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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中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则设计
发布日期:2021-01-31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2020年8月06日第06版 作者:任自力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就《银行保险机构应对突发事件金融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815日。《办法》包含538条,确立了银行保险机构在应对突发事件时的组织管理、业务与风险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许多重要制度,包括银行保险机构应及时向受影响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急需金融服务等。但笔者认为,《办法》中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部分规则设计仍存在明显疏漏,尚需进行完善。

首先,建议将《办法》第21条、22条中银行支持措施、保险支持措施中的可以改为应当。《办法》第21条规定,为切实服务受重大突发事件影响的客户,支持受影响的个人、机构和行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22条规定,为切实服务受重大突发事件影响的客户,支持受影响的个人、机构和行业,保险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根据此行文,在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银行、信托、保险等金融机构在采取支持措施服务受影响客户方面并无任何法定义务,其可以采取相关措施,也可以不采取任何措施。即使其在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未采取任何支持服务措施,也不会产生任何法律责任。因此,它不但会因对金融机构缺乏实际约束力而成为没有任何意义的条款,甚至会成为有害条款。笔者认为,不论是从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对国家金融秩序稳定负有特殊的义务角度看,还是从金融机构作为公司应负有的社会责任角度来说,在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金融机构均负有采取积极措施、减轻客户所受冲击或影响的法定义务。这种法定义务在我国现行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公司法等法律中已有明确规定。比如,我国公司法第1条开宗明义指出,立法的宗旨在于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第5条明确,公司有承担社会责任的义务。因此,笔者认为,应将上述2个条文中的可以修改为应当,以确保相关金融机构明悉采取相关支持措施是其法定义务。

其次,建议将《办法》第22条之(二)适当延长受重大影响客户的保险期限,对保费缴纳给予一定优惠或宽限期修改为适当延长受重大影响客户的保险期限,适当退还保费、对保费缴纳给予一定优惠或宽限期。即增加适当退还保费的内容。以今年的新冠肺炎疫情为例,疫情防控期间,不论是营运,还是家用机动车辆均存在大量长期停驶情形,停驶时间多以月为单位。相关机动车辆出行率大幅度下降,导致同期交通事故发生率和保险公司的车险赔付率也大幅度下降,保险公司的车险利润显著上升。保险公司作为商事主体,固然要赚取最大化的利润,但其同时也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新冠肺炎疫情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尤其在事故发生率和赔付率大幅度下降的情形下,应引导保险公司本着契约精神对用户适当退费,诸如给予保费一定优惠或宽限期等措施。这样不但可以更好地回应社会公众的关注,更利于体现保险公司诚实守信的经营理念和治理水准,也更利于塑造保险消费者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信任关系。

再次,建议进一步完善《办法》的罚则规定。以《办法》第35条为例,该条规定违反《办法》的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即银行保险机构存在所列违法违规情形的,银保监会可以依法对其采取监管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这其中关于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的规定存在明显的逻辑疏漏。以《办法》第35条所列利用突发事件实施诱导销售或虚假宣传等行为、侵害客户合法权利情形为例,相对于一般情况下的保险销售诱导或虚假宣传行为,此类利用突发事件实施的销售误导或虚假宣传行为,其主观恶性无疑更严重,理论上对其的处罚也应当更严厉。比如,我国保险法第116条中有类似规制销售诱导或虚假宣传的规定;保险法第161条对此类行为也规定了罚则,即保险公司有此类行为时,银保监会有权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其中,限制业务范围等处罚较之于罚款要严厉的多,对于保险公司有足够的威慑力。反观《办法》第35条的规定,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的最严厉处罚不过是当其有违法所得时,对其处以违法所得1-3倍的罚款,且最高不超过3万元。假定其违法所得额为10万元,按此规定,银保监会在对其罚款最高3万元之后,其仍可保有7万元违法所得收入。这显然无法达到处罚的预期目的。因此,笔者建议,将上述现有行文修改为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即增加没收违法所得罚则,删除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规定。

(作者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责任编辑:徐子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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