,明确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战略安排和重点任务,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开拓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道路的崭新境界。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决议全面总结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系统回顾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取得的重大进展,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断健全,法治中国建设迈出坚实步伐,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进一步发挥,党运用法治方式领导和治理国家的能力显著增强”。因之,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道路正在波澜壮阔地展开,极其深刻地改变着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基本面貌。

  回眸中国共产党100多年来领导人民不懈推进法治建设的历程,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中国共产党的坚强有力领导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道路得以开辟、推进和拓展的根本保证,这充分反映了我们党对法治建设的高度重视和执着努力,集中体现了我们党对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具有更加清晰的理性自觉和更加透彻的科学把握。面对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更加自觉、更加坚定地始终坚持党对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领导,这必将有力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在建设中国式现代化的新征程上,迈出坚实步伐,取得崭新业绩。


  二、党的领导决定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根本性质

  文明社会法治现代化的进程表明,政党作为具有特定政治目标和意识形态、代表一定阶级、阶层和集团的最高利益的社会政治组织,对法治发展及其现代化发挥着至为重要的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作为现代化事业的引领和推动力量,政党的价值理念、领导水平、治理能力、精神风貌、意志品质直接关系国家现代化的前途命运。”在当代中国,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是中国的最高政治领导力量。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根本政治保证。在这个重大问题上,必须始终牢记“国之大者”,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充分发挥党的领导制度这一具有统领地位的根本领导制度优势,确保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因此,习近平总书记深刻阐述“党的领导决定中国式现代化的根本性质”这个重大论断,并且进一步强调“只有毫不动摇坚持党的领导,中国式现代化才能前景光明、繁荣兴盛;否则,中国式现代化就会偏离航向、丧失灵魂,甚至犯颠覆性错误”。

  一是从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道路选择来看,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大国,坚持正确的法治发展道路,是一个关系根本、关系全局的重大问题。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一项开创性的伟大事业,必须走对路,沿着正确的道路前进。如果路走错了,南辕北辙了,那再提什么要求和举措也都没有意义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本质要求之一,就是坚定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从本质意义上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本质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规定和确保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根本性质和前进方向。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从根本上解决了推进和拓展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道路选择问题,是实现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二是从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科学指引来看,马克思主义是我们立党立国、兴党兴国的根本指导思想。实践告诉我们,中国共产党为什么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什么好,归根到底是马克思主义行,是中国化时代化的马克思主义行。拥有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指导是我们党坚定信仰信念、把握历史主动的根本所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艰辛探索和不断拓展的过程,也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进程。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道路的每一步新进展,都伴随着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新飞跃。习近平法治思想着眼于推进新时代治国理政的战略考量,深刻把握马克思主义这个魂脉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这个根脉,创造性地阐述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治原理,不断深化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战略全局深刻把握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历史方位,精辟论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根本保证、基本原则、工作布局、重点任务、辩证关系、条件保障和基本规律,形成了具有原创意义的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二十一世纪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的光辉典范,为全面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提供了科学指引。我们要始终不渝地坚持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导地位,指导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伟大实践。

  三是从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制度保证来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是被实践证明了的科学制度,具有显著优势。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制度优势是一个国家的最大优势,制度竞争是国家间最根本的竞争。制度稳则国家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根植中国大地、具有深厚中华文化根基、深得人民拥护的,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等在内的科学制度体系。这是中国共产党人领导人民进行的制度文明的伟大创造,是在长期革命、建设和改革的艰辛探索中所形成的具有强大生命力的体系化的制度系统,构成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制度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凝结我们党领导人民在长期的探索实践中积累的国家治理经验成果的制度化总结,有效调节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基本关系,起到了推进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重要作用,从而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稳步前行提供了坚强制度保障。推进和拓展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必须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推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进入新境界。

  四是从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精神力量来看,文化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灵魂。文化兴国运兴,文化强民族强。没有先进文化的积极引领,没有人民精神世界的极大丰富,没有民族精神力量的不断增强,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不可能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在长期的伟大社会革命中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吸收借鉴世界文明有益成果,激发起全民族文化创新创造活力,不断增强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精神力量。核心价值观是一个民族赖以维系的精神纽带,是一个国家共同的思想道德基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坚实价值基础。法治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素之一,反映了中国式现代化的法治价值目标。推进和拓展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知认同,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从而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提供强大精神力量。

  

  三、党的领导激发建设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强劲动力

  在当代中国,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进程与我们党领导的法治改革进程是内在结合在一起的,法治领域改革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提供了强劲动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改革开放是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关键一招,也是决定中国式现代化成败的关键一招。”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不断推动全面深化改革向广度和深度进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不断提高,党和国家事业焕发出新的生机活力。在这一新的时代进程中,全面依法治国、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时代大潮澎湃向前、势不可挡。

  习近平总书记在回顾总结改革开放40多年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的历程时,作出了“两个划时代”的重大论断,指出“在改革开放40多年历程中,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是划时代的,开启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历史新时期;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也是划时代的,开启了全面深化改革、系统整体设计推进改革的新时代,开创了我国改革开放的新局面”。这个重大论断精辟概括和高度评价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这两次中央全会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划时代的历史地位。1978年12月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深刻总结“文化大革命”的惨痛教训,认真讨论了民主和法制问题,确定了新时期法治建设的指导方针。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所确立的法治建设方针的指引下,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建设大踏步地前进。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法治领域改革摆在重要议程加以谋划和推进。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第一次把“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载入党的文献之中,强调“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我们党的历史上第一次专题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并且专门作出决定,将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战略之中加以精心谋划,把“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党的十九大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进程中具有里程碑的重大意义,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确立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方略的有机构成要素,并且基于对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分两个阶段推进的战略安排。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了开创性的重大战略部署。党的二十大基于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考量,在对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战略安排进行宏观展望的基础上,对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作出了新的战略部署,强调要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这充分表明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正在向纵深推进。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定不移推进法治领域改革,坚决破除束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体制机制障碍。解决法治领域的突出问题,根本途径在于改革。”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深入推进新时代的中国法治领域改革,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注入了不竭的动力源泉。要坚持法治领域改革的正确方向,切实加强党对法治领域改革的领导,决不能出现颠覆性错误。要把握法治领域改革的根本目的,坚守人民至上理念,突出现代化方向的人民性,坚定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法治领域改革的核心价值追求,依法保障人民权益。要强化法治领域改革的问题导向,在加强法治领域改革的顶层设计和整体谋划的同时,树立鲜明的问题意识和问题导向,聚集法治领域的突出问题,锐意进取,攻坚克难,坚定不移地以改革应对挑战、破解难题,从而推动新时代新征程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深入展开。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20&ZD004)和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专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基础理论和核心要义研究”(2022JZD001)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院长,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


责任编辑:刘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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