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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事法杂志》2020年第3期
发布日期:2020-07-04 来源:《中国刑事法杂志》

《中国刑事法杂志》2020年第3

【“刑民交叉”实体问题】

“刑民交叉”案件的判断逻辑 周光权
非法占有目的与诈骗案件的刑民界分 何荣功
刑民交叉型诈骗犯罪的司法认定 杜邈

【企业附条件不起诉专题】

单位刑事案件的附条件不起诉与企业治理理论探讨 时延安
我国建立企业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探讨 欧阳本祺
企业合规中附条件不起诉立法研究 杨帆
域外企业缓起诉制度比较研究 李本灿

【个罪研究】

货币数字化场景下洗钱犯罪形态和刑法重构 巫文勇
论法人信息的刑法保护 王肃之

【诉讼理论】

论庭审证据调查安排 万毅
我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体系研究 刘仁琦 


【“刑民交叉”实体问题】

“刑民交叉”案件的判断逻辑

作者:周光权(清华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慎重判断构成要件该当性、尊重常识,对于区分刑事犯罪和民事违法至关重要。实务中对刑民交叉案件的分析,首先要基于法秩序统一性原理,考察民商法对当前案件的基本立场,确定民商法上的权利归属、民商法对于行为性质的态度。其次要按照法益保护原则检验被害人有无损失。对于损失不存在的情形,不能定罪;对于损失难以确定的,定罪必须慎重;准确把握被害人财产损失的时点;如果被告人实施的欺骗行为很容易判断,且属于就交易的“重要事项”进行欺骗的,财产损害这一要件对于定罪的重要性就下降。最后要根据程序正义的要求,审查被害人主张权利的难度。在交易规则特殊或者存在长期交易惯例的场合,被害人应当自担风险,对于纠纷应当在民事领域解决;在权利义务关系特定化、清晰化的场合,可以不定罪。按照上述递进式检验逻辑,依次对行为性质不明的“难办案件”进行检验,可以最大限度地确保司法上少出错。

关键词:难办案件;法秩序统一性原理;法益保护;被害人财产损失;刑法谦抑性

 

非法占有目的与诈骗案件的刑民界分

作者:何荣功(武汉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非法占有目的认定要立足于诈骗罪的行为构造,重视综合判断与限制解释。改变资金用途导致重大损失的,若资金实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不宜据此肯定非法占有目的。资金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导致被害人重大损失的,要考察个人债务的性质,不能简单地认定为非法占有目的。司法机关应重视对资金去向的查处,但不能认为资金去向查不清的,就一概否认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取得资金后逃跑的,司法机关依法有权要求行为人对逃跑行为的原因做出合理解释,被告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司法机关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作出不利的认定。将大量资金用于支付员工高额“工资”,导致款项无法偿还的场合,能否认定非法占有目的,不仅要看“工资”的数额,还要考察“工资”收益是否明显背离资金的正常市场盈利能力。高风险交易导致大量资金损失的场合,要注意区分市场交易风险与诈骗罪的界限。骗取专项补贴资金的场合,诈骗罪与违规申报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实质上是否具有申报资格。

关键词: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排除意思;司法认定

 

刑民交叉型诈骗犯罪的司法认定

作者:杜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内容摘要:刑民交叉型诈骗犯罪可以作出程序和实体的不同分类,前者重在解决案件管辖等程序问题,后者重在解决罪名适用、刑罚轻重以及违法所得追缴等实体问题。在事实认定上,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不能仅以民事法律行为的外观作为判断依据;在法律评价上,应当遵循法秩序统一性原则,确保刑法、民法等法领域构成的法秩序之间互不矛盾;在责任承担上,应当遵循刑民效力分立原则,行为人构成诈骗犯罪,并不必然导致其对外签订的合同无效。诈骗犯罪的认定过程中,除了以“对价衡量说”认定非法占有目的之外,还要注意甄别涉案财物的权属和性质,精准计算犯罪数额。

关键词:刑民交叉;诈骗犯罪;“实质重于形式”;法秩序统一性;对价衡量说

 

【企业附条件不起诉专题】

单位刑事案件的附条件不起诉与企业治理理论探讨

作者:时延安(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内容摘要:从维护市场经济、保护企业利益的政策出发,在刑事法制中构建对犯罪嫌疑单位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一个必要、积极的制度选择。构建这一制度,可以从实体法根据、检察权根据和刑事法制与公司企业制度关系三个维度进行论证。这一制度的实施,由检察机关行使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权,由行政主管部门委派工作人员进行监督考察,通过促进企业合规建设进行整改,以实现企业守法地从事经济活动。构建这一制度应秉持“法治一体化”的设计理念,将刑事法制与公司企业制度进行有机结合,进而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保护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作用。

关键词:单位刑事案件;附条件不起诉;合规建设;企业治理

 

我国建立企业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探讨

作者:欧阳本祺(东南大学法学院,东南大学民事检察研究基地,东南大学网络安全法治研究中心)

内容摘要:我国现有的以双罚制为原则、以单罚制为例外的企业犯罪处罚制度,以及“相对不起诉+绝对起诉”的企业犯罪不起诉制度存在明显的缺陷。为了弥补这种追责体系上的缺陷,我国需要建立企业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我国现有的企业刑事责任范围过于狭隘,企业刑事责任的根据应该从企业领导的错误决策转向企业组织体本身的缺陷。组织体责任论为建立企业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提供了前提,并指明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建构方向。我国企业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应该坚持平等原则和犯罪预防原则;应该由检察院自行决定并报省级检察机关核准,但无须法院的裁判;应该适用于所有的企业犯罪,不宜像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那样限缩其适用范围;应该采取综合性的适用标准;应该采取不起诉协议的形式,而不是检察建议的形式,同时通过立法规定不起诉协议的主要内容。

关键词:企业犯罪;企业刑事责任;附条件不起诉

 

企业合规中附条件不起诉立法研究

作者:杨帆(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南检察研究院)

内容摘要:中国企业要真正走出去,实现国际化发展,就必须在合规方面主动作为。涉案企业以合规换取实体和程序的从宽激励,是经过多国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治理路径。而附条件不起诉天然契合了企业合规程序分流的激励需求,成为绝大多数国家企业合规的重要程序手段。我国企业合规附条件不起诉的建立存在现实基础、制度优势,可通过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程序改造以及刑法中企业犯罪刑事责任的配套调整,完成对企业合规附条件不起诉的具体制度、程序设计,从而为企业合规提供程序法治保障。

关键词:刑事合规;附条件不起诉;立法应对

 

域外企业缓起诉制度比较研究

作者:李本灿(山东大学法学院,刑事合规研究中心)

内容摘要:企业缓起诉制度可以有效克服刑事追诉带来的负外部效应,促进公司合规建设,因而在国外被广泛适用。美国的系列政策性文件和典型个案逐步理性化,呈现出理性与非理性共存的制度现状。美国之外,其他国家的立法更加明确、强调权力制衡,但企业的全球影响力使得缓起诉协议审查有形式化风险。未来的制度引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基于实体法上企业犯罪责任归属模式以及法律文化的差异,缓起诉制度的引入应有限度;企业缓起诉制度应由检察院主导,但检察权应受到法院审查的制约,公安机关以及被害人也应当被赋予参与缓起诉协议协商的权利以及对协议内容或缓起诉决定不服时的救济权;检察官决定是否暂缓起诉时,不能过分重视合作以及公共利益要素,而应当以犯罪行为为基准,综合考量是否必须起诉,同时,缓起诉的适用范围可以从刑罚量与犯罪类别两个维度加以限缩;缓起诉的协议条款应当围绕财产处罚或补偿以及与公司未来行为有关的系列防控措施展开;现有制度体系中的酌定、法定、存疑、特殊不起诉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机制附加检察建议的方式可以被合理运用,以实现企业缓起诉制度的部分功能。

关键词:企业缓起诉;合规计划;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机制;公司犯罪治理

 

【个罪研究】

货币数字化场景下洗钱犯罪形态和刑法重构

作者:巫文勇(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数字货币给反洗钱刑事立法和司法带来诸多技术难题。因此,在肯定反洗钱刑事法律保护的必要性时,应该认识到货币数字化场景下洗钱犯罪主体、犯罪行为和主观心态的变异,秉持谦抑的刑事法律原则,在充分反映数字货币和互联网金融专有的金融技术基础上,对我国刑事立法中的洗钱犯罪法律规则进行适应性修正,拓展洗钱犯罪主体外延,适当更改洗钱犯罪的认定标准,增设过失洗钱犯罪,使得其符合货币数字化场景下洗钱犯罪的新特征。

关键词:货币数字化;洗钱犯罪;金融技术;行为规则;刑法重构

 

论法人信息的刑法保护

作者:王肃之(最高人民法院)

内容摘要:在信息化的产业革命中,各类侵犯信息犯罪的对象日益转向法人信息,亟须从刑法层面研究如何实现对其有效保护。不同国家就法人信息存在立法分歧,德日等国家基于个人主义的立场,将个人信息限定于自然人信息,另有一些国家认为法人信息也属个人信息范畴。我国和德日在规范模式、立法渊源等方面存在差异,在法益体系上也采取了不同的立场,应自行探索法人信息的刑法保护模式。法人信息应当与法人信息权相区别,并基于信息性、识别性和法益关联性进行界定。在刑法规范建构过程中,应注重个人信息范围的延展、法人信息类型的法定化以及非法利用行为的入罪化。

关键词:法人信息;个人信息;识别性;法益关联性;规范建构

 

【诉讼理论】

论庭审证据调查安排

作者:万毅(成都理工大学)

内容摘要:庭审中证据调查的方式、顺序安排直接关系庭审的效率和效果,设计庭审证据调查安排的最优流程是提升控、辩、审三方诉讼技能,推动和完善庭审实质化改革的必要举措。庭审中证据调查安排是审判中程序性事项,应由法官享有最终确认和终局决定权,其原则上应在法院正式开庭之前完成,因而需完善辩护人举证期限、庭前会议工作安排等配套措施从而保证庭审证据的调查安排如期完成。在举证方顺序安排方面应当遵循程序发动者先于程序被动接受者,刑事程序先于附带民事程序的原则,同时不应忽视被害人的举证权。此外,在证据出示顺序的安排中应注意逻辑合理性。在证据出示方式中,“一证一举”“一组一举”“一案一举”各有利弊,因此在实战中应采取灵活多样的“战术”,并对庭前程序、被告方意见以及法官心证形成等因素进行考虑,同时还应当科学适用摘要式举证与详尽式举证两种不同举证方式。

关键词:庭审证据;庭审实质化;证据调查安排

 

我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体系研究

作者:刘仁琦(西北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内容摘要:刑事法律援助是国家责任的体现,目的是平衡诉讼结构,维护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为保证案件质量,世界范围内开始采用质量评估机制对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进行监控。由于相关实践的缺乏和理论的滞后,我国当前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存在体系设计不尽完善、评估指标设置不尽科学、评估主体与评估方法较为单一等问题。从“有效辩护”的内涵与外延出发,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体系的设计应遵循“人本主义”、系统性与差异性等原则;选任经验丰富的社会律师或具有实务经历的高校及科研机构的专家作为评估主体;以“显见服务过程”为指导,将委托与授权、会见、阅卷、庭前辩护、参与庭审、辩护词、职业道德、结案归档等八项内容设置为一级评估指标,各一级指标下设二级评估指标;评估方法上,应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关键词: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主体;评估指标;评估方法

责任编辑:薛应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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