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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事法杂志》2024年第6期
发布日期:2024-12-18 来源:中国刑事法杂志公众号

 目 录 





中国自主的刑法学知识体系专题

领域型法典编纂中罪刑条款载入的根据

焦艳鹏(3)





数字经济犯罪治理专题

数据交易安全法益的刑事保护

张  勇(21)

数据资产的刑法保护模式

 姚万勤(37)

数字经济时代金融犯罪的刑法应对

 刘博涵(55)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违法性认识错误出罪路径

 陈禹衡(7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专题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诚信机制构建

 张建忠(88)

论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效力规范构造

 自正法(104)

刑事诉讼法再修改视角下认罪认罚的程序从简路径

 王宇坤(122)




诉讼理论

假释庭审实质化的程序路径

 郭志媛(140)

刑事诉讼中已决事实的预决效力

 赵常成(157)



《中国刑事法杂志》2024年第6期




目录、摘要和关键词




·中国自主的刑法学知识体系专题·


领域型法典编纂中罪刑条款载入的根据

摘  要:领域型法典编纂是我国的新型立法形式。尝试在领域型法典中载入罪刑条款,体现了对同一领域不同责任规范体系保持完整的追求、对犯罪罪状分散于不同类型法典中而缺乏明确性的忧虑、对犯罪治理效能与行政管理效能协同的期待。但是,领域型法典主要是对以行政法律规范为主的领域内单行法的编纂,其与作为责任型法典的刑法具有性质上的显著区隔。由此,若在领域型法典中载入罪刑条款,应以更好发挥其法治效能和其能更得以有效适用为主要价值考量,以不重复原则、可替代原则、科学性原则为载入新罪的基本判断原则。以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为例,在领域型法典中设置“平移式”或“并立式”的罪刑条款可能会带来法律适用上的风险,其科学性与有效性尚不能明确评估;不适宜在生态环境法典中增设新类型的污染环境犯罪、破坏湿地等生态类犯罪以及气候犯罪等新类型犯罪;为增进领域型法典与刑法典的衔接,可以考虑在领域型法典中设置一些促进对刑法典更高水平适用的提示性条款或连接性条款。如此,可以消解对打破统一刑法典刑事立法模式后果、对领域型法典罪刑条款立法质量以及对涉刑提示性条款或连接性条款的理解与适用效果的担忧。

关键词:领域型法典  责任型法典  生态环境法典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立法模式

作者简介焦艳鹏,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污染环境犯罪多元治理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9ZDA161)、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面向生态文明建设的我国污染环境犯罪治理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9AFX008)的研究成果。


·数字经济犯罪治理专题·


数据交易安全法益的刑事保护

摘  要:在数据交易过程中存在非法获取数据、违法交易数据、不当泄露或滥用数据等安全风险,数据权属不清、交易规则不统一、安全监管不足,刑事立法也存在静态化、分散化、碎片化等缺陷。数据安全犯罪是以数据为对象、直接或间接危害数据安全法益的犯罪,可分为纯正的和不纯正的数据安全犯罪,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存在交叉重合。在数据交易安全风险防控中,需要确立风险预防刑法观、罪群生态化和刑事一体化治理理念。数据交易安全法益具有确定性和独立性,可分为私法益与公法益两种类型。在法益识别过程中,需要依据前置法运用法益还原方法,将公法益还原为私法益予以认定。同时,在分类分级的基础上予以不同层次的刑法保护。在刑事法领域,应合理分配和设定数据交易参与主体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强化数据商和第三方服务机构的安全保护义务,赋予数据交易所“看门人”的安全监管义务。同时,加强刑法与前置法的刑行衔接,将被害人同意作为出罪免责事由,运用以刑制罪方法进行需罚性判断,合理把握涉罪行为的刑事责任边界。

关键词:数据安全犯罪  数据交易安全法益  刑行衔接  被害人同意  以刑制罪

作者简介张勇,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数据安全刑事治理现代化转型机制研究”(项目编号:23BFX116)的研究成果。


数据资产的刑法保护模式

摘  要:关于数据资产的刑法保护,我国刑法当前并无直接规定,只能以极个别罪名对少部分个人数据进行间接保护。然而,数据资产的间接刑法保护模式并不妥当。数据资产不是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也不都是商业秘密,因而知识产权犯罪保护模式不可行。数据资产具有财产属性,因而纯粹保护数据的扰乱公共秩序犯罪保护模式没有做到全面评价。新型财产权保护模式的保护成本较高。传统财产犯罪保护模式具有一定优势,但须先明确数据资产的属性及其存在形态。数据资产具有财产属性,其存在形态为无体物。基于此因应数字资产的刑法保护,应当重塑财产犯罪中的占有概念。财产犯罪中的占有,不局限于事实性的占有或者观念上的占有,而是非法获取,支配的效力范围可扩展至间接支配。如此,便可通过传统财产犯罪对侵犯数据资产的行为予以规制。对尚未涉及的其他行为类型,可以增设“窃取、骗取、抢劫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数据资产”及其与其他财产犯罪竞合的罪刑规范予以规制。

关键词:侵犯财产罪  侵犯知识产权罪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财产性利益  占有

作者简介姚万勤,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本文系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项目“青少年遭遇毒品犯罪被害及其预防体系研究”(项目编号:24SKJD030)的研究成果。


数字经济时代金融犯罪的刑法应对

摘  要:以互联网金融为代表的初阶数字金融在我国经历了从“野蛮生长”到“集中整顿”的发展历程,以“金融管理秩序法益观”建立起的金融刑事法治体系滞后于数字经济发展所需。数字金融创新与刑法规定的金融犯罪构成要件具有契合性,频频突破信息中介政策定位加剧了其入罪的可能性。从表面上看刑法介入金融是为了保护金融管理秩序,但秩序的建立、维持旨在消除欺诈横行导致的金融市场失灵、防控非理性市场狂热可能引致的金融风险,因而规制欺诈和管理风险是刑法介入金融的两大动因,我国《刑法》对金融诈骗罪和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的分类立法反映了这一原理。刑法介入数字金融,保护的是复合性法益即金融市场秩序及其所保护的实体性利益。金融犯罪中“非法”“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等不法要件须依据金融法规进行认定,实质考察是否提升了法律所不允许的不当金融风险、秩序下的实体性利益是否受到侵害,准确适用财产犯罪罪名或者金融犯罪罪名,审慎入罪或者出罪。刑法不宜将数字金融平台限定为信息中介,入罪时应强化公共利益保护和数字金融创新的目的论解释,发挥刑事违法性判断对行政不法的“遴选”、限缩功能,为数字金融创新创造合法空间。

关键词:数字金融  金融犯罪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金融诈骗罪  行刑关系

作者简介刘博涵,贵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数字经济的刑事安全风险防范体系建构研究”(项目编号:21&ZD210)的研究成果。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违法性认识错误出罪路径

摘  要: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法性认识错误易产生但难出罪。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中,指导理念的差别、规范落实的滞后以及保护诉求的混乱导致了违法性认识错误的产生,而法规衔接的细化则导致违法性认识错误产生碎片化。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法性认识错误能够实质出罪的依据在于其难以避免。法律规范衔接不畅、实质法益内涵不明以及个人信息场景复杂导致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法性认识错误难以避免,可以因此阻却责任并尝试实质出罪。行为人在知情同意机制中因为实质法益混淆而产生违法性认识错误,同时并未侵害个人信息自决权,可以实质出罪;行为人对合理处理流程产生争议而咨询权威机关获得错误答复,因此产生违法性认识错误不可避免,可以实质出罪;当个人与平台间存在客观的认知势差,个人受平台指示而产生不可避免的违法性认识错误,则也可以实质出罪。

关键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违法性认识错误  实质出罪  个人信息保护法

作者简介陈禹衡,清华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数字经济的刑事安全风险防范体系建构研究”(项目编号:21&ZD209)、北京市法学会一般项目“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反向衔接’问题研究”(项目编号:BLS(2024)B019)、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数据确权视角下数据犯罪刑法规制的体系化转型”(项目编号:GZB20240338)的研究成果。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专题·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诚信机制构建

摘  要: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践过程中,存在着检察机关通过变更起诉、调整量刑建议、提起抗诉的方式反悔的现象,而目前尚无专门的规范予以规制。构建针对检察机关的诚信机制能够有效规制这一实践乱象,保护被追诉人的信赖利益。诚信机制的构建符合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需求,顺应刑事诉讼基本规律,满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自愿性与合法性要求。诚信机制的基础在于构建真正的控辩协商制度,保障被追诉人获得有效的律师帮助,以控辩协议为合意标志。诚信机制允许当出现新事实、新证据、首次出台新司法解释或量刑协商显失公平的情形下,控方可以反悔,但应当通过专门性规范约束反悔条件与程序。设置违反诚信机制的程序性法律后果,包括排除因认罪认罚所做的供述,有限排除因口供而获取的其他证据,防止法官接触有罪供述。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诚信机制  控辩协商  反悔权  程序性法律后果

作者简介张建忠,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副厅长。


论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效力规范构造

摘  要:具结书在认罪认罚程序中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是连接审前程序与审判程序的关键性法律文书。对于具结书性质的探讨,学界存在民法、刑事司法和证据法三条进路。具结书作为具有刑事司法契约性质的量刑建议,是控辩双方沟通与协商之后的“契约”行为,并不具有民事契约与量刑协议的属性,其是否是一份证据材料也要区分效力状态,不同于生效的具结书,撤回后的具结书则从始至终不能作为证据材料。通过文义解释和体系解释等教义学方法提炼出具结书的四个规范性要素,即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同意适用程序和值班律师或辩护人在场见证签字,这四个阶层要素是具结书有效的必备要件,缺一不可、环环相扣。从具结书的性质、内容与阶层要素理论分析可知,具结书不仅对被追诉方和控诉方具有法律拘束力,而且对裁判方也有预决的法律拘束力,这有助于理顺侦、控、审、辩在认罪认罚程序中的角色与定位,让具结书真正发挥基础性与本源性的作用。

关键词:认罪认罚具结书  刑事司法契约  量刑建议  阶层要素  法律拘束力

作者简介自正法,重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未成年人刑事实体与程序衔接路径研究”(项目编号:21BFX182)的研究成果。


刑事诉讼法再修改视角下认罪认罚的程序从简路径

摘  要:目前我国证成认罪认罚程序从简的方式,是以证明难度降低为桥梁,论证认罪认罚与程序简化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一观点具有理论上的合理性,但是我国简化审理程序体系的分流难题揭示了依据证明难度降低实现认罪认罚程序从简的现实困境。通过教义分析发现,认罪认罚、证明难度降低、程序简化之间并非一种必然的因果关系。其中,认罪认罚行为并不必然降低案件证明难度,证明难度降低的案件也不必然适宜进行简化审理。因此,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视角下,实现认罪认罚程序简化应当按照案件繁简分流、罪刑轻重分离的观念进行重塑。依据案件繁简分流实现程序简化,应当遵循前置认罪认罚分流重心的整体思路,凸显认罪认罚的起诉分流效果,消除认罪认罚程序简化的障碍,推动认罪认罚程序简化的适用。依据罪刑轻重分离实现程序简化,应当遵循实现诉讼程序轻重分离的思路,扩大普通审理和简化审理差异,将普通程序简化审归入简易程序,扩大集中简化适用的案件范围。

关键词:认罪认罚  证明难度  程序简化  简易程序  速裁程序

作者简介王宇坤,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讲师。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优秀博士论文出版项目“论刑事程序倒流的反思及其修正”(项目编号:22FYB018)的研究成果。


·诉讼理论·


假释庭审实质化的程序路径

摘  要:从某种程度上来讲,假释关系到罪犯复归社会的成败,影响着刑事制度的公正。假释程序司法化进程已历经三十余年,如今已步入庭审实质化的阶段。基于过往种种努力和制度试错,针对假释庭审案件数量长期偏少的现实问题,应遵循庭审实质化的内在需求,赋予个人假释案件提请权,构建符合诉讼规律的“提请—异议—裁定”裁判结构,并区分有争点开庭与无争点开庭两种庭审方式。与此同时,需充分认识程序转化带来的积极效应,强化对潜在风险的应对。如此,假释实践方能朝着更加规范、更为有序的方向发展。

关键词:假释  庭审实质化  个人提请权  庭审结构  庭审方式

作者简介郭志媛,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

本文系北京市法学会法学研究重点课题“完善刑事执行领域立法研究”(项目编号:BLS(2023)A006)的研究成果。


刑事诉讼中已决事实的预决效力

摘  要:《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01条概括承认了刑事已决事实对后续刑事审判的预决效力。该规则较为简略,具有“不受反证、不限范围、不设条件”的特点,有待继续探讨。预决效力规则应当与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价值相协调,并辨明其效力性质、效力范围与产生条件。在效力性质方面,预决效力应当理解为允许反证的相对效力,亦即证明效力。在效力范围方面,有罪判决与无罪判决所确认的犯罪构成要件事实,原则上只对被告人本人产生预决效力,例外时才扩张至案外人。在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二元视角下,预决效力应当同时满足“已充分保障/放弃程序参与权”与“已履行发现真相的最佳程序”的双重产生条件。据此,如果前后诉被告人不同一,预决效力仅在前诉经普通程序审理、后诉被告人已放弃程序参与权时产生。以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为契机,我国可以考虑在立法层面对预决效力规则作出规定。

关键词:已决事实  预决效力  既判力  刑事裁判  分案审理

作者简介赵常成,南京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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