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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牢长江大保护的法治之基
发布日期:2021-01-05 来源:《光明日报》(2021年01月05日第10版

  作者:吕忠梅(全国政协常委、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2016年1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重庆召开的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明确指出:“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要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这为长江经济带发展从“大开发”转向“大保护”指明了方向、划定了禁区。在这次座谈会召开5周年前夕,一部旨在保护长江生态、促进绿色发展的长江保护法,于2020年12月26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以全票赞成的结果通过,这是对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召开5周年的最好纪念。

  厉行法治是对长江经济带的最好保护。首先通过立法引领长江经济带树立“保护优先,绿色发展”的目标,固化相关措施,为自然生态的恢复留出必要的时间空间;其次通过执法和司法将长江经济带建设的各项措施加以落实,真正做到从流域生态系统整体性出发,统筹考虑生产、生活和资源环境需求,促进长江生态系统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同时通过法律的宣传,强化国家意志和全民行动,形成多元共治格局。

  在法治体系中,立良法是前提。长江保护法作为新中国第一部流域性立法,面临着诸多难题:既要解决长江保护管理体制中“九龙治水”的顽疾,也要破解生态系统的“无鱼”困局,以防止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进一步恶化,让长江恢复元气……协调好长江流域这个横跨中国东西部、承载中国经济总量近半的复合系统中各种利益关系,是这部立法的主要任务。

  长江保护法针对长江经济带建设中的焦点问题,设置了建立长江流域协调机制、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加大处罚力度、提升威慑力等规定,以国家意志形式为长江经济带建设立下了严格规矩,既彰显了以法治促进长江经济带建设的信心和决心,也为法治护航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奠定了制度基础,明确了长江流域法律属性,划定了其空间边界。长江保护法适用于长江经济带11省市的全部行政区域以及长江流域其他8省市相关县级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各种生产生活和开发建设活动。同时,长江保护法也明确了长江经济带建设的基本原则,锚定了保护目标,针对长江流域生态系统破坏的突出问题,坚持把保护和修复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放在压倒性位置,设置专章实施更高标准的保护。

  长江保护法明确了长江流域管理事权配置,为涉及多个领域、多个部门、多个地方的长江保护工作进行了体制创新,规定国家建立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一指导、统筹协调、整体推进长江保护工作。长江保护法确定了长江流域生态管控标准,设置“规划与管控”“绿色发展”专章,推动绿色发展。长江保护法以责任为导向,明确长江流域保护法律责任,界定不同主体的法律义务和违法后果,专门设置“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两章,强化考核评价与监督,提高违法成本。

  良法是善治的前提。长江保护法将于2021年3月1日起实施,我们期待这样一部为长江大保护奠定法治基础的良法,能够通过全面准确的施行实现善治。

  

责任编辑:徐子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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