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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市场监管的必要及其限度
发布日期:2020-12-25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2020年11月8日第03版 作者:谢超

  数据市场通过共享数据能有效提高数据的使用率与可操作性。多数情况下,市场自发形成的数据标准有利于共享数据,促进数据的再使用。但数据收集者更多关注数据的可移植性,而非数据的可操作性。一些数据收集者甚至会阻止对社会有益的数据标准推广。因此,数据市场监管十分有必要。

  数据市场监管的必要性

  就共享的数据标准而言,数据市场的主体存在不同的动机以及不同的影响能力。数据标准创建者的私人利益值得关注。有时,新数据标准可能成为强加给其竞争对手的沉没成本或权利负担。

  此外,数据标准化导致新用户因采用该标准产生协调问题。例如,新用户因缺乏对有关数据潜在用途的了解,会形成数据收集的新障碍,且限制协调的激励措施。市场内部治理失灵可能阻止有益的数据标准化探索。特别在没有仲裁员的情况下,数据标准可能会支离破碎,甚至使得很多标准拼凑而成,从而降低数据使用率。因此,面对标准壁垒内部治理的潜在不足,需要重新思考数据监管问题。

  数据市场监管的限度

  监管机构需要研究数据市场的动态与特征,判断数据标准收益是否超过其成本。例如,监管机构需要考虑数据标准制定、实施与监督;锁定低效率标准以及使用该数据标准对隐私与安全产生的负面影响。同时,监督跨行业数据集成,分析市场中潜在的数据协同作用。具体而言,监管机构还应分析其他替代方案,以确保数据标准确实是提高数据操作性和使用率的最有效工具。如在“元数据”不确定性的情况下,监管机构应评估是否存在有效的数据转换。算法将数据集的数据属性与其他数据集的数据属性相关联,可以部分解决数据集成问题,同时减少对市场参与者选择的干预。因此,监管机构在制定数据标准时,应评估、设置替代方案。为履行这些职责,监管机构必须具备适格的技术专长,有能力理解其决定对数据市场参与者的影响,评估行业数据标准是否利于经济社会发展,以及评估市场是否可以在没有外部干预下制定更及时有效的标准。

  数据标准创建达成共识后,监管机构应主要考虑如何促进该标准的实施。例如,不同数据行业的监管模式可能会有所不同。有时,通过间接监管也可能促使市场主体采用新数据标准。例如,在监管机构呼吁加强大型数据公司监管后,数据巨头发起数据分享项目。2018年6月,微软、谷歌、脸书和推特共同发起的数据传输项目,为数据可移植性设定了共同标准。就监管机构实施数据标准而言,通常需要考量共享数据大量丢失的问题,以及数据的度量、标识与语义标准(例如与度量单位、产品代码和术语有关的标准)等。

  监管机构有时也需要创建数据标准。例如,政府内部收集与储存的数据(如人口或法律数据),或者与其他国家合作向其提供一些类型的数据时,可能会创建政府的数据标准。这些数据标准,一方面有利于监管机构内部数据共享,同时对于市场主体参与共享政府开放数据也非常必要,它有利于进一步开发数据经济潜力。当然,该标准的创建可能会引起监管机构作为潜在的标准促进者的考虑。此外,政府开放数据可能会与众多行业共享,该标准可能会间接影响市场主体采用的标准。当然,监管部门也不能回避该角色。

  当前,数字产业高速发展,需要大量数据的技术环境及必须组合不同来源数据的智能技术兴起,进一步加剧了对共享数据的现实需求。社会要从数字经济中受益,必须承认并解决这些问题。因此,监管部门可就数据标准提出推荐方案,并允许采取适当方法来推动数据标准实施。当然,考虑到改变市场主体选择所涉及的成本和风险,政府的监管干预应采取谨慎的态度。

  (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博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徐子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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