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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修改建议
发布日期:2021-01-31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2020年6月11日第06版 作者:高国柱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0521日施行以来,对于规范和加强施放气球安全管理起到了重要作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放管服改革的各项要求,解决《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中国气象局启动了对《办法》的修订工作,起草发布《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621日。经仔细研读意见稿,并参考相关法律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和中国气象局对有关升放气球的两项行政审批服务指南,笔者认为该征求意见稿可在以下条文上进一步加以完善:

首先,建议立法目的上增加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相关条文可考虑修改为:1条(目的)为加强对升放气球活动的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航空飞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升放气球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本办法。”“5条(原则)从事升放气球活动,应当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严禁利用升放气球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

其次,征求意见稿第7条第2项可考虑增加购买环节。同时,按照相关审批指南的精神,在审查申请时,需考虑施放时间、地点不得与所在辖区低空、慢速、小型飞行器相关管制要求冲突。因此,建议对征求意见稿第15条加以修改,考虑与飞行管制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可改为15条(许可程序)受理申请的许可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对申请单位的资质、升放环境、升放期间的气象条件等进行审查。审查时许可机构应与当地飞行管制部门确认升放的时间、地点是否与所在辖区低空、慢速、小型飞行器相关管制要求相冲突。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许可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作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需要注意的是,在征求当地飞行管制部门的意见时,可能会导致2日内作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的时间略显仓促和不足,建议考虑适当延长审批决定作出的时间。

再次,建议明确标识问题,将征求意见稿第18条第3项,建议修改为:“()在升放气球的球体或者附属物上必须设置识别标志,明确升放气球的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19条建议修改为:19条(人员管理)升放气球必须由取得《升放气球资质证》单位的作业人员进行操作,现场应当有专人值守,并与当地气象主管部门建立直接联系,以预防和处理意外情况。同时,取得《升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应当定期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操作培训。

最后,征求意见稿第27条第2项可考虑增加拒绝接受或不配合气象主管机构的现场检查的违法行为作为可处罚行为。第29条建议增加一款:利用升放气球活动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气象主管机构应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撤销其《升放气球资质》,并将相关违法犯罪资料移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作者系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徐子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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