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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苏” 法治思想的渊源与影响
发布日期:2021-01-05 来源:《法治日报》2021年1月5日第09版

赵晓耕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刘盈辛


  在北宋士大夫的众多理学成果中,苏洵、苏轼、苏辙的成果是丰富而影响深远的。他们是一个并行不悖的整体,却又各具特色。他们的思想虽然不如这一时代极具代表性和迸发力的范仲淹、王安石的观点那般夺人眼球,也不如司马光、程颢、程颐在与功利儒学派的论战中那般旗帜鲜明,却有其佛道熏染下的包容性与圆融性的色彩。其中,以蜀派苏轼为代表,其“蜀学”中儒、道、佛三者杂而相融,并用兼采的特点更是明显。
  在他们所处的大时代下,佛教禅宗已由晦涩含蓄趋于更世俗化,世人对禅宗的理解与接受程度极大地提高。幼年时的苏轼所受家庭教育依然是正统儒学,但苏家父子三人皆崇信佛教,其亲眷也大多信佛奉佛,佛学思想不可谓不潜移默化。长期的浸染加之与道潜、了元等诸僧人的交往,成年后的苏轼有了自觉、主动学习佛教义理的兴趣,并将之与其所耳濡目染的传统儒学对接。“乌台诗案”后,苏轼迎来了人生的重大转折点,与之相应的是,他对于儒学与佛道的看法也发生了变化:借助佛禅纾解苦闷,试图从中寻找精神慰藉和解脱之法,佛老思想在苏轼的精神世界中开始占据上风,并由此形成自成一派的理学思想体系。
  纵观“三苏”的理学思想,广纳佛、道、法之长以充儒学,苏轼“蜀学”甚至被以“杂”字来评价。从整体上看,“三苏”理学仍以传统儒学为体,佛、道、法基于一种工具状态加入传统儒学思想体系中,未脱离既有的体用之别。其根本目的,仍是恢复、重建传统孔孟之学与道德秩序。相比之下,在坚持儒学为体的基础上,苏洵更偏法,功利色彩更重;而苏轼、苏辙则更为保守,苏轼受佛禅影响较大。父子三人虽大致皆可归于理学派,其法治思想却不完全一致,抑或倾向保守、遵循旧章,抑或主张依时势而变。但正因各自有所侧重,又有所承继、相互影响,才形成了一系列独树一帜的治理理念与法治思想。总而言之,融合了佛、道、法、儒的理学思想在他们的法律思维与观念中淋漓尽致地体现出来,使他们的法治思想具有了更深厚的哲学基础和更强的实践性,也更具包容性。如对义利关系、礼刑关系、法与人情的关系等认知,既有异于教条、僵化的传统儒学的一面,也有对在传统儒学基础上发展出的理学主义的灵活变通。因此,本课题将焦点集中于对“三苏”法治思想的研究,从宏观、中观和微观角度分别对“三苏”以及其背后代表的北宋士大夫群体的社会地位、传统法观念以及为重建社会秩序和道德秩序作出的努力进行深入剖析,感悟北宋士大夫群体的精神世界和法治思维,为当下提供镜鉴。
  关于“三苏”法治思想的研究,主要分为以下两个部分:
  上编是相关主题研究的展开。
  第一章勾勒北宋士大夫的法律观与苏洵、苏轼、苏辙传统法思想的特点。这一部分属于宏观性的背景介绍:首先介绍北宋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从士大夫阶层的崛起、中央集权的强化以及北方强敌威胁等方面渐次剖析,逐渐揭开传统儒家思想裂变与北宋新儒学体系形成的内在原因,同时介绍了儒学新思想产生过程中出现的功利主义与理学主义两种思想的对峙,并具体阐述了“三苏”法律思想的具体内容和特点。
  第二章至第六章,是对“三苏”法治思想在微观层面的进一步展开和分析。第二章通过对具体资料的阐释和解读,从十个方面来探讨“三苏”立法与行政法律思想及实践;第三章探讨“三苏”的吏治主张与传统法文化,总结出“三苏”文化政治实用性的显著特征;第四章以“三苏”刑事法律思想与实践为研究对象,以“三苏”刑事法律观为核心,对其在刑事法律方面的制度设计、政策建议等进行检视,对具有一定先秦法家基调的苏洵的刑事法律观着墨颇多;第五章考察了“三苏”法律思想“重民生”的特点;第六章则通过典型案例对苏轼司法实践进行考察,并结合学界对其法律表达的研究,发掘苏轼对法律持有的实用主义态度。
  第七章,法治轶事、故事、典故辑录解读。这部分具有一定的通俗性,受众也更为广泛,可以对普及“三苏”法治思想、发扬地方法律文化起到宣传作用。
  下编是对北宋史料中的苏洵、苏轼、苏辙法律思想与实践、典故、轶事的辑录。这是最基础也是工作量较大的部分,包括“三苏”治吏、立法、司法与行政等几部分史料的汇集。除了反映在“三苏”科举文章、奏议政论和诗词唱和中的本人相关论述外,对正史、笔记小说、野史当中“三苏”与法治有关的内容及他人关于“三苏”法治思想论述的史料也进行了整理辑录,以使人们可以对“三苏”法治思想有更原始、更全面的了解。


  这项课题的价值并不限于此。
  中国传统的“士”在历史上一个又一个混乱期和转型期,扮演了极其重要的角色,将“士”群体作为文化精英所有的崇高道德责任感转化为自身的道德意识,并进一步发展为系统的道德理念和秩序理想。“士不可以不弘毅,任重而道远。仁以为己任,不亦重乎?死而后已,不亦远乎?”早在春秋时期,孔子便点明了“士”作为具有文化底蕴和知识素养的专业化群体所应具有的远大理想、坚韧意志和担负的社会责任。在这样崇高的使命感支配下,每当社会发生“天崩地裂”的秩序变动,“天经地义”的道理遭到质疑时,“士”总是站在秩序重建的最前端,成为人心教化的先导者和践行者,以实际行动展现他们的力量与豪情。
  因此,中国历史在每每遭遇动乱与困境之时,总能在困境中逆流而生出激发生命力的新的思维意识,如新鲜血液注入陈旧破败的固有思维中,形成新的治理理念与学说体系,并进一步作用于政治与法律实践,与国家政治体制和法律制度相结合。这得益于中国历史长河中慢慢形成的道德与法律维系机制。这种维系机制依托知识精英(“士”阶层)发挥作用,在非常时刻将内在的道德约束感扩充为整个社会的道德同理心,并进一步外化为作为规则的制度实体。
  而当下我们也不免处于一个新的转型期:传统与现代的接合、中西文化的冲突,不时困扰着当代人,价值观念和规范难以获得普遍认同,更遑论得到尊重和普遍遵守,由此引发的一系列问题亟待寻出更妥善的解决办法。当下法律调整的大多问题都是与社会公众最基本的道德感、价值观念相关的:如刑法所规制的贪污犯罪、贿赂犯罪、渎职犯罪等,往往是与享乐主义、拜金主义联系在一起;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公平竞争原则等基本民事法律原则,也往往是与欺诈、胁迫、不正当竞争等道德失范的行为相联系的。人们总是惯性地制定更多的法律来规制这些道德危机引发的触及法律的行为,而越来越多的法律却将现实推进“完善立法—制定法典(法律)—解决问题—难以满足实际需要,产生新问题—完善立法”的循环怪圈。
  这种状况使我们困惑:面对失范的秩序,是需要频繁立法、一条一条地构建出文本形态的法律规范,被越来越精细的规则所奴役;还是重构人心秩序,在社会普遍认同的价值观之下,再对规则实体进行适度、适时的改造?希望通过“三苏”法治思想研究的课题,检视北宋士大夫群体在面对社会失序的难题时,如何代表“社会良心”进行秩序重构,透视士大夫群体独有的“圣贤气象”和法律文化品格,以应对当下复杂多变的社会环境,为法治建设提供营养。
  (《“三苏”法治思想的渊源与影响(上)》详见《法治日报》2020年12月29日9版)

责任编辑:徐子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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