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海纵览 >> 报纸理论
打击虚假诉讼 构建诚信诉讼环境
发布日期:2020-12-17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作者:邓定永

  据新华社报道,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和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在第二巡回法庭大法庭公开开庭,对黑龙江鸿基米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列虚假诉讼案件作出宣判。两级法院针对63件系列虚假诉讼案件共计罚款6300万元,并将涉嫌刑事犯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这是近年来人民法院针对虚假诉讼行为开出的最大“罚单”,也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对虚假诉讼行为“零容忍”的态度和“重拳出击”的决心。

  虚假诉讼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和司法秩序,侵害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危害极大。当前,虚假诉讼案件类型日趋广泛,在民间借贷、以物抵债、破产、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执行异议之诉中尤为明显,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疾,反映强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数据显示,2019年人民法院审结虚假诉讼犯罪案件826件,是2014年的118倍;被认定为虚假诉讼的民事案件2779件,是2014年的17.7倍。因此,打击虚假诉讼行为,绝不能手软。

  我国现行法律对虚假诉讼行为的规制是比较明确的。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将诚信原则规定为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并具体规定了虚假诉讼的法律后果。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1款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113条规定:“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115条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本次两级法院针对系列虚假诉讼案,开出单个案件100万元的罚单,力度空前,可谓顶格处理,充分显示了司法机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决心。

  其次,我国刑法还专门规定了虚假诉讼罪。刑法第307条之一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黑龙江鸿基米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列虚假诉讼案件中,涉案房地产公司的行为已涉嫌虚假诉讼罪(单位犯罪)。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加大对虚假诉讼行为的惩治力度。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出台了《关于房地产调控政策下人民法院严格审查各类虚假诉讼的紧急通知》《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文件和司法解释,不断加强审查甄别力度,推行诚信诉讼制度建设。

  因此,有效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法院应当着重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关口适当前移,各部门共同做好虚假诉讼前端防范。二是加强风险提示,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三是克服官僚作风,对虚假诉讼多发领域加强各环节的审核把关。四是强化协同配合,建立防范虚假诉讼工作机制,形成打击合力。五是加大惩罚力度,同时探索建立虚假诉讼人黑名单制度。六是在未来民事诉讼法修订时适当提高司法处罚上限。

  (作者为法学博士,华南农业大学法律实践教学中心常务副主任,本文原载于2020年12月17日出版的《民主与法制时报》第05版)

责任编辑:徐子凡
本站系非盈利性学术网站,所有文章均为学术研究用途,如有任何权利问题请与我们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