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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社会法制度供给 克服社会主要矛盾
发布日期:2021-01-31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2020年9月17日第06版 作者:白小平 张万萍 徐丹

  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型对国家各项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包括如何以法治建设努力克服社会主要矛盾。当前,我国法治建设工作要找准切入点,增强立法工作主动性、针对性和实效性。因此,建设社会法,加强社会法制度供给很有意义。


  社会法的本质与建设意义

  尽管各国对社会法的理解不同,但对“社会法是调整和规范社会强者与社会弱者的社会合作行为,是有关人的生存与发展社会合作维护的法律规范总称”这一概念具有共识。同时,随着文明社会中风险增大,解决人的基本生存与发展已绝对不是个体自己的事,而是面向未来的社会合作关系的维护。

  如何生存与发展,是人类社会发展面临的前提性判断,从历史来看,可分为两个社会形态下的不同维护形式:一是,在以财产权为核心的财产型社会中,人的生存与发展的维护形式是个体自我维护,人的生存与发展需求的满足以及个体自由,均以竞争、防御占有的财产为基础;二是,在以社会权为核心的分配型社会中,人的生存与发展的维护形式是一种社会合作维护,它依靠平等的社会合作系统和公平的社会分配体系来满足人的生存与发展需求。前者,被认为是个体自己的事,与社会无关;后者,由于将“平等社会合作”“确保每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作为整体的合作与社会分配依据,进而使每个人的物质需求、精神需求都能得到公正维护。

  对社会弱者进行一定的社会保护、社会补偿,并在全社会进行社会预防保护和社会促进福利建设,形成一系列社会立法和社会公共政策,最终促成了新的法律类群——社会法产生。社会法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颠覆了传统法形而上的基础,故有的人认为,它是对原有法律系统的辅助、补充,而事实上,社会法是巩固和实现社会理想的法治保障。因此,它应获得基本法律地位。


  社会法的发展及其功能

  作为调节人的生存与发展的社会合作维护形式的社会法,与作为调节人的生存与发展的个体自我维护形式的私法,同样都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法治手段,对“平等的社会合作与公平的社会分配”法治原理的贯彻,使得它可以成为面向未来社会的重要法律门类。

  我国社会法的发展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改革开放前,我国的社会法以国家政策为导向,特点是由国家来保障人的生存与发展,注重社会公平,但城乡差异大、社会合作参与面小。第二阶段是改革开放后,建立符合市场经济需要、符合当代生产力发展水平的社会法,尤其是面对市场在调配基础资源和确保机会公正方面存在的先天性不平衡、不合理问题,用社会法加以矫正与规范,来解决或克服社会主要矛盾。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这为我国法治建设及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指明了方向,也预示着社会法建设的第三个新阶段的到来。由于社会法所坚持的社会公平、社会公正的价值原则,强调社会参与、社会保护、社会补偿、社会促进、社会预护的利益调整措施,所以它可以充分调动社会组织在社会生活中的积极性,促成全民共建共治共享治理局面形成,既能有效克服在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态等基础资源调配的不平衡、不充分,又能发挥良好的社会治理作用,使每个人的生活在这个系统中得到公平公正维护。


  社会法的历史使命

  现阶段,我国的生产力还不够高度发达,物质资源还不够丰富。一方面要大力发展生产力,发展市场经济,在发展中解决矛盾;另一方面也要科学协调人的生存与发展的个体自我维护和社会合作维护之间的关系,保持社会有序健康发展。因此,我国当下的社会法建设,应该既具有“协调市场竞争与进行社会保护”的功效,又具有“以人为本、以人民为主体、谋求共同幸福”的功效,即社会法建设的目标是,既要维护人的生存与发展、保护人民的切实经济社会权益,又要倡导社会公平公正、为人民谋求幸福。

  社会法直面民生问题,它依据“平等的社会合作与公平的社会分配”之法治原理,在实现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困有所助、弱有所依等民生建设方面会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对有效克服基础资源配置不平衡和机会不均衡的矛盾,有很大促进作用。同时,随着智能时代的到来,人类对机器和数字“物”的过度依赖,使得以财产权为基础的私法调整机制局限性放大。人“机”关系日趋紧张引发的矛盾,亟须用社会法的法律系统进行有效调解。另外,面对人类社会发展中的经济风险、技术风险和各种灾害,个体抗风险能力十分脆弱,会有更多的、大量的人群在此方面无能为力、无所适从,需要以社会合作维护的形式来满足人的生存与发展的基本需要。在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只有进行社会合作,倡导社会公平、社会公正的价值目标,兼顾个体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平衡,才能有效克服社会发展中的障碍,实现社会可持续、稳定、和谐发展。这也是社会法所具有的独特历史任务与存在的价值。因此,加强社会法建设既是我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取得胜利的法治保障,也是努力克服与化解社会主要矛盾的重要法治措施之一。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西部项目《社会法基本范畴研究》的阶段性成果。白小平为兰州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张万萍、徐丹为兰州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徐子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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