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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专四室”建设应强化数据安全防护能力
发布日期:2020-12-17 作者:杨尚东

  近日,全国法院智慧警务暨“六专四室”建设工作推进会在江苏南通市召开。会上总结交流了法院智慧警务和“六专四室”建设工作。“六专四室”建设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司法警务规范化建设提出的明确要求,包括专用囚车、专用囚车库、专用羁押通道、专用电梯、被告人专用桌椅、被告人专用卫生间和羁押室、监控室、警用装备室、枪弹室。“六专四室”规范化、智能化建设是法院司法警务规范化建设成果的一项重要指标,更是保障刑事审判和机关安全的重要抓手。

  这项改革过程中,尤其值得关注的是数据保护问题。数据作为驱动“六专四室”建设的核心资源,应当从技术、制度、管理等层面统筹安排,尽快构建确保核心数据安全的制度体系,实现数据应用安全性和可持续性的目标,尤其是在执法过程中收集的敏感数据和被告隐私信息应得到妥善保护。为实现该目的,笔者特提出以下三方面建议:

  首先,就技术安全保障而言,加大系统的安全性研究和资金投入。一方面推进市、县两级法院系统的安全技术体系建设,建设专门的数据安全访问存储平台,并推进针对“六专四室”数据安全的监测平台的应用推广,实现安全风险的智能感知、动态研判;另一方面加强“六专四室”相关数据的感知网终端准入系统建设,实现对感知网全部终端设备的安全监测与控制,防止感知网被非法接入和访问;再运用区块链、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从采集、存储、运用、共享、管理等方面全方位保障数据和应用的安全性、完整性以及保密性,保护隐私和信息安全。

  其次,建立完善的保护机制、体制。加强各级法院、司法警务机关的数据安全责任意识,明确不同层级法院及其部门的安全防护边界、数据使用权责以及责任追究制度;建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将制度规范细化落实到每一项操作过程中,确保运用数据驱动法院警务的各个流程、环节都有对应的管控机制。同时,加大监督力度,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对存在明显数据安全漏洞的项目,明确整改措施、期限、责任人,对违法行为及时问责。

  最后,还应关注管理层面的建设,从源头上降低发生数据安全事故的风险。一方面应重视法院系统的网安队伍建设,加大专门人才培养力度,尽快打造一批具有专业认证资格的网络安全骨干人员;另一方面应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宣传与教育培训,保障各项安全措施有效落实。同时定期或不定期举行实兵演练活动。即在实际运用中组织开展模拟攻防对抗,通过线上、线下检测手段,不断加固系统的防御能力,提升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此外,可以组织开展网络安全事件应急演练等活动,完善应急预案,妥善应对和处置网络设备和信息系统突发事件。

  “六专四室”建设是法院警务模式迈进智能化、规范化阶段的重要举措。这一改革措施顺应了警务智能化的潮流,是警务智能化的一种重要形态。它以提升法院司法警务系统的核心战斗力与保障被告合法权益为主要目标,以实施大数据战略为路径,综合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为支撑,打造法院警务工作智慧化的新理念和新模式,其一旦成功实施,必将形成大数据驱动下的法院司法警务新机制、新模式,整体提升司法警务系统的信息化、智能化、现代化水平,更好地保护被告各项合法权益,推动法院工作跨越式发展。但在此过程中,还应高度重视数据安全防护能力的建设,当下可以考虑从技术、制度、管理三个层面入手统筹规划,将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降至最低。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公法研究中心研究员,本文原载于2020年12月17日出版的《民主与法制时报》第05版)

责任编辑:徐子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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