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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预防恶性犯罪发生
发布日期:2021-01-31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2020年9月3日第06版 作者:赵信会 李震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经济快速发展、个人财富增加、社会结构急剧变化,民众传统价值观、伦理观受到极大冲击,这导致恶性犯罪在一定时期内有增加态势。因此,强化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恢复亲情、友情为纽带的邻里关系、家庭关系、社会关系尤为重要。

笔者研究发现,在一定时期内,恶性犯罪呈增长态势,原因主要有三方面:一是日益增加的家庭纠纷、感情纠纷缺乏与其相适应的矛盾排查、化解机制。虽然国家建立了人民调解员制度、网格化服务管理制度,但被动求助多、主动服务措施少。二是精神病患者排查、监管机制不完善,重度抑郁症患者的筛查、监管机制欠缺。近年来,社会压力增大导致抑郁症患者乃至重度抑郁症患者逐渐增加,但社会对重度抑郁症患者没有建立起与之相适应的筛查登记、心理疏导和跟踪服务机制,无法有效防范抑郁症患者实施的恶性犯罪案件。三是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尚有完善空间,社会矛盾疏导和纠纷化解机制不健全,导致有的婚姻家庭矛盾、婚恋感情纠纷在内的普通民事纠纷,没有及时有效化解,而成为民转刑、刑转命案件。

为减少恶性犯罪案件的发生,笔者认为,应从如下方面完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建立民事纠纷疏导、化解机制:

第一,进一步完善民事纠纷的主动排查机制和科学化解机制。充实党委政法委主导的网格化服务管理制度,变网格员的被动接受求助为接受求助与主动走访、服务为一体的矛盾发现机制。根据民事纠纷解决的特点,吸收传统文化的优势,建立基层调解组织受理纠纷解决申请与主动发现纠纷线索的复合式矛盾和纠纷的排查机制。进一步明确网格员的权利义务,明确网格员工作中的居民、村民配合义务,建立网格员、楼长、组长的奖励机制和退出机制,充分调动基层组织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健全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调解组织及其调解人员的领导机制,建立、健全有基层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专业调解组织参加的分工协作的基层矛盾化解机制。深化对基层调解性质的科学认识,解决基层调解组织纠纷受理、调处中可能存在的相关问题。建立、健全对基层调解人员的考核机制、奖励机制、退出机制、保障机制,采取各种措施提升基层调解人员的调解能力和社会公信力。

第二,进一步优化精神病患者监管机制,完善抑郁症患者服务机制。加强对严重精神病患者的服务管理,依法做好强制医疗工作。加大财政投入,改善精神病患者的医疗条件。严格落实以奖代补政策,充分调动家庭监管的积极性,建立并推广严重精神病患者责任险等做法,防范严重精神病患者肇事肇祸引发的命案。建立精神病医院、药店销售企业与社会治理机构的联系机制,建立其相互之间的涉及精神病患者、重度抑郁症患者的信息互通和共享机制,以及依据这些机制由基层社会治理工作者所采取的相应的服务、跟踪机制。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整合资源,推动将社会心理服务纳入城乡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推进基层社区心理咨询室或社会工作室(站)建设,配备心理辅导人员或引入心理咨询师、婚姻家庭咨询师、社会工作师等专业队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心理服务、疏导和危机干预等工作。建立经常性心理服务机制、社会心理预警和疏导机制等,对矛盾突出、生活失意、心态失衡、行为失常人群及性格偏执人员加强人文关怀和跟踪帮扶,防止引发相关违法犯罪特别是重特大案事件。

第三,有效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提升人民群众的整体素质。广泛开展民法典的宣传活动,大力宣扬民事纠纷包括家庭纠纷的法律解决意识,强化自我保护意识和权利意识,强化人们解决矛盾或者化解矛盾的合法性意识。要妥当处理涉及当事人隐私的案件,对于涉及当事人隐私的案件,可以采取异地案例、本地宣传的原则,将此类案件中可能涉及的危害向社区人民群众宣传教育,以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面对快节奏的生活,树立遇事多理解、多沟通理念,遇到矛盾纠纷时能互相包容、冷静对待;强化自我保护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有效避免冲突升级和命案发生。对容易产生冲突隐患的场所深排细查、主动排查,防范在前,减少犯罪发生。

恶性犯罪案件的防范是一个系统工程,直接影响基层社会治理体系现代法和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现,基层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也在根本上制约防范目标的实现。恶性犯罪案件的防范需要各部门、各机构多方协力、整体联动,除采取以上措施之外,还应该树立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理念,广泛开展中国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社会主义文化教育,广泛开展以树典型、推先进为主要活动形式的家庭美德教育。建立信访部门的诉求表达机制、利益协调机制等。

(作者均为山东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徐子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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