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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重整”的制度价值
发布日期:2021-01-31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2020年7月09日第07版 作者:赵惠妙

“预重整”也被称为“预先包裹式重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破产法立法指南》将其定义为“使受到影响的公司债权人在重整程序启动之前自愿重组谈判中商定的重组计划发生重整法律效力而启动的程序”,即陷入债务困境的公司在进入正式的破产重整程序前与债权人、重组方等利害关系人共同拟定重整方案,之后再进入重整程序,由法院审查该重整方案。重整方案一经法院批准就具有了约束重整各方的执行力,完成对破产公司的拯救。预重整方案在破产企业进入重整程序时就已事先“包裹”(包含)在了企业破产行为中,故被形象地称为“预先包裹式重整”。

目前,我国破产法中尚无明确的条文来规范预重整程序,但2014年退市公司的“深金田重整案”首次在法律文书上正式承认了预重整程序。据已公开数据,我国目前已使用了预重整程序的公司约20家左右。目前我国很多地方法院也出台了具体的预重整规则,为实践中预重整的规范性操作创造了条件。和重整程序相比,预重整程序有哪些不可替代的优势?

首先,重整案件受理难,客观上存在一定的受理门槛。除能否受理并不确定外,进入重整程序后各方的谈判能否顺利进行也未可知。预重整的优势在于破产企业进入重整之前就已经完成了重整谈判,妥善处理了多方利益诉求,达成了让多方都比较满意的结果。对于已经进入预重整程序的破产企业来讲,重整程序仅是对该重整方案进行司法上的确认,完成了预重整程序的破产企业的重整程序也更易被法院裁定受理。

其次,预重整程序并不公开,也没有自动中止机制,因此便于困境企业继续营业,有利于开展重整谈判,确保债务人商誉。这是预重整程序非常大的优势。实践中,破产企业进入重整程序之后,要维持经营会面临很多问题。很多合作商会闻“破”色变,担心自己的债权无法顺利获得清偿,因而选择终止与破产企业合作,破产企业的很多订单、客户、供应商等会因此流失。换言之,进入破产程序后,因戴了“破产”的帽子,会导致破产企业主营业务难以为继,无形资产流失非常严重,预重整程序由于具有不公开性,不会影响债务人的商誉和继续经营,有利于困境企业的重生。

再次,预重整程序中,破产企业实行的是事实上的“占有中的债务人”管理机制。这样可以发挥债务人熟悉自身经营情况的优势,便于债务人日常经营开展,提高企业拯救的成功率。

最后,预重整相较于重整程序具有巨大成本优势。根据美国学者对上千家公司的预重整开展的实证研究,预重整的时间平均值低于200天,而重整时间平均值超过450天,最高超过1000天。时间的缩短,既可以降低整体管理费用,避免相关诉讼,又可以对重整方案进行充分谈判,在此期间起草并经预表决通过预重整计划,因此进入重整程序后,重整案件审理效率明显加快,花费的时间比重整案件相对少很多。

 (作者为北京化工大学副教授)

责任编辑:徐子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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